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更新拆除范围内无产权登记记录的土地房屋权利人认定核查工作的通知

(深龙城更函[2013)157号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室2013年6月27日发布)

各街道办:

为推动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有序开展,保护城市更新参与各方权益,根据市、区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及《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程序》(深龙城更(2013)10号)等的精神,请各街道办组织对已列入市城市更新计划划的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权利人开展认定核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的权利人认定核查工作对象为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无产权登记记录的土地、房屋。认定核查结果是签订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

二、认定申请应由实际拥有人提出,并如实填报申报认定的房地产名称、位置、坐标、测测绘编号和测绘面积等相关信息。多人共有的,应由所有共有人共同申报。申申请认定核查表格见附件。

三、股份合作公司、居委会负责对申报人身份、房地产现状情况、土地房屋来源和权属证明材料等进行核查,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申报人为申报房地产的所有权权利人等出具认定意见。

四、街道办负责组织在项目现场、股份合作公司、居委会、深圳侨报上,对房地产权利人申报认定核査情况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

街道办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的,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或者经处理异议人撤销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五、房屋已灭失的,市地籍测绘大队或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可作为认定核查依据。已确认了实施主体资格的拆除范围,可暂不进行认定核查工作。

六、各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认定核查表进行局部调整。认定核查工作中遇到其他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办沟通。

特此通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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