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节录)
(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3月发布并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城市更新管理行为,明晰职责权限,细化操作标准,保护城市更新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简称《决定》)以及城市更新其他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事项办理总体要求
(一)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办法》、《实施细则》、《决定》以及城市更新其他规定,一发确定城市更新事项办理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要材料目录在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随意扩大城市更新事项办理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法规以及上述规定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城市更新事项办理所需材料。
(二)城市更新主体办理城市更新事项应依照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依照规定需要提交原件的应当依法提交原件,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三)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述规定的要求,对反城市更新事项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公告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事项办理流程和管理职责,确保城市更新事项办理流程和城市更新管理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法规以及上述规定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将其纳入城市更新事项班里的业务流程。
三、申请(报)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申请材料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1.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管理部门留存复印件的,应经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比对后,由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2.申请材料形式应当为纸质介质,审请书纸张和尺寸宜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韧性大、耐久性强、可长期保存的纸质介质
幅面尺寸为国际标准297mm×210mm(A4纸)。
3.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4.申请人材料所使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
(2)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并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
5.申请材料中的申请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人(代理人)应使用身份证明材料上的汉字姓名或名称;
(2)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名称;
6.申请材料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宜使用阿拉伯数字。涉及数量有计量单位的,应当填写与计量单位口径一致的数值。
7.当申请材料超过一页时,应按1、2、3……顺序排序,并宜在每页标注页码。
8.申请材料传递过程中,可将其合于左上角封牢。补充申请材料应按同种方式另行排序封卷,不得拆开此前已封卷的资料直接添加。
(二)事项办理申请书
城市更新主体申请办理城市更新事项,应当如实、准确填写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规定格式的申请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盖章。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在申请书上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在申请书上签字,并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
两个以上城市更新主体联合申请的,所有的申请人均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注明并明确其合作模式。
申请办理城市更新事项的,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三)身份证明材料
城市更新主体申请办理城市更新事项,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具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已经办理过相关城市新事项的城市更新单元,因城市更新主体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理后续城市更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四)法律文书
城市更新主体申请办理城市更新事项时提交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应当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即时生效的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书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形成的涉及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不动产的司法文书,应经该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定以承认或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的具有债权款项支付的民商事案件除外。
外国司法文书应经该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按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裁定予以承认或执行。
需要协助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由该法律文书作出机关的工作人员送达,送达时应当提供工作证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以及与我国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按照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四、程序通则
城市更新事项办理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决定后应依照规定向申请主体核发规定格式的法律文书,并根据规定要求履行必要的公示、公告程序。
新区城市更新最高决策机构是新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需要领导小组决定的具体事项为城市更新计划、规划审批实施主体确认、项目用地批准,上述事项的审查机构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申请
申请是指城市更新主体根据不同的城市更新事项,向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城市更新事项的行为。
申请城市更新事项,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询问。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受理
受理是指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规定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的工作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工作内容。
1.查验申请材料
(1)查验事项是否属于职权范围
主管部门应查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管辖范围:申请事项是否属下《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城市更新规定的事项。
(2)查验申请主体及其身份证明
查验申请主体是否城市更新单元相关主体,申请人与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是否一致,自然人身份证明是真实,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其他身份证明类型是否符合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材料的名称、印章是否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印章一致,授权委托手续是否齐备。
(3)查验申请材料形式
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查验当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互之间是否一致:不齐全或不一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材料;查验申请人的其他申请材料规格是否符合规定求;有关材料是否由有权部门出具,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签字和盖章是否符合规定。
(4)申请材料确认
申请人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对城市更新事项办理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进行确认:
1)自然人签名或摁留指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签名或摁留指纹;没有听写能力的,摁留指纹确认。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印章。
2.受理结果
(1)经查验,符合下列条件的,窗口收文人员应当予以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规定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符合《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城市更新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受理凭证
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受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时制作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相关事项办理批文的凭据。受理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留存。
(3)材料补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书一式二份,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留存。
(三)审查
1.审查内容
审查是指城市更新业务承办机构对城市更新主体提交的申请资料依据该项业务办理条件进行全面审核、审议并出具审查意见的活动。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具有不同的审查内容,其核心审查内容是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该项城市更新事项办理条件,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能否予以批准。
2.协同审查
基于城市更新办理事项的不同要求以及各部门职责分工,一些城市更新业务需要主办部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即协办部门)的审查意见,作为其进行查的基础材料。协办部门应根据主办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协办意见。
3.审查结果
主办部门在对申请主体的申请予以全面审查基础上,认为申请符合该事项办理条件应予以审批的,应作出相应决定或依照规定程序呈报决定机构作出最终决定。认为申请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主办部门直接或依照规定呈报决定机构审议后,书面告知申请主体理由。
(四)决定
城市更新办理事项一股由主办部门作最终决定向城市更新主体核发审批文件。根据城市更新管理职权分工,审查机关与决定机构不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最终审查意见呈报决定机构作出最终决定并依照规定向城市更新主体核发批文件。
(五)公示、公告
依照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对于在决定作出之前或之后需要履行公示或公告程序的城市更新事项,主办部门需依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和展示地点进行公示或公告。
第二章 新区城市更新审批流程
二、流程图相关说明
(一)本流程图时限均指工作日。经统计,所有环节串联全流程审批总时限为451个工作日(约21个月),从计划审批到施工许可审批时限为344个工作日(约16个月)。将条件允许的环节进行并联(主要是将表格右侧部分事项、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以及竣工验收的各部门审批事项并联审批),则全流程审批时限为260个工作日(约12个月),从计划审批到施工许可的审批时限为200个工作日(约9个月)。
(二)本流程图办理事项不包括须提请领导机构审议、专家论证评审、公告公示的时间。
(三)本流程不包括服务类的办理事项:旧屋村认定、建筑物命名、征地补偿协议签订、项目贡献用地入库、重大产业类项目的认定。
(四)本流程图中有关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的相关事项(除房地产预售外)为职权下放过渡期间的规定,待新区城市更新机构完善后逐步移交新区城市更新局承接。
三、新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事项流程图
第三章 城市更新计划审批
一、申请主体
城市更新单元申报主体。
二、办理条件
(一)计划申报主体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单一的,由权利主体申报或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2.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同意申报的相关权利主体须共同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3.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区政府(管委会)认为确需实施拆除重建,且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可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区政府授权的部门进行申报。
4.属城中村、老屋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在依法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设区域的,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进行申报,或由相关权利主体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有城市更意愿且符合以下要求:
1.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拆除范围内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2.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权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经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三)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1.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待完善;
2.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
(四)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法定图则等规划要求。
(五)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的具体要求。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
(四)更新意愿汇总表;
(五)更新单元范围图;
(六)现状权属图;
(七)建筑物信息图;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更新局。
五、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评审、新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审议、公示公告等时间)。
六、办理结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计划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复函办结。
七、办理依据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三)《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四)《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
八、申请表格
第四章 城市更新规划审批
第一节 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
一、申请主体
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内土地,建筑物相关主体。
二、办理条件
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提出申请。根不同情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情形的,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筑的处理定》等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关规定,已经取得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出具相关意见
(二)属于房地产登记历史留问题的,已经依照规定取得规划确认文件、地权属证明,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已经予以行政处罚。
(三)属于国有已出让用地未办理相应规划手续的,已经办理规划确认手续。
(四)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已经符合有关规定。
三、申请材料
(一)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依据不同情形提供的相应文件:
1.属于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情形的,应提交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核发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书》;
2.属于符合《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处理情形的,应提交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核发的处理意见书;
3.属于有已出让土地上建筑物已经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情形的,应提交规划验收证明文件;
4属于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筑物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属于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应提交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的规划确认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主管部门
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符合相应规定情形的,主部门向申请主体核发处理意见书(《关于xx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内土地、建筑物处理意见书》)。经审查,不符合相应规定情形的,不予核发处理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拟拆除重建范围内取得处理意见书的土地、建筑物,视为权属清晰的土地、合法建筑物,涉及缴纳的地价和罚款可在取得相关认定文件之后,但必须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与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缴清;但城市更新单元无法实施拆除重建、被调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相关土地、建筑物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七、办理依据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二)《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
(三)《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八、申请表格
第二节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一、申请主体
城市更新单元申报主体。
二、申报条件
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供土地、建筑物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建筑物现状测绘报告;
(三)土地、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
(四)涉及土地征(转)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汇总,并形成《土地信息览表》、《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土地征转补偿信息图》《土地权属图》、《建筑物信息图》等成果与核查意见一并回复申请单位。
核查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土地权属情况及利用现状、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及用途、现状建筑面积等。相关核查意见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历史用地处置和项目地价测算的基础。核查意见格式所列所有空格均为必填项,未能全部填写的,视为核查结果不明确。
七、申请表格
八、办理流程图
第三节 历史用地处置
一、申请主体
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二、办理条件
(-)已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二)已经完成城市更新单元上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
(三)在拟实施拆除重建范围内未签订征(转)协议或者已签订征(转)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
(四)历史用地处置申请已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且获得2/3以上(含2/3)表决同意;继受单位章程对表决通过率有更高要求的,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率已经符合章程规定标准。
三、申请材料
(一)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表及承诺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四)所在办事处出具的协助核查历史用地行为发生时间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至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5个工作目内。
六、办理结果
历史用地处置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相继受单位核发《关于xx城市更新单元拟实施拆除重建历史用地的处置意见书》。
七、申请表格
第四节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
一、申请主体
城市更新单元申报主体。
二、办理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已公告;
(二)取得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复函;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果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更新规划成果;
(四)涉及产业项目的,应提交产业专项规划与招商引资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更新局。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评审、新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审议、公示公告等时间)。
六、办理结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规划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复函办结。
七、办理依据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三)《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
八、申请表格
第五章 实施主体确认
实施主体确认与监管协议签订
一、申请主体
城市更新单位内项目拆除范围的单一主体。
二、办理条件
更新单元拟拆除范围内权利主体为单一主体或者按照规定已经形成单一主体。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测绘报告(原件1份)、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抵押、查封情况的核查文件(原件1份);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及付款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1份)、付款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原件1份);
3.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4.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5.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原件1份);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更新局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法律审查、新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审议、公示等时间)。
六、办理结果
(一)不符合要求的结果
1.申请人的申请存在申请资料不全、权属不清或者权利限制等情形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光明新区政府在线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以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区城市更新局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符合要求的结果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城市更新局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光明新区政府在线上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以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当自公示期满或者异议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2.区城市更新局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应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
2)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
(3)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4)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者其他监管措施;
(5)涉及产业项目的,应符合产业规划和招商引资方案要求;
(6)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办理依据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八、办理流程图
第六章 用地审批
第一节 房地产证注销
一、申请主体
房地产权利人或其授权的申请人。
二、办理条件
(一)城市更新项目已列入全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经审批通过并取得规划批复;
(三)对于非由权利人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已与权利人签订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区城市更新局确认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主体应向登记中心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深圳市房地产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申请表》(房地产权利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权利人无法亲自到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房地产证或其他权利证书(原件);
4.含项目拆除范围图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6.与申请注销房地产证的房地产对应的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核原件收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特殊情形下的房地产证注销
1.项目实施主体与权利人签订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房屋已实际拆除完毕,但确实无法联系权利人亲自到场或进行授权委托,不能提供上述第1、2项申请材料的,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由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办理房地证注销:
(1)区城市更新局对项目拆除范围房屋拆除情况进行确认,并出确认函;
(2)项目实施主体对无法联系权利人的情况进行书面说明
登记中心在办理房地产证注销之前应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和房屋现场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十个自然日。公告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办理注销。
2.由于遗失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权利证书,不能提供上述第3项申请材料的,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1)区城市更新局对房屋拆除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函;
(2)经登记中心核查,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房产证号、房屋位置、房屋权利人等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与房地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一致。
登记中心在办理房地产证注销之前应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和房屋现场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十个自然日。公告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办理注销。
3.在已经确认实施主体并签订监管协议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当前的房地产登记权利人为企业,且该企业已经注销,不能提供上述第1、2项申请材料的,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由该不动产(包括土地和房产)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各方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1)房地产登记的建筑物及地上构筑(附着)物已实际拆除完毕;
(2)区城市更新局对项目拆除范围内房屋拆除情况进行确认,井出具确认函;
(3)交回原房地产证。
登记中心在办理房地产证注销之前应在《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和房屋现场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十个自然日。公告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办理注销。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口内(不含公告期)
六、办理结果
(一)不符合要求的结果
申请人的申请行在申请资料不全等情形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退文,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符合要求的结果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房地产证注销条件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将申请注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予以注销,并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应当注明“该用地及房产所在区域拟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按规定注销原房地产证”。
七、办理依据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试行)》(深规土规[2016]3号)。
八、申请表格
第二节 贡献用地入库
一、申请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
二、办理条件
取得实施主体确认文件之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前。
三,办理流程
(一)出具《贡献用地移交的函》
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的申请,向深圳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贡献用地移交的函》,并附上《贡献用地移交范围图》、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现场确认
深圳市土地整备中心在收到前款规定文件后,会同市规划国土要光明管理局、光明新区城市更新局进行现场确认。
(三)签办入库手续
现场确认无误的,深圳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光明新区城市更新局与项目实施主体在《贡献用地移交确认表》签字确认后办理人库手续。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土地储备中心、深圳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
五、办理时限
无
六、办理结果
(一)不符合要求的结果
贡献用地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二)符合要求的结果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入库手续。
七、办理依据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八、申请表格
无。
九、办理流程图
第三节 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
一、申请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
二、办理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规划已批准;
(二)已取得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已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三)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已备案;
(四)拆除用地范围的建筑物已拆除、房地产权属证书已注销。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1份);
(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房地产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用地认定文件、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批复、旧屋村认定文件、规划国土部门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核发的处理意见书及历史用地处置意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施监管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已备案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
五、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一)不符合要求的结果
经审查,不符合相应规定情形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并书面告知理由。
(二)符合要求的结果
经审查,符合相应规定情形的,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明管理局向申请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
七、办理依据
(一)《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第五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四十条。
八、申请表格
第四节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
二、办理条件
已取得《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报审已经新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一新建(建筑类)(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七)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八)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备注:第(三)、(四)项材料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之前提交即可。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
五、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一)不符合要求的结果
1.申请存在申请人身份不符、申请资料不全、权属不清等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实体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二)符合要求的结果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办理依据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三)《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八、申请表格
第五节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申请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
二、办理条件
城市更项目建设用地经新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并实施主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矿产压覆证明、提交深圳市地籍测绘部门制作的宗地图并完成储备用地入库手续。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需要明确建筑物是否自用、地价是否分期缴纳等情况,原件1份);
(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房地产证、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用地认定文件、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批、旧屋村认定文件、规划国土部门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核发的处理意见书及历史用地处置意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征、收、转地补偿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及经备案的实施方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项目建设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按规定应当取得城管、环保、水务、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备注:立项、环评批复文件可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之前提交即可。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
五、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一)不符合要求的结果
经审查,不符合相应规定情形的,不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书面告知理由。
(二)符合要求的结果
经审查,符合相应规定情形的,主管部门与申请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1.出让地块的开发建设及管理要求
2.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配建要求;
3.按照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
4.涉及产业项目的,应符合产业规划和招商引资方案要求,并列明产业发展方向和定位;
5.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明确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七、办理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四十条。
八、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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