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光明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区功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深府〔2005〕56号)等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光明新区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中村(含城市待建区域内的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是指光明新区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规划先行、产业优先、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完善配套、市场运作、高效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但不占用当年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五条新区城中村改造应加强对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的保护,历史性建筑极其珍贵文化遗产的保护应纳入改造专项规划。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新区管委会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新区城改领导小组),作为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分别由新区纪检监察办、经济发展办、社会事务办、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光明公安、国土房产、规划分局,光明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办事处主任组成。
第七条新区城改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并决定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定城中村改造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批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四)审查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五)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范围;
(六)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单位;
(七)审定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
(八)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必要时报市政府决定;
(九)研究决定城中村改造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新区城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城改办),作为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由新区建管办主任任新区城改办主任。新区城改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宣传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法规;
(二)根据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需要,拟定城中村改造的规范性文件报新区城改领导小组审批;
(三)负责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报新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四)组织编制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五)组织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公示及专家评审工作;
(六)组织改造单位的招标、评审和公示;
(七)核发《确认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开发主体资格意见书》;
(八)设立资金监管帐户,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管;
(九)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十)指导各办事处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十一)协调与城中村改造工作相关的各部门工作;
(十二)办理新区城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办事处设立相应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处城改办)。办事处城改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法规政策;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年度计划报新区城改办审核;
(三)参与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四)参与改造单位的确定工作;
(五)协助改造单位开展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
(六)协助新区城改办对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七)在新区城改办的委托指导下,负责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
(八)办理新区城改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改造计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条城中村改造计划分为中长期改造计划和年度改造计划。
第十一条中长期改造计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由新区城改办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组织编制,报新区城改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城改办备案。
第十二条中长期改造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改造项目的数量、改造的时序安排、编制专项规划的安排、对实施改造后的建设总量及其构成的估算,对改造资金的估算等。
第十三条年度改造计划包括以下内容:改造项目的名称、用地范围、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情况、各类房屋拆迁补偿的数量、实施改造后的建设总量及其构成、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参与改造的单位、改造资金(包括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的估算、优惠措施等。
第十四条新区城改办将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在计划改造的城中村及受改造影响的周边地区公示15天以上,听取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城中村改造模式分为综合整治和全面改造。综合整治是指基本不涉及房屋拆建的环境净化、美化项目。
第十六条综合整治项目由新区城改办负责编制“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由各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全面改造的项目应编制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原则上以原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范围以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为基础,结合其所在地块的特点及规划路网结构确定。
第十八条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具体界线由新区提出,报市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由规划、国土房产部门落实。
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技术规范按照《深圳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划指引—技术通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改造项目的位置、用地面积、总人口、原村民人口、原村民户数、社会组织状况、经济发展状况、村民收入水平、土地利用结构、各类建筑面积和质量、用地和建筑物产权、绿地景观、道路交通(必要时应作专题交通研究)、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与周边地区城市功能的关系等,并综合分析城中村存在的问题;
(二)分析城中村的主要属性和特征,将总体规划纲要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化;
(三)结合周边地区城市规划,研究确定改造项目改造的目标和功能定位;
(四)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合理的拆建比、建筑物总量及功能构成;
(五)参照详细蓝图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确定建筑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确定地块划分和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室外空间环境和绿地系统建设布局,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布局;
(六)提出规划实施时序和实施措施,制定土地利用和建设管理规定;必要时,提出保护或延续社区文化、改善社区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专项规划的草案在征求新区规划、国土房产、办事处等部门的意见并讨论研究后,由新区城改办组织对专项规划进行公示,并根据公众的意见对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新区城改办组织对专项规划进行专家评审,报新区城改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专项规划批准后,在光明新区管委会网站、新区管委会办公场所以及受改造影响的范围内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四章改造单位的确定和改造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实行改造的项目包括城中村内现有股份合作企业自行组织改造(以下简称“自改”)、合作改造和其他机构独立改造三种形式。
第二十五条自改项目由城中村内现有股份合作企业向新区城改办提出申请,报新区城改领导小组审定;
城中村内现有股份合作企业联合有实力的机构合作改造的,应经城中村内现有股份合作企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由新区城改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六条由其他机构独立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由新区城改办组织,以公开招标或者挂牌方式确定项目改造单位。
第二十七条按规定除城中村自改主体自然确定外,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通过竞标开发或者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二十八条以公开招标或者挂牌方式确定改造单位的项目,新区城改办应在专项规划批准后发布改造公告,明确项目改造条件和改造单位申请期限,申请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位置、范围、占地规模;
(二)项目的改造规划指引及主要规划设计要求;
(三)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参与投标或挂牌的单位应与改造范围内的业主进行协商,与90%以上建筑面积的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后,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新区城改办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改造申请书,包括申请改造地区的名称、区位、范围、面积、改造意向等内容;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改造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资料;
(五)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实施方案;
(六)银行资信证明;
(七)新区城改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地价收入纳入新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
第三十一条城中村改造项目(自改项目除外)初步确定改造单位后,由新区城改办、改造单位、资金监管银行三方签订《光明新区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资金监管协议书》,设立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监管帐户,实施改造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受监管的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为已经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产权置换部分的市场评估值。
第三十三条新区城改办根据核定的专项资金额度,向改造单位发出《关于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专项监管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书》,改造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专项监管资金打入监管帐户。
第三十四条改造单位按照已经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货币补偿部分对业主进行补偿,完成后报新区城改办审核。
第三十五条改造单位与新区城改办签订改造协议书,并由新区城改办向改造单位核发《确认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开发主体资格意见书》,在光明新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新区城改办协助改造单位向有关部门申办相关用地手续。
第三十六条改造单位取得《确认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开发主体资格意见书》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改造单位资格,并按有关程序重新选择改造单位。
(一)半年内投入资金未达到规定;
(二)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公共利益;
(三)转让改造项目或者引进新的投资商;
(四)无力继续承担改造项目。
第三十七条新区城改办负责对改造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改造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对改造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新区范围内符合《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的改造项目,其专项规划的编制、开发主体的确定、改造资金的监管按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的有关规定,新区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城改办,新区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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