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宝规〔2012〕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项目决策程序、建设程序和监督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政府性资金进行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

  (一)区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区国土资金;

  (三)融资资金;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节约能源、资源,新建项目可参照国家、省、市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推行能源、资源节约技术,使用绿色节能产品。

  第六条 区发改部门(以下简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国有资产)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监督以及资产登记和管理。

  区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和监督。

  区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监督。

  区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和效能监察。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规划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报批等工作,对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项目概算和预算进行复核并书面确认。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开展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及报批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办理审计和移交等工作。

  项目管养单位负责项目竣工移交后的管理和养护。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施工组织和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审计、产权登记和移交管养等环节。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除应急救灾工程外,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及决算;

  (四)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质量监理制、建设安全责任制;

  (五)实行项目评审制度。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包括建立项目储备库,批准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

  第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投资机会研究,对符合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从项目储备库或项目单位申请立项的项目中选择项目,经区政府分管投资领导审定后,批准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所需资金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预留前期工作经费中安排,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区委区政府明确加快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及时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前期工作,区投资主管部门优先批准。

  第十二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后,项目单位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或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区投资主管部门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管养单位书面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节能减排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特别要对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方案等作深入研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广泛征求意见并逐步推行听证制度。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批复等文件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区投资主管部门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在30日内将项目相关资料移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及投资估算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并征求项目单位、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管养单位书面意见后,报区投资主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签订书面设计合同,设计合同必须包括设计单位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控制等相关条款,并明确违约责任。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初步设计的专业技术性审查,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的总体审查。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分级报批。项目概算在200万元以下的,报区政府分管投资副区长审定;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分管投资、项目及建设单位的领导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1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80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项目概算按上述程序审定后,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八条 按市相关规定认定的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区委区政府明确急需实施的重点项目,由区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后,项目单位可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但初步设计应当增加对项目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论证的内容。

  按本条规定实施的项目,项目概算审批参照第十七条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应当由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未经评审的,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资金来源;

  (二)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年度投资计划预安排属年度投资计划组成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A、B、C三个类别分类管理。A类项目为续建项目;B类项目为拟当年新开工项目,即已批复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C类项目为已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区委区政府明确需当年新开工的项目、切块资金、定额补助及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列入B类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经区投资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并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预安排经区投资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项目投资规模情况下,区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调整年度资金安排。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并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应当列出: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养单位、建设性质、项目建设周期、建设规模、总投资、年度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址和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每季度将当年新增且开工的项目,以及当年新增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等采购、招标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得拆分工程,规避招标。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建设标准及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征求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养单位的书面意见。

  须审图项目的施工图必须由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审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预算突破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做详细说明,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报区政府分管投资、项目及建设单位的领导召开工作会议审定。

  项目建设单位详细说明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落实投资控制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落实情况;

  (三)选择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单位的程序;

  (四)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合同的管理情况以及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情况;

  (五)编制项目概算时针对技术和市场变化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施工招标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概算内容编制标底。标底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工程标底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并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齐项目工程标底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项目新开工计划后,方可实施工程施工招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制度。区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牵头负责对政府所投入的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监督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同步到位。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实行工程变更告知性备案制度。工程变更包括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变更,可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依据,经项目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

  工程变更后项目总造价不突破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备案,涉及建安费变更的报区建设、审计部门备案,其它费用变更报区审计部门备案。

  工程变更后项目总造价突破项目概算的,按程序分级报批。原项目概算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项目单位配合提出说明材料,报区监察、投资主管、建设、审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报区政府分管投资、项目及建设单位的领导召开工作会议审定后,报区建设、审计部门备案。原项目概算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项目单位配合提出说明材料,报区监察、投资主管、建设、审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区建设、审计部门备案,其中突破原概算10%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前,还需征求区人大财经工委意见,审定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区建设、审计部门备案。

  区财政部门凭区建设、审计部门的工程变更备案回执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进度报表同期支付工程变更款。

  未经备案的工程变更,不得纳入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和审计范围。

  区建设、审计部门对年度备案的工程变更进行汇总并报告区监察部门。

  项目总造价包括合同价、变更造价及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报送竣工工程结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齐项目建设单位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给予审核完毕;区审计部门在收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在4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向区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区各相关职能部门。

  对不突破项目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剩余资金投资计划;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资料,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之外的剩余资金;工程保修期满且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确认后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三十四条 政府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及时办结工程实物移交手续,并明确相关责任。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养单位申请资料,及时核拨项目管养经费。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产权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审计后30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及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90日内与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需开展后评价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区政府应当每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重大事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每一计划年度内至少向区政府报告一次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稽察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稽察情况。

  第四十条 区审计部门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对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管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或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批复后至办理资产移交工作完成时间和质量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区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区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

  (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增减建设内容;

  (四)实施不合理工程变更;

  (五)转移、挤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

  (六)无特殊情况下,未按各环节规定时限要求开展工作;

  (七)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咨询机构或勘察、设计单位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等进行咨询评估及勘察、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成果文件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区投资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依法禁止其三年内从事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勘察、设计工作;

  (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金额“以上”的均包含本数,“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切块资金是指明确年度投资总额暂无指定具体项目的预留性资金。

  所有专业技术性评审工作时间均不计入审批部门工作时限。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09〕13号)同时废止。此前本级政府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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