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土基金、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专款专用;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和决算;

  (四)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保障、监督以及产权登记和管理;

  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和监督;

  新区纪检监察(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和效能监察;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决算审计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

  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规划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五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提出单位、项目前期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四者分离的管理模式。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划分各类项目各阶段的实施主体,并在编制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复项目各阶段前期工作、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明确项目提出单位、前期单位、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六条 项目提出单位。项目提出单位主要是指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办事处,由其承担项目策划提出及立项阶段管理工作。

  项目提出单位主要负责依据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策划提出建设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立项申请,并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申报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七条 项目前期单位。项目前期单位主要是指新区城市建设局(前期办)、新城开发建设办公室及办事处,由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到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

  项目前期单位主要负责会同项目提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水土保持、环评、地质灾害评估;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完成勘察设计(含施工图)及概算编制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房建类项目还应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审查、人防建设审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报批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主要是指新区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及办事处,由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建设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编制项目预算、组织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投标;申报施工许可;承担工程建设过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收集整理工程项目资料及工程建设档案归档工作;组织实施工程结算、编制竣工决算并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审计。

  第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使用单位主要是指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具体负责项目管理、运营与维护的新区相关部门或机构。

  第十条 新区管委会与办事处分别负责以下类型政府投资项目各阶段相关工作:

  (一)新区管委会负责新区范围内的市政交通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居住地级及以上的公建项目(含产业及公共配套设施);污水干管及支管网项目;河道整治项目;由市、新区统一部署的大型综合整治、环境提升项目;管委会明确的其他项目。

  (二)办事处负责属地范围内单项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基层社区发展项目和零星修缮、整治项目,以及管委会明确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可不实行“四分离”模式:

  (一)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不需办理规划、环评手续的零星修缮、整治工程,以及专业设备购置项目可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指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由新区管委会实施的污水和河流治理工程、原水管工程,原则上由新区城市建设局衔接市水务部门,负责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由市、区统一部署的教育、医疗卫生信息化项目,原则上由新区公共事业局统筹,负责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

  (四)因行使城市管理职能而需要组织实施的道路绿化、市容环境提升和市政综合整治项目,原则上由新区城市管理局衔接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由新区管委会实施的片区交通综合整治工程,原则上由市交通运输委光明管理局衔接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

  (六)新区管委会明确需要加紧实施的应急和抢险救灾工程参照《光明新区应急和抢险救灾工程监管办法》执行;

  (七)管委会明确不实行“四分离”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十二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依据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相关规划,结合新区资金供给情况和投资需求情况,在下一计划年度开始之前,组织编制年度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资金来源;

  (二)纳入年度计划的各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四)拟安排的专项切块资金、定额补助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各项目建设进度,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A、B、C三类分类管理,其中:

  A类项目为已开工建设的续建项目,或初步设计概算已经审核、在计划年度内符合开工条件的项目;

  B类项目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项目立项批复中明确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的项目;

  C类项目为项目建议书或立项申请已经批准,须继续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的项目。

  切块资金、定额补助及打包的设备购置类项目列入B类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行滚动管理,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当年新增项目及已纳入计划的B、C类项目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审批后,可及时调整纳入年度计划或相应调整项目类别。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每半年制订一次调整草案,报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批准,集中通报一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情况。

  第四章 前期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开展项目前期策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项目预算等。

  第十七条 项目策划及储备。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项目提出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能及新区实际,积极策划提出建设项目,并重点就项目建设的背景、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等进行初步调研和论证。

  各单位申报的策划项目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并报管委会分管发改领导审定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原则上入库项目总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含本数),由办事处负责提出和实施的,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含本数)。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下达前期工作计划,指定相关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保障前期工作经费,条件成熟的优先安排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项目策划及储备的具体办法按新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提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九条 对下列总投资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相对简单的项目,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同意,可不编制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提出单位直接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出立项申请:

  (一)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市政道路工程、水务工程,以及设施设备购置类项目;

  (二)总投资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房建类工程、综合整治工程、零星修缮工程、绿化提升工程、管线迁改工程。

  项目提出单位在立项申请中需按本办法第十八条对项目建议书的编制要求,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批。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按如下权限报批:

  (一)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报管委会分管发改领导审定;

  (二)总投资3000万(含本数)以上,1亿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报管委会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发改领导审核后,由新区主要领导共同审定;

  (三)总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报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前期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项目提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书面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比选并提出最优方案,研究提出合理的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且其项目建议书达到深度要求的项目,在建设方案相对简单、实施条件相对较好的前提下,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同意,可以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在立项批复后6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批。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按如下权限报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不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的,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直接批复。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超出立项批复总投资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报管委会分管发改领导审定。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超出立项批复总投资50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报管委会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发改领导共同审定。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超出立项批复总投资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报管委会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发改领导审核后,由新区主要领导共同审定。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前期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及投资估算开展初步设计及编制项目概算,并征求项目提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书面意见。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前期单位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并开展初步设计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确定该项目的预算编制单位,并委托预算编制单位提前介入概算编制工作。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原则上应在可研批复后6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批,其中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由项目前期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联合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批。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按如下权限报批:

  (一)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报管委会分管发改领导审定;

  (二)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5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报管委会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发改领导审核后,由新区主要领导共同审定;

  (三)项目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报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项目前期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并征求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养单位的书面意见。

  项目施工图原则上应在概算批复后6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按新区相关规定送审。

  第二十七条 预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和经审查的施工图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并征求项目前期单位的书面意见。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原则上应在项目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按新区相关规定送审。

  第二十八条 概算调整审批。政府投资项目须严格执行概算控制预算,确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预算突破项目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申请调整概算并详细说明原因,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按如下权限报批:

  (一)项目总投资超出概算批复总投资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报管委会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发改领导共同审定。

  (二)项目总投资超出概算批复总投资50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报管委会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发改领导审核后,由新区主要领导共同审定。

  (三)项目总投资超出概算批复总投资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报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工程招标、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产权登记及资产移交等。

  第三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批复后,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度及投资需求,直接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前,计划下达比例一般不超过概算批复总投资的85%。概算批复总投资2000万元(不含本数)以内的,可全额下达投资计划。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下达新开工计划之日起8个月内正式挂网进行工程招标。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文本进行审查,相关条款不得与本办法有关规定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概算内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新区审计部门对标底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概算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压缩项目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拆分或增减项目建设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增减建设内容或改变建设标准的,应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出申请,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并相应申请调增或调减项目总概算。

  调增总概算的具体审批权限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办理,调减总概算的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直接批复。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或改变的,可以进行工程变更,具体办法按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变更后项目造价不突破项目总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新区审计局申请备案。

  工程变更后项目造价突破项目总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先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申请调整概算,再按新区有关规定向新区审计局申请备案。调整概算的具体审批权限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前,付款比例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其中甲供材料合同付款比例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90%。未经审计结算的补充合同,付款比例一般不超过审计备案金额的70%。

  建设资金原则上实行直接支付制度,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直接向项目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具体支付办法按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但具备开工条件的房建类项目主体工程可适当给予支付不超过合同价10%的预付款,甲供材料合同可适当给予支付不超过合同价30%的预付款,并在有工程进度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抵扣。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具体办法按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及资产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新区审计部门审核后30日内,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产权登记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各项目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每半年向新区管委会报告一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新区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及后评价制度。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项目稽察及后评价,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项目稽察情况和后评价结果。具体办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新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 项目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新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增减建设内容、改变建设标准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无特殊原因,未按本办法规定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预算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三年内在光明新区范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业务的投标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按照审批权限,应当由市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各阶段审批申报及资金申请工作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统一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82号)同时废止。此前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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