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综〔2014〕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住房保障办),顺德区财税局、国土城乡和水利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住房保障部门:

  为规范我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省级补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现将《广东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23日

广东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规定,2014-2017年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包括到户补助资金和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资金。

到户补助资金是指补助到户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资金。

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资金是指由各地统筹用于当地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补助资金额=该地区年度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数×(到户补助标准+配套基础设施户均补助标准)。

公式中,年度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数指各地区当年与省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数。

到户补助标准按照粤府〔2014〕2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配套基础设施户均补助标准按照报经省政府同意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补助资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提前下达有关市县。

省政府与各地政府签订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地区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年度任务数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收到省级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于本地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及项目确定后1个月内,将收到的省级补助资金一次下达已经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下级财政部门或具体项目,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市、县政府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支出,并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政府组织实施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中,到户补助资金必须补助到户安排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支出;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资金由各地政府根据需要安排用于当地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不发放到个人,不得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省级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和本级预算。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应按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各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者有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一经核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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