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业经五届29次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国土资源分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征地工作体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征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履行好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工作职责。
(一)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拟订征地预告、审核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征地预告;
2.拟订征地公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3.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4.负责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现状测绘、出图及定界放桩,根据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权属调查结果及细划的村组界线,审核确定村组界线、征地面积,制作征地红线图;
5.负责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和组织征地听证工作;
6.书面通知区住建、公安、市场监管、房产等有关部门,自征地预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的事项;
7.负责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支付征地补偿费;
8.负责向用地单位发出预存征地补偿款通知、本级征地资金的请拨及税费的收缴、清算和拨付等工作;
9.负责留用地指标核定,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相关手续;
10.负责征地政策法规的宣传、业务培训及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征地工作情况;
11.负责统一委托评估、测绘工作,按规定建立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依法、择优选定入库机构,建立和完善入库机构的选定、考评、奖励、管理等机制,入库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建立前,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7号)、《惠州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17〕17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选取;
12.对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与补偿业务进行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
(二)区住建部门职责:
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会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具体征地项目的留用地;协助、配合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进行安置房用地选址、确认及用地红线图的划定;协助对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及征地预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认定工作。
(三)区城管执法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镇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对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进行认定,共同填报《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表》和出具认定意见。
(四)区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政府项目征地资金的筹集;对宗地的征地补偿预决算及有关工程投入在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进行审核,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对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复审。
(五)镇人民政府职责: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按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对应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镇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和清场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征地宣传工作,并动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权利人配合开展征地相关工作;
2.负责调查和核实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应安置人数,并对用地现状进行录像和拍照,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一并提交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负责对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和房屋(包括需评估补偿的项目)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地上附着物、青苗和房屋进行丈量、清点、标图、拍照、登记造册,组织填报《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场清点丈量登记表》、《集体土地上房屋现场调查登记表》;
4.负责组织填报《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登记表》、《地类变更补偿申请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表》、《迁坟补偿登记表》、《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登记表》、《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表》、《集体土地上房屋经营性认定表》、《征地拆迁补偿款项汇总表》,乡镇人民政府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填报的表格应当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国土资源所、镇人民政府、业主单位(国家、省、市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并负责将登记结果在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补偿手续;
5.负责编制征地补偿预算,拟订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送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6.负责组织辖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协议书;
7.负责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负责落实补偿安置工作;
8.负责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巡查和管控,防止出现违法抢种、抢建等行为;
9.负责已征收土地的清场和管理,确保被征收土地净地移交区土地储备中心入库或业主单位(国家、省、市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单位),土地移交后3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
10.负责监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
11.负责依法协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征地留用地的初步选址,向区住建、土地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提出留用地选址建议,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的相关手续;
12.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
13.负责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档案,征地补偿资料应当及时归档。
(六)区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环保、住建、水务、农业、林业、审计、国资、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法制、公用事业、房产、代建、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区土地、民政、财政、司法、人社、住建、农业等部门组成的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负责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区土地、民政、财政、人社、农业、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征地监管机构,负责对年度内征地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费用的分配、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不配合镇人民政府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调查、登记等工作的,应当依法通过公证等方式确认。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手续,区公证机构应当配合征地工作,依法公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使镇人民政府无法按时给付补偿款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区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补偿款的;
2.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权利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 对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属于同一个村集体,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参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予以补偿。每个项目予以补偿的边角地、夹心地的面积总和不得超过本项目征地总面积的3%,每块夹心地、边角地的面积不得超过5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边角地、夹心地补偿款后,应当将土地交给征地方使用或者交给镇人民政府管理,组织完善用地报批手续后移交区土地储备中心入库。
第七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交付土地后,未供应土地之前,由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清场和管理,杜绝被抢种、抢建、抢搭现象发生,确保被征收土地净地移交区土地储备中心入库或业主单位(国家、省、市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单位)。
我区的土地清场和管理费(不含房屋的清拆费)为每亩5000元,列入征地成本。
土地清场和管理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督促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已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二)对已征收集体土地进行清场清表,确保符合净地移交要求;
(三)对已征收集体土地的管理,供地之前不得被任何人占用;
(四)与土地清场和管理相关的其他费用。
清场后土地需要围蔽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实施,围蔽工程费用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拨付,纳入供地成本。
第八条 我区土地征收项目的征收工作经费按以下比例分配: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20%;国土资源所10%;镇人民政府50%;村委20%。
征收工作经费由区征地中心根据土地征收项目的征地工作进度向各使用单位支付。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征收工作经费使用应当遵循严格审批、合理支出、专款专用的原则,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进村入户进行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等群众工作的费用开支;
(二)用于征地工作需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加班补贴;
(三)用于征地期间,征地工作人员的误餐等费用支出;
(四)征地工作中的日常办公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交通设备购置及交通费用;
(五)征地工作中的治安巡逻经费及治安设备购置经费;
(六)协调与征地工作有关的经费支出;
(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点费用支出;
(八)与征地有关的其他业务费用支出。
第九条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基准地价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平均土地收益进行评估测算后制定。具体补偿标准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
第十条 《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五)项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办法:
由权利人申请,经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报区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区住建部门、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认定,共同出具房屋是否符合补偿条件的认定意见。调查认定结果需在房屋所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补偿登记。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补偿。
经认定为不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应安排宅基地但没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计算:
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480平方米的,给予房屋价值补偿和一次性签约补助;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重置价格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一)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总金额包含:房屋评估价值、一次性签约补助、限时搬迁奖励金、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各项搬迁补助费之和。
(二)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总金额包含:房屋评估价值、一次性签约补助、限时搬迁奖励金、各项搬迁补助费之和。
第十二条 《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应安排宅基地但没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其他房屋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和一次性签约补助。住宅房屋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本征地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建筑面积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
征地项目尚未建设安置房的,安置房评估单价可以按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住宅房屋(带电梯)月租金单价(按附件2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300倍计算。
第十三条 应安排宅基地但没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安置房置换实施办法如下:
(一)以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等值置换。住宅房屋过渡期安置补助、“住改商”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限时搬迁奖励等费用不得用于计算安置房置换面积。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选择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并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
2.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
3.单栋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小于360平方米而实际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360平方米的,最多可置换建筑面积360平方米的安置房;
4.没有证载建筑面积的住宅房屋和《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五)类住宅房屋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住宅房屋补偿的,以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等值置换,但单栋房屋最多可置换建筑面积360平方米的安置房。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计算、结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以同一评估时点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计算,当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总额少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时,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补足差价;当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总额高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时,高出部分由镇人民政府以货币方式补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房屋过渡期安置补助、“住改商”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限时搬迁奖励等费用可用于补足差价。
第十五条 根据就近原则选址建设安置房,区住建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选址。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安置房建设单位和业主单位。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资金预算。
安置房应当经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验收合格后交付。
安置房交付标准可以为具有基本装修、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简装房,也可以为毛坯房。
简装房交付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即可入住。
毛坯房交付的,简装房的装修费用折算货币补偿给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安置房交付时间在签订《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约定,由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完成交付手续。
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标准支付,该款项纳入征地成本。
第十六条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工业和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对经营性房屋或者工业和仓储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不是以“住改商”房屋或者工业、仓储房屋为主要生产经营场地的种植业、养殖业均不得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七条 计算房屋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测算后制定。房屋市场租金标准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执行。
第十八条 征地预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如属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村的村民所有且符合“一户一宅”的,由权利人申请,经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在房屋所在村组公示7天以上,如无异议,报区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区住建部门、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认定。经依法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其市场价值并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后给予补偿。可以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也可以根据等值置换原则和本实施细则的安置房置换办法置换安置房,但不给予过渡期安置补助和限时搬迁奖励。
经认定不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补偿,应当由权利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在房屋所在村组公示7天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后给予补偿。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其中一项资料: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镇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房屋建设批准文件;
(四)宅基地所在区域规划、“一户一宅”承诺书、用地面积等资料。
不能提交上述原始资料的,不予补偿。
未建设宅基地补偿标准,根据国家、省和惠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土地市场交易情况,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测算后制定。未建设宅基地补偿标准按本实施细则附件3执行;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补偿价格按未建设宅基地补偿标准与房屋基础重置补偿标准综合计算,具体按本实施细则附件3及《暂行办法》的附件3执行。
自征地实施单位向未建宅基地或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权利人送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收地补偿协议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限时签约奖励。超过30日后签订收地补偿协议的,不予(或取消)此项奖励。
第二十条 我区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档案的收集、移交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惠州市惠阳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区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预公告并已部分实施征地的项目,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利于征地工作的原则,提出按原规定实施或者按《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实施的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惠阳区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使用本实施细则附件4统一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附件中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房屋市场租金标准、未建设宅基地补偿标准,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房屋市场变化情况等适时调整,并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惠阳区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2.惠阳区房屋市场租金标准
3.惠阳区未建设宅基地补偿标准
4.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附件1:
惠阳区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序号 | 区域(镇) | 补偿价格(地面价) (元/平方米) |
1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 | 1800 |
2 | 新圩镇 | 1500 |
3 | 镇隆镇 | 1500 |
4 | 沙田镇 | 1000 |
5 | 永湖镇 | 1000 |
6 | 平潭镇 | 1000 |
7 | 良井镇 | 1000 |
上表补偿价格内涵: 1.土地价格包括征地费(或拆迁费)、土地开发费(含市政设施配套费)、有关税费、利息、利润及土地增值收益。 2.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占比分别为10%、40%和50%的混合类用地。 3.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供水、通排水,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4.地价表达形式设定为容积率2.4条件下的平均地面价。 5.估价期日为2016年12月31日。 6.留用地价格为符合上述价格内涵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权益价格。 |
附件2:
惠阳区房屋市场租金标准
●临街首层商铺租金
表1-1:惠阳区淡水、秋长、三和街道首层商业路线价租金分析结果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区段名称 | 区段起止 | 租金(元/㎡·月) |
开城大道北 | 北至白云四路,南至中山三路 | 200 |
白云三路 | 东至白云四路,西至人民五路 | 100 |
南门路 | 北至横头街,南至白云四路 | 150 |
人民五路 | 北至白云三路,南至爱民东路 | 100 |
白云二路 | 东至人民五路,西至兴湖路 | 70 |
人民四路 | 北至淡水河,南至人民五路 | 80 |
中山路东段 | 东至长安中路,西至人民五路 | 80 |
白云四路 | 东至白云五路,西至白云三路 | 120 |
东华大道中 | 北至沈海高速,南至承修四路 | 70 |
叶挺路 | 东至长安北路,西至万顺一路 | 80 |
开城大道中 | 北至中山三路,南至爱民东路 | 80 |
承修路东段 | 东至星河西五路,西至人民五路 | 70 |
莲塘路 | 东至长安中路,西至万顺一路 | 60 |
永兴路南段 | 北至深汕高速,南至河背街 | 60 |
爱民东路 | 东至长安南路,西至人民五路 | 70 |
万顺二路 | 北至中山二路,南至爱民中路 | 60 |
长安中路 | 北至叶挺中路,南至承修一路 | 60 |
人民二路 | 东至北环路,西至将军路 | 50 |
承修路西段 | 东至人民五路,西至白云二路 | 50 |
河背街 | 东至淡水铁桥,西至人民三路 | 60 |
长安北路 | 北至卢屋路,南至叶挺中路 | 50 |
广场西路 | 东至人民四路,西至东华大道中 | 80 |
开城大道南 | 北至爱民东路,南至大亚湾大道 | 70 |
长安南路 | 北至中山三路,南至爱民东路 | 60 |
永兴路北段 | 北至北环路,南至深汕高速路 | 60 |
金惠大道 | 东至东华大道中,西至内环路 | 70 |
人民三路 | 北至北环路,南至淡水河 | 70 |
白云一路 | 东至兴湖路,西至龙海一路 | 40 |
白云五路 | 东至星河西一路,西至白云四路 | 50 |
荔兴路 | 东至永兴路,西至人民三路 | 30 |
表1-2:惠阳区淡水、秋长、三和街道首层商业级别价租金分析结果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范围(东-南-西-北) | 租金(元/㎡·月) |
长安北路东侧缓冲30米—中山三路南侧缓冲30米—开城大道中东侧缓冲30米—爱民东路—人民五路西侧缓冲30米—承修四路南侧缓冲30米—南湖路东侧缓冲30米—白云二路西侧缓冲30米—康和路—深汕高速路—人民四路东侧缓冲30米—石园东街—南门西街北侧缓冲30米—瓦窑坑街—第一小学南侧现状路; | 90 |
文昌学校西侧纵向规划路—夏深铁路—演达三路—升弘石材东侧纵向现状路—中山学校南侧横向规划路—河流—深汕高速—康和路—白云二路西侧缓冲30米—南湖路东侧缓冲30米—承修四路南侧缓冲30米—人民五路西侧缓冲30米—爱民中路—开城大道中东侧缓冲30米—中山三路南侧缓冲300米—长安中路东侧缓冲30米—第一小学南侧横向现状路—瓦窑坑街—南门西街北侧缓冲30米—石园东街—人民四路东侧缓冲30米—淡水河—桥东学校北侧横向现状路—纵向现状路; | 50 |
东城物流园西侧纵向规划路—中信新城西侧纵向现状路—夏深铁路—山语华府东侧纵向规划路—桥东学校北侧横向现状路—河流—深汕高速; | 40 |
淡水河—深汕高速; | 45 |
深汕高速—淡水河; | 40 |
河流—评估范围线(龙海一路)—深汕高速—河流—中山中学南侧横向规划路—升弘石材东侧纵向现状路—演达三路; | 50 |
北环路—横向规划路—公园南街—规划路—河流—人民二路北侧缓冲30米—人民路北侧横向规划路; | 40 |
B55乡道东侧缓冲30米—826乡道南侧缓冲30米—鸿裕百货西侧纵向现状路—金辉学校北侧横向现状路—横向现状路—826乡道北侧缓冲30米—白石市场西侧纵向规划路—横向规划路; | 80 |
惠大铁路—夏深铁路—纵向规划路—中信新城西侧纵向现状路—东城物流园西侧纵向规划路—深汕高速; | 30 |
山体—评估范围线—河流—夏深铁路—山体; | 80 |
纵向规划路—深汕高速—淡水河—秋湖路—将军路—公园南街—横向规划路—北环路—长发市场北侧北侧规划路—人民二路北侧缓冲30米—河流—将军路—迎宾大道; | 40 |
河流—秋宝路南侧缓冲30米—客运站东侧纵向规划路—鸿裕花园西侧纵向规划路—横向规划路—评估范围线—纵向规划路—白石学校西侧纵向规划路—秋宝路北侧缓冲30米; | 40 |
淡水河—三和大道—联星路—惠南大道—莲塘北路 | 40 |
惠大铁路—深汕高速—纵向规划路—迎宾大道—将军路—纵向规划路—日新学校北侧规划路—将军路—横向规划路—心境山水郡北侧规划路—惠大铁路; | 20-30 |
秋湖路—淡水河—评估范围线—横向规划路—鸿裕花园西侧纵向路—客运站东侧纵向规划路—秋宝路东侧缓冲30米; | 20 |
将军路—横向规划路—秋宝路—河流—秋宝路北侧缓冲30米—白石学校西侧纵向现状路—评估范围线—淡水河—纵向规划路—横向规划路—河流—纵向规划路—秋溪北路—迎宾大道; | 20 |
淡水河—横向规划路—惠大铁路—淡水河—莲塘北路—惠南大道—联星路—三和大道; | 30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15 |
大辣甲岛诸列岛; | |
三门岛诸列岛。 |
表1-3:沙田镇首层商业级别价租金分析结果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范围(东-南-西-北) | 租金(元/㎡·月) |
省道356南侧缓冲30米—纵向现状路—横向现状路—横向现状路—河流—省道356北侧缓冲30米—沙田中学北侧横向规划路—省道356北侧缓冲30米; | 60 |
横向规划路—深汕高速路口—深汕高速路—纵向现状路—横向现状路—横向规划路—纵向规划路—横向规划路—纵向规划路; | 35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20 |
表1-4:新圩镇首层商业级别价租金分析结果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范围(东-南-西-北) | 租金(元/㎡·月) |
国道205—政府东街—新建一街—国威央城南侧现状路—河流—国道205; | 80 |
国道205—长深高速线—省道358—横向规划路—新锋小学北侧横向规划路—加油站南侧横向现状路—水岸花山西侧纵向规划路; | 40 |
省道358—纵向现状路—河流—乡道847东侧缓冲50米线—长布小学北侧横向现状路—河流—横向规划路—乡道847西侧缓冲50米线; | 50 |
国道205东侧缓冲50米线—时光公馆北侧横向现状路—产径小学西侧纵向现状路—产径小学北侧横向现状路; | 50 |
约场中学东侧纵向规划路—省道358南侧缓冲50米线—现状路—省道358南侧缓冲50米线—河流—约场小学北侧横向规划路; | 35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20 |
表1-5:镇隆镇首层商业级别价租金分析结果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范围(东-南-西-北) | 租金(元/㎡·月) |
国道205—政府东街—新建一街—国威央城南侧现状路—河流—国道205; | 80 |
国道205—长深高速线—省道358—横向规划路—新锋小学北侧横向规划路—加油站南侧横向现状路—水岸花山西侧纵向规划路; | 40 |
省道358—纵向现状路—河流—乡道847东侧缓冲50米线—长布小学北侧横向现状路—河流—横向规划路—乡道847西侧缓冲50米线; | 50 |
国道205东侧缓冲50米线—时光公馆北侧横向现状路—产径小学西侧纵向现状路—产径小学北侧横向现状路; | 50 |
约场中学东侧纵向规划路—省道358南侧缓冲50米线—现状路—省道358南侧缓冲50米线—河流—约场小学北侧横向规划路; | 35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20 |
国道205东侧缓冲30米—农商银行南侧横向现状路—河流—集贸市场北侧横向现状路; | 60 |
纵向规划路—农贸市场东侧纵向现状路—河流—评估范围线; | 60 |
昌隆花园东侧纵向规划路—镇隆医院东侧东侧纵向规划路—国道205东侧缓冲50米—横向规划路—长深高速路—横向规划路; | 40 |
纵向规划路—联溪小学南侧横向规划路—金时发大道—评估范围线; | 35 |
国道205东侧.纵向规划路—河流—客运站南侧横向规划路—长深高速路—国道205西侧缓冲50米—评估范围线; | 50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20 |
表1-6:永湖镇首层商业级别价租金分析结果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范围(东-南-西-北) | 租金(元/㎡·月) |
新乐街东侧缓冲30米—银行东侧缓冲30米—沿江路—正教街北侧缓冲30米—新乐街西侧缓冲30米; | 55 |
纵向规划路—现状路南侧缓冲20米—纵向规划路—淡水河—惠淡路西侧缓冲20米—永湖桥—淡水河; | 40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20 |
表1-7:良井镇首层商业级别价租金分析结果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范围(东-南-西-北) | 租金(元/㎡·月) |
南门街—沿江路—省道357东侧缓冲30米—省道357西侧缓冲30米—横向现状路—纵向现状路—西门街北侧缓冲30米; | 50 |
省道357东侧缓冲50米—横向规划路北侧缓冲50米—北门街—府前街—纵向现状路—良白公路南侧缓冲50米—纵向现状路—横向规划路—横向现状路—省道357东侧缓冲50米—潮莞高速路口—省道357西侧缓冲50米—宏基小学南侧横向现状路—省道357西侧缓冲50米; | 30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15 |
表1-8:平潭镇首层商业级别价租金分析结果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范围(东-南-西-北) | 租金(元/㎡·月) |
惠州大道南侧缓冲30米—县道226东侧缓冲30米—横向现状路—县道226西侧缓冲30米—惠州大道南侧缓冲30米—惠州大道北侧缓冲30米; | 50 |
平潭中学西侧纵向现状路—横向规划路—226县道东侧缓冲30米—河流—357省道聚贤轩西侧纵向规划路—中心幼儿园北侧横向规划路—纵向现状路—国土所北侧横向规划路; | 35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15 |
●办公租金
表2-1:惠阳区淡水、秋长、三和街道办公级别价租金分析结果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项目 | 范围(东-南-西-北) | 租金(元/㎡·月) |
中心城区 | 长安北路东侧缓冲30米—中山三路南侧缓冲30米—开城大道中东侧缓冲30米—爱民东路—人民五路西侧缓冲30米—承修四路南侧缓冲30米—南湖路东侧缓冲30米—白云二路西侧缓冲30米—康和路—深汕高速路—人民四路东侧缓冲30米—石园东街—南门西街北侧缓冲30米—瓦窑坑街—第一小学南侧现状路; | 35 |
文昌学校西侧纵向规划路—夏深铁路—演达三路—升弘石材东侧纵向现状路—中山学校南侧横向规划路—河流—深汕高速—康和路—白云二路西侧缓冲30米—南湖路东侧缓冲30米—承修四路南侧缓冲30米—人民五路西侧缓冲30米—爱民中路—开城大道中东侧缓冲30米—中山三路南侧缓冲300米—长安中路东侧缓冲30米—第一小学南侧横向现状路—瓦窑坑街—南门西街北侧缓冲30米—石园东街—人民四路东侧缓冲30米—淡水河—桥东学校北侧横向现状路—纵向现状路; | 30 | |
东城物流园西侧纵向规划路—中信新城西侧纵向现状路—夏深铁路—山语华府东侧纵向规划路—桥东学校北侧横向现状路—河流—深汕高速; | 25 | |
淡水河—深汕高速; | 25 | |
深汕高速—淡水河; | 25 | |
河流—评估范围线(龙海一路)—深汕高速—河流—中山中学南侧横向规划路—升弘石材东侧纵向现状路—演达三路; | 25 | |
北环路—横向规划路—公园南街—规划路—河流—人民二路北侧缓冲30米—人民路北侧横向规划路; | 25 | |
B55乡道东侧缓冲30米—826乡道南侧缓冲30米—鸿裕百货西侧纵向现状路—金辉学校北侧横向现状路—横向现状路—826乡道北侧缓冲30米—白石市场西侧纵向规划路—横向规划路; | 25 | |
惠大铁路—夏深铁路—纵向规划路—中信新城西侧纵向现状路—东城物流园西侧纵向规划路—深汕高速; | 20 | |
山体—评估范围线—河流—夏深铁路—山体; | 20 | |
纵向规划路—深汕高速—淡水河—秋湖路—将军路—公园南街—横向规划路—北环路—长发市场北侧北侧规划路—人民二路北侧缓冲30米—河流—将军路—迎宾大道; | 18 | |
河流—秋宝路南侧缓冲30米—客运站东侧纵向规划路—鸿裕花园西侧纵向规划路—横向规划路—评估范围线—纵向规划路—白石学校西侧纵向规划路—秋宝路北侧缓冲30米; | 18 | |
淡水河—三和大道—联星路—惠南大道—莲塘北路 | 18 | |
惠大铁路—深汕高速—纵向规划路—迎宾大道—将军路—纵向规划路—日新学校北侧规划路—将军路—横向规划路—心境山水郡北侧规划路—惠大铁路; | 16 | |
秋湖路—淡水河—评估范围线—横向规划路—鸿裕花园西侧纵向路—客运站东侧纵向规划路—秋宝路东侧缓冲30米; | 16 | |
将军路—横向规划路—秋宝路—河流—秋宝路北侧缓冲30米—白石学校西侧纵向现状路—评估范围线—淡水河—纵向规划路—横向规划路—河流—纵向规划路—秋溪北路—迎宾大道; | 16 | |
淡水河—横向规划路—惠大铁路—淡水河—莲塘北路—惠南大道—联星路—三和大道; | 16 |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15 |
表2-2:沙田镇办公级别价租金分析结果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项目 | 范围(东-南-西-北) | 租金(元/㎡·月) |
沙田镇 | 省道356南侧缓冲30米—纵向现状路—横向现状路—横向现状路—河流—省道356北侧缓冲30米—沙田中学北侧横向规划路—省道356北侧缓冲30米; | 16 |
横向规划路—深汕高速路口—深汕高速路—纵向现状路—横向现状路—横向规划路—纵向规划路—横向规划路—纵向规划路; | 13 |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11 |
表2-3:新圩镇办公级别价租金分析结果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项目 | 范围(东-南-西-北) | 租金(元/㎡·月) |
新圩镇 | 国道205—政府东街—新建一街—国威央城南侧现状路—河流—国道205; | 20 |
国道205—长深高速线—省道358—横向规划路—新锋小学北侧横向规划路—加油站南侧横向现状路—水岸花山西侧纵向规划路; | 15 | |
省道358—纵向现状路—河流—乡道847东侧缓冲50米线—长布小学北侧横向现状路—河流—横向规划路—乡道847西侧缓冲50米线; | 15 | |
国道205东侧缓冲50米线—时光公馆北侧横向现状路—产径小学西侧纵向现状路—产径小学北侧横向现状路; | 15 | |
约场中学东侧纵向规划路—省道358南侧缓冲50米线—现状路—省道358南侧缓冲50米线—河流—约场小学北侧横向规划路; | 15 |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12 |
表2-4:镇隆镇办公级别价租金分析结果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项目 | 范围(东-南-西-北) | 租金(元/㎡·月) |
镇隆镇 | 国道205东侧缓冲30米—农商银行南侧横向现状路—河流—集贸市场北侧横向现状路; | 18 |
纵向规划路—农贸市场东侧纵向现状路—河流—评估范围线; | 18 | |
昌隆花园东侧纵向规划路—镇隆医院东侧东侧纵向规划路—国道205东侧缓冲50米—横向规划路—长深高速路—横向规划路; | 15 | |
纵向规划路—联溪小学南侧横向规划路—金时发大道—评估范围线; | 15 | |
国道205东侧.纵向规划路—河流—客运站南侧横向规划路—长深高速路—国道205西侧缓冲50米—评估范围线; | 15 |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12 |
表2-5:永湖镇办公级别价租金分析结果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项目 | 范围(东-南-西-北) | 租金(元/㎡·月) |
永湖镇 | 新乐街东侧缓冲30米—银行东侧缓冲30米—沿江路—正教街北侧缓冲30米—新乐街西侧缓冲30米; | 16 |
纵向规划路—现状路南侧缓冲20米—纵向规划路—淡水河—惠淡路西侧缓冲20米—永湖桥—淡水河; | 13 |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11 |
表2-6:良井镇办公级别价租金分析结果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项目 | 范围(东-南-西-北) | 租金(元/㎡·月) |
良井镇 | 南门街—沿江路—省道357东侧缓冲30米—省道357西侧缓冲30米—横向现状路—纵向现状路—西门街北侧缓冲30米; | 16 |
省道357东侧缓冲50米—横向规划路北侧缓冲50米—北门街—府前街—纵向现状路—良白公路南侧缓冲50米—纵向现状路—横向规划路—横向现状路—省道357东侧缓冲50米—潮莞高速路口—省道357西侧缓冲50米—宏基小学南侧横向现状路—省道357西侧缓冲50米; | 13 |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13 |
表2-7:平潭镇办公级别价租金分析结果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项目 | 范围(东-南-西-北) | 租金(元/㎡·月) |
平潭镇 | 惠州大道南侧缓冲30米—县道226东侧缓冲30米—横向现状路—县道226西侧缓冲30米—惠州大道南侧缓冲30米—惠州大道北侧缓冲30米; | 16 |
平潭中学西侧纵向现状路—横向规划路—226县道东侧缓冲30米—河流—357省道聚贤轩西侧纵向规划路—中心幼儿园北侧横向规划路—纵向现状路—国土所北侧横向规划路; | 13 |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11 |
●住宅租金
表3-1:惠阳区淡水、秋长、三和街道住宅租金分析结果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项目 | 范围(东-南-西-北) | 租金(元/㎡·月) |
中心城区 | 河流—演达三路—纵向规划路—爱民中路—横向规划路—兴湖路—深汕高速—淡水河—纵向现状路—横向规划路—白云五路—横向现状路—河流; | 20 |
加油站西侧纵向规划路—文昌学校西侧纵向规划路—山体—评估范围线—彩虹城西侧纵向规划路—彩虹城北侧横向规划路—河流—深汕高速—兴湖路—升弘石材北侧横向规划路—纵向规划路—演达路—河流—横向规划路—白云五路—第一小学南侧横向现状路—横向现状路—淡水河—深汕高速—淡水河—横向规划路; | 18 | |
人民三路—深汕高速—淡水河—内环路—北环路—横向规划路—滨河北路(规划路); | ||
东城物流园西侧纵向规划路—中信新城西侧纵向现状路—规划路—厦深高铁—昶园东侧纵向规划路—加油站西侧纵向规划路—横向规划路—河流—深汕高速; | 13 | |
淡水河—深汕高速—横向规划路—北环路—内环路—深汕高速—评估范围线—淡水河—秋湖路—秋宝路—人民二路北侧缓冲50米—纵向规划路—秋长中学北侧横向规划路—桃园路—横向规划路—长发市场西侧纵向规划路—迎宾大道—淡水河; | 13 | |
彩虹城西侧纵向规划路—评估范围线(龙海一路)—深汕高速—河流—横向规划路; | 11 | |
评估范围线—鸿裕百货西侧纵向现状路—横向规划路—金辉学校北侧横向现状路—鸿裕花园西侧纵向规划路—鸿裕花园北侧横向规划路; | 11 | |
淡水河—三和大道—联星路—花园城西侧纵向现状路—淡水; | 15 | |
惠大铁路—山体—夏深铁路—中信新城西侧纵向规划路—东城物流园西侧纵向规划路—深汕高速—淡水河—纵向规划路—迎宾大道—善培小学北侧横向规划路; | 11 | |
淡水河—迎宾大道—纵向规划路—横向规划路—秋长中学北侧横向规划路—纵向规划路—人民二路北侧缓冲50米—河流—将军路—河流—纵向规划路—横向规划路—秋溪中路—秋溪北路—迎宾大道—将军路—秋长水厂北侧横向现状路—横向规划路—淡水河; | 13 | |
秋湖路—淡水河—评估范围线—鸿裕花园北侧横向规划路—鸿裕花园西侧纵向规划路—金辉学校北侧横向现状路—横向规划路—鸿裕百货西侧纵向规划路—评估范围线—淡水河—纵向规划路—朝晖学校北侧横向规划路—河流; | 14 | |
惠大高速(在建)—河流—清岭路—惠南大道—淡水河—花园城西侧纵向现状路—联星路—三和大道—河流—横向规划路 | 13 | |
惠阳经济开发区碧桂园山河城建成区 | 16 | |
惠大高速(在建)—横向现状路—河流—纵向规划路—惠大高速(在建)—横向规划路—惠大铁路—善培小学北侧横向规划路—纵向规划路—横向规划路—淡水河—惠大铁路—评估范围线; | 12 | |
惠大铁路—淡水河—横向规划路—秋长水厂北侧横向现状路—将军路—迎宾大道—秋溪北路—秋溪中路—横向规划路—纵向规划路—朝晖学校北侧横向规划路—淡水河—评估范围线—横向规划路—B61乡道—纵向规划路—横向规划路—纵向规划路—横向现状路—横向规划路—振业乡墅西侧纵向规划路—横向规划路; | 12 |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7 | |
大辣甲岛诸列岛; | ||
三门岛诸列岛。 |
表3-2:惠阳区其他镇住宅租金分析结果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项目 | 范围(东-南-西-北) | 租金(元/㎡·月) |
新圩镇 | 国道205—省道358—横向现状路—新建一路—农贸市场南侧横向规划路—农贸市场西侧纵向现状路—国道20;2.纵向规划路—农贸市场东侧纵向现状路—河流—评估范围线; | 13 |
长深高速线—横向规划路—长深高速线—评估范围线—纵向规划线—加油站南侧横向规划路—水岸花山西侧纵向规划路—长深高速线; | 10 | |
纵向现状路—河流—乡道847—幼儿园东侧纵向现状路—横向规划路—纵向现状路—污水处理厂西侧纵向现状路—省道358; |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8 | |
镇隆镇 | 昌隆花园东侧纵向规划路—镇隆医院东侧纵向规划路—国道205东侧缓冲30米—横向规划路—长深高速路—横向规划路;2.纵向规划路—农贸市场东侧纵向现状路—河流—评估范围线; | 12 |
楼下小学东侧纵向规划路—楼寨小学东侧纵向规划路—纵向规划路—长深高速路—加油站西侧纵向现状路—镇隆中学西侧纵向规划路—横向规划路—长深高速路—潮莞高速路;2.纵向规划路—联溪小学南侧横向规划路—金时发大道—评估范围线;3.长深高速路—乡道A55—纵向规划路—客运站南侧横向现状路—长深高速路—国道205西侧缓冲50米—评估范围线; | 10 |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8 | |
永湖镇 | 县道205东侧缓冲50米—银行东侧纵向现状路—淡水河—县道205; | 11 |
省道254(惠大高速路)—永湖中学南侧横向规划路—淡水河—惠南大道—横向规划路—淡水河—纵向现状路; | 9 |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8 | |
沙田镇 | 深汕高速路—纵向现状路—横向现状路—纵向规划路—沙田政府北侧横向规划路—纵向规划路—横向规划路—纵向现状路; | 10 |
评估范围线—省道356南侧横向规划路—深汕高速路口—纵向现状路—横向规划路—沙田镇府北侧横向规划路—纵向规划路—横向现状路—纵向现状路—深汕高速路—评估范围线—横向规划路—评估范围线; | 8 |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7 | |
平潭镇 | 平潭中学西侧纵向现状路—横向现状路—河流—省道357—陈平快速路—加油站北侧横向规划路—聚贤轩北侧横向现状路—国土所北侧横向规划路; | 10 |
纵向规划路—川龙路—外环路延伸线—河流—横向规划路—中心幼儿园北侧横向规划路—横向规划路; | 8 |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6 | |
良井镇 | 北门街纵向现状路—良白公路—省道357西侧缓冲30米—横向现状路; | 9 |
良井政府东侧纵向现状路—宝丰华府东侧纵向规划路—纵向规划路—横向现状路—良井大饭店南侧横向现状路—良井大饭店南侧横向现状路延伸线—纵向规划路延伸线—良湖大道—横向现状路—纵向现状路—纵向规划路—纵向现状路—横向现状路; | 7 | |
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 6 |
●厂房、仓库等非住宅房屋租金
表4:惠阳区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租金分析结果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项目 | 范围(东-南-西-北) | 租金(元/㎡·月) |
中心城区 | 河流—评估范围线—龙海一路—彩虹城西侧纵向规划路—横向规划路—河流—深汕高速—淡水河; | 16 |
东城物流园西侧纵向规划路—中信新城西侧纵向现状路—纵向规划路—山体—评估范围线—河流—深汕高速; | 14 | |
淡水河—深汕高速—内环路—北环路—横向规划路—将军路—河流—秋长中学北侧横向规划路—纵向规划路—北环路—光耀学校东侧纵向规划路—别样城东侧纵向规划路; | ||
彩虹城西侧纵向规划路—评估范围线(龙海一路)—深汕高速—河流—彩虹城北侧横向规划路; | ||
惠大铁路—山体—夏深铁路—中信新城西侧纵向规划路—东城物流园西侧纵向规划路—深汕高速—淡水河—纵向规划路—横向规划路; | 12 | |
淡水河—深汕高速—别样城东侧纵向规划路—横向规划路—北环路—秋长中学北侧横向规划路—将军路—河流—横向现状路—北环路—河流—秋溪中路—秋溪北路—迎宾大道—将军路—秋长水厂北侧横向现状路—横向规划路—淡水河; | ||
内环路—深汕高速—评估范围线—淡水河—横向现状路—朝晖学校北侧横向规划路—河流; | ||
惠大高速(在建)—横向现状路—河流—惠大高速(在建)—横向现状路—淡水河—振业乡墅东侧纵向现状路—纵向规划路—惠大铁路—评估范围线; | ||
中心城区的其他区域; | 10 | |
大辣甲岛诸列岛; | ||
三门岛诸列岛。 | ||
沙田镇 | 评估范围线—省道356南侧横向规划路—深汕高速路口—深汕高速路—评估范围线—横向规划路—评估范围线; | 10 |
沙田镇的其他区域。 | 8 | |
新圩镇 | 长深高速线—横向规划路—长深高速线—评估范围线—纵向规划线—加油站南侧横向规划路—水岸花山西侧纵向规划路—长深高速线; | 12 |
新圩镇的其他区域。 | 10 | |
镇隆镇 | 昌隆花园东侧纵向规划路—镇隆医院东侧东侧纵向规划路—国道205东侧缓冲50米—横向规划路—长深高速路—横向规划路; | 12 |
纵向规划路—联溪小学南侧横向规划路—金时发大道—评估范围线; | ||
国道205东侧.纵向规划路—河流—客运站南侧横向规划路—长深高速路—国道205西侧缓冲50米—评估范围线; | ||
镇隆镇的其他区域。 | 10 | |
永湖镇 | 省道254(惠大高速路)—永湖中学南侧横向规划路—淡水河—惠南大道—横向规划路—淡水河—纵向现状路; | 10 |
永湖镇的其他区域。 | 8 | |
良井镇 | 纵向规划路—横向现状路—良井大饭店南侧横向现状路—良井大饭店南侧横向现状路延伸线—纵向规划路延伸线—良湖大道—横向规划路; | 8 |
良井镇的其他区域。 | 8 | |
平潭镇 | 纵向规划路—川龙路—外环路延伸线—河流—横向规划路—中心幼儿园北侧横向规划路—横向规划路; | 10 |
平潭镇的其他区域。 | 8 |
附件3:
惠阳区未建设宅基地补偿标准
序号 | 区域(镇) | 补偿价格(地面价) (元/平方米) |
1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 | 4500 |
2 | 新圩镇 | 3800 |
3 | 镇隆镇 | 3800 |
4 | 永湖镇 | 3000 |
5 | 沙田镇 | 3000 |
6 | 平潭镇 | 3000 |
7 | 良井镇 | 3000 |
上表补偿价格内涵: 1.土地价格包含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社会保障费、土地开发费、各项税费、利息、利润等; 2.评估基准日:2018年1月1日; 3.土地开发程度:设定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五通(包括供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即“五通一平”; 4.土地用途设定:宅基地; 5.土地使用年期:参照国有住宅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设定为70年; 6.容积率:4.0; 7.权属性质:集体所有宅基地; 8.土地价格为符合上述价格内涵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价格(地面地价); 9.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补偿价格为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建设宅基地货币补偿价格扣减办证成本。 备注: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89号中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同一区域设定容积率为4.0、使用年限为70年的国有出让住宅用地评估价值的60%确定未建设宅基地货币补偿价格,结果取整至百位。 |
附件4:
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惠阳区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依法顺利推进项目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7〕7号)和《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范围
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预告》、《土地征收公告》规定的建设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房屋纳入补偿范围(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资金保障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区财政局设立项目资金账户,建设项目涉及征收的土地、地上附着物、房屋等补偿资金,以及清场费用、工作经费在项目资金中列支,由区财政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监管使用。
三、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是建设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决策机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
被拆迁房屋所在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为本辖区建设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单位,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签约工作和承担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四、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程序
(一)提供用地材料。各镇或用地单位将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征地项目相关文件、用地选址、项目立项和用地红线(相关部门加盖公章)等相关材料提供给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用地项目预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对用地项目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发布土地征收预告。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收预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征收预告的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用途、补偿登记期限等。
(四)现场拍录。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用地现状进行录像记录和拍照,必要时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航拍取证。
(五)土地定界及权属调查。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及测绘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明确拟征收土地的现状和界线,并组织被征地村小组、村委对土地权属进行核实、确认和盖章,确定土地权属无争议。
(六)土地征收情况调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镇人民政府提供经被征地村小组、村委会、镇盖章确认的权属调查结果及细划的村组界线,审核确定村组界线、征地面积,制作征地红线图。
(七)征地补偿登记。
1.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和房屋(包括需评估补偿的项目)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地上附着物、青苗和房屋进行丈量、清点、标图、拍照、登记造册,组织填报《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场清点丈量登记表》、《集体土地上房屋现场调查登记表》。
2.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填报《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登记表》、《地类变更补偿申请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表》、《迁坟补偿登记表》、《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登记表》、《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表》、《集体土地上房屋经营性认定表》、《征地拆迁补偿款汇总表》,对上述表格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填报的表格应当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国土资源所、镇人民政府、业主单位(国家、省、市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并负责将登记结果在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补偿手续
(八)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征地补偿预算,拟订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送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九)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告知书》、《放弃听证的证明》、《听证送达书》等资料,各镇负责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及收集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并配合做好村民工作。
(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的要求,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要求听证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须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签名同意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
(十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期间取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十二)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根据经市和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镇人民政府与房屋权益人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
(十三)征地方案报批。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建设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征地补偿款专户,并由银行出具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等"一书四方案"的报批资料以及留用地安置方案(留用地安置方案应当列明货币补偿或实地留用,实地留用应明确选址位置、面积和用途等内容),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十四)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方案经依法依规批准后,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将批准的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登记期限等内容,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以书面形式及时予以公告。
(十五)实施征地补偿。
1.支付征地补偿款,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区人民政府请拨补偿款,再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房屋补偿安置由镇人民政府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兑付。
2.征地留用地安置及补偿,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留用地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解决。
(十六)土地交付。已完善征地补偿手续的,按《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完善土地移交入库手续。涉及征地红线范围外的用地(含边角地),完善征地补偿手续后移交入库。
(十七)征地项目结算。已完成征地补偿工作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整理收集征地补偿材料,按实际发生金额拟定征地结算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3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
(十八)征地档案归档。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均需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档案管理,征地补偿资料应当及时归档。
五、测绘和评估机构的确定
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征地项目中的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委托, 中介服务机构从备选库中选定。
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建立前,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7号)、《惠州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17〕17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选取。
六、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及补偿安置办法
(一)房屋分类原则。本方案所称房屋是指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建筑物。包括:
1.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两证齐全的住宅房屋;
2.有房产证的住宅用房;
3.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的住宅用房;
4.有原镇人民政府发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通知书》、《建房许可证》等许可文件的住宅房屋;
5.无上述第1至第4项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
上述第5类房屋,由权利人申请,经村、组调查核实(核实材料必须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并在房屋所在村组公示7天以上,如无异议,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认定。
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每栋房屋补偿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超过部分的土地不予补偿;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房屋按建筑重置价格补偿。
经认定为不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上述第1、2、3、4、5类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置换,也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加部分房屋置换。
6.非宅基地上的房屋,包括工业、仓储等各类房屋。
(二)房屋调查和登记。按程序确定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房屋结构认定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征收工作人员组织权利人、测绘机构、房屋结构认定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村组代表到现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查。测绘机构负责房屋位置、面积、层高等测量,出具《测绘报告》;房屋结构认定机构负责房屋结构认定,出具《房屋结构认定报告》;评估机构负责录像拍照,记录房屋位置、用途、结构、装修、新旧程度等情况,出具《房屋评估报告》。征收工作人员收集房屋权利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土地及房屋权属证件(原件核查后提交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含对手续不齐备或者无手续的房屋),对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建造时间、现状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和登记表须由权利人签字确认。
(三)房屋补偿条件认定。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补偿,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办法:
由权利人申请,经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报区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区住建部门、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认定,共同出具房屋是否符合补偿条件的认定意见。调查认定结果需在房屋所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补偿登记。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四)经营性房屋的认定。对现状具有经营性行为的,由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当地村委会提出意见并经所在地政府组织当地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为经营性房屋。认定条件和面积:
1.“住改商”房屋应当是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片区的主干道路(一般路宽在12米以上),并且有较多的居住人口或有商业氛围,因而具有商业价值的满足经营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
2.在征地预告发布之前,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营业地址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地址相同;
4.在征地预告发布之前,持续依法纳税;
5.“住改商”房屋经权利人申请,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当地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认定。
6.认定“住改商”面积,原则上限于临路永久性房屋一楼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未按商业用途设计或改建的房屋二楼及二楼以上部分原则上不认定为“住改商“面积,确有实际经营的从严认定;
7.认定“住改商”面积,不得超过实际经营楼层的房产证载建筑面积;没有房产证的,不得超过实际经营楼层的依法测绘的建筑面积;
8.实际经营楼层中明显隔断用于非商业经营的部分不得认定为“住改商“面积;
9.未经依法批准加建、扩建的房屋和临时建筑不得认定为“住改商”面积。
(五)房屋价值补偿及评估确认。我区辖区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根据有无安排宅基地,实行不同的补偿方式。在我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
有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附件2的标准予以补偿。宅基地安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排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对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其房屋重置价格,并按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审核后确定。被征收集体土地上应安排宅基地但没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价值评估,应当参照国有出让土地上住宅房屋,综合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装饰装修、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等影响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的因素,并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但不考虑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应安排宅基地但没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具体补偿办法如下:
1.符合本方案第六点第(一)项1、2、3、4、5类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办法:
(1)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房产证载建筑面积相符的,按房产证载建筑面积给予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一次性签约补助,应当按照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本征地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建筑面积应当按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的限制条件规定。
(2)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房产证载建筑面积不相符,但房产证载建筑面积和实际建筑面积均小于48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
(3)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小于48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480平方米的,其中480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面积给予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重置价格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4)无房产证的住宅房屋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但每栋住宅房屋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重置价格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5)建筑重置价格的补偿标准,按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附件2的标准予以补偿。
2.房屋置换原则和办法。以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等值置换,具体置换办法如下:
(1)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选择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并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
(2)单栋房产证载建筑面积小于360平方米而实际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360平方米的,最多可置换建筑面积360平方米的安置房。
没有证载建筑面积的住宅房屋和符合本方案第六点第(一)项第5类住宅房屋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住宅房屋补偿的,以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等值置换,但单栋房屋最多可置换建筑面积360平方米的安置房。
(3)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计算、结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以同一评估时点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计算,当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总额少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时,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补足差价;当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总额高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时,高出部分由镇人民政府以货币方式补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4)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分户条件要求分户的,当地村委村小组出具证明,由当地镇人民政府会同当地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初步认定后,按规定给予分户,再由当地镇人民政府拟定补偿方案并按规定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5)根据上述规定所置换的安置房,在总面积不变的条件下,可根据安置房面积、居住需要等因素,选择一套或多套住宅单元。
(6)除有特别规定外,安置房价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商品住宅房屋评估,并根据房屋的区位、规划设计条件、交楼标准、土地权益以及微利的原则进行调整后确定其市场价值,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安置房的评估基准日应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评估基准日相同。征地项目没有建设安置房的,安置房评估单价可以按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住宅房屋(带电梯)月租金单价的300倍计算。
3.非住宅房屋(包括办公、工业、仓储等各类房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其建筑重置价格,按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审核后给予补偿。不给予置换安置房,也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过渡期安置补助费。
4.附属物的补偿按《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5.“住改商”房屋的补偿。
本方案所称“住改商”,是指宅基地上的住宅改作商业经营用途的房屋(以下简称“住改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住改商”房屋,参照同区位国有出让商业用地房屋评估其市场价值,并按评估市场价值的60%给予补偿;经营手续不够完善,但在征地预告发布之前,已持续经营12个月以上且在征地预告发布之日和之前持续在经营的房屋,经认定可参照“住改商”补偿的,参照同区位国有出让商业用地房屋评估其市场价值,并按评估市场价值的50%给予补偿;“住改商”房屋权利人申请置换安置房的,按照本实施方案住宅房屋置换安置房的原则和办法选择安置房,但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住宅房屋过渡期安置补助费。
房地产评估机构收到《测绘报告》、《房屋结构认定报告》及房屋认定证明材料后7天内出具《评估报告书》。镇人民政府须将《评估报告书》提交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如财政部门需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的,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审核之后征求房屋权利人意见。评估机构根据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或其他部门),以及权利人提出的意见对《评估报告书》进行修正完善。镇人民政府将修正完善的《评估报告书》提交区人民政府审定,并由区人民政府出具相关会议纪要明确补偿安置事项。
(六)搬迁补助标准。
1.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按每户2200元补助搬迁费。
2.没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按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15元/平方米,每栋住宅房屋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
3.没有安排宅基地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置换的,按照所选择的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二次搬迁补助费在安置房屋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时支付。
4.住改商房屋、非住宅房屋的机器设备、物资等动产搬迁费,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规定审核后给予补偿。
5.设施设备搬迁费标准如下:
(1)有线电视迁移装费:150元/户;
(2)固定电话移装费:150元/号;
(3)空调拆装费:300元/台;
(4)热水器移装费:100元/台;
(5)宽带网络迁移费:150元/户;
(6)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600元/台。
(七)过渡期安置补助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租金按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按《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附件2),按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补助12个月。
2.选择房屋置换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分段计算,从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6个月内,房屋租金按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按《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附件2),及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从第7个月开始,按所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按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按《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附件2),补助至安置房屋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90日止,补助款每6个月支付一次。
(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永久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土地征收前房屋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实际经营者,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由签约双方依法处理。
1.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集体土地上实际经营的永久性房屋建筑面积及同期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按《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附件2),给予所有权人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所有权人要求按评估价值补偿的,土地征收前房屋的效益,原则上以土地征收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2.工业、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工业、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在征地预告发布之前,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营业地址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地址相同;在征地预告发布之前,持续依法纳税。
(2)工业、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符合使用条件的永久性工业、仓储房屋建筑面积及同期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按《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附件2),给予所有权人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所有权人要求按评估价值补偿的,土地征收前房屋的效益,原则上以土地征收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3.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由签约双方依法处理,征地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协助。
对征地预告发布之前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征地预告发布之日仍在实际生产经营,并根据征地实施单位的要求,按时搬迁腾空房屋的承租人,给予承租人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照实际剩余租赁期限补偿。
租赁“住改商”房屋经营的,按出租人“住改商”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补偿;租赁工业、仓储房屋生产经营的,按照出租人工业、仓储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补偿。
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只能补给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房屋的实际承租人。
(九)协议签订及补偿安置。根据区人民政府出具相关会议纪要明确补偿安置事项,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程序实施补偿工作。
(十)收回及注销权属证件。征收工作组在被征收人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负责收回土地、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件(原件),并按程序交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被征收人负责结清协议签订前的各种费用(水费、电费、电信费、煤气费等)。
(十一)房屋腾空交付拆除。补偿资金经审核支付后,镇人民政府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期限,督促被征收人按时腾空房屋,办妥房屋移交手续按相关规定清拆,并按实际房屋交付情况支付被征收人奖励金和其他补助费用。
(十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及符合房屋置换条件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拆迁人给予限时搬迁奖励和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1.限时搬迁奖励。自征地实施单位向房屋所有权人送达评估机构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给征地实施单位清拆的,按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符合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无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住改商房屋、非宅基地上的办公、工业、仓储房屋等),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限时搬迁奖励。限时搬迁奖励金每栋最少2万元,最多15万元。非符合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和附属用房(杂物间、牲畜舍、砖墙铁皮房、活动板房、简易房)等不计算奖励金。超过30日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未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征地实施单位清拆的,不予(或取消)此项奖励。
2.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奖励。鼓励符合房屋置换条件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对符合房屋置换条件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自愿放弃房屋置换,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按符合房屋置换条件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900元,每栋房屋最低5万元,最高40万元。
七、安置房建设和交付时间
(一)安置房选址。根据就近原则进行选址,区住建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规划落实安置房用地选址。
(二)安置房建设及分配方式。选定建房安置地后,区代建局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资金预算。
(三)安置房交付标准及交付时间。安置房应当经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验收合格后交付。安置房交付标准可以为具有基本装修、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简装房,也可以为毛坯房。
1.简装房交付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即可入住。
2.毛坯房交付的,简装房的装修费用折算货币补偿给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3.安置房交付时间在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时约定,由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完成交付手续。
4.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标准支付,该款项纳入征地成本。
(四)安置房屋产权性质。安置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划拨住宅土地。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进行置换后取得的安置房,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地价和缴交有关税费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八、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补偿
征地预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如属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村的村民所有且符合“一户一宅”的,由权利人申请,经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在房屋所在村组公示7天以上,如无异议,报区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区住建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认定。经依法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其市场价值并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后给予补偿。可以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也可以根据等值置换原则和安置房置换办法置换安置房,但不给予过渡期安置补助和限时搬迁奖励。经认定不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一律不予补偿。
九、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补偿
惠阳区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按照《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附件3的标准补偿。
十、住宅评估部分权益修正
(一)契税。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经相关部门认定可视为合法的房屋用作住宅用途的,按住宅用途评估价值扣除契税后给予补偿。其中契税扣除标准如下:0<建筑面积≤90㎡,按评估价值1%扣除;90㎡<建筑面积≤144㎡,按评估价值1.5%扣除;建筑面积>144㎡,按评估价值3%扣除。
A类:有房产证,且有土地使用证,不扣契税;
B类:无房产证,且无土地使用证,契税扣费标准=房地产完全产权单价×契税率;
C类:无房产证但有土地使用证,契税扣费标准=房地产完全产权单价×契税率+标准样本房住宅用地楼面地价×标准样本房住宅用地容积率×契税率÷实际容积率;
D类:有房产证但无土地使用证,契税扣费标准=标准样本房住宅用地楼面地价×标准样本房住宅用地容积率×契税率÷实际容积率。
其中:标准样本房住宅用地楼面地价——具体测算求得
标准样本房住宅用地容积率——4.0
契税率——3%(或1.5%或1%);
实际容积率——证载建筑面积(不含单车间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不含封闭阳台增加部分、加扩建部分)÷土地面积(或证载建基面积)
(二)报建费用。根据估价人员收集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50元/㎡收取。在评估时,对未办理产权登记且未办理报建手续的房屋按此标准扣除报建费50元/㎡。
(三)应补缴地价款(出让金)。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产权登记或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划拨住宅用地的,扣减土地出让金后给予补偿。根据相关规定,划拨住宅用地应补缴出让金为土地评估价值的40%;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本次估价不考虑土地使用权年限对估价对象价值的影响。故应补缴地价款为住宅用地法定最高使用年限70年的出让住宅用地楼面地价的40%。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列明的按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和《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的永久性房屋所占用的集体土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以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证载面积为准。证载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相符、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的,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测量规范进行测量。测绘机构对测绘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收到补偿款或选定安置房后,应当将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全部产权资料原件交给镇人民政府,并配合镇人民政府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四)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冒领、多领补偿款和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人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征收补偿专项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六)自征收预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预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4-1.惠州市惠阳区征地拆迁补偿表格和协议(范本)
4-2.国家、省、市独立选址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表格(范
本)
附件4-1:
惠州市惠阳区征地拆迁补偿表格和协议(范本)
目 录
1.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场清点丈量登记表
2.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登记表
3. 地类变更补偿申请表
4.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表
5. 迁坟补偿登记表
6. 集体土地上房屋现场调查登记表
7. 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表
8. 集体土地上房屋经营性认定表
9.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登记表
10.征地拆迁补偿款项汇总表
11.征地拆迁补偿款拨付审批表
12.征地补偿协议书(范本)
1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选择货币补偿范本)
1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选择房屋置换范本)
15.关于XXX项目征地补偿款项的公示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场清点丈量登记表
项目名称: 编号及图号: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 ||||||
被征地单位: 权利人: 身份证号码: | ||||||
地 名 | 补偿 类别 | 规格 | 单位 | 数量(面积) | 权利人签名 | |
长 | 宽 | |||||
村小组代表(签名): 村 委 会 代 表 (签名): | ||||||
国土资源所代表(签名): 镇 (街)代 表 (签名): |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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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编号及图号: | ||||||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 ||||||
地类 | 面积 (亩) | 补偿标准 (元/亩) | 补偿金额 (元) | 权益单位 签名(盖章) | 备注 | |
耕地 | 水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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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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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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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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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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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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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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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
设施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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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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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留用地 | ||||||
补偿金额合计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 |||||
说明: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惠府〔2017〕189号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 | ||||||
村 委 会 代 表 (签名、盖章): 镇 (街) 代 表 (签名、盖章): | ||||||
国土资源所代表(签名、盖章): 纪检监察部门代表(签名、盖章): |
地类变更补偿申请表
土地征收项目名称:
被征地村小组(盖章):
单位:亩
地 类 | 土 地 利 用 现状图地类 | 申请变更 补偿地类 | 现场调查地类 | |
耕地 | 水田 | |||
旱地 | ||||
菜地 | ||||
小计 | ||||
园地 | ||||
林地 | ||||
养殖水面 | ||||
集体建设用地 | ||||
未利用地 | ||||
说明:集体建设用地包含建制镇、村庄、城市、工矿、道路、交通、沟渠用地等;未利用地包含滩涂、裸地、荒草地等。 |
所在村委会意见(盖章): 国土资源所意见(盖章):
镇(街)意见(盖章):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表
项目名称: 编号及图号: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 ||||||||
被征地单位: 权利人: 身份证号码: | ||||||||
地名 | 补偿 类别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面积) | 补偿 标准 (元) | 补偿 金额 (元) | 权利人 签名 | |
长 | 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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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合计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 |||||||
村 小 组 代 表(签名、盖章): 村 委 会 代 表(签名、盖章): | ||||||||
国土资源所代表(签名、盖章): 镇(街)代 表 (签名、盖章): | ||||||||
纪检监察部门代表(签名、盖章): |
迁坟补偿登记表
项目名称: 编号及图号: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权利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名 | 类别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补偿金额 (元) | 权利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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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合计 |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 ||||||
备注: | |||||||
村 小 组 代 表(签名、盖章): 村 委 会 代 表(签名、盖章): | |||||||
国土资源所代表(签名、盖章): 镇(街)代 表(签名、盖章): | |||||||
纪检监察部门代表(签名、盖章): |
集体土地上房屋现场调查登记表 项目名称: 编号: 房屋权利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座落地点 | 房屋征收编号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房屋结构 | 层数 | 建造时间 | 土地及房屋批准材料 | 现状 用途 | 权利人签名 | ||
土地 | 规划施工 | 房屋 | ||||||||||
1 | ||||||||||||
2 | ||||||||||||
3 | ||||||||||||
合 计 | ||||||||||||
说明:1、 本表中房屋是指: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建筑物; 2、 房屋结构:框架、混合、砖木、钢结构等,并以有资质的结构认定机构认定为准; 3、 建筑面积、层高、位置以第三方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为准; |
测绘机构代表: 结构认定机构代表: 村小组代表:
村 委 会代表: 国 土 所 代 表: 镇(街)代表:
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表
项目名称: 编号:
申请人 (申请单位) | 房屋地址 | ||||||
身份证号 (单位代码) | 征收编号 | ||||||
结构∕层数 | 占地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须认定的 建筑面积 | ||||
现状用途 | 符合居住使用条件 建筑面积 | ||||||
房屋与土地情况说明及申请人声明 | 本人(□是,□非)本地村民,户口在 ,通过(□村集体分配,□向村集体购买,□其他)取得该地块,并于 年(□自建,□购买)上述房屋,土地为(□宅基地,□非宅基地),房屋权属为本人所有,无权属争议,请求给予合理补偿。 上述填写的内容真实、客观,如有虚假瞒骗,本人愿承担全部的法律与经济责任。
申请人签名(指印): 年 月 日 | ||||||
房屋所在地村小组及村(居)委会意见 | 经调查了解,上述情况属实,房屋所占土地为(□宅基地,□非宅基地),同意其申请,参照惠府〔2017〕189号的第五类房屋给予补偿,请相关部门给与认定。
村小组长签名: 村(居)委会代表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 ||||||
住建部门意见 | 根据权利人申请,经村、组调查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经与城管执法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街道)联合调查,初步认定本征收编号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房屋予以补偿。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国土资源所 意见 | 根据权利人申请,经村、组调查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经与城管执法部门、住建部门、镇(街道)联合调查,初步认定本征收编号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房屋予以补偿。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城管执法部门意见 | 根据权利人申请,经村、组调查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经与住建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街道)联合调查,初步认定本征收编号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房屋予以补偿。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人民政府认定意见 | 经现场查看并进行核实,该房屋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属申请人所有,房屋所占土地为(□宅基地,□非宅基地),无权属争议,无违建抢建记录或投诉,同意依照惠府〔2017]189号的第五类房屋给予补偿。 (盖章)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
1.权属人为单位的,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及盖单位公章;
2.表中“□”处为选择项,请在选择内容前的“□”处划“√”;
3.本表一式五份,住建部门、城管城管执法部门、国土资源所、镇(街道)、评估机构各执一份。
集体土地上房屋经营性认定表
项目名称: 编号:
权属人 | 身份证号 | ||||
坐落地址 | 征收编号 | ||||
房产证号 | 登记用途 | ||||
使用情况 | □自用 □出租 □空置 □其他 | 现状用途 | □厂房 □仓库 □普通 □门面 □旅业 □其他 | ||
营业执照 | 权属性质 | ||||
结构 | 层数 | 建造时间 | |||
总建筑面积 | ㎡ | 经营楼层 |
| 经营面积 | ㎡ |
其他说明事项(出租面积、期限、承租人等) | 权属人签名(指模): 年 月 日 | ||||
村(居)委会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场管理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税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人民政府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和评估公司各一份。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登记表
项目名称: 编号: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权属人 | 身份证号码 | |||||||||||||
住址 | 联系电话 | |||||||||||||
征收编号 | 产权证件类型 | 产权证件号码 | ||||||||||||
房屋面积 | 占地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
房屋征收补偿项目 | 数量 (面积) | 补偿价格(元) | 补偿金额(元) | 标准及依据 | 权利人签名 | |||||||||
房屋补偿价值 | 房屋价值补偿(480平方米以内) | |||||||||||||
建筑重置价(480平方米以上) | ||||||||||||||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 ||||||||||||||
补助和奖励 | 一次性签约补助 (住宅) | |||||||||||||
限时搬迁奖励金 (住宅、非住宅) | ||||||||||||||
搬迁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 | 搬迁补助费 | |||||||||||||
有线电视移装费 | ||||||||||||||
固定电话移装费 | ||||||||||||||
空调拆装补助费 | ||||||||||||||
热水器移装费 | ||||||||||||||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 | ||||||||||||||
宽带网络移装费 | ||||||||||||||
过渡期安置补助费 | ||||||||||||||
小计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 |||||||||||||
选择补偿方式 | 选择房屋置换方式 | |||||||||||||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 ||||||||||||||
部分货币补偿加部分房屋置换方式 | ||||||||||||||
补偿金额合计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 |||||||||||||
说明: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惠府〔2017〕189号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2、选择房屋置换方式的按惠府〔2017〕189号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 ||||||||||||||
村 小 组 代 表(签名、盖章): 村 委 会 代 表 (签名、盖章): | ||||||||||||||
国土资源所代表(签名、盖章): 镇 政 府 代 表 (签名、盖章): | ||||||||||||||
纪检监察部门代表(签名、盖章): |
征地拆迁补偿款项汇总表
项目名称: NO.:
报送单位: 填报人: 年 月 日
被征地单位 (权益人) | 补偿类别 | 补偿表 编号 | 面积 | 金额 | 补偿公示时间 | 补偿依据 | |
集体土地 | |||||||
小计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 |||||||
小计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 ||||||
房屋 | |||||||
小计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 ||||||
合计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 ||||||
附件: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登记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表;房屋补偿登记表;现场照片;补偿公示相片;红线图;现状航拍图及其他征地相关材料。 |
征地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名: 财会复核: 组长签名:
征地拆迁补偿款拨付审批表
项目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被征地单位(权益人) | 补偿类别 | 补偿金额(元) | 备注 |
| |||
合计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 ||
镇政府(街道办) | 项目领导意见 | ||
镇(街)主要领导 审批(盖章) | |||
业主单位审核 意见(盖章) | |||
国土资源分局 | 国土资源所 意见(盖章) | ||
区征地中心 意见(盖章) | |||
局领导审批 | |||
区领导批示 | |||
附件:征地拆迁补偿款汇总表 |
制表人:
征地补偿协议书
(范本)
甲方(征收单位):
乙方(被征收单位):
见证方:
为实施 建设,根据《 》的规定,拟征收 地段 亩集体土地,政府于 年 月 日发布了该项目用地征收预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征地补偿协议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位置及地类
征收集体土地位于 地段,总面积为 亩(范围见附图)。地类分别为:耕地 亩,园地 亩,养殖水面 亩,林地 亩、未利用地 亩。
二、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
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共 亩,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共 元(详见下表)。
类别 | 面积(亩) | 单价(元/亩) | 金额(元) | 备注 |
耕地 | 按《 》给予补偿 | |||
园地 | ||||
养殖水面 | ||||
林地 |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三、征地留用地解决办法
村集体从以下三种方式当中选取其中一种用于解决留用地问题:
1、征地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解决,经被征地村小组同意(出具同意折算货币补偿证明)按征收土地总面积 亩的15%折算,留用地面积为 亩( 平方米),按 元/平方米价格给予补偿,需补偿资金 元;
2、征地留用地采取实地留用安置方式解决,按征收土地总面积
亩的10%计算,即实地安置面积为 亩,拟安排在 地段;
3、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将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不实施征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2%安排。
四、青苗、果树及地上附着物等,由所在地镇(街)另行补偿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自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3个月内,将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款共 元一次性支付给乙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地清点由所在镇(街)按程序支付给相关权益人。
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将已征土地与他人签订任何转让、出租、抵押和承包及临时性用地协议或合同(合约)。
3、乙方在收到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后20天内,应及时交付土地,并确保项目施工顺利开展,如该地权属有争议,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解决。
六、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不得单方违约,否则违约方应负一切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见证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八、本协议有关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征地红线图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方:
代 表:
年 月 日
项目土地征收补偿会议纪要 |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持人: 村民户代表共 人,本次会议出席 人,缺席 人。 会议主要内容: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和留用地解决办法 会议决议事项: 一、同意征收集体土地位于 地段,总面积为 亩。 二、同意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1、耕地 元/亩;2、园地 元/亩;3、养殖水面 元/亩;4、林地 元/亩;5、未利用地 元/亩。 三、同意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或留地安置,根据《惠州市惠阳区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惠阳府办〔2017〕39号)的规定,选取以下一种方式解决: 1、征地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解决,经被征地村小组同意(出具同意折算货币补偿证明)按征收土地总面积 亩的15%折算,留用地面积为 亩( 平方米),按 元/平方米价格给予补偿,需补偿资金 元; 2、征地留用地采取实地留用安置方式解决,按征收土地总面积 亩的10%计算,即实地安置面积为 亩,拟安排在 地段; 3、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将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不实施征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2%安排。 |
村民代表签名同意并按手印确认: 签名同意 人,弃权 人,反对 人,缺席 人,通过比例达到 %,超过2/3,符合村民组织法。 村民小组意见: 村委会意见: |
No. 征补( )第 号
项目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协
议
书
(一)
(统一文本,适用于货币补偿方式)
人民政府法制局监印
说 明
1.本协议供签约双方使用的示范文本。签约之前,被征收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
2.为体现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格,供被征收人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约定或在最后空白处补充约定相关事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修改、增补或删减。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项、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 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共有权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乙方确认的邮寄地址:
见证方: 村民委员会
经 批准,为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甲方需收回 镇(街)
村 亩集体土地,乙方位于 地段 栋房屋纳入征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对乙方 栋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被拆迁房屋位于 ,征收编号 ,建筑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结构为 ,房屋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证载面积为 平方米,现状用途为 ,土地性质为 ,土地用途为 。
第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总额共 元。
具体补偿项目及金额见甲乙双方确认的《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登记表》(详见附件一)。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乙方指定的账户为:
开户银行:
收 款 人:
账 号: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一次性签约补助以及补偿款支付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含内部设施和装饰装修、附属物及构筑物)为:(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小写) 元(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见附件二)。
(二)一次性签约补助:根据《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补助金额为:(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小写) 元。
(三)支付时间。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上述补偿款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内。
第四条 奖励金和其他补助费用的确定及支付方式:
(一)奖励金确定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根据《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一次性奖励金额为:(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小写) 元。
2、限时搬迁奖励。根据《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限时搬迁奖励为: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小写) 元。
3、搬迁补助费。根据《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补助费为:(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小写) 元。
4、过度期安置补助费为(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小写) 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按《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附件2)计算,一次性补助12个月。
(二)支付方式。甲方在乙方腾空并移交房屋和相关产权资料及缴清水、电等相关费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自行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办妥水、电等各项销户手续交由甲方拆除,同时将产权相关资料原件交付甲方,并委托甲方办理注销等手续。
(二)乙方承诺已提前处理好与被征收房屋共有人、承租人或其他房屋受益人的关系,并与上述人员就同意拆迁和拆迁补偿款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如乙方违反此承诺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将所有拆迁补偿款、一次性签约补助、奖励金和其他补助费用交由惠州市惠阳公证处提存后拆除该房屋。
(三)在征收过程中,乙方承诺所需递交的房屋产权证件、身份证等有关证件需真实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及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被征收房屋如已设定法定抵押权或存在其他他项权利的,乙方承诺已先行处理完毕,提前解除抵押权或他项权,或与他项权利人就同意拆迁和拆迁补偿款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如乙方违反此承诺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将所有拆迁补偿款、一次性签约补助、奖励金和其他补助费用交由惠州市惠阳公证处提存后拆除该房屋。
(五)被征收房屋如存在权属争议或其它隐藏风险的,相关的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的邮寄地址是乙方的有效联系地址,甲方将与本次房屋征收有关资料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七)除了本协议所约定的补偿外,乙方保证其本人、被征收房屋共有人、承租人、法定抵押权人或其他他项权利人、受益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作出其他任何的补偿。
(八)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相关款项的,甲方有权就相关款项交由惠州市惠阳公证处提存,视为已支付。
(九)乙方须配合甲方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如因乙方不配合或因被征收房屋存在不可办理产权注销手续的因素,导致被征收房屋产权无法注销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如甲方未按期向乙方支付约定款项的,相应延长乙方的搬迁时限。
(二)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腾空被征收房屋,在甲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后,如乙方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十日仍未腾空被征收房屋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被征收房屋内的遗留物品,甲方有权处理。
第七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按相关规定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补充条款,补充协议、补偿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所附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和见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指模):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方(签章):
代 表(签名):
年 月 日
No. 征补( )第 号
项目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协
议
书
(二)
(统一文本,适用于房屋置换方式)
人民政府法制局监印
说 明
1.本协议供签约双方使用的示范文本。签约之前,被征收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
2.为体现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格,供被征收人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约定或在最后空白处补充约定相关事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修改、增补或删减。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项、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项目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 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共有权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乙方确认的邮寄地址:
见证方: 村民委员会
经 批准,为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甲方需收回 镇(街)
村 亩集体土地,乙方位于 地段 栋房屋纳入征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对乙方 栋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被拆迁房屋位于 ,征收编号 ,建筑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结构 ,房屋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证载面积为 平方米,现状用途为 ,土地性质为 ,土地用途为 。
第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补偿方式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一次性签约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含内部设施和装饰装修、附属物及构筑物)为:(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小写) 元(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见附件一)。
(二)一次性签约补助:根据《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补助金额为:(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小写) 元。
第四条 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及支付方式
(一)搬迁补助费:根据《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补助费为:(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小写) 元。
(二)过度期安置补助费为(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小写) 元。选择房屋置换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分段计算,从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6个月内,房屋租金按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按《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附件2),及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从第7个月开始,按所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按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按《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附件2),补助至安置房屋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90日止,补助款每6个月支付一次。
上述具体补偿补助金额见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登记表》(见附件二)。
(三)乙方指定的收款人及其账号为:
开户银行:
收 款 人:
账 号:
甲方依本协议支付给乙方的有关款项,自该账户收到相关款项之日起,视为甲方已履行付款义务。
第五条 房屋置换
(一)安置房基本情况
1、乙方选择置换的安置房屋建设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安置房地点为: 。
2、上述安置房屋于 年 月 日前建成交付使用。安置房交付标准为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规范的房屋。
(二)安置房评估价值
按照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在 年 月 日的同一评估时点的市场评估价值确定。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上述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单价为: 元/平方米。
(三)房屋置换标准和方式
1、以《补偿安置方案》第X条第(X)款规定为依据和被征收房屋中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建筑面积及其评估价值为基础,等值置换相应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并选择与安置房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房屋户型进行置换 [置换的总面积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被征收人每户可置换最低不少于 平方米(含 平方米),最高不高于 平方米(含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2、乙方选择置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结构为框架,置换总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小写) 元(具体户型以甲方在签约现场公布的设计图纸为参考依据,最终面积以房产证登记的面积为准)。
3、安置房屋的房号按签约及搬迁腾空房屋时间的先后顺序由乙方选择确定。
(四)差价的结算与支付:
1、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及一次性签约补助总额按等值置换方式计算出相应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后,余款由甲方以货币补偿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经结算,乙方置换安置房后的补偿款余额为(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小写) 元。该款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并移交房屋及相关产权资料和缴清水、电等相关费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2、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按等值置换方式计算出的可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安置房最接近户型建筑面积的,依据《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经结算,乙方应补足超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为(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小写) 元。
3、乙方同意上述应由乙方补足的差价由甲方在应支付的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金等费用中作相应抵扣。若不足抵扣,则乙方须在收到安置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足。
第六条 奖励
(一)甲方根据《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第五十五条限时搬迁奖励金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限时搬迁奖励金。
(二)如果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腾空并向甲方移交房屋和相关产权资料及缴清水、电等相关费用,乙方可享受限时搬迁奖励为(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小写) 元。该款自乙方实际腾空并移交房屋和相关产权资料及缴清水、电等相关费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若双方同意将该限时搬迁奖励金与房屋补偿款合并计算用于置换安置房的,则不再以货币方式支付。
(三)如果乙方超过30日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未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征地实施单位清拆的,不予(或取消)此项奖励。
第七条 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自行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办妥水、电等各项销户手续交由甲方拆除,同时将产权相关资料原件交付甲方,并委托甲方办理注销等手续。
(二)乙方应负责妥善处理好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共有人、继承人、承租人及房屋他项权利(如抵押权等)等一切关系,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三)本协议签订之前或之后,因被征收房屋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所有权属、担保物权、债权、继承、析产、相邻权等争议或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妥善处理。甲方有权将相关补偿款项交由惠州市惠阳公证处提存后,视为已补偿到位,甲方有权拆除该房屋。
(四)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安置房屋的相关产权手续,相关办证费用由甲方承担。自乙方办理了收楼手续之日起,房屋的相关权利义务归乙方。
乙方可以申请在房产证中添加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姓名;置换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安置房的,也可以申请将其中一套或多套的房产证单独办理至配偶或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名下,但须在“被征收人”栏内填写确认共有权人姓名,由此增加的办证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有按期支付相关补偿款项和按期交付安置房屋的义务。
(六)甲方通过邮寄书面通知或媒体公告等形式向乙方送达安置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上述送达方式一经实施即视为已经送达。
(七)本协议邮寄地址为乙方确认的有效联系地址,甲方将与本次房屋征收有关的资料或通知挂号寄往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八)除了本协议所约定的补偿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再作出其他任何补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签订本协议后逾期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取消按签约时间先后顺序“先签先选”安置房的奖励,改按乙方实际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时间与相对应时间签约的其他被征收人的同一顺序确定选房的先后顺序。
(二)甲方应在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交付置换的安置房屋。若逾期不能交付则视作甲方违约,甲方须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月 元/平方米的过度费补助标准和乙方实际置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双倍的过渡费给乙方。
(三)乙方收到甲方交楼通知后,应及时办理收楼手续。逾期不办理收楼手续的,自甲方发出通知收楼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不再享受过渡费并由甲方停止支付本协议所约定的过渡费等相关补助。
(四)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相关补偿款项的,相应延长乙方的搬迁时限,确保先补偿、后搬迁。
(五)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依约履行支付相应补偿款项后,若乙方在第七条第(一)款约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超过十日仍未履行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义务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处分房屋内遗留物品的权利,甲方有权就该遗留物品进行处理或者抛弃,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按相关规定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补充条款,补充协议、补偿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所附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和见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指模):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方(盖章):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关于 项目征地补偿款项的公示
一、公示地点: 村委会公示栏
二、征地补偿标准: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惠州市惠阳区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惠阳府办〔2017〕39号)的各类补偿标准为依据。
三、征地补偿:详见各类征地补偿登记表复印件。
四、对本次征地补偿款如有疑问的,可致电向以下部门查询:
镇(街) 部门:
区征地中心:0752-3369673
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2
国家、省、市独立选址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表格(范本)
目 录
1.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场清点丈量登记表
2.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登记表
3. 地类变更补偿申请表
4.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表
5. 迁坟补偿登记表
6. 集体土地上房屋现场调查登记表
7. 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表
8. 集体土地上房屋经营性认定表
9.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登记表
10.征地拆迁补偿款项汇总表
11.征地拆迁补偿款拨付审批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场清点丈量登记表 (国家、省、市独立选址项目) 项目名称: 编号及图号: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 ||||||
被征地单位: 权利人: 身份证号码: | ||||||
地 名 | 补偿 类别 | 规格 | 单位 | 数量(面积) | 权利人签名 | |
长 | 宽 | |||||
村小组代表(签名): 村 委 会 代 表 (签名): | ||||||
国土资源所代表(签名): 镇 (街)代 表 (签名): 业主单位代表(签名): |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登记表 (国家、省、市独立选址项目) | ||||||
项目名称: 编号及图号: | ||||||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 ||||||
地类 | 面积 (亩) | 补偿标准 (元/亩) | 补偿金额 (元) | 权益单位 签名(盖章) | 备注 | |
耕地 | 水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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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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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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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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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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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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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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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
设施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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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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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留用地 | ||||||
补偿金额合计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 |||||
说明: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惠府〔2017〕189号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 | ||||||
村 委 会 代 表 (签名、盖章): 镇 (街) 代 表 (签名、盖章): | ||||||
国土资源所代表(签名、盖章): 纪检监察部门代表(签名、盖章): | ||||||
业 主 代 表(签名、盖章): 征 地 部 门 代表 (签名、盖章) : |
地类变更补偿申请表
土地征收项目名称:
被征地村小组(盖章):
地 类 | 土 地 利 用 现状图地类 | 申请变更 补偿地类 | 现场调查地类 | |
耕地 | 水田 | |||
旱地 | ||||
菜地 | ||||
小计 | ||||
园地 | ||||
林地 | ||||
养殖水面 | ||||
集体建设用地 | ||||
未利用地 | ||||
说明:集体建设用地包含建制镇、村庄、城市、工矿、道路、交通、沟渠用地等;未利用地包含滩涂、裸地、荒草地等。 |
单位:亩
所在村委会意见(盖章): 国土资源所意见(盖章):
镇(街)意见(盖章):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表 (国家、省、市独立选址项目) 项目名称: 编号及图号: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 ||||||||
被征地单位: 权利人: 身份证号码: | ||||||||
地名 | 补偿 类别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面积) | 补偿 标准 (元) | 补偿 金额 (元) | 权利人 签名 | |
长 | 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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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合计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 |||||||
村 小 组 代 表(签名、盖章): 村 委 会 代 表(签名、盖章): | ||||||||
国土资源所代表(签名、盖章): 镇(街)代 表 (签名、盖章): | ||||||||
纪检监察部门代表(签名、盖章): 业 主 代 表(签名、盖章): |
迁坟补偿登记表
(国家、省、市独立选址项目)
项目名称: 编号及图号: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权利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名 | 类别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补偿金额 (元) | 权利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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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合计 |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 ||||||
备注: | |||||||
村 小 组 代 表(签名、盖章): 村 委 会 代 表(签名、盖章): | |||||||
国土资源所代表(签名、盖章): 镇(街)代 表(签名、盖章): | |||||||
纪检监察部门代表(签名、盖章): 业 主 代 表(签名、盖章): |
集体土地上房屋现场调查登记表 项目名称: 编号: 房屋权利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座落地点 | 房屋征收编号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房屋结构 | 层数 | 建造时间 | 土地及房屋批准材料 | 现状 用途 | 权利人签名 | ||
土地 | 规划施工 | 房屋 | ||||||||||
1 | ||||||||||||
2 | ||||||||||||
3 | ||||||||||||
合 计 | ||||||||||||
说明:1.本表中房屋是指: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 建筑物; 2.房屋结构:框架、混合、砖木、钢结构等,并以有资质的结构认定机构认定为准; 3.建筑面积、层高、位置以第三方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为准; |
测绘机构代表: 结构认定机构代表: 村小组代表:
村 委 会代表: 国 土 所 代 表: 镇(街)代表:
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表
项目名称: 编号:
申请人 (申请单位) | 房屋地址 | ||||||
身份证号 (单位代码) | 征收编号 | ||||||
结构∕层数 | 占地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须认定的 建筑面积 | ||||
现状用途 | 符合居住使用条件 建筑面积 | ||||||
房屋与土地情况说明及申请人声明 | 本人(□是,□非)本地村民,户口在 ,通过(□村集体分配,□向村集体购买,□其他)取得该地块,并于 年(□自建,□购买)上述房屋,土地为(□宅基地,□非宅基地),房屋权属为本人所有,无权属争议,请求给予合理补偿。 上述填写的内容真实、客观,如有虚假瞒骗,本人愿承担全部的法律与经济责任。
申请人签名(指印): 年 月 日 | ||||||
房屋所在地村小组及村(居)委会意见 | 经调查了解,上述情况属实,房屋所占土地为(□宅基地,□非宅基地),同意其申请,参照惠府〔2017〕189号的第五类房屋给予补偿,请相关部门给与认定。
村小组长签名: 村(居)委会代表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 ||||||
住建部门意见 | 根据权利人申请,经村、组调查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经与城管执法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街道)联合调查,初步认定本征收编号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房屋予以补偿。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国土资源所 意见 | 根据权利人申请,经村、组调查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经与城管执法部门、住建部门、镇(街道)联合调查,初步认定本征收编号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房屋予以补偿。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城管执法部门意见 | 根据权利人申请,经村、组调查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经与住建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街道)联合调查,初步认定本征收编号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房屋予以补偿。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人民政府认定意见 | 经现场查看并进行核实,该房屋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属申请人所有,房屋所占土地为(□宅基地,□非宅基地),无权属争议,无违建抢建记录或投诉,同意依照惠府〔2017]189号的第五类房屋给予补偿。 (盖章)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
1.权属人为单位的,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及盖单位公章;
2.表中“□”处为选择项,请在选择内容前的“□”处划“√”;
3.本表一式五份,住建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国土资源所、镇(街道)、评估机构各执一份。
集体土地上房屋经营性认定表
项目名称: 编号:
权属人 | 身份证号 | ||||
坐落地址 | 征收编号 | ||||
房产证号 | 登记用途 | ||||
使用情况 | □自用 □出租 □空置 □其他 | 现状用途 | □厂房 □仓库 □普通 □门面 □旅业 □其他 | ||
营业执照 | 权属性质 | ||||
结构 | 层数 | 建造时间 | |||
总建筑面积 | ㎡ | 经营楼层 |
| 经营面积 | ㎡ |
其他说明事项(出租面积、期限、承租人等) | 权属人签名(指模): 年 月 日 | ||||
村(居)委会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场管理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税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人民政府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和评估公司各一份。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登记表
(国家、省、市独立选址项目)
项目名称: 编号:
权属人 | 身份证号码 | |||||||||||||
住址 | 联系电话 | |||||||||||||
征收编号 | 产权证件类型 | 产权证件号码 | ||||||||||||
房屋面积 | 占地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
房屋征收补偿项目 | 数量 (面积) | 补偿价格(元) | 补偿金额(元) | 标准及依据 | 权利人签名 | |||||||||
房屋补偿价值 | 房屋价值补偿(480平方米以内) | |||||||||||||
建筑重置价(480平方米以上) | ||||||||||||||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 ||||||||||||||
补助和奖励 | 一次性签约补助 (住宅) | |||||||||||||
限时搬迁奖励金 (住宅、非住宅) | ||||||||||||||
搬迁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 | 搬迁补助费 | |||||||||||||
有线电视移装费 | ||||||||||||||
固定电话移装费 | ||||||||||||||
空调拆装补助费 | ||||||||||||||
热水器移装费 | ||||||||||||||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 | ||||||||||||||
宽带网络移装费 | ||||||||||||||
过渡期安置补助费 | ||||||||||||||
小计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 |||||||||||||
选择补偿方式 | 选择房屋置换方式 | |||||||||||||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 ||||||||||||||
部分货币补偿加部分房屋置换方式 | ||||||||||||||
补偿金额合计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 |||||||||||||
说明: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惠府〔2017〕189号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2、选择房屋置换方式的按惠府〔2017〕189号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 ||||||||||||||
村 小 组 代 表(签名、盖章): 村 委 会 代 表 (签名、盖章): | ||||||||||||||
国土资源所代表(签名、盖章): 镇 政 府 代 表 (签名、盖章): | ||||||||||||||
纪检监察部门代表(签名、盖章): 业 主 代 表 (签名、盖章): |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征地拆迁补偿款项汇总表
项目名称: NO.:
报送单位: 填报人: 年 月 日
被征地单位 (权益人) | 补偿类别 | 补偿表 编号 | 面积 | 金额 | 补偿公示时间 | 补偿依据 | |
集体土地 | |||||||
小计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 |||||||
小计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 ||||||
房屋 | |||||||
小计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 ||||||
合计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 ||||||
附件: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登记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表;房屋补偿登记表;现场照片;补偿公示相片;红线图;现状航拍图及其他征地相关材料。 |
征地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名: 财会复核: 组长签名:
征地拆迁补偿款拨付审批表
项目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被征地单位(权益人) | 补偿类别 | 补偿金额(元) | 备注 |
| |||
合计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 ||
镇政府(街道办) | 项目领导意见 | ||
镇(街)主要领导 审批(盖章) | |||
业主单位审核 意见(盖章) | |||
国土资源分局 | 国土资源所 意见(盖章) | ||
区征地中心 意见(盖章) | |||
局领导审批 | |||
区领导批示 | |||
附件:征地拆迁补偿款汇总表 |
制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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