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粤财综〔2016〕3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顺德区财税局、国土城建水利局: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并遵照执行。为贯彻落实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一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渠道落实资金来源,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并统筹使用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等资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二、按照《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管理办法》(粤建保函〔2016〕629号),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相关工作。
三、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财综〔2014〕76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并建立贴息资金台账,填列《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贴息情况表》(附件2),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2月28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综合处)。
附件:1.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贴息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20日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贴息情况表 | |||||
填报单位: | 单位:万元 | ||||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项目贷款情况 | 项目贴息情况 | |||
贷款所属年度 | 贷款金额 | 本年应付利息 | 本年贴息资金 | 累计贴息资金 | |
…… | |||||
合计 | |||||
注:贷款所属年度是指有关项目实际获得贷款的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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