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私房办租问题的几点意见

房革发(74)字第113号

 

各区城建局、市房产公司及各区办事处、各房管站:

关于“双代”房发还后,办理私房出租的手续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关于已退“双代”房租户办租问题:

1.“双代”前有租赁关系的,一律办理续租手续。

2. 原来无租赁关系的“双代”期间办理了租赁关系,现有异议者,应与有关部门调查后作出适当处理。

3. 原“双代”前虽有租赁关系,但“双代”后租用面积缩小或扩大而发生纠纷者,原则上尽可能协商恢复原状。如条件变化很大,确不能恢复原状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协商解决。

“双代”期间的遗留问题,属于调整房屋引起的纠纷,房产公司应大力协助配合处理。

在办理租赁手续时,对有纠纷牵连和业主借故迫迁的必须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宣传党的政策,不能因一两户有纠纷问题,而影响其他租户办理租部手续,也不容许业主借故迫迁而不与住户办理租部。

(二)关于超过私房改造起点的房屋办租问题:

1. 房产公司在一九七三年年底以前已撤销“双代”发还业主管业者,暂仍给予办租。

2. 一向没有“双代”的,应允许业主暂时收租管业,督促切实储租修缮房屋。如业主采取不管的态度者,暂不办租,动员督促租户向银行开户储租。

(三)凡是所退的“双代”房(包括超起点在内)而业主未有办理接回房屋管业者,不予办租,由房产公司继续“双代”。待业主到房产公司办理发还正式手续再给予办理租簿。

(四)己经批准的托管产退托、代管产撤管、抢修代管房撤管,可凭房管站发给的证明文件办理租部。

(五)木屋改建后,能否收租和购买租部问题:

木屋改建前已有租赁关系和经各种原因动员出租者,以及虽未有改建,但业主持有房地产所有证而一向出租的木屋,可以允许收租,并发给租部,但租金不能超过民用公房标准,其余暂不给予办理租部手续。

〈六〉关于市区的私有宅地问题;

凡因各种原因,原来私有的宅地转给他人使用者,暂由使用人代地产人交纳地产税;或将同量的地产税款交与地产人交纳地产税,地产人不得另向使用人收取其他款项。

以上通知,希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革委会

一九七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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