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宝府〔2006〕12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实施办法
为改变我区传统农贸市场的经营机制和经营模式,改善农副产品的交易环境,切实保障市民的农副食品供应和消费安全,提升我区商业流通层次和市容环境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区政府关于建设食品安全“五大工程”要求,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6〕56号)精神,我区坚持“政府鼓励,企业运作;政策扶持,效益导向;因地制宜,分类改造”的原则,全面推进我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范围
有《市场登记证》或市场《营业执照》,且主体属于永久性建筑的市场,经规划、国土、工商、建设等部门组成的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可纳入改造升级范围。
二、目标和步骤
(一)全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的总体目标。
争取用5年时间,通过环境改造和管理升级,使全区农贸市场成为农副产品超市或符合改造升级标准的农贸市场,达到如下标准:
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基本标准:符合《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基本标准》,主要包括:规划布局合理;店档的商品摆卖部位设施使用不锈钢或高效抗菌功能的新型材料建造;采光充足;通风系统完备,场内无明显异味;排水、排污设施先进齐备,地面清洁无水无垃圾;家禽、腌腊、鲜活水产品等商品配备有效隔离设施;熟食品、冰鲜海鱼、光鲜三鸟等易污染变质商品有保鲜隔离设施;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实施食品质量安全自检(见附件2)。
农副产品超市基本标准:开办企业以自身名义开展经营,对全场商品交易活动负全部责任;符合《宝安区农副产品超市建设标准》规定:对商品进、存、销全经营流程实行统一管理;实行电子结算,统一收银;配备空调、空气抽排机等空气调节设施以及食品保鲜、加工、检验检测设施,场内环境卫生、食品卫生保障严格(见附件3)。
(二)全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的分期指导目标。
1.2006年度,完成15%;
2.2007年度,完成20%;
3.2008年度,完成30%;
4.2009年度,完成20%;
5.2010年度,完成最后15%农贸市场的改造升级,对前期完成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进行巩固完善。
以上目标以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6〕56号)实施前我区农贸市场的基数计算。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落实到位,我区建立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副区长孙波任召集人,各街道办、工商、贸工、财政、地税、国税、劳动、农林渔业、规划、国土房产、城管、公安、建设、质监、卫生、环保、房屋租赁、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我区成立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改超办),负责我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分局,由区工商分局廖远飞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工商分局副局长陈均深、群星服务中心主任简火根任办公室副主任。各街道办应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落实辖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该领导小组在完成任务后自动撤销。
四、任务及分工
(一)做好审批指导工作。
各街道办根据辖区市场实际,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做好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规划,把每年要改造升级市场的名单报区农改超办汇总后,交由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联席会议,根据本实施办法进行审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即视为各部门完成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审核,各部门应及时按照联席会议的审核结果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改造升级市场名单以区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
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政策指导。各街道办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市场的改造升级工作,完成区城市管理年办公室提出的任务。
(二)鼓励市场开办单位改造升级农贸市场,做好扶持工作。
1.凡实施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由区农改超办按照《宝安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宝安区农副产品超市建设标准》组织审查验收,对符合验收标准的,给予补助。其中,对改造为农副产品超市的,每平方米补助400元,对改造为符合改造升级标准的农贸市场,每平方米补助200元,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2.限期完善规划、国土及建设报批手续。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法予以查处。此项工作由区规划、国土房产和建设部门负责落实。
3.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完成后,应优先照顾原市场经营者中的深圳户籍人员。这些人员如愿意到改造后的新市场应聘或承租经营店档,凡符合招聘或招商条件的,新的市场开办单位应予聘用或予以承租。原市场经营者中未被新超市录用,或未能承租新店档的深圳户籍人员,由区劳动部门免费提供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此项工作由区劳动部门负责落实。
4.鼓励市场开办企业在完成市场改造升级后,以招租、合股、合作等形式引进大型商业企业和连锁商业企业入场经营,发挥大型企业的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提高市场经营服务整体水平,逐步提高市场中肉类、豆制品等重点品种的品牌商品占有率。此项工作由区贸工、工商部门负责落实。
5.依法减免税费,积极扶持市场改造升级。此项工作由区地税局、国税局、房屋租赁办等部门落实。
6.依法妥善解决改造升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纠纷事件,并对改造过程中的消防设施进行监督指导及消防审验把关,优先办理消防审验手续。此项工作由区公安(消防)部门落实。
(三)加大力度整治市容环境,为市场改造升级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
1.对改造升级后的市场周边乱摆卖现象进行不间断、地毯式的清查,在市场供应的区域内杜绝乱摆卖现象。
2.配合市场改造升级,完善市场周边道路、绿化、照明、公厕、垃圾站等公用配套设施建设。
3.农贸市场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实施标准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上述第一、二项工作由区城管部门负责落实和督促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部门以及小区建设单位按要求予以落实,第三项工作由区环保部门监督落实。
(四)建设适应市民供应需要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批发经营、物流配送体系,改善和提升我区农副产品流通水平。
1.按照现代商贸流通规律的要求,推进批发市场流通模式改革。采取有力措施,改变目前批发市场存在的“大流通、小经济”的落后状况。按照“统一进口,统一出口”的组织原则,淘汰零散的小型批发市场,规范和改造现有大型批发市场,改变目前批发市场规模小、个体分散经营的旧模式,建立能有效覆盖全区农副产品超市或超市化农贸市场的统一批发经营和物流配送体系。
2.鼓励参与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的企业,建立和发展集农副产品加工、包装、仓储、运输于一体的与零售终端相配套的统一配送系统,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保证农副产品质量,减少流通费用,降低售前损耗,降低经营成本。
3.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方式,充分利用我区扶贫基金和资金,在国内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选择适宜的自然环境、适宜的种养品种、适宜的淡旺季调节顺序,建立以我区市场为主要供应对象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并通过高效的市场化运作,不断提高基地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和商品化水平。
4.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追溯制,进入批发市场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单位必须是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经济实体。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屠宰场挂钩的“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制度,基地、屠宰场与市场订立质量安全合同,实现产销衔接。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严格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登记,规范索证,确保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个环节均可相互追溯。
此项工作由区贸工、农林渔业、质监部门按各自职责落实。
(五)加强食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1.对于纳入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要严格执行市、区有关标准和要求,做好卫生和环保的监督指导,建立规范的卫生、环保设施和制度,对符合要求的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2.加强对市场食品生产销售全过程的监管工作,对农贸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追根溯源,涉及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如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工作由区卫生、环保、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
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是我区农副产品流通行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事关市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街道办、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宝安、和谐宝安、繁荣宝安”的高度,加强对各项职责任务的组织和领导,做到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各街道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协调,确保步调一致,措施落实,按时完成任务。
(二)以点带面,加强引导,稳步推进。
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投入资金进行硬件改造,还涉及到加强经营管理,提升市场“软件”水平。各街道办要认真动员、引导辖区市场开办企业和场内经营户参与到市场升级改造工作中来,稳步推进辖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
(三)结合实际,加强宣传。
各街道办、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辖区市场、市场开办企业和场内经营者的实际,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及时传达各项政策精神,使广大市场开办企业和经营者了解、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宣传,使广大消费者充分认识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发挥消费者的支持与监督作用。
(四)加强调研,及时反馈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是一项以企业为主体、以效益为动力、以市场规律为准绳的改革,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街道办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实地,加强调研,在保持基本工作方向和步骤不变的原则下,及时了解和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应对措施。对改造升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切实予以解决,保障和促进全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顺利进行。
附: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操作办法
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操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实施办法》,加快和促进我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现制订包含申请、审查、施工和监督指导、验收、经费补助申请及支付等内容的操作办法。
一、申请
申请人(市场开办单位)向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改超办)领取并填写《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二)拟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营业执照或市场登记证。
二、审查
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联席会议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改造升级的市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永久性建筑物(现场检查),且具有经规划部门认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书。
三、施工和监督指导
(一)申请人收到准予市场改造升级的批复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费预算和改造升级方案,提交区农改超办审核后施工。申请人要对应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确认施工单位资质条件,把好审查关,并对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确保如期完成升级改造工作。同时妥善安置好市场内的经营户。
(二)区农改超办及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解决相关问题。区农改超办负责综合协调,政策指导,上传下达;区国土部门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6]56号)文件精神完善用地手续;区工商分局、贸工局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标准和方案进行施工;区地税局、国税局、房屋租赁办等部门根据施工影响的实际情况,对开办单位给予减免税费;区劳动局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劳资纠纷;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过程中出现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进行处理;所在街道办协助解决改造升级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问题。
四、验收
(一)申请人在市场改造升级完成后,到区农改超办领取《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验收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市场改造前后的对比图片(其中包括市场改造前后粘贴市场招牌名称、市场周边环境、市场内整体店档摆设的彩色图片);2.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结算书,如工程经公开招标,还要提供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区农改超办根据市场的资料确定要验收后,要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到市场进行现场验收,核实市场改造升级的实际面积,在验收表上签署意见,作为补助经费的依据。
(三)区农改超办根据各部门的意见签署验收结论。
五、经费补助申请、支付
(一)改造升级的市场申请人可在工程开工后,凭工程图纸所标示用于农副产品销售的实际面积作为补助面积,向区农改超办领取并填写《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经费补助申请表1》,申请该市场改造升级补助经费预算金额的30% 作为启动资金。区农改超办主任签署意见后,交由区财政局按标准核拨补助经费给申请人。该资金在改造升级完工验收后在补助经费总额中扣除。
(二)区农改超办在市场改造升级验收合格后通知市场申请人领取并填写《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经费补助申请表2》。
(三)区农改超办主任签署意见后(附上《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验收表》),交由区财政局按标准核拨补助经费给申请人。
附件:1.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申报流程表
2.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基本标准
3.宝安区农副产品超市建设标准
4.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验收表
5.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经费补助实施细则
附件1
附件2
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基本标准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根据市工商局《深圳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的基本标准》,深入推进全区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环境改造和管理升级,全面改善市场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状况,为市民营造舒适、放心的消费环境,结合我区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基本标准:
一、市场改造升级的规划建设
(一)实施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的市场用地及其功能必须经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涉及建筑结构的改建重建,还必须经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经“清无”疏导规范的市场场地有效使用期限不少于3至5年。
(三)实施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必须是固定框架结构的室内市场。
二、市场内外墙面、天花、地面
市场内外墙面、天花应涂刷具备较好防潮、防污性能的涂料;场内墙面、立柱四周应作翻新处理,贴抛光砖,高度不低于1.8米;市场地面铺防滑砖,并由通道中央向两边排水沟倾斜,坡度比达到1%—3%以上。要求整体美观整洁,格调和谐。
三、市场采光
市场应充分采用自然采光,同时应配备足够的灯光设施,确保市场营业时场内明亮。
四、市场空气质量要求
场内应充分采用自然通风,同时要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达到环保部门对公众场所要求的空气质量。
五、市场消防
市场要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行人通道、店档布局及内部结构、用电设施按消防标准设置,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六、市场供水、用电设施
市场内每个门店摊档应有独立的供水及用电设施,店档照明全部或以行业为单位采用统一形式的灯具。
七、市场排水排污设施
市场排水沟尽量使用不锈钢材料或PVC塑料管制造,宽度20厘米,弧底深度10-12厘米。各类档台面应从通道一侧向档内一侧倾斜,并设置台面排水槽及垂直排水管。场内排水系统要统一按环保要求设置三级过滤处理设施后才能排入市政渠道,采用沉井式暗渠排水系统,明暗结合。
八、市场行业经营布局
(一)场内行业布局必须按商品种类分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合理划行归市。
(二)经营鲜活禽畜、肉类、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
(三)烧腊及其它熟食档不得与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相邻相对。
(四)市场内每个行业经营区可适当减少门店摊档的数量,扩大单位经营面积。
九、店档基本设施
(一)市场内每个行业经营区内的档面、门店货架等摆卖设施应当整齐划一。
(二)店档面积基本要求:蔬菜、果品档每档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台面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猪、牛、羊肉档每档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台面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活体禽类档每档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烧腊档(熟食品档)每档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水产档每档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塘鱼池每档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冰鲜、净三鸟档每档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台面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咸杂档每档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台面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三)市场内兼有门店和摊档经营区的,门店之间隔墙高度应不少于2米;摊档台之间隔墙高度不低于1.2米。
(四)摊档台面。市场内摊档台面使用不锈钢、釉面砖或抛光砖铺设。摊档台立面贴抛光砖,档台靠通道外侧边沿设高度不低于10厘米的挡水凸边;塘鱼、海鲜档边缘加装不低于20厘米的挡水玻璃;肉档靠通道一侧台面上加装多孔不锈钢板,靠档内一侧铺设聚丙烯塑料板用于切割,档内安装独立砧板用于砍剁;塘鱼、海鲜、冰鲜、净三鸟档台面上应加装多孔不锈钢板;各类台面装设的材料均不能高于台面的外缘挡水凸边或飘出台面。
(五)活体禽类经营区。必须用玻璃墙或其它材料与其它经营区完全隔离,区内设置独立的抽风系统,售卖活体禽类要使用不锈钢笼,笼底设置接载禽类粪便的活动设施,并与售卖间隔开。应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设施等。设置活体禽类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设立独立抽风及上述有关设施。
(六)烧腊店。必须设有洗手、消毒、更衣以及防蝇、灭蝇、防鼠、防蟑螂、防尘、通风排气等设备。条件允许的,必须分别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并配置冷藏设备、降温设备、紫外线杀菌灯,装饰灯应安装在售卖间外。
(七)水产、冰鲜海鱼、净三鸟档。要求配置冷柜保鲜;每档必须设置操作台,并配置排污槽、固定污物桶(置于台底下)。
(八)咸杂店档。实行集中设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卷闸门。
(九)熟食店档。要配置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应配备专用的放置或展示设施,用玻璃与外界隔离,不得露空售卖;店档配备专用的加热或冷藏设施;如无专用间,不得进行熟食分切。
(十)半成品(经腌制、调制加工后的肉菜制品、冷冻食品)店档。应配有密闭或保鲜设施。
十、环境卫生
(一)场内环境卫生必须符合城管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地面要保持干净,要有垃圾收集设施和垃圾临时存放设施。垃圾临时存放设施应密闭,并有冲洗设施。垃圾日产日清,保持营业场所和周围环境的卫生,不得在市场设施上乱搭挂、乱张贴。
(二)半径500米范围内没有垃圾压缩站的,应规划建设垃圾压缩站。
(三)卫生间。市场内应设置卫生间(不得设置在熟食经营区域内),建设标准不低于二级标准(市场周边50米范围内有公厕的除外)。
十一、市场内经营商户统一使用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电子秤
十二、公共服务设施
场内应设立宣传栏、公告栏、电子屏幕信息系统、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电子公秤、询问处、监督投诉箱、监督电话、工商执法巡查办公室和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消费者咨询服务处、广播设施、“12315”、“12358”消费者投诉受理站或投诉电话、顾客歇息休闲区等服务设施。
十三、食品检测及设施
市场应配备专职食品检测工程师等检测人员,设立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食品安全检测室,配置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给排水和通风设备,开展食品检测工作。
十四、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及公示系统
市场开办单位应配置电脑系统和接入宽带互联网,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网,根据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进行市场管理,与政府监管部门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通,每日报送索证索票和食品检测情况;场内还应配备大屏幕电子显示屏(有预留数字接口可连接电脑及网络的显示屏),向消费者公示食品检测及食品预警信息,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等。
十五、市场食品安全管理
(一)设立市场食品安全机构:其中,食品安全主任1人,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人担任,为本市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市场食品安全员原则上不少于2名,为本市场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
食品安全主任及食品安全员名单报工商部门备案。
(二)在市场显眼位置公布食品安全主任和食品安全员的姓名、职务、照片、工作职责、安全责任、联系投诉电话,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公众监督和约束。
(三)在市场显著位置公布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政府推行的市场食品准入“七项管理办法”。具体制作规格应与市场规模、环境、位置条件相适应,方便市民了解和监督。
(四)市场开办者和市场经营者的证照齐全并悬挂整齐、美观、醒目。
(五)建立档案和台帐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市场经营户档案(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复印件),一户一档,集中保管;建立市场食品进货票证查验台帐;市场经营者要建立购销台帐,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将购销的商品按进货有效票据项目一一登记,并妥善保存进货票据,做到帐票相符,并保存备查。
(六)严格落实市场食品票证查验、不合格食品退场等七项管理制度以及“三位一体”相关措施。
十六、安全监控
市场应配置电子监控设备,监控商品进出情况及经营活动。
十七、导购设施
市场应当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档(店)号牌,摊档应设价格公布牌。
十八、车辆停放场所
为方便群众购物和市场装卸商品,市场外应设置车辆停放点,车辆停放整齐。
十九、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宝安区内所有经改造升级后仍按农贸市场模式组织经营的市场。经改造升级后按超市模式经营的不适用本标准。
附件3
宝安区农副产品超市建设标准
为将现代商业流通业态引入我区农副产品经营领域,推动并规范传统农贸市场向现代化的超市或连锁超市发展,提高对市民的农副产品供应以及食品消费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我区实际,制订如下标准:
一、概念
农副产品超市是指以新鲜蔬菜、肉类、水产品、禽类等鲜活农副产品和熟食品、粮油食品、其他副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为主要经营项目,以开办企业自身名义开展经营,统一实行商品进、存、销管理,集中结算,统一收银为基本特点的超市,是农副产品的现代零售经营业态之一。
二、农副产品超市的规划标准
(一)农副产品超市的用地及其功能必须经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新开办的农副产品超市必须符合我区商业网点规划要求。
(三)由农贸市场改造升级为农副产品超市的,其场地规划功能仍为肉菜市场。
三、农副产品超市的基本设施
农副产品超市的各项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部门的要求,具体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面积
农副产品超市的面积原则上不少于800平方米。农副产品超市中新鲜蔬菜、肉类、水产品、禽类等鲜活农副产品和熟食品、粮油食品及其他副食品的经营面积占总经营面积的比例为:超市总面积800至1500平方米的要达到80%,超市总面积1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不少于60%,总面积2000平方米至2500平方米的不少于55%,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0平方米可降低5%,依此类推,最低不得少于10%。
(二)建筑
农副产品超市的主体应为室内框架结构封闭式建筑;设计美观、实用,内外装饰与周围环境协调;出入口分设;多层结构的可设置自动扶梯,方便顾客购物。
(三)经营设施
1.顾客通道等购物区域地面用抛光砖铺设,烧腊、水产品、净三鸟以及现场制作的豆制品、熟食品等食品加工操作区域地面用防滑砖铺设。
2.食品加工操作区内设置完备的垃圾、污水密闭式收集、清运、排放设施,并与顾客购物区之间有良好的分隔,顾客购物区地面无垃圾、水渍。
3.场内空调、照明、通风、供水、供电、消防、排水等配套设施完善,做到场内气温适宜、光线充足明亮、无经营产生的异味。
4.食品加工操作设施和展示设施美观、整洁、实用,维护保养良好。烧腊、糕点等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式展示柜,其他散装食品使用不锈钢材料,并专柜专用。
5.场内商品经营布局合理,鲜活、干湿、生熟分开;
6.使用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电子秤作为计量衡器;
7.配备足够的可控温的存放展示设备。
(四)服务设施
1.农副产品超市室外应设置招牌,做到美观、新颖、独特,室内应设置商品区域标志及场内导购标志,做到美观、整齐。
2.商品明码标价,标价签整洁,放置醒目,标示规范、清晰。
3.配备电子监控等安全防损设备。
4.设立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食品安全检测室,配置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给排水和通风设备,开展食品检测工作。
5.配备电脑系统和接入宽带互联网,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网,与政府监管部门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通,每日按规定报送食品销售和食品检测情况。场内还应配备大屏幕电子显示屏(有预留数字接口可连接电脑及网络的显示屏),向消费者公示食品进货来源、检验检疫情况、检测结果等信息;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等。
6.场内设置高标准卫生间,场外设置车辆停放场所,均有指定管理人员。
四、农副产品超市的经营管理
(一)采取开架式顾客自选的方式销售商品。
(二)使用先进高效的结算收银设备,对顾客购买的商品实行集中结算,统一收银。
(三)场内所有经营活动均以开办企业自身名义进行,由开办企业统一组织并承担全部责任。
(四)商品进、存、销实行统一管理。
五、农副产品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
(一)设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其中,食品安全主任1人,由超市经营单位负责人担任,为超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超市食品安全员原则上不少于2名,为超市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
食品安全主任及食品安全员名单报工商部门备案。
(二)在超市显眼位置公布食品安全主任和食品安全员的姓名、职务、照片、工作职责、安全责任、联系投诉电话,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公众监督和约束。
(三)设立制度政策公开栏。在超市显眼位置上墙公开“市场食品准入七项管理办法”等政策制度,具体制作规格应与本店规模、环境、位置条件相适应,方便市民了解和监督。
(四)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严格查验食品供货方、生产方的资格证明、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及包装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建立和落实进销台帐制度。各超市必须建立食品进销纸质台帐或电脑台帐,详细记录食品购进及销售的品种、批次、数量、时间、供货方名称,纸质台帐还要将食品进货票证一并粘贴在台帐中保存,做到帐票相符,建档备查。
(六)预包装食品的外观及包装标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认定标准。
(七)需保鲜温控食品必须按要求置于相应温控设备内陈列和贮存。保证食品符合卫生、质量的要求。
(八)不经销无合法来源、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根据检验认定结果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九)销售食品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发票(或收据)或商品信誉卡,并处理好消费者投诉,依法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附件4
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验收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市场产权 单位 | 地址 | |||||||
原市场名称 | 改造后市场(超市)名称 | |||||||
改造升级后市场面积 | 改造面积 | |||||||
改造时间 | 开业时间 | 改造类型 | ||||||
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验收意见 | 验收意见 |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 ||||||
工商分局 | ||||||||
贸工局 | ||||||||
建设局 | ||||||||
区农改超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 |
注:办理临时规划、临时用地手续的,提交相应批准文件。
附件5
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经费补助实施细则
一、根据市、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 对改造为以“超市”模式经营的,每平方米补助人民币400元;对升级为“街市+超市”模式经营的,每平方米补助人民币200元。补助面积以实际改造升级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区农改超办组织区工商、贸工、建设等部门到市场进行现场验收时,当场核实市场改造升级的实际面积,作为补助经费的依据。
三、改造升级的市场申请人可在工程开工后,可凭工程图纸所标示用于农副产品销售的实际面积作为补助面积,向区农改超办申请政府补助经费金额的30%作为启动资金,经区农改超办主任签署同意意见后,交由区财政局按标准核拨补助给申请人。
四、市场申请人在市场改造升级验收合格后到区农改超办领取并填写《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经费补助申请表》。区农改超办主任签署同意意见后,交由区财政局按标准核拨给申请人。
附件:1.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经费补助申请表1
2.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经费补助申请表2
附件5.1
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经费补助申请表1
申请单位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市场产权 单位 | 地址 | |||||||||
市场名称 | 拟改造 面积(㎡) | 开工 时间 | ||||||||
改造类型 | 补助标准 | |||||||||
申请补助经费金额 (此次申请金额为补助经费总额的30%) | 账号 | |||||||||
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
签字: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该表格用于改造升级的市场开工后申请补助经费金额的30%。
2.“经营模式”是指以“超市”或是以“街市+超市”的方式经营。
附件5.2
宝安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经费补助申请表2
申请单位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市场产权 单位 | 地址 | |||||||||
原市场名称 | 改造后市场(超市)名称 | |||||||||
改造升级后市场面积 | 改造面积 | |||||||||
改造时间 | 开业时间 | 改造类型 | ||||||||
补助标准 | 申请补助经费金额 (此次申请金额为补助经费总额扣除前期开工后预付的部分) | 账号 | ||||||||
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 签字: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该表格用于改造升级的市场验收后申请补助经费。
2.“经营模式”是指以“超市”或是以“街市+超市”的方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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