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的M0土地政策

2018年9月1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颁布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M0的定义

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

传统的工业用地不同:

一是直接服务于生产,非直接生产,因此,更接近于办公功能;

二是对环境影响更小,小于或等于M1,因此,布局可以比M1广泛。

在有的城市,此类用地被归入科教用地,如中山市

“微笑曲线”的前端。

二、土地供应

从供地方式看,M0可以分为:新增用地、“工改 M0”和已出让土地转 M0。

(一)公开出让

新增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协议出让

“工改 M0”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政府收储后再次供地的除外。

(三)变更出让合同

已出让土地转 M0 的,无需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已出让普通工业用地 M1 转 M0 不视为改变用途,但须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

三、出让年期

(一)40年

公开出让的可分割的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为 40 年;

(二)50年

1、公开出让的不可分割 M0 出让年限可以是 50 年;

2、“工改 M0”土地出让年限为50 年;

(三)根据剩余年限确定

已出让土地转 M0 的,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四、出让地价

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底价按如下公式计算:

M0=〔M1×0.4×(1-X)+C×0.41×X 〕×R× N/50

其中:M1 为普通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地面地价;C 为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楼面地价,需参照市国土部门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修正体系进行容积率系数修正;X 为分割转让比例;R 为容积率;N 为实际出让年限。

略高于M1,远低于C。

“工改  M0”项目地价以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底价为基础,扣减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用地价格后,按折半计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规划条件要求

(一)规划功能要求

新型产业用地(M0)可以配置一定比例商业办公(C2)、配套型住宅(R0)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

1、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50%;

2、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30%。

3、配套型住宅(R0)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高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20%,限定出售给入驻企业。配套型住宅(R0)地块应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产业地块既要联系便捷又要避免相互干扰,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二)规划容积率

容积率原则上大于 3.0,不超过 5.0。在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承载能力的前提下,由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市政府审批后,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上限。

六、产权管理

在产权上,M0可分为“可分割的M0”和“不可分割的M0”(产业用房)。

(一)分割限制条件

1、M0 用地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49%。

2、已办理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分割转让。

3、符合分割条件的单栋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2000 平方米。产业用房可按基本单元分割,每个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300 平方米。

(二)对购房主体的要求

产业用房买受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符合新型产业项目准入条件,经开发主体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购买。

(三)对销售方式的要求

1、开发主体可自主选择采取预售或现售方式进行销售。采用预售方式的,须参照商品房预售款管理办法,由市住建部门对其预售资金进行统一监管。

2、可分割 M0 项目办理预售手续后,土地不得进行抵押。

3、由开发主体自持的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可以整体打包抵押(根据物权法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除外);

4、开发主体自持的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租赁合同可以办理质押;

5、产业用房二次转让的,优先由原开发主体或政府及其产业用房管理主体按原销售价格进行回购;原开发主体、政府及其产业用房管理主体放弃回购的,产业用房可在市场上进行转让,转让方应将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上缴政府,具体如下:

(1)完成首次转让登记未届满 3 年(含)的,增值收益按 100%的比例上缴;

(2)完成首次转让登记届满 3 年未满 5 年(含)的,增值收益按 50%的比例上缴。

(3)完成首次转让登记届满 5 年的,增值收益按 20%的比例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