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入库标准及成果要求

粤国土资三旧电〔2018〕65号

为切实做好“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管理工作,规范各地对拟增补入库的地块审查及成果备案工作,现提出“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入库标准及成果要求如下:

一、政策依据

1.《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

3.《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4.《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

5.《关于做好“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绘发〔2010〕137号);

6.《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约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

7.《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

8.《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电〔2014〕115号);

9.《关于进一步核查梳理“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绘电〔2014〕188号)。

二、入库标准

(一)一般要求

拟入库地块同时符合以下六类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标图建库范围:

1.布局散乱、利用不充分、用途不合理、规划确定改造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

2.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的低效存量用地;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的建设用地;

5.上盖物基底面积原则上须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比例达30%以上;

6.原则上应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二)特殊情形处理

1.“二调”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中认定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建设使用且符合上盖物占地比例要求的,或者列入“土地综合整治”、“美丽乡村”等项目用地的,也可纳入标图建库范围。

2.属于生态修复类改造项目,规划用途为非建设用地的,如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属于生态修复类型的证明材料,可纳入标图建库范围。

3.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及超标“三地”的,须与主体项目地块一并纳入标图建度范围。

4.宗地数量超过3块(含3块)、面积均不超过1公顷(含1公顷)、相邻且连片的,可合并作为整体入库。

5.规划确定的连片改造区域的地块,可合并作为整体入库。

6.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可按历史用地协议约定的用地范围、规划功能单元、道路、河流及产权边界等因素确定入库地块范围。

7.上盖物占地比例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供应法律文书等载明的规划条件,可不受上盖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30%比例的限制。

8.上盖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地块面积比例不足30%的,经原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可按照2009年12月31日前上盖物占地面积和30%比例返算确定可纳入标图建库的用地面积。

(三)不得入库的情形

拟入库地块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标图建库范围:

1.不属于布局散乱、利用不充分、用途不合理、规划确定改造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土地综合整治”、“美百乡村”、生态修复类等项目用地:

2.改造后用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用途;

3.已认定为闲置土地;

4.无上盖物或上盖物为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成使用。

三、数据库成果要求

(一)数据汇交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将辖区内各县(市、区)的“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数据以光盘形式交至广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备案,技术中心数据接收人员收到光盘数据后,记录汇交时间、次数、行政区名称及联系人等内容,现场进行数据内容检查,检查通过的,由各市将光盘交至资料室,按正常流程办理汇交备案手续;若检查不通过,将核查结果导出后交给市,由市自行修改,修改后重新提交直至数据通过检查。

汇交要求如下:

1.数据单位:一个地级以上市一张光盘,数据组织形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即每个县级单位一个矢量数据;

2.数据格式:ArcGIS的shapefile矢量数据,面状图层;

3.数据命名:规则如下:D+行政区划代码(6)+SJ+时间(年月6位)+G+SJGZTB(如东莞市“三旧”数据命名如下D441900SJ201712GSJGZTB);

4.若汇交的失量数据中有“生态修复类”地块的,同时提供生态修复类项目对应主管部门出具的电子版和盖章的证明文件,电了版和盖章的纸质版同时提供。

5.若汇交的失量数据中有删减地块的,需同时提供一份删减原因说明表,表格参见附表1,电子版和盖章的纸质版同时提供。

6.汇交时间:每年12月1日至31日;

(二)矢量数据内容检查要求

失量数据以全库形式提交,包含拟改造和拟删减地块、数据属性结构见附表2,技术中心将对失量数据内容进行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1.坐标投影:要求是高斯-克吕格投影,1980西安坐标系(3度分带加带号),且坐标不能带有Z和M值。

2.拓扑检查:要求数据图斑无面重叠、自相交的情况。

3.属性字段完整性及命名正确性检查:数据属性字段共27个,命名参考附表,其中面积字段(YDMJ、GYMJ、JTMJ、NYDMJ、HFYDMJ)格式必须为浮点型,其他无效字段自动删除。

4.编号唯一性检查:要求每个地块的XMDKBH+XFBH必须唯一,XFBH可为空。

5.字段内容正确性检查:以下字段均不能为空。要素代码(YSDM)字段取值是否为“2009010001”;改造类型(GZLX)字段取值是否规范,值域为“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中的一个或多个,多个中间用英文逗号隔开:细化分类(XHFL)字段取值是否是附表1注2中提及的“八大类”,若细化分类为“生态修复类”或“非建设用地类”,对应的备注BZ字段必须有内容,具体参考附表1注12;删减地块(SJDK)字段内容为“是”的,删减原因(SJYY)字段不能为空。

6.面积字段逻辑性检查:所有面积字段数值保留1位小数,用地面积(YDMJ)必须与计算机重算面积一致,其他面积字段逻辑关系如下:YDMJ=GYMJ+JTMJ,YDMJ>=NYDMJ,YDMJ>=HFYDMJ。

7.本次汇交数据较上一轮数据是否有自行删减:本轮数据擦除上一轮数据是否为空,若不为空,则有自行删减未标注,数据修改容差设置为100平方米。

(三)情况说明字段的填写要求

1.“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数据库中,从2017年12月起,增加2个字段,分别是“情况说明”、“难以改造原因”。其中,情况说明字段是针对全库中“删减地块(SJDK)”标注为“否”或空值的图斑。“删减地块(SJDK)"标注为“是”的,情况说明不填(注意为空,不能以空格代替)。

2.情况说明填写内容包括:已完成、正在实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乡规划、同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以及十三五期间难以实施改造,共6种,每个图斑只能填写1种。

3.标识为“十三五期间难以实施改造”的,需同时填写“难以改造原因”信息,难以改造原因包括:主观意原、市场原因、权属纠纷、其它等4种,每个图斑只能填写1种。

4.若图斑需要拆分,拆分后项目地块编号(XMDKBH)字段保留原图斑编号不变,“细分编号(XFBH)”按照流水号编。

(四)上图检查要求

1.上报地块在最新土地利用规划数据中为建设用地。属于生态修复类改造项目,规划用途为非建设用地的,如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属于生态修复类型的证明材料,可纳入标图建库范围。(已经入库的地块范围,有不符合最新土地利用规划且不属于生态修复类改造项目的,必须予以剔除)

2.上报地块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用途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建设使用且符合上盖物占地比例要求的,或者列入“土地综合整治”“美丽乡村”等项目用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也可纳入标图建库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为非建设用地的改造项目中的“三地”(含超标“三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须与主体项目地块作为一块图斑纳入标图建库范围。

3.上报地块在2009年遥感影像中上盖物占地块比例不低于30%,若上盖物占地比例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供应等法律文书载明的规划条件的,可不受上盖物基地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30%比例的限制。

注1: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后5位为地块图斑顺序编号,同一县级行政单位内地块图斑编号不能重复。

注2:细化分类填写内容包括: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建类、生态修复类、局部加建类、历史文化保护类、基本完成改造类、非建设用地类共8种:其中生态修复类和非建设用地类需同时填写“备注”信息。

注3:文化保护二级决填写内容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文化建筑共4种。

注4:权属单位名称、座落单位名称为图斑的权属及座落,如有多个权属或座落单位的,在每个名称中间用英文逗号隔开。

注5:指图斑多边形边界内部的平面面积(如图斑含岛、孔,则扣除岛、孔的面积),单位平方米。

注6:参照土地利用地类图斑的地类名称填写。如有多种地类的,在每个地类名称中间用英文逗号隔开。

注7:参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填写。如有多种用途的,在每个地类名称中间用英文逗号隔开。

注8: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分类中文名称填写。如有多种地类的,在每个地类名称中间用英文逗号隔开。

注9:利用“三旧”改造规划确定的地块范围进行标绘的,填“是”:利用“三旧”改造项目地块调查摸底范围进行标绘的填“否”。

注10:填写格式如“201406”,月份只能填“06”或“12”。

注11:各地根据欲删减情况,对删减部分填写删减原因。

注12:若细化分类为“生态修复类”,备注中需填写具体的生态修复类类型,包括“泥砖房改造”、“两不具备村庄搬迁”、“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始增减挂钩拆旧区”、“生态控制线内建设用地退出”、“江河湖泊退缩线内的现状建筑物拆除”、“建成区范围内改造为公园、开放绿地等”;

若细化分类为“非建设用地类”,备注中需注明为何种类型:现状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已建设使用并有上盖物:现状为非建设用地,实地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未动工建设。

注13:“情况说明”填写内容包括:已完成、正在实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乡规划、同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十三五期间难以实施改造,共6种,每个图斑只能填写1种,没有对应情况的不需要填。

注14:“情况说明”标识为“十三五期间难以实施改造”的,需同时填写“难以改造原因”信息,难以改造原因包括:主观意愿、市场原因、权属纠纷、其它,共4种,每个图斑只能填写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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