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圃镇集中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三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府办〔2015〕86号
各村(社区居)委会,机关各办(局),镇属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黄圃镇集中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三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黄圃镇集中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
三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山市委基层治理领导小组《印发<关于集中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三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山委基层治理领导小组〔2015〕2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部署,2016年6月底前,全面解决我镇拖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问题;2017年底前,集中三年时间解决我镇征地留用地历史欠账;2015年底前,依法查处纠正2014年1月以来发生的农村土地“三乱”(乱占、乱卖、乱租)问题。
二、组织领导
成立黄圃镇土地管理和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黄顺欢同志任组长,刘涛同志任常务副组长,何联勋、曾庆筹、李伟权、梁自洪等同志任副组长,镇国土分局、党政办、纪委、经信局、安监分局、公安分局、农业局、财政分局、审计办、人社分局、规划分局、发展规划服务中心、水利所、工业基地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按市委部署,全力推动我镇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国土分局,负责协调具体工作的开展,由苏健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责任分工
全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落实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
国土分局:是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三项治理工作的牵头单位,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负责牵头开展全镇治理工作。
财政分局:负责筹措解决拖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问题、征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所需的资金,配合对征地合同和补偿单据进行审核。
人社分局:负责解决历史留用地完善用地手续中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
规划分局、发展规划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历史留用地安置选址及相关规划调整工作。
农业局:负责协助镇政府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管,做好违法用地的复耕复绿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受理涉及国土资源的刑事案件,查处妨碍国土资源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水利所:负责查处河道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违法采砂行为。
安监分局:负责查处涉及农村土地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审计办:配合对征地合同和补偿单据进行审核。
经信局:协调镇内涉及征地问题的企业配合治理工作。
工业基地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协调园区内涉及征地问题的企业配合治理工作。
纪委:负责依法查处农业土地突出问题三项治理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
党政办:负责对各镇(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三项治理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四、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拖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专项治理。
1、治理范围。
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依法报省批准征收土地,但征地补偿费未落实到位的批次(或项目)用地。
2、需纳入清理整改的几种类型。
A、征地报批的补偿标准与实际征地支付的补偿标准不一致;
B、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超过3个月,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超过6个月,因征地补偿纠纷等原因,被征地农村集体拒绝领取征地补偿费的;
C、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超过3个月,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超过6个月,因征地补偿纠纷等原因,被征地农民个体拒绝领取征地补偿费的;
D、因拖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造成农民上访人数多、多次上访、社会关注度高的,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可不受征地批准时间限制。
3、治理整改标准。
属A情形的,将征地补偿费按报批标准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B情形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协商一致,将征地补偿费按报批标准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C情形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协商解释工作,将征地补偿费按报批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属D情形的,将征地补偿费按报批标准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且被征地农民同意息访罢诉。
4、清理整改的时间节点要求。
(1)镇区自查清理阶段。
2015年9月底前,由镇政府组织国土、审计、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按要求完成自查清理工作,按时填报《拖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专项治理排查表》(附件1),逐宗提供征地合同(征地协议书)、补偿单据等资料,经镇主要领导签名、盖章予以确认,并由镇国土分局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级抽查审核阶段。
2015年10月1日前,市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将对镇区上报的《拖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专项治理排查表》(附件1)及附件材料进行抽查审核。
(3)研究整改落实对策阶段。
2015年11月1日前,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汇总自查核实情况,提出整改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4)全面落实整改阶段。
2016年6月30日前,按治理整改标准完成落实全部整改工作;从2015年9月起,镇国土、审计、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每月30日前填报《拖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专项治理工作进度表》(附件2),并由镇国土分局汇总,以月报方式上报整改落实进展情况。
(二)征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
1、治理范围。
2007年8月30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实施后至2012年12月31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已依法批准,镇政府承诺安排符合当时政策规定但至今尚未落实到位的历史留用地欠账(将由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已备案留用地台帐)。
2、治理整改标准。
根据与被征地农民集体协商一致的兑现留用地方式,采取不同整改到位标准:采取实地留用的,依法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及供地手续,将留用地确权发证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留用地属国有建设用地的,以国有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用途限为工业或商业;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协议,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可分三期支付,全额支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时间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采取物业置换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明确有关物业(房产)的交付时间;采取留用地返租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返租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至少一期租金。
3、清理整改的时间节点要求。
(1)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厅衔接索取已备案的留用地台账与我市的台账进行核对;经核对的台账将下发到我镇,由国土分局核实兑现情况后反馈市国土资源局。
(2)镇政府按留用地台帐内记录未兑现的留用地,与被征地农村集体协商留用地落实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兑现方式,经双方同意后签订协议,反馈至市国土资源局。计划2015年度开始整改的留用地须填写《征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关键环节责任目标分解表》(附件3),并由镇国土分局收集汇总,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3)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收集的我镇兑现留用地方案,结合省下达的年度兑现要求,提出我镇分年度兑现留用地计划,2015年10月30日前报市政府会议研究确定计划安排和各关键环节责任目标。
(4)按市政府批复确定的方案按计划目标落实留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将我镇兑现留用地的情况进行综合汇总,逐宗核实后核销留用地台帐记录,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整改工作。
(5)从2015年9月起,由镇国土分局每月30日前填写《征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度月表》(附件4),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每半年填写《征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关键环节责任目标分解表》(附件3),报市领导小组。
(三)农村“三乱”问题专项治理。
1、治理范围。
2015年底前,依法查处纠正2014年1月以来发生的农村土地“三乱问题(农村非法占地、卖地、租地的违法行为)”。在此时间范围之外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经举报查实的,一并纳入专项治理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违反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实施非农建设行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将集体土地(含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留用地)使用权出卖(转让)给单位或个人实施非农建设。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租土地行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将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于非农建设(包括单位个人以租地发展农业为名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2、职责分工。
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线索排查、核查,对发现的涉及“三乱”用地进行查处、整改,对涉嫌违纪、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3、治理方式和步骤。
(1)排查摸底阶段(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底前)
市国土资源局已下发我镇2014年以来有关涉嫌农村“三乱”的数据(包括2014年度、2015年上半年(省)卫片数据、2014年、2015年巡查数据以及信访、投诉数据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治理范围,利用媒体报道反映、群众举报投诉、审核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出让合同等多种手段,结合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数据、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我镇2014年1月以来发生的农村土地“三乱”问题进行“地毯式”排查(特别是群众反复投诉、举报、上访涉及村集体的“三乱”线索,列入重点排查范围),逐宗填表建档,明确责任主体、治理措施和期限,2015年9月底前完成排查,由镇国土分局填写《农村土地“三乱”问题专项治理排查表》(附件5),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同时附电子数据)。
(2)打击整治阶段(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1月30日)
①边查边整改阶段(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1月30日)。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以边排查、边查处、边整改的方式,以及“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排查出来的农村土地“三乱”问题,分门别类、依法依规、逐宗整改、处理到位。认真填写《农村土地“三乱”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度表》(附件6),9月份起,每月30日前各部门将进度表报镇国土分局汇总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
②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由市政府组织国土、城管、纪检监察、公安、住建、规划、安监、林业、农业等职能部门,协助、督促我镇对排查出来的“三乱”案件开展集中整治,该立案查处的坚决立案查处;该没收的没收;该拆除复耕复绿的要坚决拆除并复耕复绿;对涉嫌违纪的坚决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检察部门处理。
(3)验收总结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市政府将组织检查验收小组,对我镇“三乱”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约谈问责的依据。检查验收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保障。在2015年开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解决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是一项重要任务,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留用地,要根据未兑现的承诺留用地规模按一定比例和数量优先从剩余的建设用地规模中予以安排;对因选址等原因确实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镇政府可依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历史留用地,镇政府也要按程序做好规划调整工作。
(二)加强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征地留用地涉及的用地指标,均由省、市政府统筹安排,免除镇区政府指标申请程序。对国家立项的建设项目和省立项的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五类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由省安排用地指标;在省国土资源厅已备案未落实的征地留用地(以各地根据《关于进一步核实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清理情况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333号)要求核实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数据为准),由省市按2:1的比例安排用地指标;上述范围之外未落实的征地留用地由市政府安排用地指标。
(三)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对涉及市、县政府办理征地留用地用地报批手续不及时造成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违规用地的,可根据其违法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适当从轻处罚。
(四)拓宽留用地解决途径。镇政府应统筹考虑从批而未供和收回的闲置土地等存量土地资源中,优先安排作为征地留用地。对因留用地选址等原因,确实难以安排留用地的,应考虑以货币折算、物业置换、留用地返租等多途径多方式及时兑现留用地历史欠账。
(五)实事求是解决资金问题。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形成时间早、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按照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留用地安置涉及的资金问题。2007年8月30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出台后政府承诺安排的留用地,留用地转为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费用由向农村集体承诺安排和兑现留用地的单位承担。
按照规定由市、镇政府承担留用地完善用地手续相关费用的,由市、镇财政在土地出让收入中优先列支;不及时支付办证费用的,市财政提出解决方案。
(六)实事求是解决“三乱”问题。对在排查期间自行纠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对农村道路、一户一宅、村民健身广场等民生建设项目以适当处罚后完善用地手续为主。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一律拆除整改,高标准复耕,复耕工作必须在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三项治理工作。要根据职责分工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责任主体、解决期限,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排查,严格整改,按时上报排查情况。目前我镇农村土地存在征地留用地欠账、农村土地乱占乱卖乱租、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主要问题,要把握好这次解决农村土地历史问题的机会,严肃对待,认真排查,如实及时上报有关数据表格,不得虚报、瞒报。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对三项治理有关线索的排查,齐心协力把发现的“三乱”等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同时要加强宣传,营造打击的高压舆论态势,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的目的。
(三)注重稳定,化解矛盾。解决好三项治理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严格考核,落实问责。镇政府与各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由镇领导小组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三项治理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未按期完成专项治理和整改任务的,将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中存在敷衍了事、拖延应付、弄虚作假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附件:1、拖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专项治理排查表;
2、拖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专项治理工作进度表;
3、征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关键环节责任目标分解表;
4、征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度月表;
5、农村土地“三乱”问题专项治理线索排查表;
6、农村土地“三乱”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度表;
7、中山市集中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三项治理工作任务分工进度表。
附件1: | |||||||||||||||||||
拖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专项治理排查表 | |||||||||||||||||||
填表单位: 单位:万元 公顷 | |||||||||||||||||||
序号 | 镇(区) | 批次(项目)名称 | 征收土地批准文号 | 清理类型 | 签订征地合同情况 | 征地报批情况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 | 实际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报批标准 | 备注 | ||||||||||
签订合同时间 | 合同约定征用的面积 | 补偿总额 | 合同约定的综合补偿标准 | 报批时间 | 报批面积 | 报批补偿总额 | 报批综合补偿标准 | 应支付征地补偿费 | 实际已支付征地补偿费 | 未支付征地补偿费 | 其中 | ||||||||
被征地农村集体拒不领取的 | 被征地农户拒不领取的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合计 | |||||||||||||||||||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时间 | |||||||||||||||||||
1、征地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含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费,不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费和社保费用。应支付征地补偿费以综合补偿标准填写,即报批总补偿额/报批面积。 | |||||||||||||||||||
2、清理类型根据《方案》A B C D类选择。 | |||||||||||||||||||
3、本表由镇(区)政府负责填报,于2015年9月21日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 |||||||||||||||||||
4、征地时间以签订的征地合同或征地协议书时间为准。 | |||||||||||||||||||
5、被征地集体或被征地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的,要详细注明村集体、农户的具体名称、姓名。 | |||||||||||||||||||
6、批次项目需提供征地合同(征地协议书)、补偿单据等资料作为附件。 |
附件2: | |||||||||||
拖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专项治理工作进度表 | |||||||||||
年 月 | |||||||||||
填表单位: 单位:万元 公顷 | |||||||||||
序号 | 县(市、区) | 批次(项目)名称 | 征收土地批准文号 | 清理类型 | 清理发现未支付征地补偿费金额 | 征地补偿费清理解决进度情况 | 备注 | ||||
其中属被征地农村集体拒绝领取的 | 其中属被征地农户拒绝领取的 | 拖欠征地补偿费中已支付到位金额 | 其中 | ||||||||
经协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领取征地补偿费的 | 经协调后,被征地农户领取征地补偿费的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合计 | |||||||||||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时间: | |||||||||||
1、本表中,“清理发现未支付征地补偿费金额”与“拖欠征地补偿费中已支付到位金额”相等的,表明该宗用地已解决拖欠征地补偿款问题。 | |||||||||||
2、本表由镇(区)按月填报,由地级以上市汇总后,于当月3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自2015年9月起上报)。 |
附件3: | ||||||||||||||||
征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关键环节责任目标分解表 | ||||||||||||||||
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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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 单位:亩、万元 | ||||||||||||||||
序号 | 镇(区) | 批次(项目)名称 | 征收土地批准文号 | 征收土地总面积 | 承诺安排留用地面积 | 留用地比例 | 历史拖欠未解决留用地总面积 | 涉及被征地农民集体名称 | 历史拖欠未解决留用地面积 | 解决途径 | 关键环节 | 责任单位 | 完成目标及时限 | 完成情况(已完成/未完成) | 备注 | |
完成目标 | 时限 | |||||||||||||||
1 | ××镇 | 中山市××镇××年度第×批次 | ××〔××〕××号 | ××亩 | ××亩 | ××% | ××亩 | ××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亩 | 实物留用××亩 | 留地预审 | ××国土局 | 预审批复 | ××年×月×日前 | ||
留地选址 | ××规划局 | 规划条件 | ××年×月×日前 | |||||||||||||
留地立项 | ××发改局 | 立项批复 | ××年×月×日前 | |||||||||||||
供地及发证审批 | ××国土局 | 发证 | ××年×月×日前 | |||||||||||||
折算货币××亩 | ||||||||||||||||
物业置换××亩 | ||||||||||||||||
××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亩 | 实物留用××亩 | 留地预审 | ××国土局 | 预审批复 | ××年×月×日前 | ||||||||||
留地选址 | ××规划局 | 规划条件 | ××年×月×日前 | |||||||||||||
留地立项 | ××发改局 | 立项批复 | ××年×月×日前 | |||||||||||||
供地及发证审批 | ××国土局 | 发证 | ××年×月×日前 | |||||||||||||
折算货币××亩 | ||||||||||||||||
物业置换××亩 | ||||||||||||||||
… | ||||||||||||||||
合计 | ||||||||||||||||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时间: | ||||||||||||||||
说明:1、本表由镇(区)分三个年度填报,分别于2015年9月21日、2015年12月、20116年12月底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 ||||||||||||||||
2、表格中,“历史拖欠未解决留用地面积”与“累计解决留用地欠账面积”相等时,表示该宗历史留用地已解决完毕。 |
附件4: | ||||||||||||
征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度月表 | ||||||||||||
年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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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 单位:万元 | ||||||||||||
序号 | 镇(区) | 批次(项目)名称 | 征收土地批准文号 | 历史拖欠未解决留用地面积 | 本月内解决历史留用地面积 | 累计解决历史留用地面积 | 备注 | |||||
其中 | ||||||||||||
采取实物留用的 | 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 | 采取物业置换方式的 | 采取留用地返租的 | 采取其他方式的 |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 ||||||||||||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时间: | ||||||||||||
说明:1、本表由镇(区)负责填报,于每月30日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自2015年9月起上报)。 | ||||||||||||
2、表格中,“历史拖欠未解决留用地面积”与“累计解决留用地欠账面积”相等时,表示该宗历史留用地已解决完毕。 | ||||||||||||
附件5:
农村土地“三乱”问题专项治理线索排查表
填表单位: 面积单位:亩
序号 | 县(市、区) | 镇(街)、村 | 违法主体 | 用地 位置 | 违法时间 | 违法面积 | 违法类型 | 用地类型 | 整改措施 | 备注 | ||||||||
耕地 | 乱占 | 乱卖 | 乱租 | 农村道路 | 一户一宅 | 文化设施 | 科教 | 卫生设施 | 其他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合计 |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时间:
附件6:
农村土地“三乱”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度表
年 月
填表单位:
序号 | 县(市、区) | 镇(街)、村 | 违法主体 | 用地位置 | 违法时间 | 违法面积 | 违法类型 | 用地类型 | 对事处理 | 对人处理 | 备注 | ||||||||||||||||
耕地 | 乱占 | 乱卖 | 乱租 | 农村道路 | 一户一宅 | 文化设施 | 科教 | 卫生设施 | 其他 | 拆除(平方米) | 罚款(万元) | 没收(平方米) | 完善手续(宗) | 复耕(亩) | 复绿(亩) | 党政处分 | 刑事责任 | ||||||||||
移送(人) | 落实(人) | 移送(人) | 落实(人) |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时间:
附件7
中山市集中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三项治理工作任务分工进度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具体工作节点及完成时限 | 责任部门 | 工作进展情况(每月报市委基层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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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 | 配合 | |||||
一、拖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专项治理 | ||||||
1 | 镇区自查清理 | 2015年9月21日前,各镇(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要求完成自查清理工作,按时填报《拖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专项治理排查表》,逐宗提供征地合同(征地协议书)、补偿单据等资料,并由镇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 国土、财政等部门 | ||
2 | 市级抽查审核 | 2015年10月1日前,由市级部门对镇区上报的《拖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专项治理排查表》及附件材料进行抽查审核。 | 市国土局 | 市审计、财政等部门 | ||
3 | 研究整改落实对策 | 2015年11月1日前,专项工作组办公室总结汇总自查核实情况,提出整改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 市国土局 | 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 ||
4 | 全面落实整改 | 2016年6月30日前各镇区按治理整改标准完成落实全部整改工作;从2015年9月起,于每月30日前填报《拖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专项治理工作进度表》,以月报方式上报整改落实进展情况。 | 各镇政府 区办事处 | 市国土局 | ||
二、征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 | ||||||
1 | 核对及下发台帐 | 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厅衔接索取已备案的留用地台帐,与我市的台帐进行核对;将经核对的台帐发各镇区核实兑现情况后反馈至市国土资源局。 | 市国土局 | 各镇政府 区办事处 | ||
2 | 明确留用地兑现方式 | 2015年9月24日前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留用地台帐内记录未兑现的留用地,与被征地农村集体协商留用地落实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兑现方式,经双方同意后签订协议,反馈至市国土资源局。 | 各镇政府 区办事处 | 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 | ||
2015年9月21日前针对计划2015年度整改的留用地填写《征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关键环节责任目标分解表》,并提交到国土局汇总。 | 各镇政府 区办事处 | 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 | ||||
3 | 制定兑现留用地计划 |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收集的各镇区兑现留用地方案,结合省下达的年度兑现要求,提出各镇区分年度兑现留用地计划,2015年10月30日前报市政府会议研究确定计划安排和各关键环节责任目标。 | 市国土局 | 各镇政府 区办事处 | ||
4 | 按计划落实留用地 |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市政府批复确定的方案按计划目标落实留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将镇区兑现留用地的情况进行综合汇总,逐宗核实后核销留用地台帐记录,2017年12月31日前按年度计划完成所有整改工作。 | 各镇政府 区办事处 | 市国土局 | ||
5 | 按时上报工作进度 |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从2015年9月起,每月30日前填写《征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度月表》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每半年填写《征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关键环节责任目标分解表》,报专项工作组。 | 各镇政府 区办事处 | 市国土局 | ||
三、农村土地“三乱”问题专项治理 | ||||||
1 | 排查摸底 | 各镇区按照治理范围,结合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数据、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2014年1月以来发生的农村土地“三乱”问题进行“地毯式”排查逐宗填表建档,明确责任主体、治理措施和期限。9月20日前完成排查,如实填写《农村土地“三乱”问题专项治理排查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同时附电子数据)。 | 镇(区)政府、办事处 | 国土、城管、公安、住建、规划、监察、安监、林业、农业等部门 | ||
2 | 打击整治阶段 | 各镇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以边排查、边查处、边整改的方式,对排查出来的农村土地“三乱”问题,逐宗整改、处理到位。认真填写《农村土地“三乱”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度表》,9月份起,每月30日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 | 镇(区)政府、办事处 | 国土、城管、公安、住建、规划、监察、安监、林业、农业等部门 | ||
3 | 验收总结阶段 | 2015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小组,对各镇区的“三乱”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 | 市政府 | 国土、城管、公安、住建、规划、监察、安监、林业、农业等部门及各镇 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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