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沙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府[2011]31号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阜沙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阜沙镇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阜沙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切实推进我镇“三旧”改造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三旧”改造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镇政府组织编制《阜沙镇“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大纲》和本镇“三旧”改造控制单元规划,并依据专项规划,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和重点区域优先的原则,制定本镇“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条 根据我镇“三旧”改造实际,三旧改造开发模式分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模式和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模式两类。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模式是指由镇政府下属企业中山市阜沙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三旧”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具体由资产公司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办证、完善历史遗留用地手续和土地招拍挂等工作,并全程配合开发商项目建设的运作模式。

  2、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模式参照《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模式开发步骤:

  1、由资产公司向市“三旧”改造办申请改造项目的立项;

  2、资产公司负责改造项目批准后整体招挂拍出让;

  3、竞买后由资产公司进行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4、拆迁补偿完成后交开发商开发。

  第四条 政府与业主的拆迁补偿成本,参照中山市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实际费用超出成本范围的,超出部分以及期间聘请由市“三旧”改造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的土地和项目地上建筑物的评估费用皆由开发单位负责。

  第五条 资产公司与开发商签订项目开发合同十个工作日内,由开发商向资产公司支付一定额度项目开发保证金,该保证金在项目完成开发后原路退回;开发商在签订项目开发合同十个工作日内向资产公司支付一定额度的启动改造项目资金,资金总额为:项目开发总面积×10万元/亩。

  第六条 合作开发项目的招拍挂底价为土地基准地价+项目拆迁成本。其中拆迁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费用。资产公司与开发商各占50%拍卖后的收益。

  第七条 经批准为“三旧”改造项目的开发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改造项目开发过程享受《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中的优惠政策,如容积率可按规划确定值增加20%、配套商业面积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45%。提供改造项目原建筑物房产证,新建面积在原房产面积3倍以下的部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合作开发改造项目无法立项的,前期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拆迁补偿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无法完成,所产生的费用由资产公司和开发商各承担50%。

  第九条 村、社区等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其集体建设用地对旧村庄、旧厂房自行改造的除享受上述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属市返还给镇政府部分的出让金的60%再返还给村、社区等集体经济组织,若集体建设用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无需补交地价款及免收属于镇政府收取的用地转功能费用。

  第十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实行自行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同样享受《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中的优惠政策,如容积率可按规划确定值增20%、配套商业面积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45%。可提供改造项目原建筑物房产证,新建面积在原房产面积3倍以下的部分,免缴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对用地超过40亩(含40亩)以上和大拆大建的“三旧”改造项目,在镇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三旧”项目改造建设,并交纳和开具建设时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和税票的,可参照《阜沙镇“三旧”改造优惠暂行办法》以先征后退的方式享受收费优惠。

  第十二条 涉及办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并已经市确定为“三旧”项目的土地,参照《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根据实际需要,由有关部门提出补充意见,经镇"三旧"改造办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镇"三旧"改造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阜沙镇“三旧”改造优惠暂行办法》

附件

阜沙镇“三旧”改造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我镇“三旧”改造工作,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必须是经省、市、镇认可的“三旧”改造项目。

  第三条 “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三旧”政策的用地、规划、建设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只对用地超过40亩(含40亩)以上和大拆大建的“三旧”项目,同时必须在与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三旧”项目改造建设,并缴纳和开具建设时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和税票方可享受收费的优惠,并实行先征后退。达不到本条规定的“三旧”改造项目不得享受本优惠办法,并按其他规定缴纳一切税费。

  第五条 收费优惠的“三旧”改造项目类别:

  1、办理土地使用证。按省市“三旧”项目改造办证收费收取,由用地单位或个人缴付,如属镇区收取的部份或市财政返还镇区财政收入的部份,退还30%的收费给办证单位或个人。

  2、转变土地使用功能。按省市“三旧”项目改造转功能的收费收取,由用地单位或个人缴付,如属镇部份或市财政返还镇区财政收入的部份,退还40%的收费给土地转功能的单位个人。

  3、对拆迁并符合“三旧”改造规划的项目,属镇收取的村镇基础设施费按50%收取。

  4、超容费、公建用地配套费、公建建筑设施费。对拆迁并符合“三旧”改造规划的项目,如遇有收取超容费、公建用地配套费、公建建筑设施费的,属市财政返还镇区财政的部份,可退还40%~90%给“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5、建筑物转功能。对符合“三旧”改造规划把建筑物转功能的,补缴付村镇基础设施费的差额;如需要缴交超容费、公建用地配套费、公建建筑设施费的,属市返还镇财政收入的部份,可退还30%给“三旧”改造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实施“三旧”改造政策结束时止。

 

附件

阜沙镇“三旧”改造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我镇“三旧”改造工作,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必须是经省、市、镇认可的“三旧”改造项目。

  第三条 “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三旧”政策的用地、规划、建设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只对用地超过40亩(含40亩)以上和大拆大建的“三旧”项目,同时必须在与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三旧”项目改造建设,并缴纳和开具建设时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和税票方可享受收费的优惠,并实行先征后退。达不到本条规定的“三旧”改造项目不得享受本优惠办法,并按其他规定缴纳一切税费。

  第五条 收费优惠的“三旧”改造项目类别:

  1、办理土地使用证。按省市“三旧”项目改造办证收费收取,由用地单位或个人缴付,如属镇区收取的部份或市财政返还镇区财政收入的部份,退还30%的收费给办证单位或个人。

  2、转变土地使用功能。按省市“三旧”项目改造转功能的收费收取,由用地单位或个人缴付,如属镇部份或市财政返还镇区财政收入的部份,退还40%的收费给土地转功能的单位个人。

  3、对拆迁并符合“三旧”改造规划的项目,属镇收取的村镇基础设施费按50%收取。

  4、超容费、公建用地配套费、公建建筑设施费。对拆迁并符合“三旧”改造规划的项目,如遇有收取超容费、公建用地配套费、公建建筑设施费的,属市财政返还镇区财政的部份,可退还40%~90%给“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5、建筑物转功能。对符合“三旧”改造规划把建筑物转功能的,补缴付村镇基础设施费的差额;如需要缴交超容费、公建用地配套费、公建建筑设施费的,属市返还镇财政收入的部份,可退还30%给“三旧”改造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实施“三旧”改造政策结束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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