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深宝规〔2017〕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三条 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安排和项目实施原则。

  (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二)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运用建筑科技、装配式建造技术,提升建筑品质。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科学控制投资规模、提高建设品质和合理确定建设周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度投资计划(包括调整计划)的编制及报批、组织实施等,负责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概算审批,全过程跟踪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规土、交通、环水、监察、审计、住建、公共物业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负责优化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的工作阶段分别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并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措施负责。

  项目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范围以完成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作为切分阶段。

  第七条 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主要包括行业或区域主管部门、各街道办等,具体划分如下:

  (一)区环水部门为政府投资跨街道环水项目的项目单位;

  (二)区公安部门(含宝安交警大队、宝安公安消防大队)为政府投资公安(含交通科技设施、消防设施)项目的项目单位;

  (三)区住建部门为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重点区域以外的管廊等项目的项目单位;

  (四)区城管部门为政府投资区级及跨街道环境提升和森林资源管理(含绿化景观、公园、森林消防、林业设施、垃圾处理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单位;

  (五)区经促、科创部门分别为政府投资产业、科技设施项目的项目单位;

  (六)区交通部门为政府投资跨街道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

  (七)区卫计部门为政府投资医疗卫生新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单位;

  (八)区教育部门为政府投资公办幼儿园、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特殊学校、中职学校等新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单位;

  (九)区民政、文体部门分别为政府投资区级养老、文体等新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单位;

  (十)区中心区规划办、空港新城办分别为所管辖重点区域内政府投资市政道路、管廊及地下空间等项目的项目单位;

  (十一)区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为各自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

  (十二)各街道办为本辖区内除上述行业、区域主管部门及区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以外的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

  涉及军事保密、宗教民俗等政府投资特殊项目由区相应的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

  区委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指定项目单位的,按区相关要求执行。

  项目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统筹本行业、本区域或本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提出本单位项目的建设需求,制定建设标准,申报项目立项;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标控制价);按规定办理与完成上述工作所必需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地方案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建筑物命名、节能评估、环评、水保、排水、消防等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还需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工作需要参与项目后续各环节工作,包括在不同环节对相应的内容、标准、指标、参数提出书面意见,协助办理项目审计等。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包括区业务部门、区工务部门及各街道办等,具体划分如下:

  (一)区环水、城管、住建、公安(含宝安交警大队、宝安公安消防大队)等区业务部门为政府投资专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中,区环水部门为跨街道环保水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区城管部门为区级及跨街道环境提升和森林资源管理(含绿化景观、公园、森林消防、林业设施、垃圾处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区住建部门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区公安部门(含宝安交警大队、宝安公安消防大队)为公安(含交通科技设施、消防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区工务部门为概算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上且由区行业或区域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跨街道的政府投资市政道路项目的建设单位。

  (三)各街道办为本辖区内除上述部门负责项目以外的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

  涉及军事保密、宗教民俗等政府投资特殊项目由项目单位一并作为建设单位。

  区委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指定项目建设单位的,按区相关要求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开展工程监理、施工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组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实物移交,编制及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或协助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土地整备部门统筹、各街道办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土地整备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及审批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依次审批立项申请(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简化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相关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投资机会研究,对符合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项目储备库中条件基本成熟、建设内容及规模初步明确、可开展前期研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征求规土、环水、住建等部门书面意见并提请区政府分管的区领导研究。经区政府分管的区领导研究同意后,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下达前期研究计划,项目单位凭前期研究计划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组织开展前期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作为项目立项申请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议书编制原则上应当于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前期研究计划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运营管养模式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绩效目标进行初步分析,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管养单位。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时直接列入新增项目的,按程序报批通过后,视同立项。

  列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具体政府投资项目,视同立项。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为落实市、区政府工作部署,需新增立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征求规土、环水、住建等部门书面意见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按程序分级报批。其中,投资匡算5000万元以下的,报区政府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及区长审定;投资匡算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报区政府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及区长审定后,由区政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投资匡算100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区政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

  项目立项申请原则上需附项目建议书。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项目建议书的,立项申请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运营管养模式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绩效目标进行初步分析,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管养单位。投资匡算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申请立项前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作为立项申请附件一并呈报。

  对经按程序批准立项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将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新增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立项批复文件(需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为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三年。项目单位取得立项批复后,应当及时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管养单位书面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上(包括建成后的运营及管养)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节能减排、海绵城市、建筑科技运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绩效目标,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市政道路建设项目还应当依据市区管廊相关规划,进行地下综合管廊同步建设的分析论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广泛征求意见并逐步推行听证制度。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于立项批复后12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并报审,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区政府分管项目单位的区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限,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项目单位未在立项批复文件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批复文件作废。项目单位认为原立项项目仍需继续实施的,须提请区政府分管投资、项目单位的区领导审核同意后,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核,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提出意见报请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审定同意不再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做好前期经费结算、资料存档等工作,并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批复。

  未报审项目建议书或直接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增立项、且估算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再作出批复。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项目单位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当及时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及投资估算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管养单位书面意见。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充分与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沟通,将各项要求落实到设计方案中。

  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项目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及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安全文明措施费以及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费用等。

  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应当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18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并报审,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区政府分管项目单位的区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限,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项目单位未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批复文件作废。项目单位认为项目仍需实施的,应当向区政府提出详细说明,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重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则上一个立项项目对应一个项目概算,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区政府分管投资及项目单位的区领导批准分期实施后可分别编制项目概算报审。

  初步设计由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专业技术性审查,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步设计的总体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复投资估算。确需突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内容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一致,仅因建筑要素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导致概算突破批复投资估算的,项目单位可直接报审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但初步设计应当对超投资估算问题作详细比较说明。

  (二)因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主观因素导致概算突破原批复估算的,由项目单位作出详细比较说明,提请区政府分管投资及项目单位的区领导召开工作会议审定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事宜后,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后,项目单位再重新编制和报审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

  第十九条 推行以方案设计为核心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一体化招标模式。原则上新建及扩建教育、卫生、文体、养老等公共建筑项目应当采用可研、设计一体化招标模式实施,建设及投资规模较大的新建及扩建市政道路项目优先采用可研、设计一体化招标模式实施。具体组织及实施方式按区有关文件执行。

  特别重大或标志性公共建筑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采用方案竞赛等模式。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涉及公众利益且公众关注度高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进行设计方案比选和公示,经区规划领导小组审定最终方案后再开展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编制,但设计方案比选、公示及审议的时间可不计入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按程序分级报批。项目概算2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定;项目概算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报区政府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召开工作会议审议后报区长审定;项目概算3000万元及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项目概算10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项目概算按上述程序审定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应当由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未经评审的,区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概算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概算批复后,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和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建设标准及概算额度开展施工图限额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养单位的书面意见。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应当于项目概算批复后15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和报审工作,特殊项目、特别重大项目或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发生重大修改的项目,经区政府分管项目单位的区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限,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按程序核定批复的项目总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投资控制的依据,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复的项目总概算。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预算突破项目总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调整概算,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级报批。

  项目单位申请调整概算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

  (二)原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单位确定程序、合同文件、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追究情况;

  (三)落实投资控制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拟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于收齐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预算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预算编制行为,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开工建设前,确有必要取消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征求区发展改革、监察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请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取消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做好前期经费结算、资料存档等工作,属基建项目的,还应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批复。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资金来源;

  (二)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暂无法明确年度投资的新开工项目及前期项目预留资金;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年度投资计划预安排属年度投资计划组成内容。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A、B、C三个类别分类管理和代码管理。

  A类项目为续建项目;B类项目为拟当年新开工项目,即已批复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C类项目为已批复同意立项、可继续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项目代码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置、管理,作为识别项目的最终依据。项目代码与项目名称配合使用,区政府各职能部门、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代码管理项目。

  区委区政府明确需当年新开工的项目、定额补助项目、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以及新增实行切块管理的项目列入B类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年度投资计划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区政府党组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并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投资计划经区人大批准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下达执行。

  年度投资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未经区人大审批但需提前实施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在年度计划额度内预安排,由区政府将预安排情况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投资总额及项目投资规模情况下,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调整年度资金安排。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区政府党组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并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消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时一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应当列出: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或管养)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周期、建设规模、总投资、年度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址和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临时新增当年立项、当年开工,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单个政府投资项目,其投资规模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报区政府审定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新增立项报备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招标控制价)、预算(招标控制价)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除应急救灾工程外,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建设时序。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质量监理制、建设安全责任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民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等采购、招标应当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得拆分工程,规避招标。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不同的,项目单位应当于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招标控制价)审定并按规定完善项目用地、环评、水保、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及资料交接。

  尚不具备前款规定的移交条件但因特殊原因须提前办理项目及资料交接的,由区政府分管项目及建设单位的区领导批准,但项目单位须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继续补充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并移交建设单位。因相关审批手续不完善产生的问题由项目单位牵头处理,项目建设单位配合。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接收项目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工程施工招投标,并于招投标工作完成、施工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备齐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资料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投资计划,申请材料应明确工程施工中标价、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年度资金需求等。

  项目建设工程所含的重要设备、材料,按照建设工程招标的规定采购;属于单纯设备购置类、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的设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采购。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收项目资料3个月内未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的,应当向区政府作出详细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七条 项目概算超过批复两年有效期仍未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的,由项目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作出详细说明,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继续实施后,项目单位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级报批。区政府不同意继续实施的,按取消项目处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因项目前期设计、勘察不到位或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含使用单位)提出新的功能需求或标准而造成工程变更的,项目单位承担变更主体责任;因后期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因素而造成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变更主体责任。发生工程变更时,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项目单位、设计单位、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共同确认。其中,涉及新的功能需求或标准的工程变更,项目单位应当就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分析。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并以设计变更形式完善手续,不得事后补签。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变更后应当及时报区住建部门完善变更备案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合同变更的也应及时报区住建部门完善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工程变更、合同变更,不得纳入竣工结算、竣工决算。

  工程变更可能造成投资突破原批复概算的,须按照本条第一款变更责任主体划分,分别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区政府分管投资和项目的区领导于10个工作日内召开工作会议审核确认后再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其中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突破原概算10%以上的,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再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区住建部门对年度备案的工程变更、合同变更进行汇总并报告区监察部门。区财政部门凭区住建部门的工程变更、合同变更备案回执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进度报表同期支付变更进度款。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凭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代建(或代建总承包)合同等资料办理付款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牵头负责对政府所投入的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监督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同步到位。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等资料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同步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参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区住建、环水、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的监督管理,督促政府投资项目各建设主体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涉及电力、给水、排水、污水、燃气等地下管网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进行竣工测绘,并将电子资料上报市规土部门办理入库。

  区绩效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纳入绩效考核。

  区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或检查时,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的形成质量(包括文件的原始性、记载内容的真实准确、签署用章的完备有效等)纳入稽察或者检查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结算、决算及后续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区质检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提交项目建设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不得接收。

  本条所称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规划、消防、民防、环评、水保、排水、防震、绿色建筑、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与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办理工程实物移交手续,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应当在收到移交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接收手续,并明确相关责任。其中,公共房屋工程项目由区公共物业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办理实物交接手续。

  工程实物及资产移交后,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管养单位申请资料,按规定做好项目管养经费保障工作。其中,公共房屋工程项目需凭区公共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的《宝安区政府物业委托管理责任书》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管养经费。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90日内完成竣工工程结算报告编制,并报送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于收齐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单纯设备购置类、房屋购置类、技术服务类等不涉及工程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凭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自行负责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后9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并报区审计部门审计,区审计部门应当于60日内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并抄送区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和监察部门。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应当于60日内作出批复,并抄送区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与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由项目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按规定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中,公共房屋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公共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区公共物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后,决算投资不突破批复项目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剩余投资计划。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剩余投资计划。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后,决算投资突破原批复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项目单位配合,提出决算总投资请示文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决算总投资经按上述程序审定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剩余投资计划。

  第四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资料,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之外的剩余资金;工程保修期满且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确认后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五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将项目后评价结果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绩效报告提交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作为开展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项目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

  项目后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简化审批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下列项目,项目单位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并进行,直接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时直接列为C类的新增前期项目。

  (二)取得立项批复,市、区政府有明确任务要求必须加快实施且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市、区政府明确加快实施的其它项目。

  第五十二条 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用地和环评审批的下列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项目单位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编制合并进行,直接报审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但初步设计应当增加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论证的内容。

  (一)市、区民生实事等市、区政府明确必须当年开工或完工的重点项目。

  (二)建设规模及投资标准已经明确的城市更新配套建设的教育、卫生、民政、文体等公共服务项目。

  (三)道路交通综合整治、绿化提升、环境提升、公园(广场)改造、建筑物修缮改造及加固类项目。

  (四)区政府明确按简易程序实施的其它项目。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实行切块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工程建设类、信息化建设类、单纯设备购置类及房屋征收类项目。其中工程建设类项目主要安排急需实施、规模不大、建设内容简单的工程项目,且单个子项目投资规模不得超过1000万元。

  实行切块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及资金需求提出申请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待区人大审议批准后,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下达切块投资计划。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凭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切块投资计划开展后续工作,但不得二次切块。

  第五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工程建设类切块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具体项目安排、技术审查、分项项目概算审批以及分项投资计划安排等。项目单位依据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切块投资计划和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分项投资计划按规定办理招标(采购)手续。项目单位为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单位自行统筹具体项目安排、技术审查、分项项目概算审批以及分项投资计划安排等,项目单位也可根据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审查。

  行业主管部门在批复分项项目概算前应当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复核,并将分项项目概算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区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审计部门。

  第五十五条 其他项目单位负责的工程建设类切块项目由项目单位统筹具体项目安排、技术审查,编制分项项目概算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复核,并根据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复核意见批复分项项目概算,下达分项投资计划,按规定办理工程招标(采购)手续。项目单位批复分项项目概算时,其批复文件应当同时抄送区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审计部门。

  第五十六条 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设备清单,项目单位依据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切块投资计划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设备清单按规定办理招标(采购)手续。项目单位为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单位自行审核拟购置设备清单。拟购置设备涉及进口的,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进口设备论证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五十七条 实行切块管理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完善用地、环评、水保等相关审批手续,区住建、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区政府应当每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年度投资计划或具体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每一计划年度内至少向区政府报告一次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区住建、环水、交通、规土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区的事权划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依托“智慧宝安”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区各有关部门、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全过程跟踪管理的要求落实管理责任。

  市、区党委政府有明确进度要求的项目,由区督查部门纳入全区督查系统跟踪督查督办。区各有关部门、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不按全链条管理规定填报项目进度信息的,由区督查部门予以通报。

  第六十一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社会参建单位管理,严禁挂靠行为。区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履约诚信考评系统,项目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咨询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单位等社会参建单位进行履约考核评价,区住建部门综合各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作为社会参建单位进入宝安区建设市场的依据。对于综合评价差的社会参建单位,由区住建部门通报批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黑名单,评价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程序、概算控制、工程质量、工期、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稽察。具体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监察、审计等其他项目监督部门建立检查成果共享机制以及联合稽察等协作机制。

  第六十三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对被审计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管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或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监察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项目进行:

  (一)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的;

  (三)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文件内容的;

  (四)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超概算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及施工管理不善造成超概算的;

  (三)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四)违反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压缩建设工期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严重浪费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

  (六)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

  (七)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

  (八)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或协助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验收、项目验收、工程实物移交、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手续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建设单位(含代建总承包单位)有本办法第六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拒不改正的,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评审机构在编制、评估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时,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三年内禁止其在宝安区范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项目总概算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十条 区财政、审计、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试点推行代建制,利用市场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鼓励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代建制及PPP模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金额“以上”的均包含本数,“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2〕3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暂行)》(深宝府办〔2014〕24号)、《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委区政府深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宝办字〔2015〕12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政府投资切块资金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深宝府办〔2015〕23号)、《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推进区、街道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同时废止。

  此前区政府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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