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工业园改造更新项目报批指引
〔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按区政府规定办理,广州空港经济区按市空港委规定办理,其余区域按本指引办理〕
总体指引
一、业务解释
村级工业园改造:对于未纳入近期及中期全面改造计划的旧村庄改造范围内的集体旧厂房、工业园区,需进行升级改造的,在不影响整村改造的经济平衡及实施前提下,可以允许集体旧厂房、工业园区先行改造。
二、政策依据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
(二)《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三)《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
(四)《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
(五)《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六)《广州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编制指引》
(七)《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
(八)《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九)《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令)
(十)《关于印发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环〔2018〕26号)
(十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
三、报批流程
阶段指引
第一阶段 计划申报
一、操作流程
二、操作说明
(一)纳入标图建库
城市更新项目地块应纳入省国土资源厅“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
1.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49条,《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标图建库流程图。
2.收件资料
3.办理部门:区政府(更新机构,查看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市城市更新局(查看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空港委(查看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4.办理步骤: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城市更新机构申请纳入。
(二)更新范围
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用地面积不低于150亩,村庄同意由区政府统一招商,用于产业发展的成片连片集体旧厂房、村级工业园可单独改造。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用地面积低于150亩,不纳入旧村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的集体旧厂房、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单独申请的,可按照相关方式改造。
1.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13条,《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2、11条,《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第11、12、13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第18、21条。
2.办理步骤: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区政府(区更新机构)指导下合理确定范围。
(三)明确改造意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1.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0条。
2.办理步骤
(1)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改造意向书(含改造方式及模式)征求村民意见;
(2)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3)向区政府申请更新改造。
(四)申请年度计划
1.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11、28条,《广州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编制指引》。
2.申报项目计划的条件
(1)纳入标图建库范围或符合纳入标图建库条件(项目涉及的“三边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可除外),项目范围以合法用地以及符合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用地为主;
(2)项目用地产权清晰,且改造方式符合城市更新政策规定;
(3)已形成的更新实施初步方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
(4)村级工业园全面改造其改造意向和改造方式征求村民意见,80%以上村民同意启动全面改造;需要提供初步方案并说明该项目所属旧村整体改造关系。
3.收件资料
4.办理部门:区政府(更新机构,查看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市城市更新局(查看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5.办理步骤
(1)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城市更新机构申请;
(2)各区结合项目成熟程度上报市城市更新局;
(3)市城市更新局征求各部门意见后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6.表格下载:广州市20xx年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请汇总表(XX区)、
城市更新项目申报表(旧村)、
项目(片区)实施计划表、
城市更新项目市财政资金进度报表。
第二阶段 实施方案编制
一、操作流程
二、操作说明
(一)数据调查核查
1.依据:《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6、16条。
2.收件资料
3.办理部门:区政府(更新机构,查看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4.办理步骤
(1)区政府组织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以共享数据、普查数据、片区策划基础数据为基础,调查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基础数据,满足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
(2)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经区政府认定后公示15天;
(3)市城市更新局对区政府认定的数据进行核查。
5.办理时限:委托核查单位须在30日内完成核查与书面核查意见提交(遇雷雨天气、部门配合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期完成的,核查时间可延长15日)。
(二)方案编制
1.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第1、3条,《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第16、18条,《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16、17条,《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办理步骤
(1)区政府(更新机构)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改造范围、改造方式、政策依据、产业项目、用地整合等内容);
(2)项目实施方案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核。
第三阶段 实施方案审核审定
一、操作流程
二、操作说明
(一)方案审核
1.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第18、21条,《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17、30条,《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18、19、30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政府157号令)140条。
2.办理步骤:区政府(更新机构)征求市直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表决稿(直接涉及村民利益相关内容)经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区政府审核。
(二)方案审查
1.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第25条,《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19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0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政府157号令)140条。
2.办理步骤:区政府(更新机构)将方案上报市城市更新局审查(材料完整性、政策适用性)通过。
(三)方案审定
1.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第18条,《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21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政府157号令)140条。
2.收件资料
3.办理部门:市城市更新局(查看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4.办理步骤
(1)项目实施方案由区政府上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市更新局);
(2)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实施方案。
5.表格下载:广州市旧村庄更新改造意向表、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审批申报表(旧村类)。
(五)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如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同步报批,获得批复同意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第四阶段 实施方案批复
一、操作流程
二、操作说明
(一)方案批复
1.依据:《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21条,《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第5条。
2.办理步骤
(1)市城市更新局在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后向区政府核发项目实施方案批复;
(2)项目实施方案需要完善的,应当先按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
(3)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应当在市城市更新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二)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批复中明确项目办理供地、流转、规划报建等手续前须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
依据:《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第五阶段 项目方案批后实施
一、操作流程
二、操作说明
(一)建设报批
1.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第21条,《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33条。
2.办理步骤:
(1)区服务中心集体受理立项、规划、国土等行政审批申请;
(2)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符合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审批规定的,可以纳入绿色通道办理审批手续。
(二)项目建设
(三)完成验收
(四)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地块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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