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珠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海纪〔2010〕165号

 

区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监督,规范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加强相关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城中村”改造等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海珠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问责暂行办法》《海珠区“城中村”改造集体经济组织党员于部廉政守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海珠区纪委

广市海珠区更新改造办

2010年12月8日

 

 

海珠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一、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区的“城中村”改造工作,促进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问责,对在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和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问责对象

海珠区内参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各級领导和工作人员。

四、问责原则

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五、问责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区更新办主要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没有进行政策宣传,不下基层发动,致使集体经济组织对改造工作启动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认真履行职贵,没有对“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导致不能按时推进改造工作,使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员的合法利益受损的;

3、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完成“城中村”改造方案的初审、报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已发现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提醒和纠正,对职责范国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5、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明确规定应解决而不及时协调解决;对上访科众敷衍塞责、言行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6、其他依照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作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没有按照要求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职责界定不明断,工作人员和经费不落实,对“城中村”改造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领导、监督职责,或者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3、对已发现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解决,对职贵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4、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明确规定要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上访群众数行塞责、言行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5、其他依照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作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没有按照要求成立“域中村”改造工作机构,职责界定不明晰,工作人员和经费不落实,导致不能按时推进改造工作,使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员的合法利益受损的;

2、对“城中村”改造工作未作部暑,不制定或不落实“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导致不能按时推进改造工作,使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员的合法利益受损的;

3、决策不民主,办事不公开,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不严格执行《海珠区“城中村”改造集体经济组织党员干部廉政守则》和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4、徇私舞弊、虚报囀报、工作不溪入,处置不及时,造成多次非正常群众上访,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5、对群众实名举报的有关“城中村”改造方面的违法违纪线索不及时按规定处理,对在“城中村”改造范国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纵容包庇或者不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的;

6、强令、授意他人实施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或者对应当法履行的管理职责不依法履行的;

7、千预、限制、阻碍党政职能部门依法对“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妨碍案件查处的;

8、采取不当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9、其他依照职贵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作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的,追究区内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城中村”改造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配合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迫究其主要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六、问责方式

(-)批评教育;

(ニ)节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停职检查;

(五)引咎辞职;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问责方式合并适用。

七、问责程序

(一)启动问责事项的承办机构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二)发现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有违反问责情形的,由承办机构调查核实,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以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宣或者由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宣.如果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由选举产生的则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四)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子以采纳。

(五)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六)对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应当制作《海珠区“城中村”改造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问责决定书》(以下简称《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贵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七)《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八)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九)被问责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十)被问责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申诉期问,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八、问责结果的运用

1、受到问责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2、受到问责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海珠区“城中村”改造集体经济组织党员干部廉政守则

 

“城中村”改造是我区贯倒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现代化中心城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中村”改造中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廉洁、有序、高效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纪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规范我区“城中村”各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联社及经济合作社)党员、干部的廉政行为守则。

一、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索取、接受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设计、施工单位、评估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二、不准接受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设计、施工单位,评估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可能影响“城中村”改造工作公正进行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不准向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设计、施工单位、评估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索取、借用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等。

四、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利用知恐或者掌握的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五、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带头闹事、上访,或纵容亲属闹事影响“城中村”改造推进。

六、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七、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借机制造矛盾,影响班子团结,趁机攒取个人利益。

八、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故意散布谣言,制造不稳定因素,影响改造工作正常推进。

九、不准阻挠或拒绝执行已经合法程序通过并生效的折迁补偿安置办法和方案。

本守则适用于海珠区辖内“城中村”各经济联社两委班子成员及各经济合作社全体社委。以上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守则,并共同监督实施。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定連究相应责任。

 

 


 

海珠区“城中村”改造集体经济组织党员干部廉政守则

 

“城中村”改造是我区贯倒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现代化中心城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中村”改造中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廉洁、有序、高效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纪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规范我区“城中村”各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联社及经济合作社)党员、干部的廉政行为守则。

一、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索取、接受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设计、施工单位、评估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接受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设计、施工单位,评估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可能影响“城中村”改造工作公正进行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不准向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设计、施工单位、评估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索取、借用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等。

四、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利用知恐或者掌握的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五、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带头闹事、上访,或纵容亲属闹事影响“城中村”改造推进。

六、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七、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借机制造矛盾,影响班子团结,趁机攒取个人利益。

八、不准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故意散布谣言,制造不稳定因素,影响改造工作正常推进。

九、不准阻挠或拒绝执行已经合法程序通过并生效的折迁补偿安置办法和方案。

本守则适用于海珠区辖内“城中村”各经济联社两委班子成员及各经济合作社全体社委。以上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守则,并共同监督实施。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定連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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