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田区关于打造社会影响力投资高地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福府办规〔2018〕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关于打造社会影响力投资高地的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福田区关于打造社会影响力投资高地的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落实《福田区关于打造社会影响力投资高地的若干意见》,完善配套支持政策体系,营造优良的生态环境,推动实现“用五年时间打造全球社会影响力投资高地和公益金融中心”的发展愿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根据“分类扶持、重点培育、盘活存量、提升增量”的原则,按照社会影响力投资的特点以及投资业态的不同运作模式,分类予以扶持,鼓励社会影响力投资相关主体快速创新发展。针对初创型社会影响力投资相关主体的特点,重点突出补短板、降成本、控风险,政府适度前期扶持,后期市场化运行。通过建设社会影响力投资产业园区,批量培育,加快构建社会影响力投资蜂巢生态体系。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支持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有关中介组织。

(二)本办法适用于对福田区社会影响力投资发展有重要贡献,并且户籍在福田区的自然人。

(三)其他经相关决策程序同意给予支持的法人、自然人。

第四条 限制与除外情形

(一)同一法人、自然人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二)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扶持办法不重复支持。

(三)申报本办法扶持的法人应承诺至少在3年内对法人注册登记地址不做出改变。

第三章 扶持措施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发行社会影响力债券 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给予债券融资支持。

第六条 产品模式和机制创新支持 根据《关于促进福田区金融科技发展的扶持措施(试行)》相关规定,支持有关协会开展社会影响力创新项目评选,并纳入福田区金融科技创新奖的评选范围,评选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支持设立社会影响力投资引导子基金 支持专业机构设立以社会服务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的专项子基金,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参与专项子基金,为辖区公益创投领域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经引导基金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对社会影响力子基金投资福田区项目给予适当让利。

第八条 基金会落户支持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新迁入福田辖区的基金会,根据上一年度公益事业总支出,按照审计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在福田辖区新成立的基金会按照原始基金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对每家基金会的扶持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中介组织落户支持 对新迁入或新设立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社会影响力投资项目评估、投资服务、机构认证、社会企业服务等业务,并已经开展相关实质性工作的中介组织,给予一次性5万元落户支持。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支持总额。

第十条 责任投资机构支持 对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的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万元支持,对加入“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的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对加入“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等给予一次性20万支持。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支持总额。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对获得深圳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三星等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支持。对获得相关组织评定的履行社会责任的模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社会企业发展 对通过认证的社会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支持。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支持总额。鼓励社会企业申报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 支持慈善信托发展 按照信托财产金额的大小和规模,给予相应资金支持慈善信托的设立和运营管理:其中,金额100-500万元(含)的,给予受托人5万元支持;金额500-1000万元(含)的,给予受托人10万元支持;金额1000-5000万元(含)的,给予受托人20万元支持;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支持。对同一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设立的慈善信托扶持资金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社会企业产业园区建设支持 支持社会力量在福田区建设社会企业产业园,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按照项目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五条 园区房租支持 对入驻福田区社会企业产业园区的社会企业等机构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机构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十六条 重要活动及论坛支持 对相关企业、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有关中介组织等开展与社会影响力投资直接相关的大型主题论坛等重要活动的,经事前审核和事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主要用于场地、设备租赁和专家嘉宾交通、食宿、酬金等。每个法人每年只享受一次活动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学术研究支持 鼓励相关专业机构、专家开展社会影响力投资学术研究。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在社会影响力投资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并且对福田社会影响力投资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学术成果给予相应支持。有关支持办法另行制定,经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创新项目配套支持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社会影响力创新项目,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社会影晌力项目试点支持 各部门在社会服务领域开展社会影响力项目试点,需要申请资金支持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决定。

第二十条 特殊项目支持 积极稳妥地引入境内外企业、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有关中介组织等开展社会影响力投资。对经区政府认可的对集聚社会影响力投资资源或完善生态圈链条具有重大、关键作用的企业、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有关中介组织等,其落户、办公用房、招才引智、项目等,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人才引进支持 引进专门从事社会影响力投资的专业人才,按照《关于实施“福田英才圣”计划的若干措施》规定给予相关支持。

第二十二条 人才住房支持 本办法规定的新迁入或新落户的企业、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有关中介组织等,可以按照《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申请人才住房。

第四章申报受理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支持的项目资金来源为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等程序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相关工作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负责。

本办法第七条相关工作由福田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九条资金来源为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

金,其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等程序按照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相关工作由福田区委政法委(社工委)负责。

本办法第二十条,按照“一事一议”的审议结果,对符合《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为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工作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负责;对符合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为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相关工作由福田区委政法委(社工委)负责。其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等程序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受理审核等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申报扶持资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等过程中,被查实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深圳市福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追回拨付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有条款均为事后扶持。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委政法委(社工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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