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云府办规〔2018〕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广州市白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土地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其中,建设用地包括经营性用地和非经营性用地;非建设用地包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主要指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空闲地、坑塘水面、滩涂等。
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集体非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留用地指标选址及建设,旧村庄更新改造等事项。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的资产作为注册资金依法登记的公司和分公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接受所在地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服从所在地政府监督管理,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管理农村集体土地,发展集体经济。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区域发展定位,产业选择和项目引入应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
第五条 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事项实行分级管理,重大利用管理事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其他利用管理事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农村集体土地重大利用管理事项: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出租);
(二)留用地指标重新选址;
(三)旧村庄更新改造涉及的年度计划、公布基础数据、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等;
(四)除上述事项外,交易合同期限超过5年的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事项。
除第4项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外,其余重大利用管理事项由区政府审核。
第七条 区政府负责统筹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审核农村集体土地重大利用管理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审核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事项,负责运用地理信息平台核准交易标的权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经济联合社是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执行民主决策,确保民主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经济合作社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严格接受经济联合社的监督管理。
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初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重新选址工作。依据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含合同期限超过5年的)合作开发交易前出具审查意见。
区城市更新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片区策划方案,会同属地镇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开展或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等。
区农林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操作性文件,指导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将农村集体土地重大交易事项纳入区“三资”平台进行交易。负责交易合同期限超过5年的集体农用地和有承包经营权的未利用地的发包和流转前、镇街初审后出具审查意见。
区发改、科工商信、民政、公安、人社、住建、水务、市场和质量监管、投资促进、税务等部门,依职能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事项必须遵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民主决策程序。
第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重大利用管理涉及交易事项的,须根据属地和《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交易分级标准进入各级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交易标的必须清晰、权属无争议。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五种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等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标的清晰、权属无争议;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但经批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除外;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用途管制、无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情形等要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具体按照《广州市白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集体非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集体非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受让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流转。
第十二条 留用地指标选址及建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留用地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原则上在村留用地集中发展区选址,对于暂未划定村留用地集中发展区的村域,留用地选址要相对集中;
(二)留用地指标小于200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予单独选址,需结合其他指标集中选址,鼓励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兑现;
(三)留用地指标重新选址仅限办理一次,原则上在本村范围内落实,重新选址与现状选址意见书时间间隔不得短于6个月;
(四)原选址范围内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的,不得申请重新选址;
(五)在留用地内进行新建、扩建、加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应当向区国土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留用地指标选址及建设具体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旧村庄更新改造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应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产业导入、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合作企业”的原则;
(二)对位于我区城市更新重点片区的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片区发展定位提出改造申请,经区城市更新管理部门会同区发改、国土规划、土发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可优先纳入年度计划;位于我区城市更新重点片区外的旧村庄,改造条件成熟的,可提出改造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三)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和核查,应严格按照《广州市白云区旧村庄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与核查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四)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城市更新管理部门会同属地镇街组织编制;
(五)纳入年度计划的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基础数据经区政府审核公布、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方可公开选择合作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自行选择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
(六)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应通过市、区政府公共交易平台,公开选择有社会责任、有实力、有经验的合作企业参与改造。
旧村庄更新改造具体按照《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土地利用要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由区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意见实施前已产生的农村集体土地重大利用管理事项,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能摸查登记造册、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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