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规字〔201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工作,我局修订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现予以重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31日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规范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明确各方质量管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工程,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工程划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实施前,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项目的特点和管理的实际,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项目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形成书面意见,作为开展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的工作依据。工程各层次划分,一般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项目工程。单独立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运营能力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单位工程。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工程中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或具备专业功能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系统。原则上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

1.每一车站的土建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含设备房装饰装修及防淹门)、每一区间土建工程均为单位工程;

2.全线的轨道安装工程、牵引供电系统变电安装工程、牵引供电系统接触网安装工程、主控系统安装工程、疏散平台安装工程、信号系统安装工程、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民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公安通信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安装工程、PIDS(乘客信息显示系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装工程、电(扶)梯安装工程、人防门安装工程以及公共区装饰装修的天花、墙面、地面(含不锈钢制品及商铺)、出入口雨蓬、钢结构及幕墙等均为单位工程;

3.每一个车辆段(或其他基地)工程均为单位工程,并按站场、道路、隧道、房屋建筑、桥梁、室外环境建筑安装、牵引供电系统安装、接触网安装、通信、网络及主控系统安装、信号系统安装、设备安装工程、轨道安装工程等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4.地面房屋建筑工程,即控制中心、主变电站、冷站、派出所等用房,按照房屋建筑单位工程划分原则分别确定为单位工程。

(三)分部工程。按专业系统及性质、工程部位、施工特点、施工程序或施工材料种类等,将一个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一般划分如下:

1.明挖的车站、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围护结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

2.暗挖的车站、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开挖与初支、二次衬砌、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

3.盾构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管片制作、掘进与管片安装、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

4.建筑设备安装(含设备房装饰装修)工程划分为给排水及消防(含气体灭火)、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含门禁系统、防灾报警、设备监控等)、建筑节能、设备房装饰与装修、防淹门等分部工程。

5.一个单位工程含两种以上施工工法的,将相应的分部工程累加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

(四)分项工程。根据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将一个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

(五)检验批。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将一个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发改部门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许可事宜复函等相关文件,并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相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一)开工批复文件;

(二)广州市建设工程开工许可手续申报表(含法定代表人声明);

(三)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的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表、中标通知书、合同;

(四)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安全考核证书及身份证件;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及身份证件;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身份证件;

(五)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可承诺);

(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八)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存储凭证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建设资金保函或证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说明等其他资料(可承诺)。

第七条 参加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授权书。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建设过程中上述人员发生变更时的,应重新完善相关手续。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全面管理责任和费用;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采购也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各专业分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管理协议。不涉及主体结构施工的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程同时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需明确一个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按照前款施工总承包的规定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履行管理义务,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单独计列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检测机构的数量及其变更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选用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质量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或安装前,应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未取得监理工程师签署批准文件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安装。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按照进场检查验收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进场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方案,明确见证取样送检的项目、内容、范围、数量等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对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实施混凝土生产投料数据实时采集,以保证混凝土质量纳入监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委托工程检测机构实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并在项目实施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检测方案,经各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开展质量检测的依据,并留置现场备查。

工程检测机构应按已确认的检测方案实施检测,未经确认的方案不得作为实施检测的依据。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质量验收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制订并执行质量样板引路、常见问题治理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防治重点和治理效果,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工程及材料质量见证、旁站、巡视等现场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项目质量信息。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建设质量的首要责任,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督促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组织建设的在建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检查,通报和报送检查结果。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发出书面通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对不履行其约定责任和承诺、不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合同约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开展随机抽查、抽测,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抽查、抽测结果。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报告,并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现以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督促责任主体单位分析质量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一)地基基础的地质状况与地质勘察报告存在严重不相符的。

(二)桩身质量、地基基础承载力或持力层(厚度或强度)达不到设计、标准或规范要求的。

(三)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结果无法形成明确、清晰结论的。

(四)混凝土试块、钢筋或钢筋接头、钢材或其连接件等主要原材料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的。

(五)混凝土结构工程的主体结构实体与主要受力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或结构性能、钢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实体质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

(六)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其它质量问题。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验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工程质量验收应当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项目工程的顺序进行。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项目工程的划分,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隐蔽工程验收,应当由施工承包方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收集整理隐蔽工程相关质量证明材料,并向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由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需要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项目,还需要通知其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纳入质量监督抽查的隐蔽工程,应当在验收前24小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中间交接质量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交、接双方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共同参加,并由交、接双方共同签署中间交接质量验收文件(资料)。

(四)重要使用功能检查验收,应取得使用功能检验(检测试验)合格报告、系统试运行合格报告等必需的资料,由建设单位或委托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相关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参加各方共同签认。

(五)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一般可分为预验和竣工质量验收两个步骤实施,也可合并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专业技术特点、内容和质量验收组织工作难易程度,确定单位和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是否分步骤实施。对受外部条件影响且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无法全部同步完成的工程(缓建、预留出入口),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分阶段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当工程采用分步骤进行质量验收时,竣工质量验收应当在开通试运营前进行。组织竣工质量验收时,应当重点查验以下内容:

(一)工程实体质量是否存在预验时未发现的质量问题;

(二)预验要求整改落实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到位;

(三)预验时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问题是否处理完毕或结构变形趋于稳定(收敛);

(四)预验时存在分阶段验收工程的已完成部分需纳入竣工质量验收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工程已经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完毕,并经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二)有完整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相关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资料),并向项目监理机构书面提出质量验收申请。

(三)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相关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

如属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验批的质量验收,施工承包单位须收集并提交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进场复验合格证明文件后,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验收,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并签署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分项工程已经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完毕,其质量验收合格且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齐全。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相关质量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书面提出质量验收申请。

(三)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组织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质量合格后共同签署工程验收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该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工程已经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施工完成且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完整、齐全,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验收签认手续。

(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确认单位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三)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并根据监理见证结果进行质量评估,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必需的工程质量检测与功能性试验资料、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齐全。

(六)建设单位(单位负责人或委托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组成验收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或运营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制定验收方案。

(七)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7个工作日内,将质量验收方案送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验收组按工程质量验收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合格后验收组成员共同签署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九)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该项目工程的所有单位工程已经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施工完成且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完整、齐全,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签认手续。

(二)建设单位(单位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运营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验收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在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前7个工作日内,将质量验收方案送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验收组按工程质量验收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并对全线工程建设质量和系统联调等试运行条件进行全面核查,质量合格后验收组成员共同签署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五)符合开通试运营条件的项目,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可开通试运营。

开通试运营后的分阶段验收工程,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阶段验收工程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验收完成情况。若分阶段建设的工程需重新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可延用原登记手续,其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行为时,应责令改正,出具验收监督意见,并将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国家、省或市政府(或其委托的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按相关规定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其项目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鉴定书作为形成政府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 条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与国家、省、市优良样板工程创优范畴及业绩申报。获得国家、省、市优良样板工程的项目可纳入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除满足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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