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代”屋修缮原则问题的通知

房革发(77)字第083号

各区房管局、各房管站、各区工程队、机房所:

最近,各区房管局对“双代”房修缮时改善居住条件问题,意见不一,影响工程的进行。为了统一认识,现通知如下:

“双代”房的修缮,应参照公房各类房屋的修缮原则(附后)中的“基本修缮”、“正常养护”、“简修加固”、“淘汰拆除”等条处理。但由于“双代”房的特殊情况,仍不适宜加建扩建。

以上,请按照执行。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房各类房屋的修缮原则

根据对于原有旧房贯彻以租养房,充分利用,逐步改建的方针,对于新建的楼房加强维修养护,保持房屋完好的要求,各类经管房屋的修缮原则如下:

1.淘汰拆除。房屋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淘汰:主要结构残破,不能采用局部修理,必须整幢拆平者;地处城市建设规划范围,修建后短期内仍需拆除者;超令残旧房屋,虽尚有修理价值,但临近房屋残破严重,且近期内准备对整片房屋进行重新规划者;

房屋的修缮部分每平方米造价相当于新建的同类建筑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2.基本修缮。房屋主要构件和部件还有修缮价值,所在地又不是近期城市建设规划范围,或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保留的,应进行基本修缮。房屋的损坏部分要更换或修复,使建筑物恢复或保持原有的正常状态。更换或修复要因地因材制宜,工程应与房屋今后使用年限相适应,尽可能与没有修缮部分相协调。根据需要与可能,可结合修缮适当改善居住条件。

3.简修加固。房屋地处城市建设规划范围,或有计划安排予以改建,不适宜进行基本修缮,暂时又无力淘汰拆除,则对损坏的构件进行简修加固,保障住用安全。简修加固工程应以维持不倒不漏为原则。

4.改建加建。公有房屋的主要结构已残破,不能采用局部修理;或房屋原平面布置极不合理,又不能通过基本修缮解决问题;或照顾城市规划、市容、生产使用的需要,必须进行改善者.可将房屋的主要构件和部件全部拆下就地重新改建。改建时,有适当加高或扩大的条件的,在人力、物力、财力的允许下,可以结合进行。

5.正常养护。房屋的构件、部件、设备发生小破小漏,必须及时小修小补,进行正常的养护,预防早期破损,防止发展为危房。对于水电、卫生设备,有条件的,还要进行定期检修。

6.高级养护,。质量较好的房屋,如外事用房,高级公用建筑、历史文物或纪念性建筑物等,必须实行高级保养,使房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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