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深光管办〔2008〕10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光明新区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问题,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结合光明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处理光明新区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简化行政办事程序,提高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工作效率。
第二章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第四条下列违法建筑不予确定产权:
(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现状或规划的基本农田用地的;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政府已征(收)国有土地的;
(五)已划定的生态控制线内,不符合环保、产业政策要求的;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违法建筑清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新区管委会成立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新区领导小组)。成员由新区工委管委办、纪检监察办、社会事务办、城市建设和管理办、经济发展办,公安、消防、规划、国土,办事处、光明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处理办),办公地点设在光明国土房产分局,成员由上述相关职能部门派出人员组成。
各办事处相应设立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办事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办事处处理办),办事处领导小组组长由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办事处处理办主任由办事处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派出人员组成。
第七条新区领导小组及各下设机构职责:
(一)新区领导小组代表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和协调、监督全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1.对容积率小于10(不含10)或用地面积大于3万(不含3万)平方米的违法建筑进行会议审批;
2.对新区处理办汇总上报的问题进行研究决定。
(二)新区处理办在新区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处理的组织、协调、宣传、督办工作:
1.将办事处领导小组审批后的容积率大于10(含10)且用地面积小于3万(含3万)平方米的违法建筑进行汇总,报新区领导小组备案;
2.将办事处处理办审核后的容积率小于10(不含10)或用地面积大于3万(不含3万)平方米的违法建筑汇总,报新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3.对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报新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指导办事处处理办开展工作;
5.新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办事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辖区内违法建筑处理工作,对新区领导小组授权处理的容积率大于10(含10)且用地面积小于3万(含3万)平方米的违法建筑进行会议审批。
(四)办事处处理办负责处理辖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具体实施工作:
1.受理业主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
2.委托测量单位,派人会同居民委员会、股份公司、申报人进行现场分宗定界和权属调查,对测量单位提交的测量报告、测绘报告进行备案;
3.对容积率大于10(含10)且用地面积小于3万(含3万)平方米的生产经营违法建筑进行审核后汇总,报办事处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其余违法建筑,办事处处理办提出初审意见,并汇总上报新区处理办;
4.填写统计表报送新区处理办;
5.对办事处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并报新区领导小组备案项目及通过新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批项目,核发《处理决定书》;
6.新区处理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本社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清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光明规划分局负责规划审查;
光明国土房产分局负责土地、房产审查;
新区经贸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导向及政策审查;
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环保审查;
新区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审查;
各办事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出具违法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时间证明及工程造价证明。
第四章处理办法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外,违法建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的罚款,免缴地价,核发《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后确认产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企业或单位合作兴建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并按现行地价百分之二十五缴纳地价,核发《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后确认产权。
(三)其他企业或单位兴建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并按现行地价百分之二十五缴纳地价,核发《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后确认产权。
第十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所有权利证书的生产经营性建筑,申报人在申报时必须交回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的原件。
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办理了房地产抵押或被查封的,必须在结束抵押关系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经本办法处理后的违法建筑,办理产权登记时一律核发红皮《房地产证》。业主应与项目所在地的原村委继受单位或光明集团公司共同出具理清全部经济利益关系承诺的声明,土地性质定为国有,权属来源定为协议,土地使用年期按相应用途从1999年3月5日起计算。位于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筑,土地使用年期定为25年。
第五章处理程序
第一节清查
第十二条各居民委员会负责开展本社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清查工作,提供本社区范围内违法建筑坐落的示意图并标明详细的权属状况清查结果,报各办事处处理办。
第二节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人申报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申报表》;
(二)身份证明;
(三)土地、房屋来源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办事处(原街道)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时间证明;
(五)属合作兴建违法建筑的,须提供合作建房协议书;
(六)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的,须交回原件;
(七)办事处处理办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作兴建违法建筑的,各合作方应共同申报。
第十四条办事处处理办在收齐申报材料后,开具收件回执,并按照居民委员会及处理类型予以分类登记造册。
第三节申报时限
第十五条凡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所建的违法建筑,必须在《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办事处(原街道)处理办申报。
第四节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
第十六条根据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办事处处理办对违法建筑的权属进行审查。若发生过合作或转让行为的,须由申报人及当事人和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已经自行理顺经济利益关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第十七条经初步审定权属后,由办事处处理办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测量机构做好地界点测量及房屋面积查丈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办事处处理办会同居民委员会,通知申报人及其相邻业主、委托的测量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到现场共同指界,现场测量,现场填写《分宗定界及权属调查表》(标明示意图、土地面积、地界坐标),由相邻业主签字认可,并由居民委员会签章确认。
第十九条具有合法资质的测量单位在现场指界后5日内出具测量报告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
第二十条国土管理部门核查是否非法占用已征(收)国有土地、基本农田用地及房地产抵押、查封情况。
第五节规划审查
第二十一条办事处处理办将规划审查所需材料报新区处理办,由光明规划分局按相关规定予以规划审查。
光明规划分局在收件后30天内出具明确的规划审查意见,属可以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应出具《用地方案图》。
第六节环保、产业审查
第二十二条经规划审查属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予以保留的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对其提出环保审查意见;
(二)新区经济发展办对其是否符合产业导向及有关政策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节消防、质检审查
第二十三条在完成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规划审查手续后,根据已审查的用地范围:
(一)新区消防大队组织完成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消防审查工作,并出具消防审查意见;
(二)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组织完成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质量检测鉴定和监督工作,对检测鉴定结果进行备案管理。
第八节征地
第二十四条城市化工作在新区已完成,所需办理的征地手续,现由业主和项目所在地的原村委继受单位或光明集团公司共同出具理清全部经济利益关系承诺的声明代替。
办事处处理办在完成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违法建筑所占用地,应由业主与项目所在地的原村委继受单位或光明集团公司共同出具理清全部经济利益关系承诺的声明。
第九节核发《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
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第二十五条办事处处理办审查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根据违法建筑处理类型,提出审查意见、处罚方案及补交地价方案,报办事处领导小组或新区领导小组审批后,办事处处理办开具《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缴款通知书》,通知申报人缴交。
申报人应当在收到《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罚款及地价款。
第二十六条申报人缴清罚款及地价款后,由办事处处理办核发《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新区管委会统一设立缴交罚款及地价款专户,收缴的罚款及地价款25%纳入市国土基金,其余部分按照管委会、办事处以5:5的分成比例予以划账。
第十节登记发证
第二十八条申报人应在收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后30日天内,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
申报人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缴清罚款证明、付清地价款证明;
(四)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新区消防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建设工程消防审查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测量报告及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限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房地产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进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不受《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条依照本办法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属本办法第四条不予确定产权的违法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向办事处处理办申报的违法建筑,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第三十三条违法建筑行为人拒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逾期不缴纳罚款及地价款,或逾期不出具理清全部经济利益关系承诺的声明,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1999年3月5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行为,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利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得违法建筑确权登记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政府工作人员在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管委会拨付处理违法建筑经费,作为管委会、办事处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办公费用,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以前已接受处理并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以前处理违法建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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