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土地整理开发操作指引》的通知
顺府办发〔2019〕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土地整理开发操作指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反映(电话:22836062)。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佛山市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土地整理开发操作指引
为规范我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土地整理开发,根据《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实施意见》(顺委办发〔2018〕24号)、《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意见》(顺府发〔2015〕19号)、《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前期投资人选定和管理细则》(顺府办发〔2016〕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纳入我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范围内,在升级改造过程中需要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统租统管、制定开发策划、指导开展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等工作的项目。
二、工作机构
(一)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区范围内村级工业园土地整理及土地开发工作。
(二)镇(街道)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机构负责村级工业园土地整理及土地开发的具体实施,包括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统租统管、制定开发策划、指导开展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等工作。
三、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工作流程及操作指引
(一)建立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数据库。
1.区村级工业园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常态的基础数据调查制度,组织指导各镇(街道)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机构开展村级工业园的土地、房屋、人口、规划、文化遗存等现状基础数据的调查工作,建立全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数据库。
2.区村级工业园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近期改造计划制订每年度基础数据普查计划,由各镇(街道)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机构牵头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完善土地、房屋、规划、人口、历史文化遗存等基础数据。各镇(街道)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机构可结合土地调查、地形丈量、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现状土地房屋的测量成果等,获取土地、房屋基础数据。工作经费由镇街先行垫付,费用纳入园区(项目)改造前期成本。
(二)政府主导项目(不含挂账收储)工作流程。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近期改造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每年度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计划,明确升级改造的园区(项目)、改造模式、时间节点、资金来源、困难及需求等内容。年度工作计划由区村级工业园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作为该年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考核的依据。
2.制定开发策划方案
镇(街道)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机构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规划及基础数据普查成果等要求,制定园区(项目)开发策划方案,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后经镇(街道)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机构审定,费用纳入园区(项目)改造前期成本。开发策划方案应充分考虑规划、土地、产业、环保等部门意见及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诉求,主要包括:园区(项目)基础数据普查成果、疑似污染地块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土地补偿方案、统租统管方案、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开发策划方案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区村级工业园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指导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实施方案申报、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等具体工作的依据。开发策划方案经备案后确有调整需要的,由镇(街道)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机构提出修改申请。
3.重要信息公示和披露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将开发策划方案内涉及本组织成员利益的重要内容和信息充分披露,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自然日。
4.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表决程序
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通过农村工作管理部门核准后,表决程序及公示程序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表决结果并报农村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5.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的统租统管
(1)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的统租统管按照《顺德区农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中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控的工作指引〉的通知》(顺农发〔2018〕203号)执行。
(2)工业升级改造、公益性和复垦类园区(项目)的托管资金由区、镇共同设立的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专项经费中落实,其他改造类型项目的托管资金从土地收储资金中落实,具体按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6.土地整理
土地收储工作按照我区现行政策执行,涉及的地上建筑物根据我区相关的拆迁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对有关行业企业用地,经调查评估需要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依法确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其管控、修复费用从土地收储资金中落实。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7.土地开发
完成土地整理后,按我区现行政策供地后开发建设。
(三)非政府主导项目操作指引。
1.提出改造申请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项目权属方作为申请人向所在镇(街道)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机构提出改造申请。申请资料基本内容应包括:改造地块的权属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规划情况、申请人的改造意向、改造方式、是否纳入近期改造计划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已获我区批准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可凭批准文件提出申请,无须另行组织申请资料。
2.改造申请审核
镇(街道)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机构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征求镇(街道)规划、产业、土地、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3.制定开发策划方案
具体流程参照本操作指引第三(二)2点,在基础数据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制定开发策划方案。申请改造范围未开展基础数据普查或基础普查成果未满足编制片区开发策划方案要求的,经镇(街道)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机构同意后,先完善基础数据普查工作后再制定开发策划方案。开发策划方案主要包括:园区(项目)基础数据普查成果、疑似污染地块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土地整理方案和成本估算;土地开发模式和综合收益估算;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涉及的基础数据调查委托及开发策划方案编制委托费用可由镇街先行垫付,费用纳入园区(项目)改造前期成本。
4.重要信息公示和披露
具体流程参照本操作指引第三(二)3点。
5.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表决程序
具体流程参照本操作指引第三(二)4点。
6.公开选定合作方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与市场主体合作的方式实施改造的,须通过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定合作方。具体参照我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7.土地整理
(1)村(居)、集体经济自行开展土地整理工作的,按照我区现行土地整理政策执行。
(2)引入土地整理前期投资人的,前期投资人选定及投资合同签订的程序,按照我区相关规定执行。改造前期成本计入土地整理前期投资中的工作费用范围,引入前期投资人过程须落实该部分费用返还给镇街。
(3)与市场主体成立合作企业的,合作企业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成立、运营。允许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公司章程或合作协议选择退出合作关系;不退出的,应制定相应措施保障各合作方的利益。
(4)以其他形式与市场主体合作的,须通过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等形式明确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双方合作义务、承担工作、收益分配等内容。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土地整理工作,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5)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未明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经调查评估需要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8.土地开发
(1)符合“三旧”改造政策的集体土地,可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经政府收储后再次供地的,根据国家有关供地政策办理,应公开交易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流转)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等符合省有关规定的原土地权属方或确定的改造主体等。
(2)土地整理完成后不再建设,且符合复垦土地质量验收条件的,可按拆旧复垦的有关办法执行,结合地券制度实施,保障村(居)利益。
四、其他事项
(一)以挂账收储方式实施的“工改工”项目,按不超过土地公开交易出让成交价的98%补偿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等原权属人。
(二)本操作指引涉及的征地拆迁、土地复垦、资金保障等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操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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