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的通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建规函〔2018〕1170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业务。
二、可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0平方米且多幢的建设项目(实施带方案出让、加、改、扩建项目、大型建设项目除外),编制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一)事权分工
1.市国土规划委负责对标志性的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2.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花都、番禺区局负责辖区内除标志性的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以外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3.黄埔、南沙、从化、增城区局、空港经济区负责辖区内除跨区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二)案件受理及具体承办部门
市国土规划委负责办理的案件纳入集成服务,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使用广州市综合受理平台进行受理。各区局结合各区集成服务工作进展,参照执行。
(三)办理时限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调整)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咨询服务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本通告自2018年7月30日起试行。
附件:
1.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办事指南
2.调整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办事指南
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咨询服务办事指南
2018年7月30日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办事指南
1 | 事项名称 |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
2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涉及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的,应当征求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 4.《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审定后应当公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拟定修改方案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二)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修改的,在批准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三)经审定的商品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5.《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办理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 审定和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除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外,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
3 | 实施机关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 ||||||||||
4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
一般办理流程 | ||||||||||||
5 | 受理 | 现场受理申请地点、联系电话及服务时间 | 1.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综合受理窗口;业务咨询电话:12345;服务时间:9:00-12:00 13:00-17:00(工作日),周五下午15:00停止对外服务;公交路线:40路、407路市政务服务中心站;地铁路线: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旁。 2.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或者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已实行集成服务的区局)。具体信息详见以下网址:http://www.gzlpc.gov.cn/zxfw/ckzy/ | |||||||||
网上申请 (预约地址) | http://www.gzlpc.gov.cn/“在线服务”栏目 | |||||||||||
预约电话 | 无 | |||||||||||
受理条件 | 与收件清单要求一致,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一律必须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名,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
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形式和份数 | 规范化要求 | 材料来源 | 类型 | |||||||
1 | 立案申请表 | 原件[1份] | 网上下载 | 申请人 | 通用 | |||||||
2 | 申请函 | 原件[1份] | 无 | 申请人 | 通用 | |||||||
3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1份] |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市签发营业执照无需提交纸质件、复印件;B、 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 | 通用 | |||||||
4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1份] | ①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②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申请人 | 通用 | |||||||
5 | 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1份] | 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 申请人 | 通用 | |||||||
6 | 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 | 复印件[1份] | 如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 | 设计单位 | 通用 | |||||||
7 | 显示或标注有拍照日期的多角度现场照片 | 原件[1份] | 清晰 | 申请人 | 通用 | |||||||
8 | 设计方案蓝图、总平面彩图 | 原件[2份] | 1.可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0平方米且多幢的建设项目 (实施带方案出让、加改扩建项目、大型建设项目除外),编制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主要包括:总平面图(首次申报的范围应为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 | 设计单位 | 通用 | |||||||
9 | 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 | 电子件[1份] | 1.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应符合国土规划部门相关要求; | 设计单位 | 通用 | |||||||
10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效的用地证明材料及规划条件和历次规划审批文件文号 | 复印件及扫描件[1份]或文证编号 | 规划条件应在有效期内;2006年之前批复的提供复印件及扫描件各一份,2006年及之后批复的提供文证编号。 | 规划部门 | 通用 | |||||||
11 | 规划条件及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 复印件[1]份 | 无 | 相关部门 | 通用 |
调整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办事指南
1 | 事项名称 | 调整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 |||||||
2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涉及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的,应当征求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 4.《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审定后应当公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拟定修改方案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二)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修改的,在批准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三)经审定的商品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5.《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办理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 审定和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除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外,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
3 | 实施机关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 |||||||
4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
一般办理流程 | |||||||||
5 | 受理 | 现场受理申请地点、联系电话及服务时间 | 1.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综合受理窗口;业务咨询电话:12345;服务时间:9:00-12:00 13:00-17:00(工作日),周五下午15:00停止对外服务;公交路线:40路、407路市政务服务中心站;地铁路线: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旁。 2.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或者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已实行集成服务的区局)。具体信息详见以下网址:http://www.gzlpc.gov.cn/zxfw/ckzy/ | ||||||
网上申请 (预约地址) | http://www.gzlpc.gov.cn/“在线服务”栏目 | ||||||||
预约电话 | 无 | ||||||||
受理条件 | 与收件清单要求一致,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一律必须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名,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
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形式和份数 | 规范化要求 | 材料来源 | 类型 | ||||
1 | 立案申请表 | 原件[1份] | 网上下载 | 申请人 | 通用 | ||||
2 | 申请函 | 原件[1份] | 无 | 申请人 | 通用 | ||||
3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1份] |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市签发营业执照无需提交纸质件、复印件;B、 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 | 通用 | ||||
4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1份] | ①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②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申请人 | 通用 | ||||
5 | 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1份] | 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 | 申请人 | 通用 | ||||
6 | 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 | 复印件[1份] | 如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 | 设计单位 | 通用 | ||||
7 | 显示或标注有拍照日期的多角度现场照片 | 原件[1份] | 清晰 | 申请人 | 通用 | ||||
8 | 设计方案蓝图、总平面彩图 | 原件 [2份] | 1.可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0平方米且多幢的建设项目 (实施带方案出让、加改扩建项目、大型建设项目除外),编制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主要包括:总平面图(首次申报的范围应为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 | 设计单位 | 通用 | ||||
9 | 规划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 | 电子件[1份] | 1.规划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应符合国土规划部门相关要求; 2.格式要求:使用AutoCAD2008或以下版本。 | 设计单位 | 通用 | ||||
10 | 设计方案调整对比图及说明 | 原件[1份] | 无 | 设计单位 | 通用 | ||||
11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效的用地证明材料及规划条件和历次规划批复文件 | 复印件及扫描件[1份]或文证编号 | 规划条件应在有效期内;2006年之前批复的提供复印件及扫描件各一份,2006年及之后批复的提供文证编号。 | 国土规划部门 | 通用 | ||||
12 | 规划条件及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或其他资料 | 复印件 [1份] | 无 | 专业部门 | 通用 | ||||
13 | 批前公示情况说明 | 原件[1份] | 需进行批前公示的,公示结束后再次向我局申报案件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说明公示主要情况。 | 申请人 | 通用 |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咨询服务办事指南
1 | 事项名称 |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咨询服务 | ||||||||
2 | 设定依据 |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执行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办事指南(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穗规办〔2015〕17号) | ||||||||
3 | 实施机关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 ||||||||
4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一般办理流程 | ||||||||||
5 | 受理 | 现场受理申请地点、联系电话及服务时间 | 1.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综合受理窗口;业务咨询电话:12345;服务时间:9:00-12:00 13:00-17:00(工作日),周五下午15:00停止对外服务;公交路线:40路、407路市政务服务中心站;地铁路线: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旁; 2.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或者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已实行集成服务的区局)。具体信息详见以下网址:http://www.gzlpc.gov.cn/zxfw/ckzy/ | |||||||
网上申请(预约)地址 | http://www.gzlpc.gov.cn/“在线服务”栏目 | |||||||||
预约电话 | 无 | |||||||||
受理条件 | 1.已取得有效的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2.申请材料齐全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3.申请材料的建设主体、项目名称以及申请内容一致。 | |||||||||
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形式和份数 | 规范化要求 | 材料来源 | 类型 | |||||
1 | 立案申请表 | 原件[1份] | 网上下载 | 申请人 | 通用 | |||||
2 | 申请函 | 原件[1份] | 无 | 申请人 | 通用 | |||||
3 | 设计方案蓝图、总平面彩图 | 原件 [2份] | 1.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0平方米且多幢的建设项目 (实施带方案出让、加改扩建项目、大型建设项目除外),编制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主要包括:总平面图(首次申报的范围应为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 | 设计单位 | 通用 | |||||
4 | 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 | 电子件[1份] | 1.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应符合规划部门相关要求; | 设计单位 | 可选 | |||||
5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效的用地证明材料及规划条件和历次规划审批文件文号 | 复印件及扫描件[1份]或文证编号 | 规划条件应在有效期内;2006年之前批复的提供复印件及扫描件各一份,2006年及之后批复的提供文证编号。 | 规划部门 | 通用 | |||||
6 | 设计方案调整对比图及说明 | 原件[1份] | 无 | 设计单位 | 属于调整设计方案的, 应当提交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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