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5〕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日
东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收购储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应当紧密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以规划为导向,坚持实行计划管理,严控规模和范围。
第三条 土地收储补偿实行严格财政审查制度,坚持依法依规、结合市场评估核定收储补偿价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四条 市土地审批委员会是全市土地储备重大事项的市政府集体决策机构。全市土地储备重大政策、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土地审批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储备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指政府依法取得土地,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包含预备、收储、供应三个环节。
(一)预备,是指将拟收储土地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开展收地补偿协商等前期工作。
(二)收储,是指按规定付清收地补偿款、依法办结收地手续,将土地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三)供应,是指已收储土地开发整理后,达到供应条件,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应。
第六条 土地储备包括以下范围:
(一)依法应当收回的土地。
1.未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时限、用途、条件进行开发使用,达到法律法规收回条件的国有出让、划拨土地。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以及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国有出让、划拨土地。
3.出让期届满,土地权利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应当停止使用的国有出让土地。
4.因单位撤销、解散、迁移或其他原因,应当停止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
(二)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为实施土地整理协商收购的土地。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政府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
(四)办理农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后的新增建设用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收储的土地。
第七条 建立“一个平台,两级联动”土地储备机制。市土地储备中心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承担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土地收储行为,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监管。
各镇(街道、园区)指定工作机构承担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具体工作,接受市土地储备中心业务指导。
第八条 储备土地分为市级储备土地和镇(街道、园区)级储备土地。市级储备土地是指使用市财政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收储的土地;镇(街道、园区)级储备土地,指使用镇(街道、园区)财政资金、由镇(街道、园区)工作机构具体收储并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入库的土地。
所有收储土地,包括市级储备土地及镇(街道、园区)级储备土地,均应当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
第九条 镇(街道、园区)工作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镇(街道、园区)级项目储备土地相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辖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二)提请将本辖区储备土地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三)编制本辖区项目土地储备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四)编制本辖区储备土地项目实施方案;
(五)根据权限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土地具体收储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的镇(街道、园区)级项目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临时利用;
(六)筹措镇(街道、园区)级项目土地储备资金,做好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和运作;
(七)定期向镇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报告储备土地和储备资金运作情况;
(八)组织镇(街道、园区)级项目储备土地供应材料,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
(九)负责与镇(街道、园区)级项目土地储备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建设全市储备土地信息动态监管系统,掌握全市储备土地数量、坐落、权属情况以及储备土地入库、出库等动态数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处于预备阶段,尚未完成收地手续的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完整台账,实行跟踪监管,推动尽快入库。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开展土地储备工作,但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第1点规定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根据第(三)项行使政府优先购买权应当收购的土地除外。
符合收储条件的土地未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的,原则上不得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第十二条 每年第三季度,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土地审批委员会批准,报省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备案。
镇(街道、园区)工作机构应当编制本镇(街道、园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统一送审。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是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规模、结构、融资规模和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的主要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土地储备规模、结构、方式;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四)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计划;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六)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七)各类储备土地的宗数、位置、面积等具体内容。
第四章 收储管理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镇(街道、园区)工作机构收储土地,应当编制储备土地项目实施方案,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镇(街道、园区)级土地储备,收储城乡总体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或面积30亩以下的工业用地,由镇(街道、园区)工作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镇(街道、园区)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组织开展收储工作。镇(街道、园区)工作机构应在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中心汇总,分批次集中报市政府批准确认。
(二)市级土地储备,以及除第(一)规定之外的镇(街道、园区)级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汇总,提交经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收储工作。其中镇(街道、园区)级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在送审前应当由镇(街道、园区)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同意。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情况、规划用途;
(二)收储补偿费用、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土地储备支出测算,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所出具的地价评估报告;
(三)储备地块资金计划安排;
(四)土地供应预测收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土地收储补偿价格按以下方式拟定:
(一)国有划拨土地,仅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时确实支付了用地成本的,根据用地成本一并补偿。
(二)国有出让土地,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规划条件及剩余年限等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补偿。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收购价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按照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土地转让价格核定。
(四)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地上建(构)筑物,其补偿价格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镇街(园区)已制订相关土地、建筑的收储补偿标准,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第二十条 有偿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如下:
1.确定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或镇(街道、园区)工作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城乡规划建设发展的需要,确定需收回、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先报请市政府批准。
2.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或镇(街道、园区)工作机构对拟收回、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权属和现状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确认。
3.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或镇(街道、园区)工作机构根据调查的结果,向国土、规划等部门征询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素意见。
4.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或镇(街道、园区)工作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和征询意见,依据有关补偿标准,测算补偿费用,并委托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或镇(街道、园区)工作机构根据地块权属调查和费用测算,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第十五条规定报批。
6.协议签订。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属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或镇(街道、园区)工作机构应报请市国土资源局以国土部门名义向原土地权利人发出收回土地决定书或者签订收回土地协议;属于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由镇(街道、园区)工作机构以市土地储备中心名义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土地协议。
7.实施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或镇(街道、园区)工作机构根据收回决定、收回协议、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回、收购费用;依法属于无偿收回的,不做补偿。
8.纳入市土地储备库。收回、收购土地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行申请注销原土地登记,并根据规定、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土地登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依法提请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土地登记。原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法定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收回后直接纳入土地储备库,不另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办理农地转用和征地手续之后的新增建设用地,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入市土地储备库,不另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园区)级土地储备按下列规定办理入库、出库(供地)备案手续:
(一)入库。镇(街道、园区)工作机构应当在镇(街道、园区)级土地储备项目收储完成或新增建设用地在市国土资源局下达批次报批复函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以下资料报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土地入库:经批准的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建设用地批次报批批复、收储合同(协议书)、收储补偿支付证明、城市规划用途、红线图、界址点坐标、土地现状相关情况等。
(二)出库(供地)。镇(街道、园区)级土地储备供应,应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出库手续后依法供地。土地供应后,镇(街道、园区)工作机构应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以下资料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地块来源、地块位置、供应面积、供应时间、供应方式、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编号、出让金额、土地用途、地块红线图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镇(街道、园区)自行统筹、储备的土地,应当依法纳入市土地储备管理范围;符合土地储备条件的,应当逐步实现入库统一管理。
第五章 储备管护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登记,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发土地证书。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其他单位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管理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等方式进行保护管理。委托管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管理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镇(街道、园区)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储备土地加以利用。其中,以出租方式利用的,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备案;以临时使用方式利用的,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使用,应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且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使土地具备供应条件。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成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
(二)对地块进行“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应当及时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供地。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财会[2008]10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接受财政、国土、审计部门的监督。
市、镇街(园区)土地储备资金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按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期的开发管理等土地开支。市土地储备中心或镇(街道、园区)工作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安排,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三十二条 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后,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按规定拨付土地储备资金。
第三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土地需要融资的,应当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加强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未经市政府批准,未取得土地储备合法资格的其他任何单位机构,不得开展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在土地储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储备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储备土地融资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纳入市土地储备库五年以上未供应的,对相关镇街(园区)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镇(街道、园区)工作机构、土地使用权人未履行收购合同的,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储备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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