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备案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的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和运营机制,促进集体经济依法有序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7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重大项目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修订;

  (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编制;

  (三)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产权处置、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

  (四)集体用地建设;

  (五)城市更新;

  (六)土地合作开发;

  (七)投资购建;

  (八)返还土地、合作分成物业的处置方案;

  (九)集体股收益、征(转)补偿地款、房地产合作开发分成款的使用;

  (十)对外投资融资、借款、担保抵押、债权债务处置;

  (十一)大额资金支出;

  (十二)公司年终分红和税后利润分配;

  (十三)大宗资产处置;

  (十四)大面积物业租赁。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原则

  第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应遵循民主决策、市场运作、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以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第五条 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按照法定职权作出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以会议方式作出决议,不得采用征求意见或文件传签的方式进行。董事会决议时,应有监事会、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监事会需履行重大事项决策的会前讨论、决策程序和民主决议等全过程监督职责。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主任由董事长兼任的,安排1名非董事委员)列席公司董事会的有关会议,对集体资产和集体股管理行使建议权、质询权、监督权。

  第七条 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集体股收益、征地款、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使用方案须经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再进入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事项时,应邀请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与辖区街道办事处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需经过征求意见、民主决议、结果公开、审核记账等程序。

  (一) 征询意见。在广泛征求股东代表、公司法律和财务顾问的意见,根据需要进行评估或作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处置方案,并向股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二) 民主决议。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民主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一决策”的方式逐项民主表决,形成书面记录或会议纪要。

  (三) 结果公开。重大事项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应及时向股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接受监督。

  (四) 审核记账。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收支事项,应经公司监事会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及时将收支票据记账,将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九条 大面积物业租赁、工程发包、固定资产采购等项目,股份合作公司自行成立由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成员和股东代表共同组成的招标工作小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进行,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向股东公示的同时,要通过交易平台登记和公开招标公告、招标合同等信息资料。

  第十条 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等重大项目的转让或者合作开发,要按照相关规定,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进入交易平台通过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方式择优选择开发企业。

  第五章 重大事项备案要求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征(转)地补偿使用、土地合作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等涉及土地事项,须事前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后再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签订经济合同要履行法定决策程序,规范合同文本。涉及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大宗资产处置、投资构建等重大事项合同,应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所在辖区街道办司法所及相关部门意见,做好鉴证或公证,并在合同签订后报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涉及股份合作公司的重大事项,须在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填写《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备案表》连同会议形成的书面记录和经讨论修改完善的处置方案等资料按规定程序报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向市、区两级政府报送重大事项的请示和报告时,应经辖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股东公布。股东有疑问或意见,董事会应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将会同区纪委(监察局)和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展检查通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法对股份合作公司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和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及通报,发现问题或接到投诉,报区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对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执行的股份合作公司,按情节的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对未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对造成轻微不良影响和较小经济损失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在指定时间内未整改的,对公司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司经法定程序解除相关人员职务,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涉及违纪的由区纪检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大额、大宗、大面积、工程发包、固定资产采购数额由公司自行设定,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备案登记表

公司名称(盖章)

表决事项

表决机构

资料送达天数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应出席人数

实际出席人数

同意人数

通过决议比例

重大事项决策具体内容(另附备案材料清单,材料包括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或纪要、决议、合同、方案等):

  填报人: 电话: 日期: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区集体办、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公司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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