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石排镇关于进一步规范零星建设 工程招投标管理细则(草案)》意见的通知

广大群众: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零星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简化有关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和《石排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石府〔2012〕68号)的规定,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我镇制定了《石排镇关于进一步规范零星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细则(草案)》,现对该文件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请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方案名称:《石排镇关于进一步规范零星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细则(草案)》。

二、公示时间:2017年4月1日—2017年4月7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一)将电子文件发送至:spdzb@dg.gov.cn。

(二)将意见邮寄到:东莞市石排镇城建办。

四、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86658308。

凡是对文件内容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上述方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对理由、反馈者的真实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视为无效意见。

附件:石排镇关于进一步规范零星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细则(草案)

石排镇党政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石排镇关于进一步规范零星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细则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和《石排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石府〔2012〕68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镇零星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简化有关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使用镇财政性资金、镇属企业资金或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的零星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适用本细则。

(二)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不适用本细则。

(三)使用镇财政性资金、镇属企业资金投资的零星建设工程,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必须报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镇城建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

(四)使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的,估算投资金额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零星建设工程,必须报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镇城建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

二、招标方式设定

(一)使用镇财政性资金、镇属企业资金或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估算投资金额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招标人必须到镇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公开招标。

(二)使用镇财政性资金、镇属企业资金,估算投资金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招标人可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三)使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估算投资金额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招标人必须在本村(社区)指定场所自行组织公开招标;估算投资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可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三、招标投标程序

(一)对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零星建设工程,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办理招标申请。招标人须填写《石排镇镇属(村集体)工程招投标申请审核表》,并提交工程批复文件、财审结果(镇属工程和有省、市、镇资金补助的村集体工程需提供)、预算、清单、施工图纸等资料,到镇城建办办理招标申请。

2. 招标文件审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后,通过电子邮件或OA等方式报镇城建办审查。

3. 发布招标公告。镇城建办协助招标人在镇政府网站、广东建设工程信息网和石排镇市民办事中心城建办窗口发布招标公告,且连续发布不少于20日;招标公告发布期间,在石排镇市民办事中心城建办窗口和招标代理公司等场所进行无记名发放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发放之日起至停止发放之日止,不少于5个工作日。

4. 召开投标会。招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召开投标会,当场开标、唱标,当场确定中标价及中标人。

5. 发布中标公示。确定中标人后,镇城建办协助招标人在镇政府网站上连续发布中标公示不少于3天。

6. 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示截止后,招标人于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 签订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8. 招投标备案及建档。完成招投标工作后,招标人及时将招投标文件、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中标通知书等有关资料报镇城建办备案、建档。

(二)招标人应当按下列原则,在投标会上随机选择中标方式。

1. 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项目,可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和经评审的抽签定标法;

2. 一般工程项目,可采用无需评技术标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抽签定标法;

3. 对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加权平均法。

(三)招标人应参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下浮率进行下浮后,重新设定最高限价。

1. 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无需评技术标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根据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定价按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的平均下浮率的 50%进行下浮后,作为最高限价;

2. 采用经评审的抽签定标法、加权平均法的,根据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定价按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的平均下浮率进行下浮后,作为最高限价。

四、直接发包程序

(一)使用镇财政性资金、镇属企业资金投资,拟进行直接发包的零星建设工程,应报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镇城建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工程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批复文件、财审结果、预算、清单、施工图纸等资料向镇城建办进行备案方可直接发包。

(二)使用镇财政性资金、镇属企业资金投资的,拟采用直接发包的合同价应根据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定价按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的平均下浮率进行下浮后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零星建设工程,一般建设规模小,工期短,对不涉及改变房屋建筑功能和影响结构安全的,原则上不要求施工图审查。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1. 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

2. 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项目审批部门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调整招标方式,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三)对抢险救灾、应急工程的零星建设工程,如防洪、排涝、市政交通设施、自然灾害以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大型展会等,报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镇城建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四)本细则由镇城建办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镇此前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与本管理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管理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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