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黄埔区“散乱污”企业的告知书

穗埔环领导小组办〔2018〕91号

 

各有关企业:

目前,我区正在大力开展“散乱污”企业全面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以及环保、国土规划、工商、税务、质监、安全监管、消防等手续不全,污染环境的企业、工场作坊等生产经营场所。

上述场所涉及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制革、印染、洗水、五金、冶炼、电镀、酿造、水泥、汽修、餐饮、畜禽养殖食品加工、石材加工、家具制造、仓储、废旧资源回收加工等。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可以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依法一律关停。

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的通告》明确要求:“依法采取严厉措施,对逾期不自行停产停业、搬迁或拆除,或虽己自行停产停业但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务的“散乱污”场所予以清理整顿,实现“清污染、清设备、清违建”、“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散乱污”场所;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散乱污”企业请在2018年8月30日前自行关停。

五、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自行关停的“散乱污”企业,各街镇将组织进行“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污染、清设备、清违建)工作,属违章建筑的一律予以拆除。

六、请各“散乱污”企业给予理解配合,有关问题径向所属街镇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环境保护局

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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