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农〔2019〕8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为精准做好“大棚房”问题排查整改工作,1月30日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印发了《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整改工作总体要求、清理整治范围和整治整改标准。当前专项行动已进入整改的关键阶段,为切实做好我省“大棚房”问题整改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行动任务,根据《指导意见》,现就我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治范围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集中清理整治以下三类问题:

第一类问题。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按设施农用地审核或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的。主要包括:“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设施。

第二类问题。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

第三类问题。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主要包括;以农业大棚名义进行非农业经营性开发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整改标准(15平方米)的。

这次专项行动集中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对其他涉及占用耕地的违法违规问题,主要包括: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光伏用地、工矿仓储、工业园区、驾校等,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房地产,宗教设施用地、殡葬用地,国家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不纳入此次“大棚房”问题专项集中清理整治范围,由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另案查处。

重要提醒:这次专项行动集中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涉及的“耕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其后历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耕地地类为准。

二、整治整改标准

“大棚房”问题整改要把握政策,区分情况,依法依规,严格标准,避免工作简单化、“一刀切”。各地应根据“大棚房”问题的不同性质采取设施恢复农业用途、完善用地手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补齐备案手续、拆除违法违规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复耕)等方式进行整改。

(一)恢复用途类。对农业大棚房及其他农业设施改变性质和用途能恢复为农业用途的,必须在3月底前恢复为农业用途。

(二)完善手续类。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发展的农业设施,如必要的农产品保鲜存贮、分拣包装、采摘品尝等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占地面积超标或相关手续尚不完善的,3月底前必须完成有关手续。

(三)拆除复耕类。

1.对中央三令五申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借设施农业或农业园区之名占用耕地修建的“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等非农设施,3月底前必须依法依规完成整治整改,该拆除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

2.对在农业大棚内的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3月底前,必须依法依规查处,坚决整治整改,依法拆除大棚内部非农业功能的构筑物,铲除棚内外非农业生产性硬化地面,复垦复耕到位。

3.对农业大棚房及其他农业设施改变性质和用途,难以恢复为农业用途的,必须在3月底前依法依规拆除,复垦复耕到位。

(四)一事一议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实施的生态移民、扶贫搬迁等设施农业项目,属于此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范围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整治整改意见于2月28日前上报省人民政府。

(五)农业大棚看护房超标整改问题。考虑不同地区实际需要,本着农棚农用、从紧够用,区分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严格整治整改标准。

1.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规定标准的,各地整改标准要严格控制“上限”,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2.对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必须在3月底前按上述标准整改,并恢复农业大棚看护房功能。

3.多个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确实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应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规定整改规范,且整改后要符合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的相关规定。

三、整改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秦岭事件教训,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坚定不移,持续发力,行动果断,坚决打赢“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这场硬仗。

(二)各地要对照国家最新标准,把排查清理贯穿专项行动全过程,继续深入查、彻底查、反复查,做到不漏报、不少报、不目前报,确保把“大棚房”问题搞清搞准。

(三)各地要把整改工作作为当前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倒排工期、挂牌督办,坚决整治、加快整改,做到不拖延、不回避、不敷衍。所有整治整改工作必须在3月底前完成。

(四)在推进整改工作过程中,各地要注重讲究方式方法,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说服解释工作,切实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五)各地要认真做好资料归档工作,逐宗逐项全面梳理,查缺补漏,完善档案,确保排查情况、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相互对应,支撑材料详实、可靠、完整。

(六)本通知不得在媒体上宣传。

省“大棚车”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代章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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