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非农建设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流程》的通知
穗国土规划字〔2018〕627号
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等国家、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非农建设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指引>》(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37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非农建设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明确各环节实施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流程,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径向委耕地保护处、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
广州市非农建设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流程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非农建设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指引>》(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37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明确各环节实施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需办理建设用地报批的非农建设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属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中应有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章节,土地复垦义务人必须按照土地复垦的相关规定履行复垦义务。水田外的其他优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参照执行。
二、责任主体
按照“谁占用、谁剥离”原则,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业主单位为耕作层剥离实施单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土地储备部门为耕作层剥离实施单位(以下统称“用地单位”)。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下称各区国土规划局)负责辖区内耕作层剥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流程
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涉及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编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存储和管理等环节,现结合建设用地管理流程,明确各环节工作流程见附件1。
(一)编制地区年度实施方案
各区国土规划局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编制本地区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年度实施方案,上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区国土规划、农业等部门和相关镇街的工作职责和分工;梳理、总结上一年度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情况;收集统计本年度拟开工建设项目耕作层剥离情况(剥离区);收集统计垦造水田、土地复垦、土地修复等土地整治项目和政府其他项目可利用剥离耕作层情况(回覆区)等。
(二)开展土壤调查评价
在建设项目前期论证阶段,区国土规划局应指导用地单位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要求,对拟剥离水田耕作层的污染状况、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容重、PH值、有机质等开展调查评价,为下一步编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提供基础数据。
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耕作层已严重破坏或污染严重无法再
利用的耕地、可剥离面积不足1亩的耕地,由区国土规划局会同区农业部门等相关部门认定后上报区政府,经批复同意,可不实施剥离,区政府批复文件作为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上报。其中,土壤污染状况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相关标准认定。
(三)编制和审核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
经土壤调查评价,水田耕作层适宜于再利用的,用地报批前,区国土规划局指导用地单位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土壤调查评价结果和《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见附件2)。利用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回覆利用类型(剥离后直接利用、剥离后暂时堆放),耕作层剥离区位置和回覆区或存储区的选址,土方量计算,土壤运输、利用、堆放和管理,资金估算、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等。区国土规划局牵头会区农业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备案。
(四)用地审查
在项目用地报批时,区国土规划局应审查用地报批材料是否附上经审核通过的《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涉及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耕作层已严重破坏或污染严重无法再利用的耕地、可剥离面积不足1亩的耕地,用地报批材料是否附上区政府批复文件。
(五)实施耕作层剥离
用地批复后,区国土规划局应督促用地单位按照经获批的方案开展耕作层剥离,将剥离的耕作层运输到需要使用的地块。以划拨出让方式供地的,在耕地占用前实施剥离,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在供地前实施剥离。对按照获批的方案完成剥离的项目,区国土规划局会农业部门出具《水田耕作层剥离完成情况表》(见附件3)。
区国土规划局对耕作层剥离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在开展耕作层剥离过程中,督促耕作层剥离实施单位及时记录剥离土壤面积、厚度、土方量等情况,并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不得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
(六)实施耕作层再利用
剥离的水田耕作层可用于垦造水田、高标准农田建设、临时用地复垦、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土地整治项目,也可用于违法用地整治、污染土壤治理、现有耕地的改良、城市绿化、育苗基质等。区国土规划局应主动与同级林业、园林、绿化部门对接,了解相关部门对耕作层土壤的需求,在合理利用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扩大剥离的耕作层再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率。结合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相关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包含耕作层再利用的内容,主要说明耕作层土壤来源,测算用土量,设计覆土施工流程,估算运距、相关费用等,运输费用承担方由有关单位自行协商确定。
完成耕作层再利用任务后,区相关部门在土地整治、违法用地整治、污染土壤治理、现有耕地的改良、城市绿化等项目的验收中一并开展耕作层再利用验收。
(七)耕作层存储和管理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式以剥离后尽快利用为主,鼓励用地单位自行剥离再利用,在项目范围内自行消化,确保在时间上、空间上紧密衔接,做到“即剥即用”。剥离的耕作层确实不能立即再利用时,应临时堆放后再利用。未确定耕作层再利用意向单位的,按照“谁剥离、谁存储”的原则,由用地单位选择存储点并负责管护及后续的再利用,已确定耕作层再利用意向单位的,由耕作层再利用意向单位安排使用或确定堆放点并负责管护。临时堆放点尽量选择裸地、空闲地或已办理用地报批的储备地块,尽量与再利用区接近或便于取送。耕作层临时储存时间不宜超过3年,超过3年确实无法再利用的,经区国土规划局和农业部门认定后,用地单位可作弃土处理。
区国土规划局应对本辖区内堆放点数量、位置、管护人等信息进行登记汇总,加强日常巡查,防止存储的土壤出现数量和质量的损耗,滑坡、泥流等事故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区国土规划局在土壤调查评价、用地报批、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环节,监督和指导用地单位规范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全程的监管。用地单位是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具体实施主体,对上报的方案、表格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填报。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水田耕作层剥离实施细则。
(二)保障资金。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剥离相关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剥离相关费用列入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在合理利用基础上,鼓励剥离的耕作层通过市场化手段消化。各区国土规划局应将监测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监管。各区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各区国土规划局要充分利用土地动态巡查手段,及时跟踪和掌握建设用地项目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进展,明确实施巡查监管的具体部门和人员,落实责任,坚决杜绝用地单位破坏水田耕作层行为发生。各区可将用地单位开展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情况在门户网站公开。
(四)严格考核。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各区在上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自查报告中,应专门说明本地区年度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情况。
附件:1.非农建设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流程图
2.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
3.水田耕作层剥离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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