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项目计划规划申报前服务及现状建筑物测绘工作指引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局 2017年3月13日发布)
结合事权下放后更新项目申报审批流程,为更好服务项目推进,提高工作质效,就城市更新项目项目计划规划申报前服务、现状建筑物测绘的相关工作做如下指引。
一、城市更新项目计划规划申报前服务工作指引
(一)市政府令发布前已经市政府批准更新计划的项目
由计划申报主体在申报更新单元规划前按要求向我局申请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时需提供现状建筑物测绘报告,申报主体根据据我局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复函开展规划编制申报工作。
(二)市政府令发布前未经市政府批准更新计划的项目
1.更新计划已经区更新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的
计划申报主体提交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相关资料,由用地管理科进行项目土地、建筑物信息初步核查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计划规划科,计划规划科结合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情况指导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2.更新计划未经区更新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的
(1)由项目管理科负责先行对接服务项目主体,解读更新主要政策,指导项目主体相关材料准备,统筹各科室与项目主体的对接工作:
根据项目信息,由统筹规划科负责介绍市、区更新专项规划以及福田区三级更新统筹规划思路,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6~2020)》、《福田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6~2020)》、《福田区城市更新统筹规划指引》、《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等区域整体性规划对项目作初步判断并提出项目所在片区是否需要先行开展规划统筹工作;
由计划规划科负责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6~2020)》、《福田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6~2020)》中明确的拆除重建、综合整治、拆除重建与综合整治并举等城市更新类型范围、法定图则、生态控制线、相关专项规划等上层次规划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条件作判断;
由用地管理科负责结合土总规、土地变更调査、土地整备计划(商整备中心)、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比例等对项目情况作初步判断;
由政策法规科、建筑设计科根据科室职能对项目作初步判断。
(2)项目管理科汇总各科室意见后向局领导请示报告,由局领导视情况召集各科室以会议形式与项目主体就项目存在问题、后续工作推进、各科室分工等进行商讨座谈。对不符合列入计划的项目提出相关原因,由项目管理科会同各科室向项目主体反馈解释;对符合列入计划的项日纳入项目储备,由项目管理科负责向项目主体解读福田区城市更新审批全过程,提供更新单元计划规划申报材料清单,指导项目主体开展意愿征集等工作;由计划规划科商用地管理科提前开展项目规划、土地、建筑物信息初步核查(核查参照事权下放前市规土委向我局出具的规划、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深度和内容,不向市规土委管理局、产权登记中心发段协办)并指导项目计划、规划编制。
(3)项目计划规划申报正式收文后(该阶段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査不作收文处理),由计划规划科在办文系统上发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査协办段给用地管理科,用地管理科将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査情况反馈计划规划科,计划规划科结合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情况指导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修改。在计划正式批准后用地管理科依项目计划申报主体申请向其正式复函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情况。
二、现状建筑物测绘工作指引
申报单位在申请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计划规划审批(事权下放后情形)、实施主体确认阶段时,需提交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现状建筑物测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要求如下:
(一)关于测绘单位要求:
报告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或具备相应测绘资质并为市地籍测绘大队资格供应商的机构出具,各阶段报告原则上应由同一单位出具。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告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
(1)拆除范围内存在历史违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未批先建、未取得房产证等情况的建筑物,且拟申请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认定处理的项目;
(2)以城中村、旧屋村、旧住宅区为主的项目;
(3)位于特殊区域(如上步片区)的项目。
2.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项目,项目拆除范围内权利人单一或项目拆除范围内存在多权利人但就现状建筑物测绘单位委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并为市地籍测绘大队资格供应商的机构出具现状建筑物测绘报告。
(二)关于报告内容要求:
报告内容须符合现状建筑物测绘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此外,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阶段,报告中需明确更新单元范围内每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实施主体确认阶段,报告中需明确更新单元范围内每栋建筑物的分户建筑面积;位于特殊区域的,报告中需明确地下空间建筑面积。
(三)报告时点原则上应为相关事项申报时点。
(四)有房产证建筑物以房产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准。
三、其他要求
本工作指引以内部文件形式予以印发,各科室遵照执行,后续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定期对其进行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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