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意见
(罗府〔2011〕24号 2011年10月31日)
为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规范的股份合作公司决策规程,落实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股份合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的划分范围和决策权限
重大事项是指关系股份合作公司经营和管理的重要决策、重大项目、重要规章制度、重要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股份合作公司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还应按以下权限决策:
(一)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公证的重大事项:
征地拆迁、土地合作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旧村整体或局部改造等涉及土地的事项和抵押担保须经股东大会讨论表决,并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通过。
(二)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建设工程、投资项目、集体资产处置、贷款,使用征地赔偿款,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年终分红方案,签订重要的经济合同,决定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决定公司重要的人事安排,其他涉及公司的重要事项等,以上事项应召开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根据事项的重要程度,由董事会决定是否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讨论、表决。相关表决结果报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区集资办备案。
二、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有关要求
决策重大事项要坚持“征求意见、会议讨论、集体表决、形成纪要”的原则。
(一)表决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的事项、详细的方案和操作方式。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也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和文件传签等方式决定重大事项,并应做到:
1. 提出2个以上的备选方案,会前充分征求公司监事会的意见,会前协调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再上会讨论。会议材料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与会者,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2. 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逐项表决制,采用举手或不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3. 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讨论表决重大事项,须做好会议签到、记录、表决、签名、公证、备案、存档等手续。程序和内容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4. 重大事项应在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和区集资办备案,填写《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事一报,有案可查。
(二)股份合作公司就本公司重大事项向市、区两级政府报送请示和报告,应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区集资办签署审核意见。
(三)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应即时或每月公布。股东有疑问或有意见可向董事会、监事会询问,董事会、监事会应做好答复解释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为保证本意见得以贯彻落实,区政府制定四条保障措施:
(一)建立指导机制。授权区集资办在每年初、年中、年终对全区股份合作公司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在听取股份合作公司年初工作计划、半年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总结的同时,对执行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授权街道办事处不定期对股份合作公司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和公开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或接到投诉,由区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区政府对模范执行本意见的股份合作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四)区政府对不按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要求实行民主决策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 擅自以集体名义作出决定的,由区集资办和辖区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2. 对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决策,股东有举报和投诉,并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有关部门可以开展调查或审计。
3. 造成集体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对党员责任人可提请区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此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2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划集体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意见》(罗府〔2007〕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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