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计监督,规范工程变更备案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明新区全过程或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增加的工程变更备案。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两类。

  第三条 工程变更备案由新区审计部门受理,新区建设、发改、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凡承担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咨询等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限额以上的工程变更应先备案后实施;应急项目和抢险救灾项目的工程变更可以边备案边实施。

  第二章 工程变更备案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单项工程变更:

  (一)设计图纸的变更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工程变更;

  (二)因不可预测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引起的工程变更;

  (三)重要材料或设备的改变;

  (四)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缺项调整;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的调整引起的工程变更;

  (六)其他导致项目投资增加的工程变更。

  第六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项目投资减少的,建设单位在结算时应将有关资料一并纳入审计,投资减少的工程变更未纳入结算的,视为弄虚作假。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不可预测因素确需变更设计的,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后进行修改,但工程变更涉及规划、消防、水务、供电等批准部门审批或备案内容的,建设单位应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申请现场签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严把工程变更关。重大工程变更(单项变更预计增加200万元以上的)且与主体工程施工存在可分割的增加工程,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三章 工程变更备案程序

  第十条 因工程变更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超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先报发改部门审查批准,再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设计单位应加强工程变更的设计方案及技术措施的优化,从源头上控制工程投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经济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内部应有完善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变更应有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变更备案事项应按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单项工程变更导致投资增加50万元以下,当投资增加累积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可视情况进行抽查;其余部分在竣工前一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单项设计变更导致投资增加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变更发生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新区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收齐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到施工现场查看。

  第十六条 单项现场签证导致投资增加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变更发生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新区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收齐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到施工现场查看。

  第四章 工程变更监督

  第十七条 新区成立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由新区管委会聘任,由分管建设部门的新区领导担任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城市建设局。

  新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应坚持独立、科学、诚实、保密的工作原则,重大设计变更应提前介入,所需费用由新区财政予以保证。

  第十八条 新区成立工程变更监督审查领导小组,成员由审计、建设、发改等部门代表组成,由分管审计部门的新区领导担任组长,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审计局。

  第十九条 新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对工程变更进行技术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变更产生的必要性;

  (二)工程变更方案的合理性;

  (三)审计部门需要或其他需要经济、技术评审的。

  第二十条 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变更是否符合法定审批程序;

  (二)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三)工程变更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实行分级核准制度:

  (一)单项备案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由新区审计部门核准后办理备案;

  (二)单项备案金额为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新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出具意见和审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新区工程变更监督审查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变更产生过程、原因及责任进行书面说明或解释,各参建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程变更备案工作。

  第五章 备案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新区审计部门或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应在收齐项目工程变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或工程变更技术论证咨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出具备案文件。备案文件作为结算资料,由此发生的工程造价待结算审计时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一并审定,但结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工程变更备案造价。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办理工程变更备案事项应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主办人责任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或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未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职责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变更或损失的,将视情况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备案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审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应当予以通报或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变更备案有关规定列入合同约定条款。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新区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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