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明确核查及处置的程序、职能分工和具体要求,我委开展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深规土〔2013〕294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深规土〔2013〕295号)的修订工作,形成了《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修订质量,现就《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5月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403室城市更新局用地处(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sgxj@szpl.gov.cn。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高效、科学、规范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的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

第三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的相关政策,各区(含新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第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在开展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历史用地处置之前,城市更新单元的相关主体可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的权属认定工作。

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不再办理相关手续,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处理意见书(内容模板见附件1)。相关建设行为如违反有关规定须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如需补缴地价的,应当按规定补缴地价;罚款和地价可在核发处理意见书之后缴纳,须在城市更新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缴清。

(一)根据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经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审查符合处理条件的,可不再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

(二)符合《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处理条件的,可不再办理规划确认、土地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

(三)国有已出让土地地上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根据《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属于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可以补办手续的,可不再办理规划确认、规划审批、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

在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拆除重建时,按照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取得相应处理意见书的土地、建筑物,视为权属清晰的土地、建筑物。如城市更新单元被调出更新单元计划,处理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单元规划申报前,申报主体应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对更新单元计划拆除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信息进行核查,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表格格式见附件2-1);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

(五)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提交规划验收证明文件或者建筑物现状测绘报告;

(六)土地信息一览表、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表格、图示格式及规范要求见附件2-2~6);

(七)土地征(转)情况证明材料等其他必要资料。

第六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受理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后,应当根据档案等基础资料,结合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土地面积、土地权属、建筑物面积等内容进行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申报主体(内容模板见附件3)。

因规划统筹、技术误差等原因,申请核查范围与更新单元计划拆除范围不一致的,可按照申请范围进行核查,并区分拆除范围内、外分别进行核查数据汇总。

复函作为该城市更新单元实施过程中规划审批、完善土地征(转)手续、历史用地处置和项目地价测算的基础,不作为土地及建筑物性质、权属、面积等的证明材料。复函中所有空格均为必填项,未能全部填写的,视为核查结果不明确。

复函与《土地信息一览表》、《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土地征转补偿信息图》、《土地权属图》和《建筑物信息图》等作为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的成果一并归档。

第三章 历史用地处置

第七条 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且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征(转)地协议明确土地或者建筑物不再补偿的,不属于前述“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情形。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且土地及建筑物均已按协议进行部分补偿但补偿未完成的用地,不得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

申请历史用地处置的,拆除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用地应当一并申请处置。

第八条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完成后,在申报主体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前或者同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可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资料如下:

(一)历史用地处置申请及承诺书(表格、内容模板见附件4);

(二)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的复函;

(三)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历史用地处置的决议。决议须经2/3以上(含2/3)股东代表表决同意,章程对表决通过率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历史用地处置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继受单位核发历史用地处置意见书(内容模板见附件5)。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结合历史用地处置情况进行更新单元规划审查。

第十条 对2013年5月17日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但尚未进行开发建设用地审批的,继受单位可在实施主体申请开发建设用地审批前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历史用地处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历史用地处置意见书(内容模板见附件5)。

因落实处置意见书的土地处置方案,须增加已批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修改更新单元规划,减少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不变。

第十一条 对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政府将处置土地的一定比例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部分无偿移交政府,具体比例区分一般更新单元与重点更新单元分别确定(见表1)。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前述移交政府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表1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历史用地处置比例表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处置土地中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比例 处置土地中无偿移交政府的比例

表1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历史用地处置比例表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处置土地中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比例

处置土地中无偿移交政府的比例

一般更新单元

80%

20%

重点更新单元

合法用地比例≥60%

80%

20%

60%>合法用地比例≥50%

75%

25%

50%>合法用地比例≥40%

65%

35%

合法用地比例<40%

55%

45%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后,历史用地处置意见书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及出让的依据,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

在城市更新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继受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理清经处置的历史用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并与政府部门签订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历史用地处置的,对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分为两部分进行地价测算:

(一)不超出拆除范围内原有手续完善的用地面积(含可以一并出让给实施主体的零星用地面积)的部分,该部分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更新地价测算规定测算地价;

(二)超出拆除范围内原有手续完善的用地面积(含可以一并出让给实施主体的零星用地面积)的部分,该部分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的地价标准测算地价。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及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需完善征(转)地手续但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用地,在城市更新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继受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理清需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并与政府部门签订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申请签订完善征(转)地手续协议须经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且获2/3以上(含2/3)股东代表表决同意,继受单位章程对表决通过率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深规土〔2013〕294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深规土〔2013〕2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土地、建筑物处理意见书

附件2: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材料参考文本及要求

(1)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

(2)土地信息一览表

(3)建筑物信息一览表

(4)土地权属图

(5)建筑物信息图

(6)图纸格式规范要求

附件3: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意见的复函

附件4: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表及承诺书

附件5:历史用地处置意见书


附件1:土地、建筑物处理意见书

关于__________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

建筑物处理意见书

单位(个人):

兹对你单位(个人)提出的位于 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的处理申请,经审查,现核发宗地号(或地块号)为 的土地(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及其范围内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用途为 )处理意见书。

本处理意见书核定的土地、建筑物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期间视为权属清晰的土地、建筑物,涉及缴纳的地价和罚款应在城市更新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缴清;如城市更新单元调出更新单元计划,本处理意见书自动失效,相关土地、建筑物应当按照现行确权规定处理。

特发此意见书。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附件2-1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

申请

人基

本信

申请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更新

单元

信息

更新单元名称

   (计划公示名称)

所在区位

街道 片区

计划批次

拆除范围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核查

信息

申请核查范围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与已批准的拆除范围是否一致:□一致 □不一致

申请土地、建筑物核查材料

申请材料性质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份数页数

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

共 份,共 页

□委托人身份证明

共 份,共 页

土地及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

□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土地及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房地产权登记证明、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共 份,共 页

□城中村用地证明(包括非农建设用地批复或落实并核销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证明、征地返还用地批复、原农村用地红线图等证明材料)

共 份,共 页

□旧屋村范围图

共 份,共 页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意见书

共 份,共 页

□房地产登记遗留建筑处理意见书

共 份,共 页

□国有已出让(划拨)土地上建筑物处理意见书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 份,共 页

建筑物测绘报告

共 份,共 页

土地、建筑物情况一览表及图示

□土地信息一览表

共 份,共 页

□建筑物信息一览表

共 份,共 页

□土地权属图

共 份,共 页

□建筑物信息图

共 份,共 页

其他相关材料

□土地征(转)情况证明材料

共 份,共 页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内容真实、核对无误。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申报时间:


附件2-2土地信息一览表

城市更新单元名称: 计划申报主体:

地块号

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

权属来源

权利人

用地面积(㎡)

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权起止时间

备注

核查(人): 复核(人):

填表说明:

1)地块号:地块号根据土地权属来源及地块位置统一编写。

2)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有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的须填写该项。

3)权属来源:填写“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国有未出让用地” 、“城中村用地”、“旧屋村用地”、“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处理用地”、“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其他用地”等用地类型。“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包括合同产权用地、协议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城中村用地”包括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原农村用地红线用地等;“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是指未签订征(转)协议用地、已签订征(转)协议但土地或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

4)权利人:“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处理用地”、“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以土地及建筑物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处理意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为准;“城中村用地”、“旧屋村用地”的用地权利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5)土地用途:依据GB/T 21010-2017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分类标准,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


附件2-3建筑物信息一览表

城市更新单元名称: 计划申报主体:

建筑物编号

土地权属来源

建筑物合法用途

合法建筑面积(㎡)

现状建筑面积(㎡)

备注

小计

----

小计

----

小计

---

合计

---

核查(人): 复核(人):

填表说明:

1)建筑物编号:建筑物编号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块号及建筑物位置统一编写。如所在地块号为1,建筑物编号应为1-01、1-02、1-03……

2)土地权属来源:依据《土地信息一览表》中建筑物所在地块权属来源填写。

3)建筑物合法用途:依据房地产权登记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相关批文填写建筑物批准用途。

4)合法建筑面积:有房地产权登记证明的根据产权登记证明上记载的建筑面积填写,没有产权登记证明或产权登记证明记载不清的,以处理意见书确定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

5)现状建筑面积:根据建筑物测绘报告据实填写。

6)小计:小计一栏按照土地权属来源分别核算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及建筑物现状建筑面积。


附件2-4土地权属图


附件2-5建筑物信息图

附件2-6图纸格式规范要求

图纸格式规范要求

类别

序号

图纸需表达内容

表达格式要求

范例

图框

图名

字体为黑体,颜色为默认黑色(颜色号为255)

更新单元名称

计划申报主体

图纸编号

指北针与比例尺

如图示

相关说明文字

说明字体为仿宋体,颜色为默认黑色(颜色号为255)

图例

如图示,说明字体为仿宋体,颜色为默认黑色(颜色号为255)

图纸共性内容

拆除范围

拆除范围线需用全局宽度为3,颜色号为200的实体线表示

地块边界

边界线全局宽度为1,颜色为棕色(颜色号为30)

地块编号

线宽为1,标注字体为黑体,颜色为默认黑色(颜色号为255)

规划道路边界

边界线全局宽度为2,颜色为默认黑色(颜色号为255);

标注道路名称;

标注字体为黑体,颜色为默认黑色(颜色号为255)。

现状道路、地理实体边界

边界线全局宽度为0,颜色为灰色(颜色号为8)

范围坐标

标注格式为斜线引出标注;标注字体为黑体,颜色号为152

土地权属图

文字标注

地块编号

标注字体为黑体,颜色为默认黑色(颜色号为255)

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

权属单位

现状用地功能

权属性质

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

填充颜色号为20

国有未出让用地

填充颜色号为4

城中村用地

填充颜色号为72

旧屋村用地

填充颜色号为41

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处理用地

填充颜色号为21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

填充颜色号为244

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

不填充

土地信息一览表

填写字体为仿宋体,颜色为默认黑色(颜色号为255)。

建筑物

信息图

建筑物编号

建筑物编号按照地块编号依次以1-01,1-02,1-03……2-01,2-02,2-03……的格式进行编号;

编号字体为仿宋体,颜色为默认红色(颜色号为1)。

建筑物的楼层

地形图上已有楼层、结构等信息的图纸,无需另外标注;

地形图上未标注的,以默认灰色仿宋体标注在建筑物中间位置。

建筑物结构

建筑物建成时间

建筑建成时间在建筑物右上角标注,标注字体为黑体,颜色为灰色(颜色号为8)

注:建议提交cad图纸为AutoCAD 2000或AutoCAD R14格式。


附件3: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意见的复函

关于 城市更新单元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意见的复函

根据城市更新相关规定,依据计划申报主体的申请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对 城市更新单元的土地、建筑物信息予以核查,现将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复函如下:

一、拆除范围核查。申请核查范围为 平方米,与已批准的拆除范围是否一致:□一致 □不一致。

二、土地、建筑物核查情况

(一)拆除范围用地 平方米,其土地、建筑物核查信息如下:

1、征(转)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拆除范围内已签订征(转)地协议用地 平方米,其中已签订征(转)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的用地 平方米;未签订征(转)地协议用地 平方米。

2、基于土地变更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拆除范围内建设用地为 平方米,农用地为 平方米,未利用地为 平方米。

3、土地权属情况。拆除范围内土地权属情况如下:

(一)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1 平方米;

(二)国有未出让用地 平方米;

(三)城中村用地 平方米;

(四)旧屋村用地 平方米;

(五)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相关规定,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或已取得处理意见书的用地 平方米;

(六)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 平方米。

4、建筑物情况。拆除范围内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______ 平方米,其中:

(一)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上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二)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相关规定,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或取得处理意见书的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

拆除范围内建筑物现状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申请核查范围中除拆除范围外其余部分(以下简称“其余范围”)用地 平方米,其土地核查信息如下:

1、征(转)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其余范围内已签订征(转)地协议用地 平方米,其中已签订征(转)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的用地 平方米;未签订征(转)地协议用地 平方米。

2、基于土地变更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其余范围内建设用地为 平方米,农用地为 平方米,未利用地为 平方米。

3、土地权属情况。其余范围内土地权属情况如下:

(一)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2 平方米;

(二)国有未出让用地 平方米;

(三)城中村用地 平方米;

(四)旧屋村用地 平方米;

(五)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相关规定,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或已取得处理意见书的用地 平方米;

(六)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 平方米。

三、其他说明

本核查结果仅作为该城市更新单元实施过程中规划审批、完善土地征(转)手续、历史用地处置和项目地价测算的基础,不作为土地及建筑物性质、权属、面积等的证明材料。

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和建筑物需完善手续的,应当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加以完善。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附表:各类土地权属用地汇总情况表

土地情况

建筑物情况

备注

土地权属类别

土地用途

用地面积(㎡)

建筑物合法用途

合法建筑面积(㎡)

现状建筑面积(㎡)

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

国有未出让用地

城中村用地

旧屋村用地

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相关规定并处理的用地

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

填表说明:

建筑物用途:一块土地上有多栋建筑物的,或一栋建筑物有多个用途的,须据实填写。

合法建筑面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及建筑物用途分别核算的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填写。


附件4: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表及承诺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原农村经济组织

继受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更新

单元

信息

更新单元名称

 (计划公示名称)

所在区位

街道 片区

计划批次

拆除范围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信息

地块号

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之前的建成区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之后的建成区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零星空地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总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申请历史用地处置材料

申请材料性质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份数页数

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

共 份,共 页

□委托人身份证明

共 份,共 页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意见的复函

共 份,共 页

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共 份,共 页

其他相关材料

共 份,共 页


申请人承诺:

为加快推进_______________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历史用地处置工作,经_______________原农村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就历史用地处置作出如下承诺:

(1)若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获得批准,本单位承诺在更新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依法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并与政府部门签订完善处置土地的征(转)地手续的协议;本单位承诺不再向政府主张因处置用地征(转)而产生的一切补偿费用。

(2)若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获得批准,本单位承诺在更新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向政府无偿移交经批准处置用地的20%,并遵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有关无偿移交不少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15%的土地给政府的规定。

以上为进行________________城市更新单元历史用地处置作出的承诺,绝不违背。倘若历史用地未完成处置,该承诺同时失效。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 单位(加盖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历史用地处置意见书

关于__________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历史用地的处置意见书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及《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等相关政策的规定,依据 的申请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现对 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历史用地进行如下处置:

一、处置土地范围及面积

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 平方米,其中符合处置条件的用地 平方米。

二、申请人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

1.申请人应当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2.申请人应当与政府部门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协议,且政府不再向申请人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三、土地处置方案

1.土地分配。经处置后,政府交由申请人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 平方米,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土地 平方米。

2.土地贡献。在交由申请人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的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

四、备注

如城市更新单元调出更新单元计划,本处理意见书自动失效。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年 月 日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明确核查及处置的程序、职能分工和具体要求,我委启动了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相关政策的修订工作,形成了《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就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3年,根据市政府《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2〕45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我委制定出台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深规土〔2013〕294号、以下简称原《暂行规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深规土〔2013〕295号、以下简称原《操作规程》)。

目前,上述部分文件已超出有效期,为保证政策适用衔接,按照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部署,结合各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和建议,从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城市更新实施效率考虑,有必要对原《暂行规定》、《操作规程》进行修订。

二、法律定位与效力层次

《规定》属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的配套政策之一,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的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

三、主要修订内容

《规定》共十五条,在继承原《暂行规定》、《操作规程》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拆除范围内权属认定的程序简化、历史用地处置的资料要求、历史用地处置与更新单元规划审批之间的流程关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优化。

(一)关于权属认定的程序简化

城市更新项目推进过程中,往往需要依据现行政策进行土地、建筑物的确权,为加快项目实施,原《暂行规定》针对有相关政策依据的土地、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提出了简化程序的措施。本次《规定》修订过程中,为保证政策条款的清晰、实用、可操作性,一方面删除了不涉及程序简化、无需核发处理意见书的相应条款(包括非农建设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落实、旧屋村范围认定),可直接按现行政策办理;另一方面对于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政策及国有已出让土地上的无报建手续的建筑物,《规定》进一步做好与相关政策和程序的衔接,明确了可简化的具体手续。

(二)关于历史用地处置范围

《暂行措施》中“历史用地”是指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未进行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对此,《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 “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未进行补偿”主要是指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建筑物未作补偿的土地,但对土地及建筑物均作过补偿的、或者已进行部分补偿的,不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另外,对于征(转)地协议中明确土地或者建筑物不再补偿的情形,《规定》明确此类情形不属于“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

(三)关于历史用地处置的资料要求

按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用地,其用地行为需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原《暂行规定》在申请历史用地处置的资料要求中包括“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协助核查历史用地行为发生时间的意见”,即由街道办认定用地行为发生时间。政策实施过程中,部分街道办认为该工作不属于街道办的职责范围,且街道办技术资料相对薄弱,认定过程存在困难,建议取消该资料要求。本次《规定》修订时,考虑到该资料涉及的是对用地行为发生时间的认定,区更新部门在审查过程中一般可以根据地形图、影像图等技术资料作出认定,从简化程序、材料要求,进一步提高实施效率考虑,《规定》取消了该资料要求。

(四)关于历史用地处置与更新单元规划的流程关系

对历史用地处置与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的流程关系,原《暂行规定》规定了历史用地处置申请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之前或者申报的同时进行,然后结合历史用地处置情况进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向继受单位核发历史用地处置意见。本次修订中,为简化历史用地处置与更新单元规划间的流程关系,《规定》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历史用地处置审批流程不再与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流程交互,历史用地处置申请受理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历史用地处置意见,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时结合历史用地处置情况进行审查。

(五)关于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项目的历史用地处置

2015年3月17日,原《暂行规定》发布时存在部分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但需要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项目,《暂行规定》对这类项目的历史用地处置进行了明确。本次《规定》修订在继承相应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此类项目申请历史用地处置需在项目办理开发建设用地审批前。为保证因落实历史用地处置意见而进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修改的可操作性,《规定》也明确:因落实处置意见书的土地处置方案,须增加已批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修改更新单元规划,减少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不变。

(六)关于相关工作主体的调整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对城市更新工作职权调整的相关规定,将权属认定、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历史用地处置等工作的工作主体调整为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七)关于政策有效期

政策有效期5年,原《暂行规定》、《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市规划国土委

2018年4月18日

1 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不包括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或已取得处理意见书的用地。
2 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不包括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或已取得处理意见书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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