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珠区“城中村”改造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海监〔2011〕37号

区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阳光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现将《海珠区“城中村”改造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监察局

广州市海珠区更新改造办

2011年11月1日

海珠区“城中村”改造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珠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廉政建设,阳光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进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有关程序》(穗旧改办〔201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中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更新改造办”)负责指导、监督“城中村”改造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公开的主体:经济联合社社委会。

第四条 公开的对象:改造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五条 公开的主要内容:

1、“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操作流程;

2、改造意愿、改造方式的表决结果;

3、改造合作意向单位;

4、改造方案的表决结果;

5、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专项规划、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

6、补偿安置协议范本;

7、安置房的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

8、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应子以公开的其他内容。

已公开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改动、补充时,也应及时公开。

第六条 公开的时间及要求:

“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信息要及时、真实、完整地公开,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开的形式

1、经济联合社社委会应当在方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査阅的地方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公开;

2、在公开栏旁边设立意见箱,同时公布街道办事处和区更新改造办的电话,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八条 公开的程序:

1、经济联合社社委会提出《“城中村”改造工作公开事项》(以下简称“《公开事项》”);

2、公开程序结東后应将公开情况(附公开情况照片)报街道办事处和区更新改造办备案。

第九条 《公开事项》公布后,经济联合社社委会应安排专人、专门时间,接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咨询,解答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的询问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给子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区更新改造办和经济联合社党组织各派出1人,共同组成“城中村”改造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监督经济联合社社委会的公开二作。

第十一条 监督小组的职责:

1、监督公开工作是否及时,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2、听取和收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3、对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査、监督;

4、要求经济联合社社委会纠正审核中发现或公开中发现的问题;

5、督促经济联合社社委会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或建议进行研究、整改并及时作出回复。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经济联合社社委会对《公开事项》的内容进行解释答疑;

2、就《公开事项》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和区更新改造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不完整等行为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和区更新改造办反映和举报。

第十三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贵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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