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方案

  为维护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安全和股东的切身利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首善之区、幸福福田”的战略决策,推进集体经济转型升级,使股份合作公司“三资”底数清晰、管理运作规范、监督常态有力,促进我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经济健康发展,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工作,成立福田区加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程正华同志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黄漫娥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区府办(信息中心)、区委组织部(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规划土地监察局(查违办)、集体办、城改办、采购中心、总工会、市规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及南园、福田、沙头、梅林、华富、莲花、福保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集体办),负责“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统筹、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及股份合作公司抓好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工作。各牵头单位明确一名单位副职牵头负责。

  三、责任分工

  (一)完善“三资”管理制度

  1、进一步规范现金、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票据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做到账、款分离,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专人负责。

  2、严格财务开支审批,结合公司实际规范审批流程、权限,重大经费报销和大额资金调拨应经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审联签。

  3、严肃财务纪律,严禁以个人名义将集体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或者私自转移,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出借公司银行账户给他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严禁使用“白头单”报账,严格控制借支集体资金。

  4、每年对“三资”进行清理、核实,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账目调整和资产损益处理工作。

  5、健全“三资”台账,如实记载公司土地的具体位置、面积、使用者、用途、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土地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等),固定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等情况,并向全体股东公开。

  6、签订经济合同要履行法定决策程序,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涉及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大宗资产处置、投资购建等重大事项的合同,应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合同签订后报街道办事处、区集体办备案。

  7、建立完善经济合同台账,加强合同档案管理。

  8、股份合作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须由董事会分别指定专人保管,董事长不得直接保管。

  9、严格落实用章审批和登记管理制度,因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等重大事项使用公章的,经法定决策程序后,需经董事长、总经理和相关负责人会签后方可盖章。

  10、设立档案室,指定保管员,集中保管公司的各种决议、会议记录、财会凭证、合同文本、投资协议、土地权证、债权债务等“三资”资料。

  11、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登记、借阅审批等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管理,严禁违规销毁档案资料。

  以上十一项工作由各股份合作公司负责落实,区纪委(监察局)、集体办、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

  12、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股份合作公司适时对经济合同进行清理。

  13、不定期对股份合作公司“三资”清理登记情况进行抽查。

  以上两项工作由相关街道办事处牵头落实,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规划土地监察局(查违办)、集体办负责协办。

  14、指导股份合作公司配强本级及下属公司的财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落实持证上岗,规范财务收支记账。

  15、将股份合作公司银行账户和大额资金调拨、季度或年度财务报表纳入备案管理。

  以上两项工作由区集体办牵头落实,区财政局、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办。

  (二)规范“三资”运营处置

  16、编制重大事项目录,内容包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编制,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大宗资产处置、投资购建,对外投融资、借款、担保抵押、债权债务处置,大额资金支出、征(转)地补偿款使用、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等。

  17、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程序:第一步是征询意见。在广泛征求股东代表、专业公司法律和财务顾问的意见,根据需要进行评估或作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处置方案。第二步是民主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按法定职权,民主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一决策”的方式逐项表决,形成书面记录,并将经过讨论修改完善的方案报街道办事处、区集体办备案。讨论决定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事项时,应邀请街道办事处、区集体办列席会议进行现场监督。第三步是结果公开。方案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应及时向股东进行公示。第四步是审核记账。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收支事项,应经公司监事会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及时将收支票据记账,将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18、不得将公司的建设、经营项目直接发包给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任职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经济活动。

  以上三项工作由各股份合作公司负责落实,区纪委(监察局)、集体办、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

  19、指导股份合作公司规范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大宗资产处置、投资购建等重大事项的办理流程,查找重点环节的经营风险、廉洁风险,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此项工作由相关街道办事处牵头落实,区城改办、财政局、集体办负责协办。

  20、制定大面积物业租赁、工程发包、固定资产采购等重大项目的规范管理细则。

  此项工作由区采购中心牵头落实,区城改办、财政局、集体办、规划土地监察局(查违办)、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办。

  21、违反招投标规定擅自转让集体建设用地、擅自发包建设工程、擅自变更集体资产的,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此项工作由区城改办牵头落实,区住建局、市规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相关单位负责协办。

  (三)强化“三资”监督机制

  22、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集体股收益”、“征地款”、“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使用方案须经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再进入决策程序。

  23、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列席公司董事会的有关会议,对集体资产和集体股管理行使建议权、质询权、监督权。

  24、公司监事会负责定期检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对公司“三资”管理、运营处置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情况进行监督,可根据股东意见或者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核实有关问题。每次检查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由检查组成员签名,并及时公布。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本公司内部无法整改的,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区集体办反映。

  以上三项工作由各股份合作公司负责落实,区纪委(监察局)、集体办、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

  25、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和运营机制的监督。

  26、指导股份合作公司配齐配强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班子,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以上两项工作由区集体办牵头落实,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办。

  27、要加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力度,组织实施股份合作公司班子换届和主要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实施对股份合作公司的年度审计。

  此项工作由区集体办牵头落实,区审计局、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办。

  28、积极运用数字地图技术,对土地、大宗资产等重要资料,实施精细化监管。

  此项工作由区城改办牵头落实,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查违办)、街道办事处、市规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负责协办。

  29、利用社区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以“三资”台账、重大事项监管、便民服务等内容为重点,建立完善区、街道、股份合作公司分级联通的集体经济阳光管理服务系统,实现重大事项在线办理或者上网登记、阳光监督、实时查询。

  此项工作由区集体办牵头落实,区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信息中心、采购中心、总工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办。

  30、严肃查处“三资”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

  此项工作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落实,区集体办、审计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负责协办。

  四、实施步骤

  (一)学习贯彻阶段(9月20日—10月15日)

  印发《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文件,召集区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街道办事处领导和15个股份合作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召开政策解读会,邀请市纪委负责文件起草的负责人讲课;各街道、股份合作公司向股民、村民宣讲文件。

  (二)深入调研阶段(10月15日—10月30日)

  区领导带队深入各街道、股份合作公司调研座谈,加强与股份合作公司的沟通,充分了解各股份合作公司对完善“三资”管理制度、规范“三资”运营处置、强化“三资”监督机制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制定工作方案和下一步推进工作做好准备。

  (三)制定方案阶段(11月1日—12月30日)

  1、12月10日前,在充分调研与汇总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加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福田区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方案》(初稿),召开各相关成员单位座谈会,对方案(初稿)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区加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印发。

  2、12月31日前,各牵头单位根据《福田区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具体推进措施,明确时间进度,书面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实施方案阶段(2014年1月3日—2014年6月30日)

  1、1月3日起,区加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股份合作公司,按照《福田区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方案》,开展股份合作公司“三资”规范管理工作。

  2、1月10日前,区加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完善“三资”管理制度的工作内容,制定出《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成员单位及股份合作公司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区加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

  3、3月30日前,区加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根据规范“三资”运营处置工作内容,开展“三资”监管平台的试点建设,制定《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大面积物业租赁、工程发包、固定资产采购等重大项目的规范管理细则,征求相关成员单位及股份合作公司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区加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

  4、6月30日前,15个股份合作公司根据《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制度》、《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备案管理办法》等制度,完善相关制度和设施,落实各项工作责任人,整理“三资”规范监管各项资料,对照检查,整改落实。

  (五)验收整改总结阶段(2014年7月1日至9月20日)

  1、2014年7月25日前,区加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全面验收。

  2、2014年8月20日前,区加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工作中不足之处,进行督促整改。

  3、2014年9月20日前,各牵头单位、15个股份合作公司对“三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区加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迅速落实,抓好整改。各股份合作公司提高加强“三资”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福田区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方案》的时间安排和推进措施等要求,针对完善“三资”管理制度、规范“三资”运营处置、强化“三资”监督机制三方面,查找漏洞,建章立制,防范风险。

  (二)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各相关成员单位应高度认识加强“三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为确保工作的落实,自本方案实施起,各牵头单位须于每月5日前,对所负责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狠抓落实,形成书面报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区加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报。

  (三)分工配合,加强协作。本次工作涉及众多职能单位,各单位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加强配合。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报送区加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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