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坪山区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推进及负面管理清单》(试行)的通知

深坪城更工委〔2017〕2号

各有关单位:

  《坪山区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推进及负面管理清单》(试行)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坪山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

深圳市坪山区城市更新局代章

2017年10月13日

坪山区城市更新优先推进及负面管理清单(试行)

为落实《坪山区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清单:

一、优先推进清单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优先推进:

(一)配合坪山大道建设、坪山河整治、站前商务区开发的;

(二)位于高新区南片区范围内的;

(三)配合地铁14号、16号线建设需求,或者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规划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

(四)配合其他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需求的;

(五)土地贡献率不低于40%的;

(六)在满足自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基础上,贡献不小于10000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

(七)在《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要求基础上增配政策性用房不低于5%的;

(八)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改造的;

(九)研存型、生产型企业和专业产业园区开发企业带项目实施的旧工业区改造,且其产业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

(十)改造方向以居住、商业为主且规划建设产业用房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5%的;

(十一)区属固有企业参股比例不低于30%的;或区属固有企业参股比例低于30%,但位于公共资源投入集中、公共设施供需矛盾突出、城市基础设施落后、实施难度较大等区域的;

(十二)项目范围内存在危险边坡、地陷、内涝、危旧房屋等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三)意向开发企业或其最大股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产规模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近三年累计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不少于100万平方米,或者近三年累计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土地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在我区注册,且在我区纳税的。

二、负面管理清单

位于我区明确划定的限制拆除重建区域的城市更新项目不予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更新项目暂缓推进:

(一)位于未编制片区统筹规划的区域,且改造方向为居住、商业的;

(二)存在违法抢建行为,或辖区范围内出现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社区申报的;

(三)所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被纪检、法院、检察院等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我区城市更新项目计划申报前工作规程及我区其他有关管理规定选择前期合作方的;

(五)前期合作方或其最大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因不守法经营被纪检、法院、检察院等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所在学区学位紧张,不能满足自身学位需求且不能为学区提供学位正贡献的;

(七)不能满足区域内消防、治安、公共服务等空间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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