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大涌镇“三旧”改造鼓励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单位、部门:

经研究,决定对《大涌镇“三旧”改造鼓励办法》(涌府〔2011〕6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与国土分局联系。联系人:黄锦华,联系电话:87779555。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涌府〔2011〕6号文件即行废止。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大涌镇“三旧”改造鼓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府[2010]1号)和《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办[2010]49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镇“三旧”改造工作,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财政减免力度

(一)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三旧”改造项目在施工报建时可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减免商业超容补地价款。目前,我市对商业住宅用地超出15%商业建筑面积比例部分,要按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征收超容补地价,在“三旧”改造政策中,为改善旧区内商业配套,对商业住宅用地的配建商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适当提高至45%,超出15%低于45%的部分免收商业超容补地价。

(三)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三旧”改造项目中,属拆旧建新的项目,新建面积在原房产面积3倍以下的部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对原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不变、使用功能不变,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增加建筑消防设施、改善建筑物服务设施的,可直接办理规划报建,对增加部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减免建筑物转功能费。目前我市对建筑物转功能要按基准地价征收建筑物转功能费。在“三旧”改造政策中,如果原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经改造后面积不变但在原房产内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可以直接经营,规划部门只办理建筑物转功能,只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收取建筑物转功能费。

(五)减免城中村、旧村庄成片改建的相关费用。对城中村、旧村庄进行成片改建(面积不小于20亩),建设多(高)层住宅、商业建筑的,用于解决村民居住、村集体物业和村集体公共设施的,可免收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公建配套费用,面积20亩以下的属镇分成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公建配套费用最高可返还50%,容积率在2.5内的免收超容补地价。

(六)减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符合“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相关规定的用地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二、加大财政补偿力度

(一)在“三旧”改造过程中,原属国有企业旧工业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市政府依法收回或征收后出让的,土地受让者将地价款缴入国库后,由市财政全额返还给镇政府,镇政府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50%返还给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二)对于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地价的,按两种用途或两种使用条件的基准地价(差)征收出让金。镇政府从中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部分,按不高于60%的比例返还给土地使用者。

(三)对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协议出让的,由市“三旧”改造办认定土地取得成本(按2011年4月1日前的基准地价),该土地取得成本不返还给原土地使用人。原土地使用人为村(社区)集体的属镇政府收益部分,按总额的30%统筹作为扶持补贴村(社区)集体物业的发展基金。

(四)实行先收回后出让的用地,可以在该用地公开出让后,由镇政府在其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0%(划拨用地为30%)补偿原土地使用人。

三、“三旧”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一)实行自行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按经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确定的预算,由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给改造主体。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预算大于应补地价或自行拆迁安置实际费用超出批准预算的,超出部分由改造主体负担。

(二)由政府主导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和安置后形成净地再出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镇政府负责,所需费用由镇政府支付。镇政府为拆迁补偿和安置支付的费用,在地块出让后由市财政局作为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给镇政府。

(三)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由拆迁单位前期投入的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在地块出让后由市财政局作为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给镇政府,镇政府再支付给拆迁单位。

(四)“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拆迁前,由市“三旧”改造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该项目所需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进行评估核算,经改造主体和市“三旧”改造办确认后作为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成本。

四、其他

(一)对从事商品住宅开发的“三旧”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镇财政供养人员购买住宅的,可一次性给予规定标准的购房补贴。

(二)对“三旧”改造中厂房整体搬迁和处置形成的收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减免。

(三)对“三旧”改造项目所缴交的税费返还部分,按每季度返还给原土地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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