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定《常平镇实施“三旧”改造奖励暂行办法》的请示
常财〔2015〕44号
镇政府:
为进一步促进各村大力实施“三旧”改造,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推动全镇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东常〔2009〕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镇实际,我分局拟订了《常平镇实施“三旧”改造奖励暂行办法》(详见附件1、2),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详见附件3、4)。现呈请镇政府审定,如
无不妥,建议以政府名义印发执行。
妥否?请批示。
附件:1.常平镇实施“三旧”改造奖励暂行办法
2.起草说明
3.采纳意见情况表
4.商务局回复意见
东莞市财政局常平分局
2015年12月25日
(联系人:胡凤清,联系电话:83334441)
附件1
常平镇实施“三旧”改造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村大力改造旧城镇、旧村庄和旧厂房(“三旧”)的积极性,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推动全镇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东常〔2009〕3号)、《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三旧”改造是指符合东府〔2009〕144号文所规定的“三旧”改造定义和范围的项目。
本办法仅对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的政府主导项目、村集体经济改造项目以及原土地权人自行改造的“三旧”项目改造成功后,自投产或运营并产生税收的部分进行奖励。至于“三旧”项目在改造过程中涉及产业类项目财政补助以及招拍挂地块土地出让金及税费返还的,按市“三旧”政策执行,镇不再另行奖励。
二、奖励原则
“三旧”改造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以改造模式和改造后对地方的税收留成贡献大小作为奖励依据。
三、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仅包括在我镇辖区的“三旧”改造项目所在的村(含村民小组)。
四、奖励期限
实施“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成功后,自投产或运营之日起5个完整计年度且不超过其立项之日起8年内。
五、奖励范围及标准
奖励范围及标准按改造模式分为三类:
(一)政府主导改造项目
政府主导改造项目是指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改造资金由政府承担的项目。
奖励标准为:对该类“三旧”改造项目所坐落的村,按改造后该项目的上年度缴纳“三税”(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镇留成部分的10%进行奖励,封顶金额为100万元。
(二)村集体经济改造项目
村集体经济改造项目包括村集体经济自行改造和与相关单位共同出资合作改造两种类型。本办法对两种类型均作奖励。
奖励标准为:对该类“三旧”改造项目所坐落的村,按改造后该项目的上年度缴纳“三税”(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镇留成部分的20%进行奖励,封顶金额为200万元。
(三)土地权人自行改造项目
奖励标准为:对该类“三旧”改造项目所坐落的村,按改造后该项目的上年度缴纳“三税”(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镇留成部分的10%进行奖励,封顶金额为50万元。
注:1.各村辖区范围以经国土部门出具已确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核定的土地界限权属为准。
2.若“三旧”改造项目坐落土地涉及多个村的,按项目占用土地的面积分配奖励资金。
六、奖励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申报实施“三旧”改造奖励的村按程序向镇“三旧”办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申报表(附后),并提供相关资料:
1.“三旧”改造项目地点的证明材料(由村出具,并提供相关红线图);
2.“三旧”改造项目的立项批复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三旧”改造项目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盖公章);
4.“三旧”改造项目上年度缴纳三税的情况证明材料(国、地税部门的证明原件);
5.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6.政府部门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若“三旧”改造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多个村的,由占地面积最大的村负责申报。
(二)申报时限
以村为单位于每年1-6月份申报上年度“三旧”改造项目奖励。
七、审核及拨付
(一)审核及拨付程序
1.申报“三旧”改造项目奖励的村应将申报资料送镇“三旧”办进行初审,镇“三旧”办主要对申报村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以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国、地税部门出具的三税情况证明对奖励金进行初审。通过后,将申报资料送镇财政分局进行复核。
2.镇财政分局主要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复核,并根据国、地税部门出具的三税情况证明核定奖励金。通过复核后,由财政分局统一汇总报政府审批。
3.镇财政分局根据政府的批复,按照专项资金拨款程序拨付奖励金。
(二)审核及拨付时间
各审核单位于每年7月至9月对申报奖励的村进行集中审核。镇财政分局于每年10月底前按政府批复拨付奖励金。
八、奖励金的来源及分配
(一)奖励金的来源
“三旧”改造奖励资金由镇“三旧”办每年编制预算时上报镇财政分局,列入科技创新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从该专项资金中安排支出。
(二)奖励金的分配
获“三旧”改造奖励的村原则上应将奖励金用于补充村或村民小组的公共管理开支,村与村民小组分配比例由村自行决定,具体分配及使用方案需经村两委讨论通过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执行。
九、其他
(一)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2年。
(二)若本办法与政府颁布相关鼓励扶持政策中涉及税收奖励的规定有重复的,按奖励金孰高原则处理,不重复奖励。
(三)本办法由镇“三旧”办和财政分局共同解释。
附:1.常平镇科技创新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
2.填表说明
附1 | |||
常平镇科技创新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 | |||
项目名称: | 单位:元 | ||
申报单位 |
| 财政补助资金金额 |
|
开户银行 |
| 已付金额 |
|
银行户名 |
| 本次请款金额 |
|
银行帐号 |
| 项目年度预算金额 |
|
所属政策名称 |
| 年度累计拨款数 |
|
申报单位情况 |
|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项目管理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项目管理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
专家评审情况 | (此项可省略) 年 月 日 | ||
财政分局意见 | 预算股 (签名): 年 月 日 | 局长 (签名): 年 月 日 | |
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公示情况 | (此项可省略) 年 月 日 | ||
镇政府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
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分局各一份 |
附2
填表说明
1、实施“三旧”项目奖励的申报及审批统一采用《常平镇科技创新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
2、“项目名称”应填写“三旧”改造项目的名称;
3、“申报单位”应填写实施“三旧”改造项目的村;
4、“所属产业扶持政策的名称”应填写“常平镇实施‘三旧’改造奖励暂行办法”
5、“项目主管部门意见”由镇“三旧”办进行审核;
6、“专家评审情况”不用填写;
7、“公示情况”不用填写。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关于本办法的出台意义
在本办法出台前,市已制定了系列对“三旧”改造项目的财政补助、税费、土地出让金优惠等政策,包括拆除补助、新建补助、引进企业奖励和不拆除改造补助等。而本办法则主要针对“三旧”项目改造成功并投产运营对地方税收留成贡献的大小进行奖励,意在提高“三旧”改造项目的产出率,培植税源,壮大税基。因此,从这意义上讲,本办法与市有关奖励政策不重复也不矛盾。
二、关于本办法的实施目的
本办法主要是针对当前农村实施“三旧”改造项目动力不足、积极性不够等问题而出台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三旧”项目改造成功并投入运营产生的税收成正比例进行奖励,调动农村积极性,统筹各项财力,按照全镇产业导向,加快招商引资,大力实施“三旧”改造,从而实现腾笼换鸟,加快我镇产业升级这一目的。
三、关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由于本办法的目的是调动农村“三旧”改造的积极性,因此,本办法仅对农村进行奖励,而对政府主导并全额投资的项目不作奖励。此外,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维护区域竞争公平性,当地政府不应出台与企业缴纳属于本级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因此,本办法对涉及的企业以及自行改造的土地权人亦不进行奖励。
四、关于其他事项说明
(一)关于改造用途分类
市“三旧”改造有关办法中将“三旧”项目按用途分为“工改商”、“工改居”和“工改工”三大类,同时明确对“工改商”和“工改居”项目不进行税收奖励。而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指符合市认定的“三旧”改造项目,既已通过市的审定,必然符合市的产业导向,因此,本办法中的奖励适用于不同用途的“三旧”项目,不再按用途进行分类奖励。
(二)关于土地权属界定
由于村的土地权属界线与行政管理界线不一致,因此,本办法明确各村辖区范围以经国土部门出具已确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核定的土地界限权属为准。
附件3
采纳意见情况表
单位 | 二次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商务局 | 引导企业开展“三旧”改造工作,“三旧”改造项目的投资主体(如外资企业、内资企业)或投资者,可给予适当奖励。 | 不采纳 |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维护区域竞争公平性,当地政府不应出台与企业缴纳属于本级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因此,本办法对涉及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不进行奖励。 |
法制办 | 无意见 | - |
|
国税分局 | 无意见 | - |
|
地税分局 | 无意见 | - |
|
经科信局 | 无意见 | - |
|
三旧办 | 无意见 | - |
|
农资办 | 无意见 | - |
|
国土分局 | 无意见 | - |
|
东莞市财政局常平分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印发
附1 | |||
常平镇科技创新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 | |||
项目名称: | 单位:元 | ||
申报单位 |
| 财政补助资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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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已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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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户名 |
| 本次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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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 项目年度预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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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政策名称 |
| 年度累计拨款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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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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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项目管理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项目管理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
专家评审情况 | (此项可省略) 年 月 日 | ||
财政分局意见 | 预算股 (签名): 年 月 日 | 局长 (签名): 年 月 日 | |
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公示情况 | (此项可省略) 年 月 日 | ||
镇政府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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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分局各一份 |
附2
填表说明
1、实施“三旧”项目奖励的申报及审批统一采用《常平镇科技创新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
2、“项目名称”应填写“三旧”改造项目的名称;
3、“申报单位”应填写实施“三旧”改造项目的村;
4、“所属产业扶持政策的名称”应填写“常平镇实施‘三旧’改造奖励暂行办法”
5、“项目主管部门意见”由镇“三旧”办进行审核;
6、“专家评审情况”不用填写;
7、“公示情况”不用填写。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关于本办法的出台意义
在本办法出台前,市已制定了系列对“三旧”改造项目的财政补助、税费、土地出让金优惠等政策,包括拆除补助、新建补助、引进企业奖励和不拆除改造补助等。而本办法则主要针对“三旧”项目改造成功并投产运营对地方税收留成贡献的大小进行奖励,意在提高“三旧”改造项目的产出率,培植税源,壮大税基。因此,从这意义上讲,本办法与市有关奖励政策不重复也不矛盾。
二、关于本办法的实施目的
本办法主要是针对当前农村实施“三旧”改造项目动力不足、积极性不够等问题而出台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三旧”项目改造成功并投入运营产生的税收成正比例进行奖励,调动农村积极性,统筹各项财力,按照全镇产业导向,加快招商引资,大力实施“三旧”改造,从而实现腾笼换鸟,加快我镇产业升级这一目的。
三、关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由于本办法的目的是调动农村“三旧”改造的积极性,因此,本办法仅对农村进行奖励,而对政府主导并全额投资的项目不作奖励。此外,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维护区域竞争公平性,当地政府不应出台与企业缴纳属于本级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因此,本办法对涉及的企业以及自行改造的土地权人亦不进行奖励。
四、关于其他事项说明
(一)关于改造用途分类
市“三旧”改造有关办法中将“三旧”项目按用途分为“工改商”、“工改居”和“工改工”三大类,同时明确对“工改商”和“工改居”项目不进行税收奖励。而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指符合市认定的“三旧”改造项目,既已通过市的审定,必然符合市的产业导向,因此,本办法中的奖励适用于不同用途的“三旧”项目,不再按用途进行分类奖励。
(二)关于土地权属界定
由于村的土地权属界线与行政管理界线不一致,因此,本办法明确各村辖区范围以经国土部门出具已确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核定的土地界限权属为准。
附件3
采纳意见情况表
单位 | 二次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商务局 | 引导企业开展“三旧”改造工作,“三旧”改造项目的投资主体(如外资企业、内资企业)或投资者,可给予适当奖励。 | 不采纳 |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维护区域竞争公平性,当地政府不应出台与企业缴纳属于本级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因此,本办法对涉及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不进行奖励。 |
法制办 | 无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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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分局 | 无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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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分局 | 无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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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科信局 | 无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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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办 | 无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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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办 | 无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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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分局 | 无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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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局常平分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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