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坪山新区非农建设用地城市化后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坪山新区非农建设用地城市化后续管理暂行办法》经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坪山新区非农建设用地城市化后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坪山新区非农建设用地的城市化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和社区综合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深府〔2004〕102号)和《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以下简称深府〔2005〕65号),结合坪山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原则】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应遵循规范机制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维护原农村集体权益、优化用地结构的总体原则。

  第三条【管理对象】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是指为满足原农村集体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生产和生活需要,保障其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规定,依法批准由其使用并计入其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用地。具体包括:

  (一)按照《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划定的建设用地;

  (二)按照深府〔2004〕102号划定的建设用地;

  (三)规划国土部门与原农村集体签订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合同书》约定的,并按深府〔2005〕65号文的规定计入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用地;

  (四)规划国土部门在征用原农村集体土地时,批准返还并计入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用地;

  (五)以其它形式批准给继受单位使用,并计入其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落实、调整置换等日常管理。

  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落实是指依法核定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划地落实。

  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是指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因城市规划实施等原因调整置换。

  第五条【审批程序】

  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不改变用地功能原地微调的,由继受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派驻新区机构直接审定后实施。

  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的划定和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改变功能进行指标折算、不改变功能跨社区异地调整、指标调入城市更新等事项由继受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派驻新区机构审查通过并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因个案处理(含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增加非农建设用地,且超出深府〔2004〕102号文规定标准的,指标核定和用地审批事项须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审定。

  第六条【指标落实规定】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落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须符合现行法定规划。

  (二)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原则上优先在本社区未经征转的土地上安排,且按照建成区、空地比例为7:3落实;因涉及生态控制线、水源保护区、高压走廊以及统征等原因,确实无法在本社区范围内按空地落实的,继受单位可自行与其他社区协商后在其他社区未经征转的土地上落实。

  (三)划定用途为工商用地但尚未建设的非农建设用地,土地面积按照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或居住、办公等用地)各占50%确定;非农建设用地改变功能进行指标折算的,计入非农建设用地工商指标的工业用地按30%折算为商业用地(或居住、办公等用地),计入非农建设用地工商指标的工商用地按65%折算为商业用地(或居住、办公等用地)。

  第七条【不得调整置换情形】下列情形的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调整置换:

  (一)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

  (二)已办理房地产登记的用地;

  (三)非农建设用地划定之后经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用地;

  (四)已建成的非农建设用地中的公共设施用地;

  (五)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或受司法机关限制权利的用地。

  第八条【调整置换规定】非农建设用地与现行规划为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用地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等相冲突需调整置换的,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须符合现行法定规划。

  (二)原地优化调整用地或异地调整用地。调整前后用途一致的,按等用地面积落实;调整前后用途不一致的,需折算用地指标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办理。

  (三)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置换包括空地调空地、空地调建成区、建成区调建成区(仅限于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需要)。空地调空地、建成区调建成区的,用地面积按1:1落实。其中,空地调空地若涉及跨街道调整的,须引入评估机制,按照等价值置换原则确定用地规模后再行调整置换;空地调入城市更新的,用地面积按1:1.3落实。已建的非农建设用地,由继受单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完善转地手续后纳入国有储备的,可视为空地进行调整。

  第九条【原地开发】已划定但尚未建设的非农建设用地(公建指标用地除外),现规划调整为商业、居住、办公等用途的,可按65%折算用地规模后,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已建的非农建设用地(公建指标用地除外),现规划部分或全部调整为商业、居住、办公等用途的,由继受单位自行拆除且将不少于原用地面积15%(用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用地交回政府后,可依规划实施。本款规定交回的土地应为原用地主导用途的用地,不包含已规划变更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等用途的用地。

  第十条【指标调入城市更新】因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城市更新项目须已纳入计划且专项规划已获批准。

  (二)因确权用地指标不足而不符合城市更新计划立项条件的项目,改造意向单位与继受单位协商一致并达成非农建设用地调整意向的,继受单位可依据政策申请调整核查,市规划国土部门派驻新区机构按规定审查后出具核查结果。

  (三)与市政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基本生态控制线和基本农田等相冲突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可优先腾挪至城市更新项目。

  (四)非农建设用地调入城市更新项目,仅计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无需出具用地方案图。

  (五)非农建设用地公建指标原则上不得调入城市更新项目。原批准为工商、公建用途的非农建设用地,按工商、公建指标分别占原批准用地面积的70%、30%认定,工商部分指标可调入城市更新项目,公建部分指标不得调入城市更新项目。

  第十一条【非农落地占用国有土地规定】落实或调整置换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不得占用已征(转)国有土地。因规划实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等确需占用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置换,经新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占用国有土地的,继受单位须配合完善非农建设用地调出位置土地的转地手续,并按照所占用国有土地办理征转手续时的土地补偿标准退回补偿款,原土地位置上的青苗、建(构)筑物补偿费用不纳入退还范畴,具体数目由街道办事处核定。

  (二)未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落实指标,经新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占用国有土地的,继受单位须在本社区未经征转的土地范围内安排同等面积的土地配合完善转地手续,并按照所占用国有土地办理征转手续时的土地补偿标准退回补偿款,原土地位置上的青苗、建(构)筑物补偿费用不纳入退还范畴,具体数目由街道办事处核定。

  继受单位在本社区辖区范围内确实无法安排土地配合转地的,继受单位可自行与其他社区协商进行跨社区安排。

  若继受单位在本社区及其他社区均无法安排配合转地,则须另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

  (三)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置换后,调出土地属空地的,按转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纳入国有土地储备;属建成区的,按现状保留。

  第十二条【入市交易】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申请入市交易的,按《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继受单位责任】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折算、指标调入城市更新、调整置换、入市交易等情形的,继受单位需依公司章程规定予以表决。

  因指标折算、指标调入城市更新、调整置换、入市交易等导致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减少的,应当核减相应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继受单位须经集体表决,书面承诺减少的用地指标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新区管委会或市规划国土部门派驻新区机构申请补足。

  第十四条【公示公告】继受单位申请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落实、指标折算、已建用地自行拆除后调整、调入城市更新、入市交易等,经初步审查同意的,需在市级媒体以及市规划国土部门派驻新区机构和继受单位办公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规划国土部门派驻新区机构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异议处理】对非农建设用地申请事项的初步审定结果提出异议的,市规划国土部门派驻新区机构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异议副本送达继受单位,继受单位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派驻新区机构作出书面答复。继受单位逾期不答复的,市规划国土部门派驻新区机构撤销初步审定结果,驳回继受单位申请。

  市规划国土部门派驻新区机构应对书面异议和继受单位的答复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处理决定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市规划国土部门派驻新区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六条【土地整备涉及非农规定】对已列入新区“整村统筹”土地整备计划的社区,原则上不再个案受理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落实、调整置换等申请事项,但符合第十条第(一)款及政府规划建设、实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社区留返用地政策】“整村统筹”土地整备中对社区留返建设用地的核定办法和出让政策按市、新区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时效性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前坪山新区范围内的非农建设用地管理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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