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关于禁止违规开展城中村城市更新活动的《通告》
(罗更新发〔2017〕34号)
为规范罗湖区城中村城市更新活动,维护城市更新正常秩序,保护股份合作公司及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及《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发〔2013)7号〉、《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中共深圳市罗湖湖区委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的意见》(罗发〔2016)3号)等法规政策要求,通告如下:
一、未经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备案确定为合作方的,房地产企业不得进驻未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中村开展城市更新活动;未经审查备案,房地产企业擅自进驻城中村开展意愿征集、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活动的,属于违规从事城市更新的行为,由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取缔;
二、股份合作公司违反审查备案规定自行选择合作方的,其申报的城市更新计划不予批准;擅自进驻的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合作方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三、与未经审查备案的房地产企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引发的法律后果,由签约者自行承担;
四、区纪委对违规、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事项,请相关各方积极遵守,相互转告,依法依规推进罗湖区城市更新工作,维护城市更新秩序和辖区居民正常有序的生活环境。
特此通告。
深圳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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