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穗建质〔2018〕16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相关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我委牵头制定了《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试行)》,经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5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试行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请各区住建局、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牵头做好所辖项目联合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联合验收中涉及本部门的专项验收(备案)工作。

二、联合验收工作实行全过程网上办理模式,工程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在全市统一的“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http://lhsp.gzonline.gov.cn)中申请办理。

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竣工联合验收结果文书盖“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业务专用章市(1)”,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的竣工联合验收结果文书盖“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业务专用章市(2)”,其他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竣工联合验收结果文书盖“广州市XX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业务专用章”。

四、试行过程中如存在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我委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时协调修订,以不断优化办理模式,切实提升申请企业的办事便利度。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0月10日

附件:

1.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试行)

2.附件1.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试行)

3.附件2.申请材料模板(略)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相关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全部办理流程通过系统流转完成。

二、适用范围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方案。

三、联合验收内容

按工程项目类型分两大类别:

(一)房屋建筑工程

包含规划、消防、人防、档案(指由市档案局组织的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环保设施、水土保持、防雷、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电梯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含白蚁防治备案),并与安监、城管、城建档案、不动产登记等其它有需求的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注: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意见,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计生部门不参与联合验收工作,其中有电梯的建设工程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属大型公共卫生场所的项目提交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文件;根据城建档案部门意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与报送工作与联合验收时间节点不一致,由建设单位后期另行完成)。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包含规划、消防、人防、档案(指由市档案局组织的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环保设施、水土保持、园林绿化、电梯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含白蚁防治备案),并与安监、城管、城建档案等其它有需求的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注: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意见,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计生部门不参与联合验收工作,其中有电梯的建设工程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属大型公共卫生场所的项目提交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文件;根据城建档案部门意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与报送工作与联合验收时间节点不一致,由建设单位后期另行完成)。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部门)

1.汇总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办事清单。

2.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平台”(下称“联合验收平台”),统筹市、区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纳入“联合验收平台”办理,负责平台日常运转技术保障,按规定与“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3.牵头组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并具体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发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牵头部门)。全部专项验收(备案)通过后,出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联合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委托给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

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环保设施、水土保持、防雷、园林绿化、白蚁防治、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参与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

1.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市区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制定专项办事清单并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办事指南内容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

2.按职责分工确认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备案)意见。对超时办理情况,“联合验收平台”将信息自动推送至监察系统和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

3.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已委托或下放各区实施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区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三)政务服务主管部门

按照集成服务要求,负责建立市、区统一的“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统一联合验收案件的申报入口,并公布联合验收事项办事指南,发放文书结果原件等。

五、联合验收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三)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四)有电梯的建设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第三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六)属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已完成档案工作的预检。

(七)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已自主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八)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九)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项目,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其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已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规定通过质量验收。

(十)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十一)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

(十二)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已按经审批的初步设计要求建成,并自主完成预验收工作。

(十三)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批准手续。

(十四)属大型公共卫生场所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

(十五)其他法律法规要求验收的事项达到验收条件。

六、联合验收程序

(一)网上申请

1.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提出申请,按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在系统中对接、上传一套验收图纸(含各专业部分)和所需材料,并选择工程验收所涉及的各专项验收(备案)的市、区主管部门。对具体工程项目不涉及的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建设单位须提交盖章的承诺说明。案件材料通过系统自动分发至涉及的各相关主管部门。

(二)资料审核

各相关主管部门自收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平台”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不涉及事项)。

牵头部门汇总各相关主管部门资料审核情况,自收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出具受理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开展验收

1.对于已经受理的项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用时),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通过“联合验收平台”通知各相关主管部门,并提前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各主管部门认为不需现场查验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平台”登记说明。

2.牵头部门按约定时间统一组织各相关主管部门赴开展工程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各专项检查验收(备案)工作。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各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确认。

3.各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平台”填写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验收(备案)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

4.对各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在申报系统补充上传现场验收时发现的整改材料。

(四)出具结果

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平台”出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原件同步流转至对应归口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可在申请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如需结果文书原件,建设单位可到牵头部门对应归口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2.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各专项验收(备案)不通过的,牵头部门汇总需整改问题,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

3.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涉及的主管部门自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在“联合验收平台”登记验收意见。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七、资料共享

工程联合验收合格后,“联合验收平台”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对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送至各专业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和“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并与安监、城管、交通、不动产登记、城建档案、供电、邮政等市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和“联合测绘系统”中实行资源共享。

八、其他说明

(一)取得《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后,视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通过,不再单独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准备工作。

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市政工程项目各涉及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处理。

(三)鉴于部分工程存在因征地、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部分工程子项或配套设施(不包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无法按期完工的实际情况,对能分栋或分段后完全独立使用并与其他未完成的项目不存在使用和施工安全相互影响的子单位项目,可分段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剩余部分后期由建设单位完成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后另行申请。

(四)已申请过分期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专项验收的建设项目,或联合验收实行前已经完成部分专项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联合验收时对应上传相关部门的验收(备案)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

(五)如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建设范围涉及海绵城市、充电设施、规划市政道路范围电力设施迁改、道路实施等,可由建设单位按设计要求将其作为专项内容,纳入整体工程项目的验收范围内。

(六)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要求,联合验收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水务、林业园林、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工,分别作为所监管工程项目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水务、林业园林、交通等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另行制定各主管行业工程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方案。

附件:1.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试行)

2.申请材料模板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试行)

一、办理对象

在广州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受理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具体包括:1.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2.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4.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已完成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预验收工作;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5.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四)有电梯的建设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第三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六)属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已完成档案工作的预检,并向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织单位提交一式两份《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预检登记表》。

(七)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已自主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八)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九)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十)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十一)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

(十二))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已按经审批的初步设计要求建成,并自主完成预验收工作。

(十三)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批准手续。

(十四)属大型公共卫生场所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

(十五)其他法律法规要求验收的事项达到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专项验收受理范围及市区分工

1.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范围: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区分工:市本级负责监管建设地点跨区建设的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原市级审批或监管的历史遗留项目;其余项目由属地(区、开发区或空港委等经批准有权履行审批权限的区域)负责监管。

2.规划条件核实(国土规划部门)

受理范围:①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建设;②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
情形且经违法建设处罚并执行完毕。

市区分工:市国土和规划委负责跨区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区国土和规划局负责辖区内除跨区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消防部门)

受理范围: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受理范围如下: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对本规定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

市区分工:根据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分工事项的通知》(广公消〔2017〕55号),广州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分工如下: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应由支队受理:

(1)设有下列人员密集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的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其他特殊建筑建设工程: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地下单体建筑;

②省、市级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③单体建筑面积大于8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设工程;

④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⑤生产、储存、装卸甲、乙类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仓库,储量大于10立方米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⑥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专家评审范围的建设工程;

⑦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2、除支队应负责项目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均由所在地大队受理。

3、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照上述受理分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

4.人防工程验收备案(人防部门)

受理范围:建设单位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在竣工验收阶段,应按要求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市区分工:取得市民防办出具的《人防工程建设意见书》的项目,在市受理。取得区出具的《人防工程建设意见书》的项目,在区受理。

5.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档案局)

受理范围:广州市的重点建设项目,即经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市区分工: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部门为市直单位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既属市又属所在区(项目主管部门为相应区政府)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

6. 噪声、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环保部门)

受理范围:已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并按要求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其中,噪声、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要求,仍由环保部门审核)

市区分工:市本级负责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以及上级环保部门明确下放权限的,噪声、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各区环保部门负责上述权限范围之外的噪声、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水务部门)

受理范围: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区分工: 市水务局负责办理由市水务局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报备;各区( 包括开发区、 空港委、 中新知识城等经批准有权履行审批权限的区域) 负责本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报备。

8.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备案(白蚁防治管理部门)

受理范围: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

市区分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区投资或由区实施的除外),建设地点跨区的市政工程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备案;建设地点在各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由市级监管的建设工程除外)由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备案。

9.房屋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信建设管理部门)受理范围: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

市区分工:市本级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的光纤通信设施工程的备案。

10.气象部门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气象部门)

受理范围: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 构) 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市区分工:市本级负责建设地点跨区建设的项目,以及没有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越秀、荔湾、天河区受理范围内的项目;其余项目由属地负责。

11.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园林部门)

受理范围:项目包含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珠江两岸等公共绿地、 市政道路附属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建设,且办理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

市区分工:园林绿化专项工程:市财政投资占 50%以上(不含)或跨区实施的园林绿化专项工程,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参与联合验收; 区级财政投资占 50%( 含)以上的园林绿化专项工程,由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参与联合验收。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绿化工程: 按主体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事项的市区分工办理。

其他说明:

(1)电梯检验

根据质量监督监督部门意见,在具体实施电梯检验过程不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核,有电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及授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电梯等特种设备实施工程验收。目前,在广州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法定检验机构有两家:一是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二是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2)卫生防疫验收

根据卫生计生部门意见,卫生计生部门不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属大型公共卫生场所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

(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与报送

根据城建档案部门意见,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等相关规定,该项工作在竣工验收之后,与各专项验收的时间节点不一致。建设单位完成联合验收后,另行将建设工程实体档案运送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经查符合归档要求的实体档案进行接收入库。

四、所需材料

申报说明

1.申请单位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进行网上申请,申请材料提交原件彩色扫描文件(PDF格式)上传至申请系统。

2. 已申请过分期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专项验收的建设项目,或联合验收实行前已经完成部分专项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联合验收时对应上传相关部门的验收(备案)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

3.对工程不涉及的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建设单位可在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盖章的承诺说明,并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一)房屋建筑工程办理竣工联合验收

1.通用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由申请单位网上填写相关资料后,在系统上打印生成,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扫描上传。

2

申请单位证照

A.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同时提供变更证明。B.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

工程竣工图

1.上传PDF格式的完整工程电子竣工图一套(涉及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一并提供对应的专项验收图)和纸质竣工图封面或各分册封面的盖章扫描件。2.同时提交建设单位对图纸的告知承诺(承诺上传的竣工图纸是最终版的图纸文件,与提交联合测绘的竣工图一致)和设计单位出具的竣工图说明文件(含设计变更说明)。

4

用地批准手续

属于政府投资类涉及新增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此项,用地批准手续可为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注:工程竣工图上传要求:1、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17;2、所有图纸和计算书,必须以PDF格式报送。3、图纸必须按图纸目录上传,一张图纸生成一个PDF文件。4、要求上传正式图纸,图纸上不能有“审图专用,不可用于施工”之类的标志。5、宽幅的横式图纸,不能改为纵向输出。6、文件命名建议采用:图号 名称.pdf,图号和名称之间可以用空格或_来分隔。

2.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

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4

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文件

6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住宅工程需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7

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报告核查表

8

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报告核查表

9

建设单位组织制定的竣工验收方案

10

广东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

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出具。

现场验收时需准备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

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分户验收资料

3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5

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记录

6

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文书及整改记录

3.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广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盖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三方公章。

2

现场施工记录表

盖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双方公章。

3

使用药物质检报告

需出具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药物检测报告。

4

施工方案

盖白蚁防治单位公章。

5

项目合同

合同面积更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为准。

4.规划条件核实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

含显示拍照时间的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四周的道路、绿化等环境照片、四向立面照片、建筑物天面照片及裙楼上部四周情况照片,照片应排版后彩色打印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2

历史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在规划条件核实时提交的材料

历史规划批复文件有要求的,须提交。

3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处罚执结材料

属于已经违法建设处理的,须提交。

4

批前公示情况说明

说明公示主要情况,属于依法需要批前公示的,应当提供本项资料。

5

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告知承诺

涉及规划条件核实告知承诺清单的,须提交。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

所涉及到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需要盖章。

2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以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质量合格证明标识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作为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检测合格报告

4

消防设计变更情况

包括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内部装修工程必须提供该项目土建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公众聚集场所验收必须提供疏散设计说明;消防设施设计说明。

5

施工记录和系统开通报告等

玻璃幕墙封堵的施工记录、钢结构施工记录、系统调试开通报告、土建验收需提供供电协议。

6

设计专篇说明文件

A4纸打印加盖设计出图章、设计骑缝章、甲方公章。

7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现场验收时需准备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现场竣工图集

土建工程包括:建筑整体外观、四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情况、登高面设置情况、疏散通道设置情况、楼梯间设置情况、防火分区设置情况、防烟分区设置情况、管井封堵情况、消防控制室设置情况、消防水泵房设置情况、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设置情况、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内部装修工程包括:建筑及报验单位整体外观、四周防火间距情况、消防车道情况、登高面设置情况、验收部位疏散通道设置情况、验收部位楼梯间设置情况、验收部位防火分区设置情况、防烟分区设置情况、内部装修材料情况、电线敷设情况、消防控制室设置情况、消防水泵房设置情况、验收部位原有消防设施设置情况、验收部位新增消防设施设置情况

6.人防工程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现场检查表

为保证建设单位能够及时顺利地办理人防工程验收备案手续,请建设单位在入案前,先与民防部门约定时间进行项目现场检查,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民防部门当场核发《现场情况检查表》。

2

《人防工程建设意见书》

3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的专项审查意见

4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报告中必须含有人防工程的顶板、侧墙、底板、门框墙厚度及钢筋分布等指标;

2.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面积测量报告。

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6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记录

7

平战转换预案

8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

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移交承诺书

注:为保证战备资料的可靠性,以上资料需留存纸质档案,请在现场验收时将原件交于人防部门。

7.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项目档案工作报告

2

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情况报告

3

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表

4

单位信息登记表

现场验收时需准备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项目档案工作报告

2

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情况报告

3

项目档案编制说明及案卷目录

4

档案库房及全部项目档案(含基建、设备、财务、声像、电子等类别)

注:广州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8. 噪声、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其中,噪声、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要求,仍由环保部门审核。

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已向社会公开的证明材料

通过官网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2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生产建设单位为主体, 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式样见附件)

3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 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范本见附件)

4

依法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项目的监测总结报告

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应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10.房屋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房屋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文件

2

审图机构出具的《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书》

3

竣工验收资料

4

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检测报告》

11. 气象部门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和安装记录表

在“防雷装置设计核准”审批流程所提供的材料中含SPD设计的需提交。

注:本专项验收的范围只针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受理后,须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防雷检测机构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2. 电梯检验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结论:合格

注:在具体实施检验过程中不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核。有电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13.大型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文件

注:根据卫生计生部门意见,卫生计生部门不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属大型公共卫生场所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相关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

其他说明:

(1)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与报送

根据城建档案部门意见,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等相关规定,该项工作在竣工验收之后,与各专项验收的时间节点不一致。建设单位完成联合验收后,另行将建设工程实体档案运送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经查符合归档要求的实体档案进行接收入库。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竣工联合验收

1.通用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由申请单位网上填写相关资料后,在系统上打印生成,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扫描上传。

2

申请单位证照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同时提供变更证明。

3

工程竣工图

1.上传PDF格式的完整工程电子竣工图一套(涉及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一并提供对应的专项验收图)和纸质竣工图封面或各分册封面的盖章扫描件。2.同时提交建设单位对图纸的告知承诺(承诺上传的竣工图纸是最终版的图纸文件,与提交联合测绘的竣工图一致)和设计单位出具的竣工图说明文件(含设计变更说明)。

4

用地批准手续

属于政府投资类涉及新增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此项,用地批准手续可为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注:工程竣工图上传要求:1、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17;2、所有图纸和计算书,必须以PDF格式报送。3、图纸必须按图纸目录上传,一张图纸生成一个PDF文件。4、要求上传正式图纸,图纸上不能有“审图专用,不可用于施工”之类的标志。5、宽幅的横式图纸,不能改为纵向输出。6、文件命名建议采用:图号 名称.pdf,图号和名称之间可以用空格或_来分隔。

2.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

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4

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文件

6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

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报告核查表

8

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报告核查表

9

建设单位组织制定的竣工验收方案

10

广东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

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出具。

现场验收时需准备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4

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记录

5

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文书及整改记录

3.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广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盖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三方公章。

2

现场施工记录表

盖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双方公章。

3

使用药物质检报告

需出具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药物检测报告。

4

施工方案

盖白蚁防治单位公章。

5

项目合同

合同面积更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为准。

4.规划条件核实所需材料

(1)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

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要求。

2

历史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在规划条件核实时提交的材料

历史规划批复文件有要求的,须提交。

3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处罚执结材料

属于已经违法建设处理的,须提交。

4

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告知承诺

涉及规划条件核实告知承诺清单的,须提交。

(2)管线工程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

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要求。

2

管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电子报批文件

提供符合地下管线信息入库标准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数据,通过入库标准审核的短信通知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业务。

3

历史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在规划条件核实时提交的材料

历史规划批复文件有要求的,须提交。

4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处罚执结材料

属于已经违法建设处理的,须提交。

5

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告知承诺

涉及规划条件核实告知承诺清单的,须提交。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

所涉及到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需要盖章。

2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以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质量合格证明标识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作为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检测合格报告

4

消防设计变更情况

包括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内部装修工程必须提供该项目土建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公众聚集场所验收必须提供疏散设计说明;消防设施设计说明。

5

施工记录和系统开通报告等

玻璃幕墙封堵的施工记录、钢结构施工记录、系统调试开通报告、土建验收需提供供电协议。

6

设计专篇说明文件

A4纸打印加盖设计出图章、设计骑缝章、甲方公章。

7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现场验收时需准备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现场竣工图集

土建工程包括:建筑整体外观、四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情况、登高面设置情况、疏散通道设置情况、楼梯间设置情况、防火分区设置情况、防烟分区设置情况、管井封堵情况、消防控制室设置情况、消防水泵房设置情况、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设置情况、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内部装修工程包括:建筑及报验单位整体外观、四周防火间距情况、消防车道情况、登高面设置情况、验收部位疏散通道设置情况、验收部位楼梯间设置情况、验收部位防火分区设置情况、防烟分区设置情况、内部装修材料情况、电线敷设情况、消防控制室设置情况、消防水泵房设置情况、验收部位原有消防设施设置情况、验收部位新增消防设施设置情况

注:人行隧道、车行隧道及达到一定规模的管理用房等涉及消防设施的工程需进行消防验收。

6.人防工程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现场检查表

为保证建设单位能够及时顺利地办理人防工程验收备案手续,请建设单位在入案前,先与民防部门约定时间进行项目现场检查,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民防部门当场核发《现场情况检查表》。

2

《人防工程建设意见书》

3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的专项审查意见

4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报告中必须含有人防工程的顶板、侧墙、底板、门框墙厚度及钢筋分布等指标;

2.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面积测量报告。

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6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记录

7

平战转换预案

8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

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移交承诺书

注:涉及人防设施的市政工程需进行人防工程验收。为保证战备资料的可靠性,以上资料需留存纸质档案,请在现场验收时将原件交于人防部门。

7.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项目档案工作报告

2

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情况报告

3

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表

4

单位信息登记表

现场验收时需准备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项目档案工作报告

2

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情况报告

3

项目档案编制说明及案卷目录

4

档案库房及全部项目档案(含基建、设备、财务、声像、电子等类别)

注:广州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8. 噪声、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其中,噪声、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要求,仍由环保部门审核。

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已向社会公开的证明材料

通过官网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2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生产建设单位为主体, 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式样见附件)

3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 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范本见附件)

4

依法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项目的监测总结报告

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应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10.园林绿化工程验收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

园林绿化专项工程需提交

2

园林绿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记录表

注:园林绿化专项工程需提交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已包含在施工总承包里的绿化工程不需提供该项材料,纳入整体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之中。

11. 电梯检验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结论:合格

注:在具体实施检验过程中不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核。有电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12.大型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文件

注:根据卫生计生部门意见,卫生计生部门不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属大型公共卫生场所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相关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

其他说明:

(1)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与报送

根据城建档案部门意见,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等相关规定,该项工作在竣工验收之后,与各专项验收的时间节点不一致。建设单位完成联合验收后,另行将建设工程实体档案运送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经查符合归档要求的实体档案进行接收入库。

五、办事流程

联合验收工作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全部办理流程通过系统流转完成,无需现场递交资料。

1.网上申请:建设单位登录“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申请材料。

2.资料审核:资料审查通过后,系统发送受理通知(如资料审查不通过,系统发送补正通知)。

3.开展验收:各部门集中赴现场开展验收工作。

4.出具结果:全部专项验收通过后,系统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有部分专项验收不通过的,出具办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将存在问题完善后,再次进行申请(只申请未通过的专项验收),全部通过后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六、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办事部门及咨询电话

联合验收采用全网络申请办理模式,无需到窗口办理。统一咨询电话:020-12345。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83630400、83630174(房建类),83829530(市政类),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 020-36500195、86212546,从化区住房和建设局 020-87931333,花都区住房和建设局 020-36897081, 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020-81572911、81561896,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020-37668900、37668868,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020-84899778、34817810,天河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020-85538367、85536908,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 020-89885689、89885682, 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 020-82752811、82759155、32821156,南沙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020-39910644、13924191486, 广州开发区建设局(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020-82118330、32020239。空港经济区国土规划和建设局020-83271317。

2.规划条件核实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 38920506

越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越秀区东风中路448号成悦大厦越秀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 83606121

荔湾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荔湾区逢源路128号荔湾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29号窗口 81006325

海珠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04号窗 66662362

天河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天河区软件路13号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27-529窗口 37690395

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白云区机场路561号白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03窗口 86055610

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2楼209 84690912 84690913

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广州市花都区百合路36号花都区政务服务中心5-8号窗 37736816

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B区6号窗口 82111600

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南沙区黄阁镇凤凰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E区)3楼综合窗 39053262

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从化区街口镇河滨北路128号从化区政务服务中心 87956501

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1楼 82628531

市空港委 广州花都区空港大道9号空港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园A4栋二层 36067509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部门

市业务窗口:12345,萝岗业务窗口:83112274,海珠业务窗口:66662352,越秀业务窗口:83606146,天河业务窗口:87502758,白云业务窗口:86055528,荔湾业务窗口:81006335,番禺业务窗口:84690907,南沙业务窗口:39914019,黄埔业务窗口:83112274,花都业务窗口:86972263,从化业务窗口:87956100,增城业务窗口:82628100。

4.人防工程验收备案部门

广州市民防办 窗口38920613 办公38920666,越秀区民防办 窗口83606130 办公87301189,海珠区民防办 窗口66662371 办公84391606,荔湾区民防办 窗口81833307 办公81584776,天河区民防办 窗口38622215 办公38622213,白云区民防办 窗口86055097 办公36500373,黄埔区民防办 窗口、办公82378593,花都区人防办 窗口、办公36897091,番禺区人防办 窗口84690910 办公84816282,南沙区人防办 窗口39914086 办公39910647,从化区民防办 窗口87956188 办公87906962,增城区人防办 窗口82629277 办公82755095,空港委国规建局 窗口36067509办公36066864,开发区审批局 窗口82113381办公82118251,南沙区审批局 窗口39914086办公39053917 。

5.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部门

广州市档案局,咨询电话:31050829;越秀区档案局,咨询电话:87750162;荔湾区档案局,咨询电话:81690503;海珠区档案局,咨询电话:89201878;白云区档案局,咨询电话:86380603;天河区档案局,咨询电话:38622259;黄埔区档案局,咨询电话:82378913;番禺区档案局,咨询电话:84635102;花都区档案局,咨询电话:36898690;南沙区档案局,咨询电话:84985559;增城区档案局,咨询电话:82728765;从化区档案局,咨询电话:87922061。

6.噪声、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部门

广州市环保局:83203136,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36066884,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82118296,越秀区环保局:81075447,荔湾区环保局:81707628,海珠区环保局:34385922,天河区环保局:85553312,白云区环保局:86179557,黄埔区环保局:82494529,花都区环保局:86894031,番禺区环保局:84615585,南沙区环保水务局:39014055,南沙区行政审批局:39054626,从化区环保局:62163081,增城区环保局:82618149。

7.气象部门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部门

广州市气象局(含越秀、荔湾、天河),咨询电话:020-38920933;海珠区气象局,咨询电话:020-66662357;白云区气象局,咨询电话:020-86055097;黄埔区气象局,咨询电话:020-82112518;花都区气象局,咨询电话:020-36888326;番禺区气象局,咨询电话:020-84643002;南沙区气象局,咨询电话 : 020-39914080;从化区气象局,咨询电话 :020-87956188;增城区气象局,咨询电话:020-82628197。

8. 房屋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广州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83705028;

9.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备案部门

市级业务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 咨询电话:020-83636835、020-83636676,越秀区业务部门:越秀区房屋管理局 咨询电话:020-83178629、020-83178630,海珠区业务部门: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海珠区房屋安全鉴定所 咨询电话:020-34381353,荔湾区业务部门: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荔湾区房屋安全鉴定所 咨询电话:020-81827167,天河区业务部门:天河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 咨询电话:020-85543791,白云区业务部门: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 咨询电话:020-36502193,黄埔区业务部门: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局)黄埔区房屋管理所 咨询电话:020-82291586,南沙区业务部门:南沙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咨询电话:020-39078035,番禺区业务部门: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 咨询电话:020-84690910、020-31032309,花都区业务部门:花都区住房和建设局花都区房屋安全管理所 咨询电话:020-36962150,从化区业务部门:从化区住房和建设局从化区房屋安全鉴定所 咨询电话:020-37908266、020-37508532,增城区业务部门: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 咨询电话:020-82629220。

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部门

广州市水务局020-61300515;广州市水土保持监测站020-86676631;空港委36066884;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83606145;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89889141;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81500538;天河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38667054;白云区水务局36500897;黄埔区水务局82111879;花都区水务局36810469;番禺区水务局34818317;南沙区环保水务局84986649;南沙区环保水务局:39910306(财政投资类);南沙区行政审批局:39053262(社会投资类);增城区水务局86212123;从化区水务局87923992。

11.园林绿化工程验收部门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咨询电话:83818735;越秀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咨询电话:37668912;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咨询电话:81801715;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咨询电话:38622279;海珠区住建水务局,咨询电话:89885687;番禺区城管局,咨询电话:84690932;白云区城管局,咨询电话:36681855;黄埔区住建局,咨询电话:81222172;花都区城管局,咨询电话:36829789;南沙区农林局,咨询电话:84987045;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咨询电话:82752124;从化区林业和园林局,咨询电话:87957922。

八、办理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4.《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公告第90号)第四十六条 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公告第56号)第三十八条

5.《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四十九条

6.《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8.《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0.《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11.《广东省档案条例》

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1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1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15.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

1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17.《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9.《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

20.《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档发[2006]2号)

九、应发给的结果文件

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系统出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可在申请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如需结果文书原件,建设单位可到牵头部门对应归口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2.如存在由部分专项验收(备案)不通过的,系统出具办理结果通知,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发放《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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