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关于城市更新区域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局、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2017年8月18日发布)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城市更新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深宝府〔2017〕18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府〔2002〕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城市更新区域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制定以下处理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城市更新区域专指以下两类:
(一)经批准已纳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二)经区城市更新局认可,拟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且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比不低于50%。
二、本意见所称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指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并已申报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或违法私房处理的违法建筑。
三、城市更新区域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本着“尊重历史、科学高效”的原则,采用“简易处理”方式,可不办理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审查或备案等手续。
四、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本意见进行简易处理后并缴清罚款和地价款的,在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及建筑物权属认定时,视为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及建筑物。
五、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人,申请“简易处理”时,须提交经批准纳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或区城市更新局出具已受理且城市更新区域内合法用地面积已达到50%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六、根据有关规定,辖区街道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处理办”)受理申请后,对历史违建进行资料审查、权属调査及分宗定界汇总审核、社区公示后,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送规划划国土部门。
七、规划国土部门受理后进行规划国土审査,具体审查内容为:
(一)是否占用已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固有土地;
(二)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三)是否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
(四)是否占用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城市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及现状市、区级公共设施等用地;
(五)是否压占原水管蓝线;
(六)是否符合橙线管理要求
(七)是否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建筑所在用地未占用上述情形的,予以现状用途确认;违法建筑所在用地全部占用上述情形的,不予确认;违法建筑所在用地部分占用上述情形的,核减后剩余部分予以现状用途确认,但须承诺对占用部分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不再需要政府支付补偿费用。
规划国土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核定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并测算地价。
关于建筑面积的核定问题。对于部分压占上述情形的建筑物,建筑面积=符合规划国土审查的用地面积÷建筑物最大投影面积x建筑物总建筑面积。
八、街道处理办结合规划国土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地价测算结果,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及处罚方案,报辖区街道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街道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街道处理办制作缴费通知单,告知当事人缴费,同时向区城市更新部门核发《宝安区城市更新区域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意见书》,抄送街道城建部井报区土地规划监察同备案。
九、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人自行或经公证机关公证委托城市更新计划申报主体代为办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相关手续。
十、城市更新区域内的已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属于超期退文的,街道处理办受理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解锁。属于其他退文的,街道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予以解锁。解解锁后的历史违建按照本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十ー、因各种原因导致城市更新项目无法实施的,已核发的《宝安区城市更新区域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意见书》作废,原已处理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须另行按照规定补办规划、消防、质检等相关手续后,核发处理决定书;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而无法取得处理确认手续的,退回已缴地价及罚款。
十二、本意见有效期两年。市政府出台新的关于城市更新区域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相关规定后,城市更新区域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按其规定执行,本意见则自行废止。
附件:宝安区城市更新区域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意见书(模版)
宝安区城市更新区域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意见书
区城市更新局:
根据《宝安区关于城市更新区域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 单位(个人)申请的城市更新区域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处理,现核发处理意见书,相关信息如下:
土地信息 | 宗地号 | 用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地价款额 | 罚款 |
建筑物信息 | 申报编号 | 位置 | 用途 | 层数 | 建筑面积 |
上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及其所在用地,在城市更新土地及建筑物权属认定时,视为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及建筑物,涉及缴纳的地价和罚款应当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前缴清。若城市更新项目未实施,本处理意见书不作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及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上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及土地须另行按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相关规定办理处理确认手续。
特发此意见书。
街道处理办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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