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正式运行广东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的通知

粤国土资三旧发〔2016〕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三旧”改造主管部门):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对“三旧”改造工作的部署,切实加强“三旧”改造项目监管,及时跟踪“三旧”改造项目审批信息与改造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已批准项目的实施管理,我厅开发建设了广东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将于近期正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监管系统(http://jcjg.landgd.com:100)包括年度实施计划、批文备案、项目备案、项目跟踪管理等多项内容,可有效监管“三旧”改造项目实施,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程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增强改造工作的公开透明度,确保阳光、和谐、有序改造。各地要充分认识“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指派专人负责,切实做好造项目监管及系统填报工作。要实时跟踪“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对于项目纳入计划、用地审批、实施改造、完成改造、资金投入等关键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在监管系统相应的管理模块中进行备案,并实时动态更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要对下辖各县(市、区)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确保监管系统高效、安全、规范运行。

二、全面实施,规范高效运行监管系统

2016年3月1日起,正式运行“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并停用原临时系统。各级用户统一通过该系统上报“三旧”改造有关数据信息,未在系统上报备案的项目,省厅将不予认可且不纳入成效统计范围。省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取系统数据,每季度首月5日(5日为节假日的,为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同)提取上季度成效数据。各地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填报相关数据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用户注册

监管系统操作人员必须于2016年2月28日前在系统中进行用户注册,同时填写注册申请表(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省土地开发储备局。

(二)填报年度实施计划

各地应按照《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的要求,逐年编制“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将计划情况于省厅下达年度改造任务后的一个月内填报至监管系统的年度实施计划管理模块,有条件的地方可上传纳入计划项目的位置示意图。年度实施计划以县级行政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填报,以镇(街)为单位编制的,由所在地市统一填报。已填报的年度实施计划需要动态调校的,可在系统中进行撤改操作。

(三)批文备案

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权限范围内依据“三旧”改造政策批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必须于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监管系统中的批文备案管理模块中填报,同时上传批文扫描件以及界址点坐标。不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或办理土地征收的,参照上述要求对批准的改造方案备案。一个批文批准多个项目的,应以项目为单位逐个备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三旧”用地由省厅负责备案,但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各地应按照新增建设用地的备案要求在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系统中备案。

(四)项目备案

所有备案项目须已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已备案批文的项目,必须在监管系统的项目备案管理模块同步备案,并建立数据关联;涉及办理土地征收的,应当在取得省厅征地批复后再备案。没有“三旧”用地或改造方案批文但符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成效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4〕327号)规定可纳入“三旧”改造成效统计范围的项目,备案时应关联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备案的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上传其他实施改造证明文件,上报备案时间与项目关联的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其他实施改造证明文件的签订日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所有备案项目须同时上传地块界址点坐标。

对于面积较大、规划用途混合、具备独立分宗条件“三旧”改造项目,可以按照改造进度、规划用途等进行项目拆分,在监管系统的项目备案管理模块对各个子项目分别报备。项目拆分报备不影响项目有关批文、供地文书等的执行。

(五)项目跟踪监管

已备案项目必须在监管系统中的正在改造项目跟踪模块录入改造前项目的基本情况,改造过程的资金投入及改造实施阶段情况,同时上传改造前的实地照片。资金投入及改造实施阶段情况实行按月填报,每月5日前须完成上月情况填报;2014年9月底前备案的正在改造项目,完成改造时还需在监管系统的完成改造跟踪模块中填报总投资额。经省政府批准的“三旧”用地改造实施阶段进展至“土地出让(划拨)或流转阶段”时,需关联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备案的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已备案项目完成改造时,应当先将项目从监管系统的正在改造跟踪模块上报至系统的完成改造跟踪模块,再填报改造后项目的基本情况,并上传完成改造证明文件和实地照片(东南西北四个方向各一张照片)。完成改造项目的上报时间与其证明文件落款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六)历史数据补录

2016年3月1日前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三旧”用地或改造方案,尚未报省厅备案的,必须于2016年6月30日前补录入监管系统的批文备案管理模块;已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范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间

通过验收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项目,或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间完成的改造项目,尚未统计为往年成效的,可于2016年6月30日前在监管系统的项目备案管理模块进行备案,纳入2016年成效。2016年7月1日后上述项目将不许备案,不纳入成效统计。

(七)数据撤改操作

需在监管系统中撤回修改或撤销的数据信息,必须在监管系统中填写撤回修改或撤销原因。申请撤销的,必须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申请文件传真至省土地开发储备局。

三、建章立制,强化系统的监管作用

(一)建立成效实时统计制度

要建立“三旧”改造数据实时填报及复核制度,务必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年度实施计划、批文、项目以及历史数据等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确保系统数据实时、准确反映当地“三旧”改造成效。省厅将对各地填报的批文备案信息、实施改造和完成改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不符合形式要件要求的将通过系统退回,各地可根据系统退件通知要求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上报。结合每年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实地检查工作,对各地监管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检查系统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结果将作为评定“三旧”改造年度考核名次的依据之一。

(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要建立“三旧”改造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利用监管系统数据,向社会公开“三旧”改造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等相关信息,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引入社会监督力量,促进改造项目规范有序实施。要加强对享受“三旧”改造政策的供地项目的审核把关,确保符合规定要求,并于供地前在监管系统中报备。

(三)建立项目实施监管制度

要建立“三旧”改造监管体系和改造项目退出机制,积极探索监管协议、履约保证金等相关制度,对未按规定或约定实施改造的项目,要主动督促、加强监管,保证项目依规、依约实施改造。省厅将对“三旧”用地或方案批准满2年尚未办理供地手续以及未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尚未完成改造的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四)强化数据分析运用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监管系统数据,结合省市的部署要求,对“三旧”改造工作总体情况、变化趋势、存在问题、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炼创新做法,形成“三旧”改造年度工作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上传至监管系统(需同时上传word文档和加盖单位公章的pdf扫描件)。

联系人:省厅“三旧”办:杜伟联系电话:020-87018341

联系人:省土地开发储备局:徐潇瑾联系电话:020-87132561

传 真:020-87132567系统Q群:392952882

附件:广东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用户注册申请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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