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和镇关于加强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云人府〔2018〕42号
各村、居,机关各部门:
现将《人和镇关于加强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镇项目办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人和镇关于加强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处置利用和收益管理工作,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留用地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我镇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我镇成立镇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开发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留用地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镇经济办、规建办、国规所、机场办、噪音办、农办、项目办、三资中心等部门,负责统筹全镇各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指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留用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安排实地的留用地管理。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五条 留用地选址应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且留用地指标小于2000平方米的不予单独选址。
第六条 留用地的规划选址和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筹使用”的原则。
第七条 我镇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按照规划统一选址,集中规划、连片使用,以利于集体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化。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八条 按照“盘活资源、遵循规划、自愿选择、依法管理”的原则,留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收益分配方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行选择。
第九条 各村开发利用留用地必须按照镇政府的统一规划,以经济联合社为主体,充分征求相关经济合作社社员的意见,统筹集中连片开发。各村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表决程序,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采用符合自身实际的方式开发利用留用地。
留用地开发利用主要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出让、转让、出租留用地使用权,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实施。
(一)留用地选择自主开发的,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留用地开发利用方案,方案中需涵盖开发利用方式、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建设模式、利益分配等,经村、相关经济社进行民主表决,报留用地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我三资中心备案,按报批程序办理实施。
(二)留用地选择合作开发的,合作方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镇要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招商意愿和表决通过的合作方案,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合理设置土地底价、收益分配、物业分配及管理等合作条件作为招、拍、挂条件公开向社会招商。
(三)留用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三资”管理机构审核后以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但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注:其中商业用途留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工业、仓储及其他非住宅周途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四)留用地采用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收储的方式开发的,由双方共同商定收购价格的确定形式、收购价款的支付、土地交付时间和条件等具体事宜,收储方案由土地储备机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镇留用地开发领导小组按照全镇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要求,对村社留用地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和经营管理进行统筹指导。村社结合实际,按要求制定《人和镇留用地开发利用方案》(附模板)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表决通过,方案及表决结果应报留用地开发领导小组备案井批准。经批准的方案和表决结果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招商引资方式可灵活选择:(1)由村集体通过镇“三资”平台进行招商;(2)通过区政府招商平台进行招商;(3)通过市空港委招商平台进行招商。留用地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整合招商资源,提供给村集体通过民主表决程序选择,使效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开发和管理,纳入我镇农村“三资”监管范畴。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日常监管。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开发利用收益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增加村民收入和发展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事业。
第十四条 留用地开发利用收益分配方式由留用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开发方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的前提下签订收益分配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分配收益。
第十五条 留用地开发利用完毕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处置情况及收益使用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益的使用与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中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的程序及方式须符合有关规定,会议表决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留用地属于村经济联合社所有,民主表决会议由经济联合社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须取得本联社的2/3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同意。
(二)留用地涉及经济合作社的,还须召开涉及的经济合作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会议,应当经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2/3以上同意。
(三)留用地属于多个经济合作社共同开发的,由经济联合社组织申报,民主表决程序由各经济合作社分别按第二项执行。
(四)留用地涉及多个村经济联社共同开发的,由镇统筹各经济联社申报,民主表决程序由各经济联社分别按第一项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指导意见规定对留用地违规开发利用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留用地的报批、转让、规划、建设等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过程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开,提高办事透明度。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由人和镇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以上规定若有与上级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按上级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人和镇材社集体留用地利用开发方案
(模板)
一、地块简介
(一)地块现状
×××留用地位于人和镇×××(地址),北面为×××,东西为×××(介绍周边现状道路和规划道路情况〉。该地块属于×××片区(介绍地块的地理优势、交通优势、学校医疗设施优势)。
(二)地块指标和开发强度
该地块总用地面积×××平方米(约×××亩),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在符合《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的基础上达到白云区标准。商业项目承诺投资额高于×××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预计年产值××万元。地块相关指标见下表:
(三)地块涉及各村、社面积占比
×××征地项目共产生留用地×××亩,×××社留用地指标占凯、×××社留用地指标卢凯,本着平等合作开发的原则,留用地收益分配以各经济社指标百分比为依据,经济联合社收取×××元/m2的管理费用。
二、留用地开发利用模式选择
(一)自主开发
村(社)选择自主开发留用地的,需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留用地开发利用方案,方案中需涵盖:开发利用方式、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建设模式、利益分配等,通过村(社)民主表决会议后报三资中心和镇领导小组各案后,按报批程序办理实施。
(二)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开发
村(社)选择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合作开发的,农村集体应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按照《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三资”管理平台完成项目公开交易,具体按以下流程办理:
1、村(社)召开“两委”会议研究留用地开发利用方案(包括:物业分配、收益分配、合作条件、合作年限等)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结合我镇产业定位,规划布局等条件拟定招商条件和合作开发协议书。
2、开发利用方案、合作开发协议书需经村、社民主表决会议表决。
3、方案和协议书表决通过后作为招、拍、挂条件向社会公开招商方式确定合作企业,村(社)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
(三)出让、转让、出租留用地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留用地使用权,应当向镇“三资”管理中心申报出让、出租意向。交易管理机构对流转意向进行登记后,村社需进行以下程序:
1、发布通告。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召开之日起提前30日发布通告,列明:流转形式、流转价格、竞买人要求、流转收益收取方式等基本情况,并通知举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提出异议的途径。
2、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流转基本事项进行表决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3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
3、进行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决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4、出具同意流转书面证明材料。取得同意流转书面证明材料后应委托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方式进行。
注:其中商业用途留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工业、仓储及其他非住宅用途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四)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实施
由政府土地收储机构收储方式开发留用地的,村社需明确留用地收购价格、收购价款的支付、土地交付时间和条件等报镇领导小组审议,明确上述条件后报土地储备机构形成收储方案。收储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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