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府办〔2018〕27号-附件5

佛山市城市更新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和规范城市更新工作,发挥地价杠杆对城市更新的推动作用,释放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8〕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旧厂房”“旧村居”及“旧城镇”的定义按照佛府办〔2018〕27号文执行。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一)土地市场价格。

土地市场价格是某用途土地在市场上一般、平均水平价格,是土地受让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其他形式的现金和实物补偿折价、其它补偿等。

本办法中规定的土地市场价格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执行。

(二)认定建筑面积。

认定建筑面积是指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经过区级以上政府或其指定单位认定可以获得补偿的总建筑面积。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国土规划局备案。

第二章 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标准

第四条 “旧厂房”更新项目。

(一)“工业提升”类。

“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情形下,不计收地价款。

(二)“工改居”类。(“居住用地”指以住宅为主导功能的用地)

1.“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

“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按照以下补偿标准补偿:

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5(含)以下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50%补偿;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5以上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5%补偿。

2.协议出让类。

协议出让类的地价计收标准:

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5(含)以下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50%计收;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5以上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95%计收。

(三)“工改商”类。(“商服用地”指以商服为主导功能的用地)

1.“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

“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按照以下补偿标准补偿:

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3.0(含)以下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60%补偿;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3.0以上部分,按30%补偿。

2.协议出让类。

协议出让类的地价计收标准:

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3.0(含)以下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3.0以上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70%计收。

第五条 “旧村居”更新项目,认定建筑面积2.2倍(含本数)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

“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的补偿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第六条 “旧城镇”更新项目,认定建筑面积2.2倍(含本数)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100%计收。

第七条 为了鼓励连片改造,对于不低于200亩的连片改造项目给予相应扶持,“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补偿原权属人标准提高2%,协议出让类出让金计收比例下调2%。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划拨补办出让、延长年限、增加容积率的地价计收,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执行。

第九条 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 各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地价计收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收储补偿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

第十一条 本标准施行前,“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更新项目已经签订收储协议、协议出让类更新项目已经向国土部门递交出让申请,按各区原施行标准执行。涉及村集体用地需要村民表决的更新项目,本标准实施前改造方案已通过村民表决的,按各区原实施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计收办法由市国土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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