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市、区征地工作分工及工程程序》试行的通知

房革发(78)字第203号

东山、海珠、荔湾、越秀、黄埔区及郊区房管局、郊区城建局:

现将《市、区征地工作分工及工作程序》引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补充完善。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革委会

一九七八年八月廿三日

市、区征地工作分工及工作程序(试行)

市局负责办理事项:

一、根据征地政策规定,调查研究、审查区报送征地单位的征用房屋申请表,决定同意后,介绍征地单位到市城市规划局办理申请核定征地红线范围等手续。

二、根据市城市规划局发出的“建设征用土地核准通知书”及附图,公布征用土地(房屋)通告。

三、指导协助处理征用房屋产权有关工作:

1.审批区局报送对征用房屋产权处理和补偿的案件;

2.提供产权登记情况资料给区局参考办案;

3.收入或代管被征用房屋——包括公房、国家经租房、代管房、托产、未发还的“双代”房及暂不发价的私房等的房屋补偿价款及结余租金。发回收据给征地单位和抄送区局。并发通知区局撤管房屋;

4.收缴被征用私房契证注销房屋产权;

5.转送搬迁户清欠租计划给有关区、站追收欠租;

6.会同区局验收接管征地单位移交房管部门的安置拆迁居民新房,办理产权注记及下达区局正式接管收租和建立房屋档案资料;

7.审批发还代管产权。

四、根据区局的书面通知,对已办妥征地手续的征地单位发给“同意用地通知书”。

五、按季综合各区报送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统计,做好征用土地(房屋)档案资料的立卷旧档入册等工作。

区局负责办理事项:

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房屋申请表”(附后),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拟征用范围的房屋的产别、结构、建筑面积、新旧好坏情况和房屋使用情况,属私房的有否欠贷款、修缮费及住户有无欠房租等,及对征用的意见,报市局审批决定。

二、根据市城市规划局发出的“建设征用土地核准通知书”检查落实征地单位要妥善安置拆迁居民的计划,指导和协助征地单位向被征用房屋的业主和拆迁居民交代征地政策,动员搬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由用地单位提出书面委托,对征用范围的公、私房进行估算产价(一幢房屋有自住和出租面积超起改点的或经租房有留房的,要分别估价)估价通知书一式三份(区局、征地单位、市局各一份。)

四、按照政策规定,指导用地单位处理征用房屋的产权及补偿手续:

1.征用公房、国家经租房、无主代管房:通知征地单位携用“房屋产权估算书”到市局缴交产价补偿费

2.征用托产、未发还的“双代”房、抢修代管房,区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审批,如不属私改对象,应发还的一并办撤管发还手续,不能发还的,产价交由市局代管处理(其房屋租金、修缮费,区局应进行结算并存入征地案卷内备查);

3.超过房改起点的出租房及剥削阶级出租房,出租非住宅用房,其房屋补偿价款均交市局代管,待后处理。

4,征用自有自住私房及少量出租私房,由征地单位协助调查业主成份后,区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审查核定:

5.搬迁户欠租的处理。原则上要一次清完租后搬迁,但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清交完欠租,要分期清交者,属房管站经管的房屋,由用地单位同房管站要住户订出清欠租计划,由住户户主或主要成员的工作单位加盖公章见证后,如安置搬迁户住房仍属同一房管站管辖,则将欠租计划交房管站追收原欠租,如不属同一房管站但属同一个区,欠租计划交区局转送新居房管站追收欠交,如不属同一个区,由区局加具意见送市局转送新居、站追收欠租,属私房的欠租户,由用地单位同私房业主要住户订出清欠租计划并由工作单位加盖公章见证后,交私房业主追收欠租;

6.有关遗失契证,委托代理人,继承等问題,由房屋关系人提出报告,附有关证明,区局提出意见报市局审批。

7.审查属区经办的已被征用房屋的业主要求发还代管的产价,提出意见报市局处;理

8.根据市局通知,撤管被征用的经管房屋;

9.根据市局通知,验收接管征地单位移交的安置拆迁居民的房屋。

五、征用房屋产价补偿已办妥,搬迁居民已妥善安置,征地单位拆下旧房材料应回收的已折价回收,区局即发给征地单位同意用地通知到市局领取“同意使用土地证”。

六,按季上报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统计表(附后)做好征用土地(房屋)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入册等工作。

七、征用郊区城镇居民房屋(非人民公社社员)参照上面精神办理。

八、征用郊区农田土地,暂仍按过去分工、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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