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关于加快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珠规建更〔2018〕2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的实施意见》(珠规建更规〔2017〕2号)已于2017年5月10日起实施,现将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烂尾楼”政策适用范围的界定

“烂尾楼”政策第三条所指的“经营性开发项目”范围,仅限于原用地性质为商业、办公、酒店或住宅的项目。

原用地性质为工业的,不适用本“烂尾楼”政策。属于“工改工”“工改产”的,按照省、市“工改工”“工改产”的相关政策执行。属于“工改商”且符合“三旧”改造城市更新政策的,按照“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执行;其余情形一律由政府收回。

二、关于“烂尾楼”整治处理项目申报及实施方式

“烂尾楼”整治处理项目申报及实施方式仅限于以下两类:一是原土地使用权利人(即原建设单位或转让后的新受让人,下同)整合全部房屋所有权权益后,作为单一主体自主实施;二是政府通过征收、收回或收购等方式组织实施。

对于符合“三旧”改造城市更新政策的,方可采取市场主体运作方式实施,但应按照“三旧”改造城市更新政策进行申报审批,不适用“烂尾楼”政策。

三、关于“烂尾楼”整治处理项目土地出让方式

在办理“烂尾楼”项目供地手续时,“烂尾楼”项目土地权利人与国土部门签订的是指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补充协议,并非通过协议方式供地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关于近期批复项目的衔接处理

(一)已取得市政府批复项目规划方案及供地方案的,且实施主体为原有土地权利人的经营性开发项目,按照“烂尾楼”政策给予办理后续手续。

(二)已取得市政府批复项目规划方案及供地方案的,但实施主体非原有土地权利人的经营性开发项目,按照“三旧”改造城市更新政策给予办理后续手续。

(三)其余项目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由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烂尾楼”项目的认定事宜,并制定“烂尾楼”整治处理年度计划和具体项目处理方案(含规划方案和供地方案等);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批复实施“烂尾楼”整治处理年度计划及具体项目处理方案。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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