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及工作要点,细化操作标准及技术指导,提高城市更新工作效率,我局制定了《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并经区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龙岗区城市更新“1+1+N”政策体系文件专题汇报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2017年11月24日
《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龙岗区城市更新局
2017.1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三章 土地、建筑物核查与处置
第四章 更新单元规划申报与审批
第五章 实施主体确认
第六章 用地管理
第七章 建筑设计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九章 附件
附件一: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示意图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及工作要点,细化操作标准及技术指导,提高城市更新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市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的计划申报与审批、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规划申报与审批、实施主体确认、用地管理、建筑设计管理等工作事项。
涉及环保、水务、消防、预售等工作事项的,按照区相关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工作指引工作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职责权限
龙岗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龙岗区城市更新局。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局是龙岗区城市更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使《决定》规定的职权,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区城市更新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履行城市更新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工作,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与审批
一、一般规定
申报单位须按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权利主体单一的,可同步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工作。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实行常态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待完善。
2.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二)计划申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单一的,可由权利主体申报或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2.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同意申报的相关权利主体须共同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3.区政府认为确需实施拆除重建,且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可由区政府以及区政府授权的部门进行申报。
4.属城中村、旧屋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设区域的,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进行申报,或由相关权利主体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5.70个历史遗留项目及纳入2010年结转和实施计划的更新单元已按相关规定确认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的,由确认的主体开展相关工作;未明确申报主体的,可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或由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要求对申报主体进行确认并予以公告,再由认定的申报主体开展后续工作。
6.旧住宅区及零散旧住宅区可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开展城市更新前期工作。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更新意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拆除范围内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2.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代表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意愿征集可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1)用地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成立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且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时提供股东签名的意愿情况。
(2)用地属社区居民小组成立的股份合作公司,且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时提供股东签名的意愿情况,再经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书面同意。
(3)用地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应先召集股民集体表决形成决议,并提供股东签名的意愿情况,再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表决。
3.涉及与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混杂的零散旧住宅区,因规划统筹需要确有必要纳入拆除范围的,零散旧住宅区部分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达到100%。
(四)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方向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法定图则和其他上层次规划要求。
2.计划申报更新主导方向与已批法定图则不符的,经区城市更新局审核后认为具备城市更新必要性和可行性,且对申报更新主导方向予以支持的,可依程序申请法定图则调整后再进行计划申报工作。如将法定图则的二类用地性质作为更新主导方向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先征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发展备用地的,按法定图则明确的发展方向作为更新主导方向。
(五)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推进:
1.有助于落实东进战略打造东部中心的城市更新项目。
(1)列入《深圳市实施东进战略行动方案(2016-2020)》、《龙岗区落实东进战略打造深圳东部中心行动方案(2016-2020)》的项目。
(2)位于近期发展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如坂雪岗科技城、大运新城、深圳国际低碳城、平湖金融与现代服务业基地、宝龙科技城、阿波罗未来产业城等重点区域的项目。
2.有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城融合、落实总部+制造基地的更新项目。
(1)更新方向为M0的产业升级项目应引进符合我区发展导向产业或列入年度市、区两级重大项目计划内的重大产业项目。
(2)更新方向为工业用地(M1)的产业升级项目或综合整治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
(3)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转型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重点引进产业项目标准的产业升级项目;
(4)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控股的城市更新项目。
3.有助于完善片区公共配套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的城市更新项目。
(1)落实如学校、医院、轨道交通、次干道以上道路、河道整治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且土地移交率不低于35%的项目。
(2)为落实政府近期急需建设的学校、医院、轨道交通、次干道以上道路、河道整治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在纳入更新计划前启动并在政府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共利益用地上房屋收购及搬迁补偿工作的项目。
属于申报单位自身因素未能按期提供公共利益用地的,则采取计划清理措施。
(3)在按政策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基础上,增配15%且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的项目或满足周边公共配套承载需求的“工改保”项目。
4.有助于提升城区品质,消除安全隐患的城市更新项目。
(1)打造城市精品示范项目、引进国际一流城市设计理念、落实产业空间、城市公共空间、生活休闲空间、建筑空间、地下空间“五位一体”要求及聚集高端优质资源的项目。
(2)消除危险边坡、地陷等地质灾害及经常性水浸、严重消防隐患、危房集中等安全隐患区域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 申报表格;
(二) 申报图纸;
(三) 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 更新意愿证明材料;
(五) 土地及建筑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六) 近期现状照片;
(七) 城市更新单元测绘报告;
(八) 城市更新单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九) 城市更新单元资金监管协议;
(十)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审查依据
(一)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三)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四) 《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五) 《龙岗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六) 龙岗区各街道统筹单元范围划定研究成果;
(七)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八)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审查事项
(一)前期指导:
意向申报单位可向主管部门提交城市更新单元申报范围以及土地权属、更新意愿证明等材料,申请城市更新前期指导服务。主管部门依据提交材料和相关规定,分析更新范围划定的合理性与更新单元改造的必要性,并指导申报单位组织计划申报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查事项:
1.是否符合市、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全市产业区块控制线、已批法定图则以及其他上层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关于功能、发展方向等方面的要求。
是否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橙线、黄线、紫线、蓝线等城市控制区域管制要求。
2.更新范围是否符合各街道统筹单元范围的划定、是否位于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计划且实施整治完毕未满5年的城中村区域、是否位于政府土地整备计划范围。
3.申报主体资格、更新意愿达成情况。
4.用地权属情况:复核合法用地比例;复核土地权属类型,是否存在城中村用地和旧屋村。
5.现状建设情况:复核现状建筑年限等是否满足《暂行措施》的要求;现状建成区是否符合《申报指引》拟定的基本条件,如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6.对更新单元及周边的公共配套设施、市政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是否匹配进行初步审查;
7.是否符合优先推进策略。
(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事项:
1.区发展改革局:对更新单元是否符合全区产业和城市发展导向,是否适应全区以及具体片区产城融合发展目标,城市更新项目的主要目标、原则等宏观层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2.区经济促进局:统筹考虑周边产业及空间等情况,对更新单元的产业升级方向、更新必要性、产业定位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区教育局:统筹考虑周边教育设施及学位需求情况,对更新单元的教育设施需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4.区科技创新局:结合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深圳国家高新区建设要求、科技资源建设布局规划等,对相关城市更新项目的创新型产业园、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要求、产业监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5.区文体旅游局:统筹考虑周边文体设施情况,对文体设施的配建需求,是否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6.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筹考虑周边医疗和公共卫生设施情况,对更新单元医疗卫生设施需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7.区环保水务局:对更新单元是否位于水源保护区,是否涉及河道整治、河道蓝线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8.区城管局:统筹考虑周边环卫设施及城市绿化情况,对更新单元环卫设施、城市绿化建设需求、是否涉及城中村综合整治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9.区土地整备中心:对更新单元范围内是否涉及土地整备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对更新单元的产业升级方向、更新必要性、产业定位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11.区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署:对涉及区重点区域的城市更新项目,根据片区统筹开发实施路径和综合发展规划等相关研究,对申报范围拟采取开发模式、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重点产业项目)布局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12.龙岗交通运输局:统筹考虑周边交通条件,对更新单元交通组织情况、交通设施配建需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13.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对更新单元所在上层次规划功能、是否涉及闲置用地、非农用地、土地征转、两规用地、地质灾害等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14.龙岗供电局:统筹考虑更新单元及周边电力需求和电网供电能力,结合上级电网规划,对变电站规划和布点提出意见和建议。
15.街道办事处:对更新单元的更新必要性、意愿达成情况、维稳风险、资金监管、公共设施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开展情况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16.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六、审批流程
(一)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流程
计划申报→计划核查→意愿公示、征求意见→计划审批→草案公示→计划公告。
【计划申报】申报单位按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计划核查】主管部门在收到更新单元计划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申报材料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开展现场踏勘、组织更新意愿公示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工作。
【意愿公示】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更新意愿在项目现场、辖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办公场所、平面媒体(深圳侨报或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和龙岗政府在线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征求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职能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计划审批】主管部门在更新意愿公示期满后,结合相关单位和更新意愿公示反馈意见,对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内容书面答复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在申报单位修改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按程序上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
【草案公示】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对更新计划草案在项目现场、平面媒体(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和龙岗政府在线网站进行不少于1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计划公告】计划草案公示期满后,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反馈给申报单位处理完善。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成的,主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现场、平面媒体(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及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对更新计划进行公告,函复申报单位,并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
公示期间公示意见对更新单元计划有重大调整的,需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进行公示意见处理。
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包含公示及公示意见处理、公告、会议时间。
(二)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流程按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流程办理。
七、申报图表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表;
(二)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
(三)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旧居住区)计划申报委托书(试行);
(四)更新意愿汇总表;
(五)图纸范例。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表
申报主体 | 申报单位(人)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基本信息 | 更新单元名称 | 更新单元(参照地名) | ||
所在区位 | 区 街道 | |||
更新单元用地面积 | ㎡ | 拆除范围用地面积 | ㎡ | |
拟拆除建筑建筑面积 | ㎡ | 权利人数量 | ||
申报情形 | □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所属 法定图则 更新单元 □法定图则未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根据 规划1,规划用地功能 |
□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 ||||
1. □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 ,用地面积 ㎡; | ||||
2. □规划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面积 ㎡; | ||||
3. □其它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用地面积 ㎡。 | ||||
□ 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
1.□环境恶劣: (陈述理由) | ||||
2.□存在建筑质量隐患: (陈述理由) | ||||
申报理由 | 3.□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陈述理由) 4.□存在经常性水浸等隐患: (陈述理由) | |||
□ 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 | ||||
城市规划实施 | ||||
1.□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明显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 ||||
(陈述理由) | ||||
2.□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旧工业区 | ||||
(陈述理由) | ||||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 ||||
(陈述理由) | ||||
社会发展 | 总人口: 人(含暂住人口) | |||
产业/产品类型: (现状用地功能为工业的填写) | ||||
更新单元现状 | 产业发展 | □属于我市禁止类或淘汰类产业 租金水平: (元/平方米·月) 厂房、店铺空置率: %(包含商业、工业用地的填写) | ||
建筑物现状使用功能: | ||||
建设情况 | □D级危房: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 | |||
□文物保护单位: (名称) | ||||
更新请求 | 更新目标 | 1.用地功能: 2.产业发展方向: (更新为工业用地的填写) | ||
求 | 拟建建筑面积 | 拟建总建筑面积2: ㎡,具体包括: | ||
工业: ㎡; | 办公: ㎡; | 其他: , ㎡;其他: , ㎡。 | ||
商业: ㎡; | 居住: ㎡; | |||
开发强度 | 申请容积率( )=拟建总建筑面积(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3 ) |
更新方式 | □业主自改 □合作改造 □政府主导 | |
□更新单元范围内 权利人同意申报更新,占权利人总数量的 %;同意申报权 | ||
更新 | 利人占有的建筑物面积为 ㎡,占总建筑面积的 %。 | |
意愿 | □更新单元涉及多地块的,同意申报更新的用地共 块,占总用地面积的 %。 | |
□属城中村申报的, 会议表决同意申报。 | ||
申报人承诺: | ||
1.承诺可提供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公益性项目用地总面积为 ㎡,占拆迁范 | ||
围面积的 %。其中,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须落实的: | ||
□独立占地的基础设施: 项,用地 ㎡; | ||
□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 项,用地 ㎡; | ||
□独立占地的政府公益性项目: 项,用地 ㎡。 | ||
以上总占地面积为 ㎡,占拆迁范围面积的 %。 | ||
2.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 | ||
由申报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 ||
申报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 ||
申报时间: | ||
填表说明:表格内涉及选择项的,须在符合项的“□”上划“√”。 1)法定图则已覆盖区域以法定图则为依据,法定图则未覆盖区域,以分区组团规划为依据。 2)拟建总建筑面积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其中,拟建设居住建筑中包含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为包含政府保障性住房后的建筑面积。 3)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后,实际将用于商业房地产建设开发的用地面积。 |
(二)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
(三)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旧居住区)计划申报委托书(试行)
编号:
委托方 | |||
小区名称 | 房号 | 栋 号 | |
房产证号 | 建筑面积 (㎡) | ||
房产证登记权利人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单位代码)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房屋状态 | □自用 □查封 □抵押 □出租 □其他: | ||
受托方(申报单位) | |||
企业名称 | |||
营业执照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 | 身份证号 | ||
房地产开发资质 | □有 □无 | 联系电话 | |
营业范围 | 联系地址 | ||
房地产开发经验 | 已开发房地 | ||
(年数) | 产项目(近五 | ||
年) | |||
企业信息介绍 | |||
委托方承诺事项 | |||
一、本人(单位)已阅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 | |||
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并承诺遵守相关条款。 | |||
二、本人(单位)承诺在政府有关拆迁赔偿标准或市场合理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平 | |||
等协商获得补偿。 | |||
三、本人(单位)承诺在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 | |||
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本人(单位)承担。 | |||
(续后页) |
(此页为正面)
四、本人(单位)同意申请将上述房产纳入 城市更新单元进行拆除重建,并申报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五、对于上述房产,本人(单位)委托 (单位名称)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主体。本人(单位)声明该单位为本人(单位)的唯一受托人。 委托方(签名及指模):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受托方承诺事项 |
一、本委托书仅用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工作,本单位仅在授权有效期内办理委托事宜,并严格遵循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如所实施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单位承诺在政府有关拆迁赔偿标准或市场合理标准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进行补偿。 三、本单位在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本委托书将视为无效,且因此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本单位承担。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特别说明 |
一、本委托书仅为房产证登记权利人同意申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意愿材料,并不代表本小区已成为城市更新单元、或已具备进行城市更新的条件,相关许可以政府批件为准。 二、本委托书仅用于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工作,不作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的确认件。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三、本委托书涉及的经济及民事纠纷,由本委托书双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四、本委托书一式叁份,自委托方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五、同一更新单元内的委托书应连续编号,编号不得重复。 |
(此页为背面)
(四)更新意愿汇总表
申报更新单元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地块 编号 | 序号 | 产权名 称 (房号) 1 | 业主名称 | 产权证件类型 | 是否同意申报更新 | 建筑面积 | 证明材料2 | 备注 | |
是/否 | |||||||||
分类汇总 | 权利人总量(人) | 同意申报的权利人 | 总建筑面积 (㎡) | 同意申报权利人占有的建筑物 | |||||
数量(人) | 比例(%) | 面积(㎡) | 比例(%) | ||||||
分类汇总 | 权利人总量(人) | 同意申报的权利人 | 总建筑面积 (㎡) | 同意申报权利人占有的建筑物 | |||||
数量(人) | 比例(%) | 面积(㎡) | 比例(%) | ||||||
(此表可续) | |||||||||
填表说明: 1.“产权名称(房号)”栏应填写申报拆迁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名称(房号)。 2.“证明材料”栏应参照以下分类,填写A、B、C、D项: [A]: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B]:《城市更新单元(旧居住区)计划申报委托书》;[C]:产权单位改造委托书(法人签章); [D]:依法签订的委托改造或合作改造协议。 |
(五)图纸范例
1.更新单元范围图
2.现状权属图
3.建筑物信息图
第三章 土地、建筑物核查与处置
第一节 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
一、一般规定
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在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历史用地处置之前,拟拆除重建范围内土地、建筑物相关主体可以依据现行有关规定,按相关要求先行申请开展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工作。
二、申请条件
根据不同情形,拟拆除重建范围内土地、建筑物相关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情形的,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等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已经取得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二)属于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已经依照规定取得规划确认文件、土地权属证明,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已经予以行政处罚。
(三)属于国有已出让用地未办理相应规划手续的,已经办理规划确认手续。
(四)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已经符合有关规定。
三、申请材料
(一) 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 依据不同情形提供的相应文件:
1.属于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情形的,应提交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查意见并缴纳罚款和地价;
2.属于符合《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处理情形的,按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3.属于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筑物已经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情形的,应提交规划验收证明文件;
4.属于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属于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应提交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的规划确认文件;
(四)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工作依据
(一)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二)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三) 《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
(四) 《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五)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事项
经审查,符合相应规定情形的,主管部门向申报主体核发处理意见书(《关于××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内土地、建筑物处理意见书》)。经审查,不符合相应规定情形的,不予核发处理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在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拆除重建时,按照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取得相应认定文件的土地、建筑物,视为权属清晰的土地、合法建筑物,涉及缴纳的地价和罚款可在取得相关认定文件之后,但必须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与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缴清;但城市更新单元无法实施拆除重建、被调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相关土地、建筑物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六、工作流程
权属认定申请→材料核查→核发处理意见书
申报主体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申请权属认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处理意见书。工作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 | 申请单位(人)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更新单元信息 | 更新单元名称 | 区 街道 更新单元 | |||||||
计划批次 | |||||||||
更新单元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建筑物权属基本信息 | □ | 属于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情形的 | 已取得《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 | □是 □否 | |||||
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 | 属于符合《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 〔2010〕66号)处理情形的 | 已取得规划确认文件 | □是 □否 | ||||||
已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 □是 □否 | ||||||||
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属于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筑物已经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情形的 | 已取得规划验收证明文件 | □是 □否 | |||||||
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属于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属于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情形的 | 已取得规划确认文件 | □是 □否 | |||||||
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内容真实、核对无误。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 |||||||||
填表说明: |
第二节 旧屋村范围认定
一、一般规定
旧屋村是指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且现状仍为原农村旧(祖)屋的集中居住区域。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股份合作公司)在更新单元列入城市更新计划后,向主管部门提出旧屋村范围认定的申请。
如相关部门出台有关“旧屋村范围认定”的政策或办法,从其规定。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市政府《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且现状仍为原农村旧(祖)屋的集中居住区域。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礼堂、祠堂、农贸市场、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在《通知》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纳入旧屋村范围。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在《通知》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可纳入旧屋村范围。其中,房产证上已经注明竣工日期的,以房产证为准。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建(构)筑物、配套设施不得纳入旧屋村范围:
1.厂房及其它生产经营性用房;
2.《通知》实施后建设的私房;
3.《通知》实施后建设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4.除《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试行)》(深规土﹝2010﹞439号)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的已出让、拟出让或已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三、申请材料
(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股份合作公司)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说明旧屋村的占地面积、建成时间、使用情况、居住人口、相关私房的产权登记情况、有无《通知》实施后建设的私房等有关情况。
(二)按规定制作的旧屋村范围报审图。报审图应在现状实测地形图上制作,标注旧屋村的区位、范围、面积、坐标并附相关电子文件。
具体的旧屋村范围应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委托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实测地形图或航空影像图等测绘成果为依据提出。《通知》实施前有上述测绘成果的,以最后的测绘成果为依据;《通知》实施前没有上述测绘成果的,可参照《通知》实施后最早的测绘成果提出范围。
(三) 街道办对旧屋村范围报审图的书面意见。
(四)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工作依据
(一)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三)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四)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试行)》;
(五)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事项
主管部门对旧屋村范围内的规划情况(包括紫线规划情况)、征转地情况、核发用地批复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与产权登记情况及相关测绘成果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
六、工作流程
受理与核查→征求意见与组织公示→核发旧屋村范围图
【受理与核查】主管部门受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股份合作公司)提交的旧屋村范围认定申请,对旧屋村范围内的规划情况(包括紫线规划情况)、征转地情况、核发用地批复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与产权登记情况及相关测绘成果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
【征求意见与组织公示】主管部门征求文物保护部门的书面意见并组织公示。公示地点应醒目且不少于两处,其中一处为旧屋村现场,其他公示地点可包括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核发旧屋村范围图】符合相关要求的,对旧屋村范围进行认定并核发旧屋村范围图。
工作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
第三节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一、一般规定
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是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的重要前提,应在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前完成。
在开展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前,相关主体可以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先行申请开展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工作。
二、申请条件
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 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
(五) 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提供规划验收证明文件或者建筑物现状测绘报告;
(六) 土地信息一览表、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
(七) 土地征(转)情况证明材料等其他必要材料;
(八)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工作依据
(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
(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府﹝2009﹞122号);
(四)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府令第290号);
(五)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
(六) 《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深规土
﹝2013﹞294号);
(七) 《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深规土﹝2013﹞295号);
(八)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事项
(一)主管部门核查事项:根据档案、地籍产权管理系统等记载的基础资料,结合计划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1.土地核查内容:土地范围、面积;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土地权属情况;基于土地变更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
2.建筑物核查、汇总内容:核查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汇总建筑物现状建筑面积。
(二)相关职能部门核查事项:
1.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核查土地整备情况。
2.市规划国土委龙岗管理局负责核查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其他用地批复情况、土地征(转)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两规、非农建设用地情况以及完善农转用手续等;完善土地征(转)手续等;协助核查土地和建筑物权属调查认定、土地利用现状核查等。
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查土地及建筑物产权登记情况。
4.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六、工作流程
受理申请→核查土地、建筑物信息→复函及归档
【受理申请】城市更新单元纳入计划后,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的土地及建筑物信息进行核查、汇总。
【核查土地、建筑物信息情况】主管部门根据计划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相关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数据,对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土地范围、面积、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土地权属情况、基于土地变更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等进行核查;对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核查,对建筑物现状建筑面积进行汇总。
【复函及归档】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汇总,将核查结果函复计划申报主体,同时形成土地、建筑物信息相关图表并归档。
函复内容应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土地权属情况及利用现状、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现状建筑面积等。
复函中备注:本核查结果仅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完善土地征(转)手续、历史用地处置和项目地价测算的基础,不作为土地及建筑物性质、权属、面积等的证明材料。
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和建筑物需完善手续的,应当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加以完善。
工作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一)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
(二)土地信息一览表
(三)建筑物信息一览表
(四)土地权属图
(五)建筑物信息图
(1)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信息 | 申请单位(人)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更新单元信息 | 更新单元名称 | (计划公示名称) | ||
所在区位 | 区 街道 片区 | |||
计划批次 | ||||
更新单元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拟实施拆除重建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申请土地、建筑物核查材料 | 申请材料性质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份数页数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共 份,共 页 | ||
□委托人身份证明 | 共 份,共 页 | |||
土地及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 | □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土地及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房地产权登记证明、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 共 份,共 页 | ||
□城中村用地证明(包括非农建设用地批复或落实并核销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证明、征地返还用地批复、原农村用地红线图等证明材料) | 共 份,共 页 | |||
□旧屋村范围图 | 共 份,共 页 | |||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意见书 | 共 份,共 页 | |||
□房地产登记遗留建筑处理意见书 | 共 份,共 页 | |||
□国有已出让(划拨)土地上建筑物处理意见书 | ||||
□其他 | 共 份,共 页 | |||
建筑物测绘报告 | 共 份,共 页 | |||
土地、建筑物情况一览表及图示 | □土地信息一览表 | 共 份,共 页 | ||
□建筑物信息一览表 | 共 份,共 页 | |||
□土地权属图 | 共 份,共 页 | |||
□建筑物信息图 | 共 份,共 页 | |||
其他相关材料 | □土地征(转)情况证明材料 | 共 份,共 页 | ||
□其他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内容真实、核对无误。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申报时间: |
(2)土地信息一览表
城市更新单元名称: | 计划申报主体: | ||||||
地块号 | 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 | 权属来源 | 权利人 | 用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土地使用权起止时间 | 备注 |
核查(人): | 复核(人): | ||||||
填表说明: 1)地块号:地块号根据土地权属来源及地块位置统一编写。 2)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有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的须填写该项。 3)权属来源:填写“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国有未出让用地”、“城中村用地”、“旧屋村用地”、“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处理用地”、“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其他用地”等用地类型。“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包括合同产权用地、协议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城中村用地”包括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原农村用地红线用地等;“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是指未签订征(转)协议用地、已签订征(转)协议但土地或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 4)权利人:“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处理用地”、“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以土地及建筑物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处理意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为准;“城中村用地”、“旧屋村用地”的用地权利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5)土地用途:依据GB/T21010-2007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分类标准,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 |
(3)建筑物信息一览表
城市更新单元名称: | 计划申报主体: | ||||
建筑物编号 | 土地权属来源 | 建筑物合法用途 | 合法建筑面积(㎡) | 现状建筑面积(㎡) | 备注 |
小计 | ---- | ||||
小计 | ---- | ||||
小计 | --- | ||||
合计 | --- | ||||
核查(人): | 复核(人): | ||||
填表说明: 1)建筑物编号:建筑物编号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块号及建筑物位置统一编写。如所在地块号为1,建筑物编号应为1-01、1-02、1-03…… 2)土地权属来源:依据《土地信息一览表》中建筑物所在地块权属来源填写。 3)建筑物合法用途:依据房地产权登记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相关批文填写建筑物批准用途。 4)合法建筑面积:有房地产权登记证明的根据产权登记证明上记载的建筑面积填写,没有产权登记证明或产权登记证明记载不清的,以处理意见书确定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 5)现状建筑面积:根据建筑物测绘报告据实填写。 6)小计:小计一栏按照土地权属来源分别核算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及建筑物现状建筑面积。 |
(4)土地权属图
(5)建筑物信息图
第四节 历史用地处置
一、一般规定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根据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复函,对于拟实施拆除重建范围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以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申请进行历史用地处置。
二、申请条件
(一) 已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二) 已经完成城市更新单元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
(三)在拟实施拆除重建范围内未签订征(转)协议或者已签订征(转)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
(四)历史用地处置申请已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且获得2/3以上(含2/3)表决同意,但继受单位章程对表决通过率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材料
(一) 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表及承诺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的复函;
(四) 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五)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协助核查历史用地行为发生时间的意见;
(六)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工作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二)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三) 《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
(四)《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五)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事项
历史用地处置申请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前或与之同时提出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交的历史用地处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形成处置方案。如在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实施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的,继受单位可以在项目实施主体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前向主管部门单独申请。
六、工作流程
提交申请→核查材料→形成处置方案→核发意见
继受单位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申请进行历史用地处置,主管部门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形成处置方案并结合方案进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历史用地处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应当向继受单位核发正式的历史用地处置意见。
对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继受单位单独申请历史用地处置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继受单位核发历史用地处置意见。
工作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表及承诺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 申请(原农村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更新单元信息 | 更新单元名称 | (计划公示名称) | |||
所在区位 | 区 街道 更新单元 | ||||
计划批次 | |||||
更新单元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未完善征 (转)手续用地信息 | 地块号 | ||||
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之前的建成区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之后的建成区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零星空地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总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申请历史用地处置材料 | 申请材料性质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份数页数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共 份,共 页 | |||
□委托人身份证明 | 共 份,共 页 | ||||
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意见的函复 | 共 份,共 页 | ||||
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 共 份,共 页 | ||||
所在街道办书面意见 | 共 份,共 页 | ||||
其他相关材料 | 共 份,共 页 |
申请人承诺:
为加快推进_ 城市更新单元内拟实施拆除重建范围内历史用地处置工作,经_ 原农村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就历史用地处置作出如下承诺:
(1)若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获得批准,本单位承诺在项目实施主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依法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并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的征(转)地手续的协议;本单位承诺不再向政府主张因处置用地征(转)而产生的一切补偿费用。
(2)若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获得批准,本单位承诺在项目实施主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向政府无偿移交经批准处置的20%历史用地,并遵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无偿移交不少于拆除范围用地面15%的土地给政府的规定。
以上为进行 城市更新单元历史用地处置作出的承诺,绝不违背。倘若历史用地未完成处置,该承诺同时失效。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加盖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章 更新单元规划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
一、一般规定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及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在法定图则的基础上,对城市更新单元的更新目标定位、更新方式、土地利用、开发建设指标、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城市设计、拆迁责任以及分期实施等方面作出规定的更新改造方案。
计划申报主体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涉及产业升级项目的,计划申报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城市更新单元产业规划研究报告,并提交产业部门相关意见。
二、申报条件
(一) 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二) 已完成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涉及旧屋村认定的,应提供旧屋村认定复函;涉及历史用地处置的,应提交历史用地处置复函;
(三)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果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及相关城市更新政策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 更新单元规划设计合同复印件;
(四)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成果(含光盘);
(五)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复函;涉及旧屋村认定的,应提供旧屋村认定复函;涉及历史用地处置的,应提交历史用地处置复函;
(六)涉及产业升级项目的,计划申报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城市更新单元产业规划研究报告,并提交区产业主管部门关于产业规划的批复;
(七)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区灾害隐患的项目,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八) 城市更新单元资金监管协议;
(九) 历史影像记录;
(十)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审查依据
(一)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三)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四)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五)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六)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
(七)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
(八)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九) 城市总体规划、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法定图则及其他上层次规划;
(十)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审查事项
(一)主管部门审查事项:
1.单元规划申报主体资格、计划范围、承诺的公共利益内容、更新方向等内容是否与更新计划要求一致。
2.更新范围、更新方向、用地主导功能是否符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关于更新改造方向、独立占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强度、用地功能、历史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及相关城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3.是否涉及零星用地、国有未出让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等用地情况。
4.校核教育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及交通承载能力。校核公共利益设施配建责任及配套需求。
5.开发建设规模及地块指标合理性。
6.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人才公寓及创新型产业用房规模是否符合要求。
7.分期实施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设施优先落实、产城融合、统筹利益平衡等。
8.是否涉及水源保护区、土地整备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工业区块控制线、文物本体、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橙线)、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河道保护控制线(蓝线)等相关特殊区域。
9.位于城市重点地区及特殊区域的,是否落实相应城市设计要求。
10.是否按要求开展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工程、道路交通、历史建筑保护、建筑物理环境、海绵城市建设等专项、专题研究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职能部门审查事项:
1.区发展改革局:对更新目标、原则、项目必要性、对更新主体要求等项目宏观方面,对计划申报主体提交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否符合全区十三五产业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布局的导向、是否符合全区以及所在片区产城融合发展目标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区经济促进局:结合产业规划研究报告,对更新单元的产业升级方向、产业定位、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要求、产业监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区教育局:对更新单元中的学位专项研究及规划教育设施选址、规模及实施时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4.区科技创新局:结合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深圳国家高新区建设要求、科技资源建设布局规划等,对相关城市更新项目的创新型产业园、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要求、产业监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5.区住房建设局:对更新单元所配建的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类型及规模、建筑废弃物减排与使用(回用)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6.区文体旅游局:统筹考虑周边文体设施需求,对项目文体设施的配建规模及类型,核查更新单元范围内文物设施分布、是否涉及周边文物保护的相关要求及文物保护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7.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筹周边医疗和公共卫生设施情况,对更新单元医疗卫生设施需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8.区环保水务局:核查雨水、污水等市政设施规划要求,对海绵城市要求、是否位于水源保护区、是否涉及河道整治、河道蓝线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9.区城管局:对更新单元环卫设施、城市绿化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区土地整备中心:对更新单元范围内是否涉及土地整备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11.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对涉及文化创意等产业类别的更新单元提出意见和建议。
12.区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署:对涉及重点区域的更新单元规划与片区规划定位、产业定位的契合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13.龙岗交通运输局:统筹考虑周边交通条件,对更新单元交通组织方案、进出口设置、慢行系统组织、交通设施配建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14.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核查与上层次规划衔接情况,对更新单元开发规模、公共基础及市政交通设施配套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15.龙岗供电局:对更新单元供电设施的配建需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16.街道办事处:对更新单元的规划功能、项目实施、维稳风险、公共设施配套需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17.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六、审批流程
未改变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流程:规划申报→规划核查→征求意见→规划审批→公示、公告
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改变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流程:规划申报→规划核查→征求意见→规划审议与公示→规划审批→规划公告
(一)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流程:
【规划申报】计划申报主体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产业升级项目的,还应提交产业部门相关意见。
【规划核查】主管部门在受理未对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受理对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或城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制定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编制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并转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在收到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职能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规划审批】主管部门结合相关单位意见,对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内容书面答复申报主体。主管部门在申报主体修改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更新单元规划未改变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上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改变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请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环委”)审批。
【草案公示】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或审批通过后,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平面媒体(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和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对规划草案进行不少于3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规划草案公示期满后,主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
公示期间公示意见对更新单元规划有重大调整的,需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进行公示意见处理。
【规划公告】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负责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进行公告,函复申报主体,并将更新单元规划成果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
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包含公示及公示意见处理、公告、会议时间。
(二)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流程按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流程办理。
七、申报表格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
申报主体 | 申报单位(人)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
更新计划内容 | 计划批次 | 年第 批 | 拆除范围用地面积 | ㎡ | |||||
须落实的公共利益项目用地面积(㎡) | 更新方向 | ||||||||
规划申报基本信息 | 更新单元名称 | 区 街道 更新单元 | |||||||
更新单元用地面积 | ㎡ | 拟拆除范围用地面积 | ㎡ | ||||||
开发建设用地面积 | ㎡ | 拟拆除建筑面积 | ㎡ | ||||||
片区法定图则名称 | 片区法定图则 | ||||||||
申报建筑面积 | 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 ㎡,其中包括住宅 ㎡ (含保障性住房 ㎡),商业 ㎡,办公 ㎡,酒店 ㎡,商务公寓 ㎡,产业生产用房㎡,产业研发用房 ㎡(含创新型产业用房 ㎡),产业配套用房 ㎡,公共配套设施 ㎡。另外,在地下开 | ||||||||
发 ㎡商业用房。 (注:上述类型及未列举的其他各功能类型建筑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规定为准。) | |||||||||
申报人承诺: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报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报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申报时间: | |||||||||
填报说明: 1)法定图则已覆盖区域以法定图则为依据,法定图则未覆盖区域,以分区组团规划为依据。 2)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主体应与更新计划申报主体一致,且申报主体已完成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工作。 3)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遵守《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或调整
一、一般规定
对于规划已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确需进行规划修改或调整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开展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修改或调整工作。
二、申报条件
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由计划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已确认实施主体的,由实施主体进行申报。
(一)在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要求的前提下,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已批准更新单元规划的修改,由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审批。具体情形包括:
1.分项建筑功能和经营性总建筑面积不变,且捆绑拆除责任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减少的前提下,优化拆除范围、地块划分、次干道及支路线位,增加配套设施内容和规模,增加创新型产业用房和保障性住房(除安居型商品房)面积;
非公共利益、非技术误差等原因造成的开发建设用地减少,相应建筑面积应从总建筑面积中扣除;
2.在各地块总建筑面积不做大的调整,且不修改各地块主导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修改地块内分项建筑面积的;
3.修改建筑限高、停车位、出入口、建筑覆盖率、绿化覆盖率、退让用地红线距离等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的要求(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城市设计研究成果除外);
4.在保障各分期利益平衡方案合理可行,配套设施、创新型产业用房及保障性住房规模不减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优先落实的前提下,修改实施分期时序和方案;
5.修改配套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位置和内容(除学校、医院、养老院、综合体育中心、公共绿地、公交首末站、变电站以外);
6.在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和市政管网敷设要求的前提下,拆除用地范围内不同地块申请以连廊或通道进行地上或地下空间连通;
7.因《深标》修订,在已批规划产业定位与创新型产业用地规划定位相符的前提下,修改工业用地性质;
(二)除上一款所规定之外的其他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具体情形包括:
1.在各地块总建筑面积不做大的调整,修改地块内分项建筑面积导致地块主导用地性质改变的;
2.增加或减少分项建筑功能的;
3.修改重要配套设施的位置和内容(如学校、医院、养老院、综合体育中心、公共绿地、公交首末站、变电站等);
4.修改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地下空间内容和规模(不含通道等)。
(三)除以上两款所规定之外的其他更新单元规划调整,报建环委审批。具体情形包括:
涉及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主导功能、经营性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商业)、道路等级、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城市设计研究成果等其他内容及减少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的调整,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建环委审批。
三、申报材料
(一) 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或调整的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或调整)编制成果;
(四) 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批复文件;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审查依据
(一)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三)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四)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五)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六)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
(七)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
(八)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九)城市总体规划、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法定图则及其他上层次规划;
(十)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审批流程
规划申报→规划核查→意见征求→规划审议与公示→规划审批→规划公告
【规划申报】规划申报主体应按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修改。
【规划核查】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转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意见征求】区相关单位在收到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规划审批】
(一)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规划修改:主管部门在收到区相关单位反馈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辖区街道办公场所、平面媒体(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以及龙岗政府在线网站上对规划草案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主管部门对规划草案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后,向申报主体核发批复通知,并将已批规划成果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
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包含公示及公示意见处理、会议时间。
(二)由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的规划修改:主管部门在收到区相关单位反馈意见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审查通过后,提请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辖区街道办公场所、平面媒体(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以及龙岗政府在线网站上对规划草案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主管部门对规划草案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后,向申报主体核发批复通知,并将已批规划成果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
公示期间公示意见对更新单元规划有重大调整的,需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进行公示意见处理。
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包含公示及公示意见处理、会议时间。
(三)由建环委负责审批的规划调整:按照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的审批流程执行。单元规划调整批准后,主管部门向申报主体核发批复通知,并将已批规划成果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
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包含公示及公示意见处理、公告、会议时间。
第五章 实施主体确认
一、一般规定
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编制更新单元实施方案报区城市更新局备案后协调落实。
意向实施主体应编制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与项目拆除范围内所有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一并报辖区街道办事处备案。有产权登记的,以证载人为权利主体;无产权登记的,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确权后确定权利主体;涉及集体资产的按照集体资产处置相关文件执行。
二、申请条件
按照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单一主体可作为申请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的一个实施分期或多个实施分期可视为一个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原则上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批准实施分期规划顺序进行申请。
对涉及市、区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急需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意向实施主体先行完成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公共设施用地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可以申请确认公共设施用地部分的实施主体。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的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2.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3.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5.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工作依据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三)《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流程
实施主体申请→实施主体核查及公示→公示意见处理→签订监管协议及确认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申请】按照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单一主体可作为申请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实施主体核查及公示】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查。不符合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符合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条件的,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辖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办公场所、平面媒体(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以及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公示意见处理】公示期内收到异议且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主管部门应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获知有关异议后应及时妥善予以处理;异议处理完毕后,申请人应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
【签订监管协议及实施主体确认】公示期满未收到意见或公示期内收到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或已经处理完毕的,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实施阶段监管协议。
实施阶段监管协议应当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用地、搬迁补偿、回迁及过渡安置、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新建再生建材使用等义务和实施进度、完成时限等约定。监管协议确需变更部分内容的,实施主体须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与实施主体及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充协议。
监管协议签订后,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工作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在签订监管协议后应当组织拆除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在拆除施工15个自然日前将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报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实施主体完成建筑物拆除须经辖区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征求区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后报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并向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第六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批准
一、一般规定
项目实施主体完成建筑物拆除和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后,应当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由其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及地下空间,申请建设用地批准。
二、申请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
(二)已取得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三)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已备案;
(四)拆除用地范围的建筑物已拆除、房地产权属证书已注销。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五)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六)已备案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工作依据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三)《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事项
(一)规划情况的审查。
1.是否符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生态控制线等各类控制线的要求;
2.审查是否涉及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区等。
(二)用地现状的审查。
1.是否涉及现状农用地(涉及现状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需同步申报农用地转用);
2.现状建筑的拆除情况及房地产权证注销的完成情况。
(三)城市更新政策适用审查。
1.是否完成实施方案备案,是否按《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签订监管协议及确认实施主体。
2.拆除范围内土地权属情况,具体包括:(1)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70个旧改项目以外的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权属清晰用地面积与经历史用地处置后可一并出让给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用地面积之和应大于项目的拟出让建设用地面积;(2)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70个旧改项目,按照《暂行措施》的规定,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可通过协议出让给经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四)其他内容审查。如涉及林地管理范围的需按程序取得使用林地审核意见;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六、工作流程
实施主体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同意→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
实施主体确认拆除范围内建筑物已拆除并已完成房地产证注销后,向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建设用地批准。
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主管部门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审批未通过的,书面答复实施主体并说明理由。
工作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方案图)审批申请表
申请单位(人)名称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点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文号 | ||||||
申请类别 | (打“√”选择) □新建 □变更 □补办 □延期 □旧城改造 □旧村改造 | ||||||
计划立项 | 计划立项(前期)批文编号计划立项(固定资产投资)批文编号 | 立项规模 | |||||
申请规模 | 用地面积: ㎡;建设规模: ㎡ | ||||||
(打“√”选择) | |||||||
一、非经营性项目 | |||||||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微利商品房用地 □仓储用地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 |||||||
申请用途 | □公园绿地 □口岸用地 □宗教用地 □福利用地 □工业用地(□高科技项目工业用地 □非高科技项目工业用地) | ||||||
□文教卫体用地(□文化□教育 □科研 □卫生 □体育) | |||||||
□特殊用地(□军事□保安 □水域 □农业种养用地) | |||||||
二、经营性项目 | |||||||
□办公用地 □住宅用地 □商业用地 | |||||||
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 | |||||||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审批(或核准) | |||||||
审理;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核准)机关无关。 | |||||||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 |||||||
申请单位(人):(签章) | |||||||
法人代表: | |||||||
年 月 日 |
第二节 办理转地手续
一、一般规定
实施主体应当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更新单元范围内未征转用地的转地手续。
更新单元范围内全部完成转地手续后,实施主体方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规划已批准;
(二) 已完成未征转用地范围内搬迁补偿安置;
(三) 已取得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三、申请材料
(一)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二)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含修改及调整)批准文件;
(三) 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四)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工作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 《深圳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事项
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收到实施主体转地申请后,应当核查更新单元范围以内未征转用地的范围。
六、工作流程
【实施主体提出申请】实施主体在完成实施主体确认后,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办理城市更新项目转地手续。
【审查】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向街道办发转地通知书,街道办在收到转地通知书后与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转地协议并报送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第三节 公共设施用地移交入库
一、一般规定
主管部门应当在确认更新单元实施主体后,组织协调实施主体及区相关部门完成更新单元范围内公共设施用地的移交入库。
二、申请条件
(一)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规划已批准;
(二) 已取得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已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三) 需移交入库用地范围的建筑物已拆除、房地产权属证书已注销。
三、申请材料
(一) 土地权属核查文件;
(二) 转地协议书;
(三)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含修改及调整)批准文件;
(四) 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工作依据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事项
(一)移交入库用地权属情况核查。移交入库用地是否已完成转地手续办理(原则上要求整个项目内均完成转地手续办理)。
(二)移交用地现状核查。现状建筑的拆除情况及房地产权证注销的完成情况(原则上要求现状建筑拆除完毕并完成房地产权证注销)。
六、工作流程
实施主体确认后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协调实施主体、区土地储备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完成公共设施用地移交。
工作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第四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一般规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依据城市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建设单位所申报的建筑工程或市政交通工程中独立占地的场、站工程用地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并核发《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
已取得《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报审已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三、申请材料
(一)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含修改及调整)批准文件;
(四) 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五) 建设用地方案图;
(六) 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
(七)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工作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三)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四)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五)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流程
实施主体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核查→审批→核发《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实施主体取得《建设用地方案图》后向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
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主管部门向实施主体核发《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未通过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工作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新建(建筑类)申请表
申请单位(人)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点 |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 | 宗地号 | |||||||||
《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 |||||||||
申报事项 | 申请核发 (项目)《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 |||||||||
一、项目情况摘要: |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建筑覆盖率 | 建筑层数或限高 | 停车位 | ||||||
总用地面积:其中: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 | 总建筑面积: 其中: | |||||||||
二、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 | ||||||||||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第五节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一般规定
实施主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移交入库后,向主管部门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参与城市更新的,按照龙岗区关于集体产权交易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取得备案意见后,向主管部门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有关内容。
项目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应当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涉及收回和移交用地的,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完成用地移交手续。涉及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完善。
二、申请条件
(一) 建设用地通过审批,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二) 完善征(转)手续用地;
(三) 完成储备用地的移交入库手续(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需移交用地的入库手续)。
三、申请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 征、收、转地补偿协议;
(五) 建设用地方案图、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 贡献用地移交确认表;
(七) 规划批复及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及经备案的实施方案;
(八) 集体资产备案相关文件;
(九) 涉及公共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人才公寓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等需要移交区政府的物业的,应提交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等项目的,需提交相关监管协议;
(十)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主体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相关批准文件;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工作依据
(一)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三)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四) 《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规土〔2015〕587号);
(五) 龙岗区关于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
(六)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流程
申请签订→核查材料→地价测算→出具地价缴款通知单→缴交款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地价缴款通知单;实施主体按规定缴交相应款项后,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作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包含缴交地价、会议时间。
第七章 建筑设计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备案
一、一般规定
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规定要求,须申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备案。
二、申请条件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明确须进行方案设计招投标的,或在《关于优化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范围的通知》(深规土〔2014〕308号)招标范围。
三、申请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建设用地方案图;
(五) 招投标设计单位资质、营业执照(文本应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师专用章);
(六) 方案设计招标任务书(一式六份);
(七)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工作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四)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五)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六) 相关法定图则、城市设计、详细蓝图及专项规划等;
(七)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事项
(一)审查投标单位数量、招投标程序设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二)审查标书有关设定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功能、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布局、城市设计要素等要求);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项目规模、性质相符;招标设计周期、未中标补偿费用及设计取费是否基本合理。
六、工作流程
核查申请→材料核查→招标任务书内容核查→出具复函。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备案,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复函同意招投标备案。
工作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龙岗区城市更新建筑设计管理业务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项目地点 | 用地性质 | |||||||||||
政府投资项目编号 | 重大项目编号 | |||||||||||
项目性质 | □省市级或以上政府投资项目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重大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 | |||||||||||
申报事项 | □修编 □新发□变更 □补办 □延期 □改建 □扩建□注销 | |||||||||||
申报性质 | □建筑类 □市政交通类 | |||||||||||
申请事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备案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施工图修改备案)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管线□路口)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 ||||||||||
项目基本情况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号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扩初或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 | |||||||||||
宗地号 | 房地产证编号 | |||||||||||
环保部门批复意见书 | 消防部门批复意见书 | |||||||||||
设计单位名称 | 注册建筑师及注册号 | |||||||||||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 注册结构师及注册号 | |||||||||||
批准指标 | 用地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 计入容积率面积(㎡) | 容积率 |
覆盖率 | 筑功能及分项 面积(㎡) | 层数或限高 | 停车位 | ||||||
本次申报指 标 | 用地性质 | 用地面积(㎡) | 总用地面积: 其中: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 | 总建筑面积 (㎡) | |||||
容积率 | 计入容积率面积(㎡) | 不计容积率面积(㎡) | |||||||
建筑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分项面积(㎡) | 层数/高度 (栋数) | |||||||
公共空间 | 出入口位置 | 停车位 | |||||||
地名申请名 称 | 汉语拼音 | ||||||||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 | |||||||||
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不允许涂改;
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办理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6、如申请项目为涉密项目,请在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声明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若有疑问,请向龙岗区城市更新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第二节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一、一般规定
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规范委托编制完成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后,须申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二、申请条件
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建设用地方案图;
(五)方案设计文本(3套)及含三维仿真模型数据电子数据(文本应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师专用章);
(六)招投标备案项目应提供方案设计招投标中标通知书;
(七)《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备注的属文物保护、口岸、国家安全控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机场净空保护等区域的项目需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八)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九)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保障性住房及人才住房方案设计意见书;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四)《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五)《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六)相关法定图则、城市设计、详细蓝图及专项规划等;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事项
(一)核查方案设计是否符合已批更新单元规划、《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法定图则、城市设计及详细蓝图的相关要求。
(二)核查方案设计是否满足有关建筑设计的规范要求,特别是日照分析结果和建筑间距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要求。
六、工作流程
核查申请→材料核查→方案核查→出具核查意见书。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答复实施主体并说明理由。
工作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龙岗区城市更新建筑设计管理业务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项目地点 | 用地性质 | |||||||||||
政府投资项目编号 | 重大项目编号 | |||||||||||
项目性质 | □省市级或以上政府投资项目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重大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 | |||||||||||
申报事项 | □修编 □新发□变更 □补办 □延期 □改建 □扩建□注销 | |||||||||||
申报性质 | □建筑类 □市政交通类 | |||||||||||
申请事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备案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施工图修改备案)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管线□路口)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 ||||||||||
项目基本情况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号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扩初或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 | |||||||||||
宗地号 | 房地产证编号 | |||||||||||
环保部门批复意见书 | 消防部门批复意见书 | |||||||||||
设计单位名称 | 注册建筑师及注册号 | |||||||||||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 注册结构师及注册号 | |||||||||||
批准指标 | 用地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 计入容积率面积(㎡) | 容积率 |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不允许涂改;
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办理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6、如申请项目为涉密项目,请在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声明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若有疑问,请向龙岗区城市更新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第三节 桩基础提前开工
一、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主要针对大中型项目因施工图设计周期长,工程工期紧迫,季节影响较大,确实需要在全套施工图完成之前进行桩基础工程施工的,在项目通过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属于结构超限的项目,需通超限审查)后,可以申报核发《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
二、申请条件
(一) 已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 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获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 通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三、申请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含修改及调整)批准文件;
(四)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五) 《深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
(六) 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七)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等的审查意见;
(八) 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供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
(九) 建设项目涉及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等需要移交区政府的物业的(除保障住房、人才住房外),应提交区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或交接单位的书面审核意见;
(十) 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供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十一)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项目,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
(十二) 建筑物标准地名批复;
(十三) 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
(十四) 总平面图、桩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及电子数据1份);
(十五) 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十六)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工作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四)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五)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六) 《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七) 《深圳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
(八) 相关法定图则、城市设计、详细蓝图及专项规划等;
(九)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事项
(一) 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深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以及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二) 设计文件上的盖章是否齐全(如工程设计出图章、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师章、审图专用章等);
(三) 总平面审查的主要内容:红线范围;建筑物位置、退红线距离(包括建(构)筑物、地下室等)、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等;
(四) 桩基础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标注的桩位是否与总平面图相符。
六、工作流程
实施主体申请→设计文件审批→审批同意→核发通知书。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建设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审批未通过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工作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龙岗区城市更新建筑设计管理业务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项目地点 | 用地性质 | |||||||||||
政府投资项目编号 | 重大项目编号 | |||||||||||
项目性质 | □省市级或以上政府投资项目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重大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 | |||||||||||
申报事项 | □修编 □新发□变更 □补办 □延期 □改建 □扩建□注销 | |||||||||||
申报性质 | □建筑类 □市政交通类 | |||||||||||
申请事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备案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施工图修改备案)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管线□路口)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 ||||||||||
项目基本情况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号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扩初或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 | |||||||||||
宗地号 | 房地产证编号 | |||||||||||
环保部门批复意见书 | 消防部门批复意见书 | |||||||||||
设计单位名称 | 注册建筑师及注册号 | |||||||||||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 注册结构师及注册号 | |||||||||||
批准指标 | 用地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 计入容积率面积(㎡ | ) | 容积率 |
覆盖率 | 筑功能及分项面积(㎡) | 层数或限高 | 停车位 | ||||||
本次申报指 标 | 用地性质 | 用地面积(㎡) | 总用地面积: 其中: 建设用地: 道路用地:绿化用地: | 总建筑面积 (㎡) | |||||
容积率 | 计入容积率面积 (㎡) | 不计容积率面积(㎡) | |||||||
建筑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分项面积(㎡) | 层数/高度 (栋数) | |||||||
公共空间 | 出入口位置 | 停车位 | |||||||
地名申请名 称 | 汉语拼音 | ||||||||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 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不允许涂改;
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办理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6、如申请项目为涉密项目,请在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声明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若有疑问,请向龙岗区城市更新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要内容为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筑设计管理的核心环节。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后,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规划核准。经核准符合《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以及相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的项目,予以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核准的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为《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申请条件
(一) 已经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独立占地的管线工程除外);
(二) 已经与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三) 通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三、申请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专项规划批复;
(四)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五) 《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
(六)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道路开口等的审查意见;
(七) 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
(八) 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供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
(九) 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工程审批意见书及相应接口图纸;
(十) 涉及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等需要移交区政府的物业的(除保障住房、人才租房外),应提交区政府物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十一) 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供安监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十二)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项目,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
(十三) 建筑物标准地名批复;
(十四) 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
(十五) 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两套及电子数据1份;
(十六) 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十七)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工作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四)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五)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六) 《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七) 相关法定图则、城市设计、详细蓝图及专项规划等;
(八) 相关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已核查通过的方案设计;
(九) 《深圳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
(十)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事项
(一)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深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以及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二)设计文件上的盖章是否齐备(如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注册师专用章、审图专用章等)。
(三)申请办理分期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先行建设,各项指标和规划要求必须符合《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的要求。
(四)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要求总平面图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坐标、建筑退红线、建筑物位置、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相邻建筑间距、建筑物高度或层数、机动车出入口;
2.《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要求独立占地的学校、幼儿园等用地围墙线、社区活动广场(绿地)的位置和面积;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应包含容积率、覆盖率、规定建筑面积及各功能分项指标、分期报建指标、涉及宏观调控的住房套数、户型面积比例等;
4.分期办理报建的项目,公布内容为已报建和本次报建范围内的建设内容。建议上述内容与未报建部分的图面表达应有明确区分,可用明暗或虚实程度加以区分;
5.建筑立面图应当包括建筑造型、材料、色彩、高度、层数等内容。
(五) 改、扩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流程同新建项目。
六、工作流程
实施主体申请→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通过的,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未通过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工作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龙岗区城市更新建筑设计管理业务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项目地点 | 用地性质 | ||||||||||
政府投资项目编号 | 重大项目编号 | ||||||||||
项目性质 | □省市级或以上政府投资项目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重大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 | ||||||||||
申报事项 | □修编 □新发□变更 □补办 □延期 □改建 □扩建□注销 | ||||||||||
申报性质 | □建筑类 □市政交通类 | ||||||||||
申请事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备案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施工图修改备案)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管线□路口)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 |||||||||
项目基本情况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号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扩初或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 | ||||||||||
宗地号 | 房地产证编号 | ||||||||||
环保部门批复意见书 | 消防部门批复意见书 | ||||||||||
设计单位名称 | 注册建筑师及注册号 | ||||||||||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 注册结构师及注册号 | ||||||||||
批准指标 | 用地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 计入容积率面积(㎡) | 容积率 |
覆盖率 | 筑功能及分项 面积(㎡) | 层数或限高 | 停车位 | |||||||
本次申报指 标 | 用地性质 | 用地面积(㎡) | 总用地面积: 其中: 建设用地: 道路用地: 绿化用地: | 总建筑面积 (㎡) | ||||||
容积率 | 计入容积率面积 (㎡) | 不计容积率面积(㎡) | ||||||||
建筑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分项面积(㎡) | 层数/高度 (栋数) | ||||||||
公共空间 | 出入口位置 | 停车位 | ||||||||
地名申请名 称 | 汉语拼音 | |||||||||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 | ||||||||||
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不允许涂改;
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办理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6、如申请项目为涉密项目,请在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声明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若有疑问,请向龙岗区城市更新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第五节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一、一般规定
申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前须进行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申报审批,审批通过后才可到水务、电力、电讯、燃气、交通等部门申请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施工。
二、 申请条件
(一)市政管线接口:
1.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4.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二)建设工程开设路口:
1.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开设永久路口的须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设临时路口的须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
3.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4.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三、申请材料
(一) 业务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 市政管线接口的还需提交:
1.《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经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
3.室外接管(线)总图蓝图一式两套及相应的电子数据一套;
4.给水项目须提交消防部门审查意见;
5.接燃气项目须提交燃气接口意见书;
6.工业的排水项目须提交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五) 建设工程开设路口的还需提交:
1.开设永久路口的须提交《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设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
2.开设永久路口的须提交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开设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
3.路口设计图一式两套及相应的电子数据一套;
4.开设路口范围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
(六)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工作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三)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四) 建设部《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
(五) 已生效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控制线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详细蓝图、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基本生态控制线和其他各专项规划等;
(六)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七)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事项
(一) 进行现状踏勘,核查有关规划设计条件,对其用地红线范围及现状、周围地块现状及环境、道路交通状况、有无特殊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周边现状管线等有明确了解,根据现状和市政规划要求,对所报管线接口设计文件进行规划审查。
(二)审查管线接口(开设路口)设计是否符合相关市政规划要求,是否符合《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已批准总平面图的相关要求。
(三)审查管线接口(开设路口)设计是否满足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要求。审查路口设计是否满足对路口开设范围内其他市政管线的防护要求。
六、工作流程
实施主体申请→材料审查→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意见书。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
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向实施主体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工程审批意见书及相应路口图纸,并注明路口开设的相关要求。不符合路口开设的条件,书面答复实施主体并说明理由。认为修改完善后可重新报批的,提出修改调整的建议,并说明由建设单位调整完善后重新报审。
工作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龙岗区城市更新建筑设计管理业务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项目地点 | 用地性质 | ||||||||||||
政府投资项目编号 | 重大项目编号 | ||||||||||||
项目性质 | □省市级或以上政府投资项目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重大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 | ||||||||||||
申报事项 | □修编 □新发□变更 □补办 □延期 □改建 □扩建□注销 | ||||||||||||
申报性质 | □建筑类 □市政交通类 | ||||||||||||
申请事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备案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施工图修改备案)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管线□路口)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 |||||||||||
项目基本情况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号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扩初或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 | ||||||||||||
宗地号 | 房地产证编号 | ||||||||||||
环保部门批复意见书 | 消防部门批复意见书 | ||||||||||||
设计单位名称 | 注册建筑师及注册号 | ||||||||||||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 注册结构师及注册号 | ||||||||||||
批准指标 | 用地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 计入容积率面积(㎡) | 容积率 | |||||||||
覆盖率 | 筑功能及分项 面积(㎡) | 层数或限高 | 停车位 | ||||||||||
本次申报指 标 | 用地性质 | 用地面积(㎡) | 总用地面积: 其中: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 | 总建筑面积 (㎡) | |||||||||
容积率 | 计入容积率面积 (㎡) | 不计容积率面积(㎡) | |||||||||||
建筑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分项面积(㎡) | 层数/高度 (栋数) | |||||||||||
公共空间 | 出入口位置 | 停车位 | |||||||||||
地名申请名 称 | 汉语拼音 | ||||||||||||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 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不允许涂改;
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办理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6、如申请项目为涉密项目,请在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声明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若有疑问,请向龙岗区城市更新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第六节 开工验线
一、一般规定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开工验线。
二、申请条件
(一) 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提前开工证明书;
(二) 已办理开工手续;
(三) 已现场放线;
(四) 已取得《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
三、申请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
(四)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提前开工证明书》及相关附图;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工作依据
(一)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事项
审核《开工验线测量报告》中建筑物位置与《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关于建筑物定位的要求是否一致,具体工作包括:审核申报材料,根据《建设工程开工测量报告》、《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做出审查和判断,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
六、工作流程
实施主体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验线合格专用章。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开工验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深圳市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上加盖验线合格专用章;审核未通过的,复函实施主体要求重新放线并出具新的《深圳市建设工程开工验收测量报告》后,再申请开工验线。
工作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龙岗区城市更新建筑设计管理业务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项目地点 | 用地性质 | ||||||||||||||||||
政府投资项目编号 | 重大项目编号 | ||||||||||||||||||
项目性质 | □省市级或以上政府投资项目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重大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 | ||||||||||||||||||
申报事项 | □修编 □新发□变更 □补办 □延期 □改建 □扩建□注销 | ||||||||||||||||||
申报性质 | □建筑类 □市政交通类 | ||||||||||||||||||
申请事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备案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施工图修改备案)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管线□路口)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 |||||||||||||||||
项目基本情况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号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扩初或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 | ||||||||||||||||||
宗地号 | 房地产证编号 | ||||||||||||||||||
环保部门批复意见书 | 消防部门批复意见书 | ||||||||||||||||||
设计单位名称 | 注册建筑师及注册号 | ||||||||||||||||||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 注册结构师及注册号 | ||||||||||||||||||
批准指标 | 用地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 计入容积率面积(㎡) | 容积率 | |||||||||||||||
覆盖率 | 筑功能及分项面积(㎡) | 层数或限高 | 停车位 | ||||||||||||||||
本次申报指 标 | 用地性质 | 用地面积(㎡) | 总用地面积: 其中: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 | 总建筑面积 (㎡) | |||||||||||||||
容积率 | 计入容积率面积 (㎡) | 不计容积率面积(㎡) | |||||||||||||||||
建筑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分项面积(㎡) | 层数/高度 (栋数) | |||||||||||||||||
公共空间 | 出入口位置 | 停车位 | |||||||||||||||||
地名申请名称 | 汉语拼音 | ||||||||||||||||||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 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第七节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施工图修改备案)
一、一般规定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施工图修改备案)不得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变更;涉及已批准总平面图调整的,需在更新局网站、办公大厅及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申请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征得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三)变更部分施工图纸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专项规划批复;
(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五)《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道路开口等的审查意见;
(七)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
(八)涉及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等需要移交区政府物业相关设计图纸的(除保障住房、人才租房外),应提交区政府物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九)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供安监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建筑物标准地名批复;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四)《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五)《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六)《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七)相关法定图则、城市设计、详细蓝图及专项规划等;
(八)相关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已核查通过的方案设计;
(九)《深圳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
(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事项
(一)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深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以及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二)设计文件上的盖章是否齐备(如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注册师专用章、审图专用章等)。
(三)申请办理分期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先行建设,各项指标和规划要求必须符合《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的要求。
(四)《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要求
总平面图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坐标、建筑退红线、建筑物位置、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相邻建筑间距、建筑物高度或层数、机动车出入口;
2.《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要求独立占地的学校、幼儿园等用地围墙线、社区活动广场(绿地)的位置和面积;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应包含容积率、覆盖率、规定建筑面积及各功能分项指标、分期报建指标、涉及宏观调控的住房套数、户型面积比例等;
4.分期办理报建的项目,公布内容为已报建和本次报建范围内的建设内容。建议上述内容与未报建部分的图面表达应有明确区分,可用明暗或虚实程度加以区分;
5.建筑立面图应当包括建筑造型、材料、色彩、高度、层数等内容。
(五)改、扩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流程同新建项目。
六、工作流程
实施主体申请→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变更后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施工图修改备案),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通过的,核发变更后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审批未通过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工作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龙岗区城市更新建筑设计管理业务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项目地点 | 用地性质 | ||||||||||||||||||||||
政府投资项目编号 | 重大项目编号 | ||||||||||||||||||||||
项目性质 | □省市级或以上政府投资项目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重大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 | ||||||||||||||||||||||
申报事项 | □修编 □新发□变更 □补办 □延期 □改建 □扩建□注销 | ||||||||||||||||||||||
申报性质 | □建筑类 □市政交通类 | ||||||||||||||||||||||
申请事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备案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施工图修改备案)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管线□路口)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 |||||||||||||||||||||
项目基本情况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号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扩初或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 | ||||||||||||||||||||||
宗地号 | 房地产证编号 | ||||||||||||||||||||||
环保部门批复意见书 | 消防部门批复意见书 | ||||||||||||||||||||||
设计单位名称 | 注册建筑师及注册号 | ||||||||||||||||||||||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 注册结构师及注册号 | ||||||||||||||||||||||
批准指标 | 用地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 计入容积率面积(㎡) | 容积率 | |||||||||||||||||||
覆盖率 | 筑功能及分项 面积(㎡) | 层数或限高 | 停车位 | ||||||||||||||||||||
本次申报指 标 | 用地性质 | 用地面积(㎡) | 总用地面积: 其中: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 | 总建筑面积 (㎡) | |||||||||||||||||||
容积率 | 计入容积率面积 (㎡) | 不计容积率面积(㎡) | |||||||||||||||||||||
建筑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分项面积(㎡) | 层数/高度 (栋数) | |||||||||||||||||||||
公共空间 | 出入口位置 | 停车位 | |||||||||||||||||||||
地名申请名 称 | 汉语拼音 | ||||||||||||||||||||||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 | |||||||||||||||||||||||
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第八节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一、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的目的是为了检查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即是否满足《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等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
(一) 符合《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 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
(三) 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已拆除;
(四) 规定移交给政府的公共配套设施,应与区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移交协议书。
三、申请材料
(一)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五)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 经核准的施工图纸及核准文件;
(七)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报告及其图纸;
(八) 涉及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等需要移交区政府的物业的(除保障住房、人才租房外),应提交与区政府物业主管部门签订的《移交协议书》;
(九)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工作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三) 《关于加强规划验收过程中建筑面积管理的通知》;
(四) 《关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事项
(一)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坐标、建筑退红线、建筑物位置、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建筑物高度或层数、机动车出入口等;
(二)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要求配建学校、幼儿园、居委会、社康中心、社区活动广场(绿地)等是否按规划要求落实并移交;
(三)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的容积率、覆盖率、停车位、规定建筑面积、各功能分项指标、分期报建指标、涉及宏观调控的住房套数及户型比例等;
(四) 建筑造型、主要建筑材料、主要色彩等规定;
(五) 其他《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规定要求事项。
六、工作流程
实施主体申请→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审批未通过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工作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龙岗区城市更新建筑设计管理业务申请表
申请单(人)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立项规模 | |||||||
项目地点 | 土地合同 (用地批复)编号 | 设计单位及 勘察设计证书编号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
一、项目性质与申请事项(打“√”选择) 1、项目性质 □新建工程 □扩建、改建工程 2、申请事项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市政工程规划验收 □小区规划验收 | |||||||||
二、项目情况摘要1、建筑工程 | |||||||||
子项名称 | 建筑物功能 | 栋数 | 层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类型 | ||||
2、市政工程 | |||||||||
项目名称 | 工程规模 | 起点坐标 | 终点坐标 | 工程概算 | |||||
三、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 | |||||||||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业务申请材料指引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及经核准的全套图纸(包括总平面图、施工图)(原件1份);6、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和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复印件)各1份; |
填写说明:
⒈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
⒉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⒊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⒋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⒌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⒍有疑问,请向龙岗区城市更新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第八章 附则
本工作指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工作指引未规定的其他城市更新事项,按照《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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