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范本(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我厅对2015年6月印发的《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范本》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限额问题
对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的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继续实行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数量控制,批次限额仍为每年每县(市、区)5个批次,东莞、中山两市各20个,另外每个地级以上市各增加8个机动限额。对10月底后仍未使用的批次数额,可由地级以上市统筹使用。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以及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用地、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以批次形式报批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可不受批次数额限制。
二、关于单日报件数量限制问题
建设用地审批职权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实施后,继续执行单日报件数量限制制度。每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截止前两个月内,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潮州、揭阳、云浮等9市单日限上报1宗用地。为支持解决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用地问题,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以批次方式报批的省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可不受单日报件限制。其中属省重点项目用地的,需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说明和凭证,经省厅土地利用处确认后,由厅办文窗口予以受理。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用地单日报件数量限制问题,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三、关于耕地质量等别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地类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电〔2011〕409号)的规定,2009年12月31日之后变更为建设用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必须落实违法用地处理后,按变更为建设用地之前的原地类报批。如变更为建设用地之前的原地类为耕地,且变更年度未纳入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范围的,其耕地质量等别参照报批时该县(市、区)的平均耕地质量等别进行确定。
四、关于国务院审批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报批问题
对于国务院审批的一年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等10市在实施委托审核职权时,要合理安排实施方案组卷和批准进度,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汇总表),分年度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不能将国务院不同年度批准的建设用地合并在一个批次内申报审核实施方案,以免造成实施方案台账不清,影响实施方案的备案工作。
五、关于用地指标安排问题
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备案预扣计划指标制度。市县政府依法审批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未利用地的,以及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省政府委托审批职权的,所需的计划指标应在报有审批权限(含委托职权)的政府批准前在省厅电子政务系统中进行计划指标预扣登记,所需计划指标将在登记后予以扣减。对市县政府依法审批或受委托审批的用地,如无预扣记录或预扣时间晚于市县政府批准时间的,一律视为未落实年度计划指标批准用地,须按规定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预扣计划指标具体操作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市批建设用地备案预扣计划指标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电〔2017〕2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问题
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管理,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备案制度。拟批准用地如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情形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用地批准后及时向省厅耕保处书面报备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高标准农田补建情况,并随文附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高标准农田补建的相关材料。其中,地级以上市政府受委托审批的,应在用地批准后申报备案时同步向省厅耕保处书面报备;省国土资源厅受委托审批的,应在收到用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向省厅耕保处书面报备;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应在收到省厅转发的国土资源部用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向省厅耕保处书面报备。
七、关于用地报批组卷材料的要求
省政府委托审批职权实施交接工作已完成,即日起省国土资源厅恢复用地审批受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省政府委托审批职权。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建设用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和《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范本(2018年修订版)》(附件2)开展用地报批组卷和审查工作。原已按照修订前模板完成用地报批组卷工作的,须在3月底前将用地报批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审批权(含委托职权)人民政府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时应按照《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范本(2018年修订版)》(附件2)的模板出具审查报告(请示)和一书四(三)方案。用地报批材料范本电子文档请自行在公共邮箱下载(公共邮箱:shengtinglyc@126.com,密码:abc123)。
八、关于用地审批流程和用地批复盖章问题
对市县政府依法实施的市县权限建设用地审批职权,用地审批流程及依法作出的用地批准文件仍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市县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84号)的要求继续实施,并按照《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范本(2018年修订版)》(附件2)用地批复模板的要求增加督促林地手续办理的相关表述,并抄送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对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的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范本(2018年修订版)》中审查报告(请示)模板的格式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或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送书面审查报告(请示),审查报告(请示)模板中的内容不得随意删减,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表述内容。
对于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肇庆、清远等12个市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项目和城市分批次用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委托职权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地级以上市政府依法或受托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未利用地事项,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审核意见中明确“同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未利用地手续”。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出具报国土资源部的请示,随文附上报地级市政府的审查报告(请示)、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以及用地报批材料(报国务院审批用地材料清单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的要求组织),再由省国土资源厅向省政府申请出具报国务院的请示。
对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的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由受托机关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地级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用地批准文件,由受托机关单独编号(编号规则为:粤府土审(01-22)〔年份〕**号),采用广东省人民政府空白公文稿纸印制,分别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审批专用章(01-22)。其中,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的职权事项,使用文号规则:粤府土审(01)〔20**〕**号,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审批专用章(01)”;委托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实施的职权事项,依次分别使用文号规则:粤府土审(02-22)〔20**〕**号,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审批专用章(02-22)”。依法作出的用地批准文件如涉及征地社保和林地审核手续办理,须抄送给地级以上市林业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切实落实林地和社保审核手续办理情况督促事宜。
九、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信息备案问题
实行建设用地批准信息无纸化备案。对市县政府依法实施的市县权限建设用地审批职权,以及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的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依法作出的用地批准文件应在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系统在线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中县级政府依法批准建设用地由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报送。
各地级以上市上报备案材料时,应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系统中在线填写市县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表,并同时上传报请同级政府批准用地的请示文件(pdf格式)、地方政府批准信息(pdf格式)、用地批复文件(pdf和word格式)以及用地坐标文件(txt格式),并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填报用地批准信息。备案信息提交后即视为备案申报成功,无需报送纸质备案材料。省厅将定期对市县政府审批用地行为备案工作进行通报。对于备案不及时的,省厅将进行重点抽查,并在季度评估委托职权实施情况时作为存在问题一并报告省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报批中遇到的问题,可迳向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反映。其中,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用地报批材料中的“一书四方案”应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4号)的要求,通过新版的建设用地电子报盘系统填报和导出,其余报批材料组卷可参照《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范本(2018年修订版)》执行。
附件:1.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建设用地申报材料清单
2.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范本(2018年修订版)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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